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邓玉娇案一审判决免除处罚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16日
【《财经网》巴东专稿/记者 王和岩】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
据旁听人员介绍,庭审于上午8时30分在巴东县法院第一法庭开始进行。邓玉娇头扎马尾辫,身着白色T恤、深灰色七分裤,出现在被告席上。她身体略显虚弱,但精神状态还算良好。整个庭审期间,邓玉娇说话不多,声音也比较小,但思路很清晰。
根据出庭公诉的巴东县检察院检察员许雪梅、杨玉莲宣读的起诉书,2009年5月10日晚,巴东县野三关镇招商办主任邓贵大、副主任黄德智等人,酒后到巴东县野三关镇“雄风宾馆梦幻城”玩乐。邓、黄等人欲去水疗区做“异性洗浴”。黄德智发现VIP5包房内正在洗衣的邓玉娇后,进入房间,向邓玉娇提出陪其洗浴的要求。邓玉娇称自己不是水疗区的服务员,并摆脱了黄的拉扯,拒绝了其要求。
随后,邓玉娇离开VIP5包房。在走廊上,邓玉娇遇见了KTV区的服务员唐某,向唐讲客人将她误认为是水疗区的服务员之事,并与唐某一同进入服务员休息室。此时,休息室有罗某某、王某、袁某等三名服务员正在看电视。
黄德智紧跟邓玉娇进入休息室,对其进行辱骂。邓贵大闻声赶到休息室,得知邓玉娇拒绝为黄德智提供“陪浴”服务,便与黄德智一起对邓玉娇进行辱骂,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面部、肩部搧击。
邓玉娇称有钱也不陪浴。经服务员罗某某劝解,邓玉娇欲离开休息室,被邓贵大拉回。此时,闻讯赶来的领班阮某某,对邓贵大、黄德智解释邓不是水疗区服务员,并让邓玉娇离开休息室。
邓玉娇欲再次离开,邓贵大又将其拉回并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站起来从随身斜跨的包中掏出一把水果刀藏于背后。邓贵大再次用力将邓玉娇推倒在沙发上。邓玉娇双脚朝邓贵大乱蹬,把邓贵大蹬开,并站起来。邓贵大再次扑向邓玉娇,邓玉娇持水果刀朝邓贵大刺击,致邓贵大的左颈部、左小臂、右胸部、右肩部四处受伤。黄德智上前阻拦,亦被邓玉娇刺伤右臂。邓贵大因伤势严重,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巴东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学鉴定:邓贵大系他人用锐器致颈部大血管断裂、右肺破裂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黄德智右臂为轻伤。
公诉人同时称,案发后邓玉娇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案件事实。
起诉书载明:侦查期间,受公安机关委托,湖北省人民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和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对邓玉娇进行了精神病医学鉴定,结论为:“邓玉娇为心境障碍(双相),属部分(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依照《刑法》第21条、第234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同时,鉴于邓玉娇属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依照《刑法》第18条,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具有主动投案自首的情节,也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旁听庭审的有关人士介绍,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
经过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后,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该判决对检方的指控基本认可,对律师的辩护意见也部分予以采纳。
据《财经》记者了解,巴东县法院一号法庭能容纳50余名旁听人员,但庭审仅有新华社、人民日报、湖北卫视、恩施电视台、长江巴东网等八家媒体被允许旁听。对其他媒体的旁听申请,巴东县有关当局以旁听证已经发放完毕为由婉拒。
从早晨7时许,巴东县法院门口就开始有人群聚集。至庭审结束,大约有四五百人在法院外围观。巴东县有关部门特意在法院门口及街道两旁,布置了警力维持秩序。
判决后,维持秩序的警察开始劝说大家散去。至《财经网》发稿时,巴东县法院门口仍有群众聚集,但秩序良好。■
专访邓玉娇辩护律师
本文来源于《财经网》 2009年06月16日 16:06
法院一审判决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除处罚;目前她尚未决定是否上诉
【《财经网》巴东专稿/记者 王和岩】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巴东县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除处罚。
庭审结束后,邓玉娇的两位辩护律师——湖北立丰律师事务所主任汪少鹏和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主任刘钢接受了《财经》记者的独家专访。以下为专访实录。
《财经》:案件已经宣判,公众都很关心邓玉娇及其家属对这个结果什么看法?她是否会提出上诉?
律师:是否上诉需要邓玉娇本人做出决定。我国法律规定的上诉期为10天。无论她做出任何决定,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财经》:据说,庭审中你们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
律师:在接手邓玉娇案件之初,我们就确立了“依法、独立、专业、理性”的办案原则,不受任何案外因素的影响。基于本案查明的基本事实和法律的规定,我们依照《律师法》规定的律师职责,为邓玉娇做了正当防卫情形下的无罪辩护。
《财经》:法院一审判决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于处罚。对这个结果你们满意吗?
律师:我们希望通过我们的辩护,达到让邓玉娇无罪释放的结果。但辩护律师的职责是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正是基于这种考虑,我们也提出,如果法院最终认定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属于防卫过当,鉴于本案有一个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和两个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应当对其免除处罚。本案一审判决认定邓玉娇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免除了对邓玉娇的处罚,这也使邓玉娇重新获得了自由。对于这一判决结果,应由邓玉娇自己决定是否接受。如果邓玉娇明确表示不上诉,则说明她对这一判决结果是接受的。我们作为辩护律师,会尊重当事人的意愿。
《财经》:很多网友怀疑两位律师是湖北官方委派的。
律师:我们在此前接受媒体采访时,已回答了这个问题。我们是依据当事人的信赖及委托而代理本案的。我们认为,比委托关系的建立更为重要的是,律师在接手案件后的表现,是不是真正地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至关重要的。我们通过本案的公开开庭,已经充分阐明了我们的辩护意见。
《财经》:两位律师都有政府法律顾问的背景,这是否会影响到两位律师对邓玉娇案的代理与辩护工作?
律师:我们两位律师确实具有政府法律顾问的背景,但这并没有影响我们独立履行律师职责。
《财经》:大家非常关心的是案件真相本身。5月10日那天,到底发生了什么?
律师:警方对邓玉娇一共录了三次口供,我们都已取得。一次是11日,一次是20日,一次是24日。我们接受委托后,先后四次会见她,做了三次笔录。做为律师,我们只能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结合证人证言及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决定其真伪。我们认为,通过庭审举证、质证的情况,我们除对起诉书认定的个别内容有不同看法,其余与起诉书基本一致,这一点我们已在庭审中提出。
《财经》:在整个辩护过程中,你们对邓玉娇有什么印象?
律师:关于对邓玉娇的评价,我们在发表辩护意见时已作评价。我们想说的是,人都有恻隐之心,有正义感、有同情心,社会公众一般从媒体有限的事实报道来形成自己的价值判断,希望尽可能发现真相,尽可能运用法律武器惩恶扬善,从而使实质正义得到实现。但律师参与一件具体刑事案件的辩护则不同,律师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律师形成专业判断依据的是法定程序所确定的事实。这对于控方、对于法官也是一样。因此,律师与社会公众对同一案件的认识会产生落差。这可能是律师这一职业的悖论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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