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判邓玉娇有罪
法律是啥?是根绳。“好人”用它捆“坏人”。
法律是公民道德的强制体现。但它标注的只是一个底线,而不是上限。
例如,法律对见死不救有惩罚措施,但法律对扶危救困却没有褒奖办法。前者是法律层面,层次低;后者是道德层面,层次高。再如,法律惩治损人利己,但法律不褒奖无私奉献。前者属于法律范畴,后者属于道德范畴。
人类发明用法律手段维护道德秩序,(相对于皇权来说)的确是文明的进步。但法律意志的体现,却是通过暴力形式完成的,警察监狱甚至军队等。因此,人类用法律维护秩序是文明进步,但法律本身并不文明,相反,它充满野蛮与残酷。原子能理论和技术是文明进步,但原子弹不是。
没有刑事案件发生的社会,叫真正的太平盛世,那种情况下,刑法只是一个摆设。如果每个人都必须通过频繁寻求法律保护来保障自身权益,那预示着道德濒临崩溃,即将天下大乱。
道德的文明层次高于法律体现的文明层次。法律要体现人民的意志,但它只保证一个价值体系的基本底线,法律不是一经制定,就死硬到需要道德来委曲求全。
具体到邓玉娇案,我们应该从哪里着眼?
让我们暂时抛开邓玉娇的精神状况与邓贵大平时体现的道德水平,仅从这个案件本身来就事论事吧。
首先,雄风娱乐城是个有色情服务的娱乐场所,这个场所不合法,应属取缔范围。邓贵大是政府官员,无论从党纪还是国法的角度,他都不能去这个地方。去了,就是违纪违法。这是作为一个政府官员的底限。邓贵大首先突破了这条底线。
其次,如果他必须去这个地方(比如招商工作需要——而且暂不论这种招商手段是否合法),那么,他也应该仅从工作需要的角度进出这类场所,而不是出于自己的某种需求。然而很遗憾,他是出于“自己消费”的目的去的。此时他所代表的,只能是他自己以及他这个团伙。
第三,一个有身份的政府官员,应该具备一定的个人修养。无论到什么场所去消费,都应该尊重向他提供服务的人,不能歧视他人,不能羞辱他人,更不能提出超过法律界限的非法要求。这才是一个正常消费者的底线。然而,他又一一突破了。
第四,提出涉性服务(暂且不论是否是性交行为)本身就是违法行为,如果不是在娱乐城这种特定环境,比如是在大街上,一个男人向一个陌生女性提出这种要求,这本身就涉嫌犯罪。在遭到拒绝后,一个稍微理性一点的人,唯一正确的选择是道歉。“对不起小姐,我误解你了,请原谅”。而不是恼羞成怒地质问;更不能挥舞着钞票引诱;万不能以“按倒(推坐)”的暴力方式加以胁迫。这是一个正常人做人的底线。然而,很遗憾,邓贵大同志再次一一突破了。
第五,当一个人与他人发生争执时,别说不占理,即使占理,也不能太咄咄逼人。因为你必须考虑他人也有一个承受的底限。比如,如果一个人在公共汽车上不小心踩了另一个人的脚,被踩的人不能一直骂到人家八辈祖宗;同理,踩人的人也不能因为被骂就把骂人的人掐死。也就是说,谁也不能跨越他人可承受的心理底线。但是,邓贵大显然没有考虑这一点,这对于他来说,同样是一个很致命的错误。
综上,邓贵大的错误在于,(一)为官不正;(二)做人无德;(三)酒后失态;(四)违纪;(五)违法;(六)犯罪;(七)以粗暴方式跨越了他人可承受的心理底线,彻底激怒了他人。
以上是邓贵大及其团伙的错误。
接下来我们看看邓玉娇的错误。
邓玉娇二十刚出头,显然是个涉世未深的女孩子。她的心里,有各种各样的想法,有些现实,有些不现实。有些高尚,有些也未必高尚。她的身上,也有各种各样的性格特点,有优点,也有缺点。这些,都无关紧要,因为全世界但凡正常的人,都是这样的。我们只需承认她是一个普通女孩,就和我们自己的姐妹、女儿一样就行了。
那么她的错误在哪呢?
