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网友杂谈

能否允许人民与公仆签订服务合同吗?

火烧 2009-05-14 00:00:00 网友杂谈 1037
文章探讨是否应允许人民与公仆签订服务合同,强调在市场经济下政府与民众不再是平等关系,需通过合同明确权利义务,以约束公仆行为,防止权力滥用。

能否允许人民与公仆签订服务合同吗?

   

历史上的封建地主阶级统治都是下级对上级负责,普天之下莫非王土,一级对一级负责犹如宝塔,直至皇帝,严重脱离人民,最终落得朝代不断更替,不断灭亡的下场。

   

毛主席领导下的计划时期的政府工作人员都是人民的勤务员,其政治地位、经济地位与人民是平等的关系,领导干部与群众,分工不同,职务上有高低,但都是为了一个共同的革命目标,都是为人民服务。领导可以批评群众,但没有权力砸烂群众的铁饭碗;群众也可以批评领导,不必担心饭碗被砸烂。

   

改革后的市场经济下,政府工作人员与人民群众已经不是这种关系了。

首先,政府工作人员由原来的勤务员变为“公仆”,从原来的干部与人民之间的平等关系变为“公仆”与“主人”之间的关系,再也不是平等的同志式之间的关系,而是是雇用与被雇用关系。既然政府工作人员与人民群众不是平等的同志关系而是仆人与主人的关系,是雇用与被雇用关系,在市场经济下,哪有主人聘任仆人不签订合同的道理?

   

过去因为人民聘用仆人没有签订经济合同,仆人做出成绩了,不是由主人表彰,而是仆人的上一级仆人表彰;仆人违法乱纪,不是向主人检讨,而是向仆人的上一级仆人检讨。如河南灵宝政府违规占用农民的土地,是仆人侵害了主人利益,本应该向农民主人检讨,求得农民主人的原谅,可是却向上一级组织三门峡市委、市政府检讨,三门峡市委、市政府与灵宝政府都是人民的仆人,哪有仆人犯了错误背着主人,不向主人检讨,却向仆人检讨的道理?若是对仆人的管理体制仍然维持仆人向仆人检讨,仆人向仆人负责,难免在仆人之间不断造成仆仆相护,共同蒙混主人的恶劣局面。河南灵宝政府公仆侵害了主人利益,不但是蒙混主人,而是成了欺压主人的恶仆了。仆人之所以能够肆无忌惮的欺压主人,利用自己所掌握的权力制定有利于自己利益的法律、政策,或者利用主人看不懂的法律、政策掠夺人民的财产,侵害主人的利益,甚至于越贪污越升官,边腐败边升官,就是因为主人对仆人没有任何的约束权力。如果河南灵宝农民主人对仆人有批评罢免的权力,而不是仆人只对仆人负责,灵宝政府中的仆人敢对主人如此的胡作非为吗?

因此,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明确当事人双方权利和责任,主人与仆人之间就必须签订一份合同,就象工人与资本家之间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只要资本家不满意,即使没有任何理由也可以随时炒工人的鱿鱼,把工人撵走那样撵走仆人,对仆人的行为进行约束。或者有了问题,人民可以委托第三方执法部门或者人民的权力机构追究仆人的责任,而不是让仆人处理仆人,让仆人选拔仆人,让仆人表彰仆人,那么仆人还敢如此的囂张吗?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