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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已收到了,接下来我应该怎么办!急急~~`谢谢了~!

火烧 2022-09-27 18:28:20 1044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已收到了,接下来我应该怎么办!急急~~`谢谢了~!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已收到了,接下来我应该怎么办!急~~`谢谢了~!先点出开票窗口(就是平时正常开票的那个模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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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已收到了,接下来我应该怎么办!急~~`谢谢了~!

先点出开票窗口(就是平时正常开票的那个模块),然后点最上面中间点的那个位置有个“负数”,接下来根据提示录入通知单右上边的通知单编号再录入要冲的原来那张票的发票代码和号码,录正确后会自动带出原来的发票信息,只是数量、金额、税额前多了个“-”号,最后打印出负数票就行了。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金额过大怎么办

既然销售方只能开具10万以下金额的增值税票,说明原发票也是10万以下金额的,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原发票内容逐份开具通知单。
销售方将红字发票通知单退还购货方,由供货方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重新开具。税务机关在重新开具前将原通知单撤销。

收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的第二天开具红字发票可以吗?急!

可以,只要在当月,任何一天都可以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急

1.在开票系统里面填写红字发票申请单,然后打印出来盖公章,并导出来存进U盘里;2.编写“红字发票申请说明”并打印出来盖公;3.把专用发票的抵扣联复印盖公章。最后带齐以上3个纸张和U盘到税务局找专管员,带齐(U盘,系统申请说明,红字发票申请说明,抵扣联复印件和原件)。

份发票合并开具了一张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怎么办

如对方已认证那就不受时间限制还可以开红字发票,如对方未认证的发票那超期不能再开红字发票了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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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后的第二天开具红字发票可以吗?

可以。

急求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问题请教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怎么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谢谢

当然是用你新买的发票打印喽!
至于如何开:进入开票——点击负数——直接开具——连续两次输入通知单号就可以了。
单证的保管,一般是将存根联装入凭证即可,至于错开的发票、负数发票、通知单等,可以在年底统一装订成册备查就可以了。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流程 急啊!谢谢!

办理流程
1.纳税人填写《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并以U盘导出的方式(无税控系统的纳税人可下载表格填写)递交所属国税机关税源管理科室的审核人员,申请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2.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由销货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将《通知单》打印一式二联,一联由销售方税务机关留存、一联由销售方留存;
3.审核人员审核通过后,由购货方申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将《通知单》打印一式三联,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一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一联由购买方留存。
注意事项
超过180天认证期未认证且属于扣税项目范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律不得开具《通知单》及红字专用发票。

关于《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的问题请教

这块破东西是相关的麻烦.我把操作流程发给你你看一下.
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以下简称《申请单》,附件3)。
《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
经认证结果为“认证相符”并且已经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经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的,一般纳税人在填报《申请单》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专用发票信息。
第十五条 《申请单》一式两联:第一联由购买方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
《申请单》应加盖一般纳税人财务专用章。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对一般纳税人填报的《申请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以下简称《通知单》,附件4)。《通知单》应与《申请单》一一对应。
第十七条 《通知单》一式三联:第一联由购买方主管税务机关留存;第二联由购买方送交销售方留存;第三联由购买方留存。
《通知单》应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
《通知单》应按月依次装订成册,并比照专用发票保管规定管理。
第十八条 购买方必须暂依《通知单》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可列入当期进项税额,待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后,与留存的《通知单》一并作为记账凭证。属于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四款所列情形的,不作进项税额转出。
第十九条 销售方凭购买方提供的《通知单》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在防伪税控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
红字专用发票应与《通知单》一一对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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