在于她没有把握好用刀的技术。
首先,邓玉娇在挥刀之前有错误吗?没有。她按时上班,不,是提前上班。黄德智找到她的时候,她正在洗衣服,洗衣服这没错吧!黄德智提出特殊服务时,她拒绝了,这也没错。黄德智追问她“这里是服务场所,不提供服务,你在这里干什么” 后,她从水疗包间回避到休息室,这也没错。“邓贵大拿出一叠钱炫耀并朝邓玉娇头、肩部搧击”时,邓玉娇要离开休息室,第二次躲避,这也没错。邓贵大把她按倒(推坐)在沙发上,她不能坐以待毙吧?起身再次要出休息室,这也没错。邓贵大再次把她按倒(推坐)在沙发上,她必须采取进一步的反抗措施吧?因此拿出小刀刺向邓贵大。邓玉娇此前的这些行为,没有任何错误。
她唯一的错误是,刀法不好。
那么,邓玉娇以前杀过人吗?她具有丰富的杀人经验吗?知道该用怎样的力度、角度挥刀,扎到怎样的深度,才能取得恰到好处的效果?即能制止一个“犯罪团伙”对自己的不法侵害,又不致使对方“失血性休克”而丧命吗?也许真正的侠女十三妹行,但邓玉娇不行。
那么,结论只能是:由无德、失态、违纪、违法的邓贵大、黄德智等三人组成的犯罪团伙,由于对邓玉娇实施了人身侵害(羞辱、胁迫卖淫、使用暴力限制人身自由等),并步步紧逼,暴力不断升级,最后彻底跨越了邓玉娇的心理承受极限,致使邓玉娇采取了武力反抗。——只是在抗暴过程中,由于刀法不够娴熟,致邓贵大死亡。
还有什么疑问吗?
在道德层面,邓玉娇不但无罪,而且美名远播。这没有任何疑问。
所有的疑问都来自低层次的法律层面。
按5月20日在强国论坛做访谈的那个叫高一飞的混账法律学者的意思,纵使邓贵大千错万错,但罪不致死,因此,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邓玉娇被关在精神病院绑在床上属于“保护性约束”。
真他妈混账!什么叫“故意”?邓玉娇有杀人的主观意图与动机吗?她有预谋吗?她在当时那种情形之下还能清醒地判断邓贵大死亡的后果吗?
退一万步说,纵使这种严重的后果需要判断邓玉娇是否存在防卫过当的责任,那也只能是“过失伤害致人死亡”,也断不是什么“故意杀人”。而且,请问巴东警方,邓贵大及其同伴的行为已经涉嫌团伙犯罪——严重违纪、猥亵妇女、胁迫卖淫、污辱他人人格尊严、强奸未遂等等。请问,除了死掉的邓贵大,另两人控制起来了没有?精神鉴定了没有?
中国吃司法饭的人,千万别在我面前说你对法律的尊严有着苏格拉底式的敬畏。你那是放屁!
你也千万不要跟我装理性,在我面前机械地搬弄律法的僵硬条款。因为,这个事件发生的背景,并不是在科学发展观的倡导下,你作为上层人士代表着文明进步的方向,你对真理有哥白尼式的执着,而我们这些愚民一时还接受不了。恰恰相反,你们正一步步退化,失去了对我们这个鲜活生动的世界进行理性判断的能力。
我们为邓玉娇呼吁,是担心我们的道德堤坝已经发生管涌,正处在崩溃的前夕。
我不得不为中国的法律工作者免费上一课:不坏告诉你们,如果国内法律与一个国家普遍认同的价值观、道德观发生了冲突,需要修改的是法律,而不是整个国家公民的道德标准。而所谓“法制社会”,是指法律体系的完善、健全程度——当社会发生问题时,大家还有一个共同认可的底线。而不是说,精神和道德层面的东西也处处都由法律做主,法律主宰一切。那样的社会,是一个道德水平低下的社会。
因此,如果法律判决邓玉娇有罪,那么,我将毫不犹豫地判处中国法律死刑!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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