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不上大夫与人大代表有罪不捕
刑不上大夫与人大代表有罪不捕
邓玉娇防卫过当异声一波未平,又迎广东梅州市人大代表石育清白条侵吞公司资金3000多万元顺利出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第十八条规定: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而易见,人大代表石育清犯罪应由检察院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一、“调解”之说是狡辩
然而检方对自己渎职行为的辩解是“不抓人是希望调解此案。”这才是怪事,所谓“调解”是指:一是民事案件;二是刑事案件在法院审判时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又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三是指轻微伤害案件直接由法院审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中的调解(即“罪轻不捕直诉”)。无论民事还是刑事案件均处在法院的审判阶段,才发生调解。检方对自己渎职行为的辩解使我回亿起20年前在一起伤害审理案闭庭后,在法院刑事审判庭办公室与公诉人“私下”交流的对话:公诉人“善意”地说我对检察院有意见,我否认后反问,你认为我对你们有意见的理由是什么?他答:我们检察院没有采信你出具的法医鉴定。我说,我所出具的法医鉴定,只是指出此案因宅基之争而导致本家兄弟相欧进而持刀伤害他人构成重伤向法院提出意见的依据。对检方是否采信我出具的鉴定无权干涉。况且我是向法院提交证据,没有向检察院提交什么构成重伤的鉴定,你不觉得有点此地无银三百两吗?要说有意见,是对被害人年过六旬的母亲拿着血衣到派出所立案而警方不但不立案反将老太婆推出派出所门外,经过我努力案子到了检察院,却同样不批捕持刀行凶人王某,反有检方王某赵某俩人先后几次到被害人家里做什么思想工作,这就是我的意见。怎么也想不到公诉人说我们到被害人家“不抓人是希望调解此案”!我反驳:公诉机关是法院吗?如果检察院有权调解,法院应当摘掉牌子关门了,检察院公诉合并审判“独家经营”多省事呀?!公诉人脸红一阵白一会的无言以对,刑庭庭长张某见状忙打圆让其下台的劝说,乔科长是跟你开玩笑呢别当真,哈哈别当真...。以我之见对经济犯罪不批捕,不采取强制措施的上引“不抓人是希望调解此案”之说同样适用检察院公诉合并审判“独家经营”的我之拙见!
二、渎职嫌疑:“最关键的一条”与“三不会”
据解放网-新闻晨报(上海)《谁给“人大代表”留出了“逃生通道”》称:除过检察机关在做辩解:不抓人是希望调解此案外。检察院认为,“我们不逮捕的理由最关键的一条是:他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我们建议公安机关进行直诉”。现在,检察机关确有“罪轻不捕直诉”的做法,但刑法规定,职务侵占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挪用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石育清侵吞公司资金3000多万元,数额算不算巨大?然而,石育清白条侵吞公司资金3000多万元顺利出逃的事实狠狠地掴了检方一记耳光,无异于是在以判断“过失”掩盖违犯办案程序的违法渎职的主观故意。而这背后的猫腻没有证据我不好说什么,但值得玩味的是几千万的经济犯罪免死论的“人权”西化意识形态己恶性膨胀进而变异为经济犯罪“无罪”而不捕的现实,正在向纵深发展极大地羞辱了以法治国令人遗憾。这种遗憾在本质上与邓玉娇案所谓“防卫过当”具有共性:以德治国的缺失---人的行为规范道德束约的崩溃而使兽道的丛林法则大行其道。不妨依法查一查:做出“不逮捕的理由最关键的一条”之决策者,难免没有钱为媒的勾档!
三、人大代表有罪不捕的阴影:“刑不上大夫”与“以官折罪”
有批评者指出:人大代表非经本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不受逮捕和审判,这不是人大代表可以犯罪不受逮捕的理由,梅州市检察机关并未向人大报告石育清涉嫌犯罪的情况,而是考虑到其人大代表身份径直作出了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而其最关键的理由是“不会逃跑、不会串供、不会危害社会”。这是懒走程序,还是执法理念错误,偏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检察机关对石育清真是厚待有加,确认侦查机关的结论后,不只是不批准逮捕,还出面进行调解。有人会想,这是不是检察机关被石育清人大代表的帽子罩住了。但我是不以为然的,真正说来,人大代表算什么帽子呢,如果你手上没有权,又没有钱,光身子一个人大代表,是谁也罩不住的。
当然,现在有的人大代表来自权门,有的财大气粗,我们这才能够时不时看到人大代表吆五喝六的报道。但请认准了,这神色不是人大代表带来的,而是另外的东西带来的,只不过人大代表这个称号标注了这些人拥有的政治资源与经济资源罢了。如果犯了事获得一些优待,那也是给予权力与资本的优待,但那样讲起来是不好的,而说是碍于人大代表的身份,就显得像是“于法有据”了。所以,梅州市检察机关如此厚待一个侵占3000多万元的犯罪嫌疑人,到底是被人大代表的光环照晕了,还是另有内情,我是很有些怀疑的。
批评者还指出:一定条件下“罪轻不捕直诉”,是司法的人道;但请好好做吧,不要变成“让一部分人先人道起来”的身份优待条款。人大代表未经许可不受逮捕,这是保障人大代表行使职责的法律规定,但请搞得更真实一些,不要人大代表履职没见着有太大起色,而权力与资本又多一条有罪逃脱的通道。
另外,公私财产请给予相当的法律保护。贪污与职务侵占、挪用公款与挪用资金,法律责任差距太大了。试想,如果一个人贪污或挪用公款3000多万元,检察机关恐怕也没有不批准逮捕的理由。在一个非公经济越来越活跃的社会,非公企业的财产保护太差,也是一种法律上的歧视吧。
如果说,人大代表有罪不捕是封建的“刑不上大夫”和“以官折罪”意识残余的死恢复燃表现,那么前不久以赔偿减刑期的“钱为媒”的司法审判“怪事”与人大代表身份不捕就是封建司法意识与资本(金钱)魅力的有机结合交融之一振雄风。难怪我认识的几位企业家,尽管农民出身但事业“干”大了打破头地向政协、人大里钻争当代表我当初还不理解,可见:列宁说“小生产是经常地、每日每时地、自发地和大批地产生着资本主义和资产阶级”和毛泽东所言:“严重的问题是教育农民”、“斗私批修”,力主农民走合作之路所言极是,这正是物质决定意识精神,意识精神反作用于物质对物质极大能动的推动作用的科学发展观。
近几年我常想:半无产阶级的农民有小资产阶级意识,我是例外吗?于是贪官法庭忏悔我是农民的儿子不奇怪!
(星期三 2009年6月10日下午 1:40:01)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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