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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被损害党纪法律都将追责

火烧 2015-11-13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最新政策明确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强调党纪法律追责机制,环境质量恶化将一票否决,强化环保责任落实与法治建设。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遵照执行。(人民网 8月18日)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于2015年1月1日实施。其中,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

  而最新出台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第五条规定“违反主体功能区定位或者突破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城镇开发边界,不顾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的。”《办法》对环境保护法对党政领导干部责任进一步明确,解决政府环境责任难落实、与其他法律的衔接不顺等等,体现了政府履行经济建设和提供社会公共服务的职能。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法治建设坚持党的领导的原则。坚持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要求。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对法治工作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过程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如今,任期内,环境质量没有改善,甚至有比较大的恶化,那作为地方行政一把手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就说明你有责任保护、保障本辖区的环境质量是达标的,或者是不恶化,那你没有做到,就会追责。你也许会说GDP翻了多少番,但是环境恶化了,一票否决,这样就上升到党纪和法律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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