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让干部“能下”有法可依

火烧 2015-07-29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新规明确领导干部能上能下机制,强化问责与德才考核,推动干部管理法治化,确保庸者下、劣者汰,优化用人导向。

 

让干部“能下”有法可依
 
新华网北京7月29日电(记者张晓松)中办近日印发《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释放出选人用人的积极信号。下一步,关键是要把好的制度落实好,使那些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干部确实“上得来”,让那些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的干部真正“下得去”。
 
 曾几何时,党员干部从政如同千军万马过独木桥,只有上没有下,除非犯了严重错误,遭到党纪国法的处置。否则,只有往上爬,不能掉队。本来,党政干部队伍呈现一种金字塔结构,越往上走,位置越少、竞争越激烈。因此,能提拔到一定级别领导岗位,是无数党员干部一生事业是否成功的标志。对于那些已经在一定级别的党员干部来讲,一方面是如何再努力继续向上走,另一方面是如何保住现有的位置。当然,按照当前党员干部的管理办法,对于大部分党员干部而言,保住现有位置是不成问题的,除非犯了严重错误或者年龄到线,要不“下来”就会被认为掉面子、犯错误。长此以往,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会成为常态;用人导向和从政环境逐渐恶化,不是能者上、庸者下、劣者汰,而是相反;干部队伍的整体素质越来越低。《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下发,使得党员干部“能下”有法可依,让党员干部“下”得有理有据,“下”得有台阶、有梯子,“下”得心安理得。
 《规定》强调要重点对党员干部“能下”进行要求,主要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加大对领导干部问责力度。对那些在党风廉政建设、法治观念、作风建设、干部选拔任用、教育管理身边五个方面出现严重问题或造成不良后果的领导干部,要纳入问责范围。依据后果的严重程度,责令其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二是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干部应当进行调整。其中主要包括:不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理想信念动摇、违背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违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组织观念淡薄、不敢担当、品行不端等。无论是哪部分,都聚焦在党员干部的“软实力”“隐形素质”上。第一部分是对《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的补充,如果说《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强调的是问责“才”方面,《规定》则强调的是问责“德”,这与党的用人原则与路线“德才兼备、任人唯贤”是一致的。以往对领导干部的问责偏重于“才”,忽略了对“德”“贤”方面的问责。在现实中,许多领导干部出现问题起先都是出在“德”“贤”方面。从落马的一些腐败官员来看,苗头性问题都出在作风问题上,也就是“德”“贤”方面,“才”尽管都很高。因此,《规定》的出台,使得对“德”“贤”的问责也纳入法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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