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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官员财产别老在地方试个没完

火烧 2009-04-01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官员财产公示制度在地方试行中的推进难点,分析群众监督机制与隐私权的矛盾,强调立法进程的重要性,呼吁借鉴国际经验,推动制度完善。
作者:周明华


  日前湖南浏阳市纪委下发通知,明确今年将建立起官员申报示廉制度,并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3月31日《长沙晚报》)

首先,我们应看到,浏阳市出台的申报示廉制度较之此前新疆阿勒泰地区与浙江慈溪市推出的官员财产公示制明显有两大制度性跨步:一是不按规定和不如实申


  报财产者面临后端严厉追究;二是将申报公示的过程第一次对接到报纸、广播电视、网站等大众与新兴媒介,将群众监督导引至公示平台。不用说,浏阳跟进的这“两招”若能在执行中得到机制的有效保障,那将对一切灰黑色的不法财产与收入构成较大杀伤力。


  难怪浏阳的一些官员开始紧张起来,纷纷拿“保护公民隐私”这个陈旧的理由来说事。几乎所有的国人都知道,国家公职人员不同于一般百姓,他们选择从人民群众手中接过公权去为民履职服务的那一天起,就注定了其隐私权的保护外延比普通公民小得多。就连保护隐私权相当具体而苛刻的西方国家,都制度性止步于公职人员的财产公开,而今我们的一些官员抬出这块“保护隐私”的挡箭牌,实在是显得很单薄。其实公开个人财产隐私的路并非没有,比如你可以辞去公职呀,然而,在当前“官境”下,愿意这么干的却没有几个人。


  另外,不管我们愿不愿挑明,我国官员财产公示制的相关立体性、全局性制度搭设上,一直显得步履蹒跚。尽管今年全国“两会”上,不断传出权威机构与人士高调回应代表、委员的公开官员财产的呼吁,但种种迹象表明,这一制度似乎仍偏居地方很小的几个点上,有限地、孤单地、不断地摸索着、试行着。实际上,与国际通行的防腐“阳光法案”接轨,官员财产亮化,这方面我国早有立法立规的民意与“官意”的动议,自上世纪80年代末起,几乎年年均有代表委员呼吁,尽快将官员财产公示制嫁接到防腐的制度层面。但况味复杂的是,20多年过去了,仍然难见权威机构的实质性迈进。


  这一“只见下级难见上级”的现实,理当启迪我们应重新全盘思考官员公示财产制的法制程序与细化制度保障的问题。当前,需要一股独立于利益之外的第三方力量的全力介入与推动,尽快大胆迈开《公职人员财产公示法》的立法脚步。世界上成熟的相关法案不少,我们可以据国情予以取舍的借鉴,并吸纳民智。如此,才能让官员财产公示制设计的步子行走在依法、公开、正义、透明的路径中。如果不这样做,再等20年,估计又有一些原本想当像焦裕禄式的干部,因防腐体系的疲弱而走到人民的背面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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