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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制10大行为艺术

火烧 2008-10-15 00:00:00 时代观察 1062
文章揭露国企改制中十大行为艺术,重点分析资产低估、腐败现象及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揭示改制过程中职工安置与利益分配的复杂关系。

国企改制10大行为艺术  

辛华  

   

2004年,东北国企改制的起始之年。这一年,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查办的贪污贿赂案件中,国有企业人员的职务犯罪占查办贪污贿赂案件总数的41.5%,其中相当数量都与国有企业改制有关。东北国企改制改到今日,已经可以看得很清楚了,其核心内容和普遍结果,就是把绝大多数企业的国有资产卖给私营企业,而且很难找得到有一家企业是按真实价值卖出的,更无论高于市价卖出,遍地都是吼吼地一窝蜂低价急售,甚至跳楼价卖出已不再稀罕。尽管家底卖光,职工失业,但对于某些早已肥得流油厂长经理们,却是最后一次的大好机会,他们毫不迟疑地掏出当权时鼓起的腰包,作为贪腐运作的资本金,通过内部交易,以极低的价格取得国有企业的控股权,或者在资产低卖中获取巨额回扣,国有资产和职工利益就是某些政府公权人、国企半公权人和私营资本家的最后晚餐桌上的唐僧肉。他们正是通过改制腐败,所自造出来的一批隐藏性富豪。再过四五年,人们就会惊异地发现,昔日的国企老板或者公权者的子女,很多由于这次的一夜暴富,都华丽转身成了私营老板。而且,他们明面上照样红得发紫,MBO任做、宝马任骑,或因贱卖资产有功,混个财政开资,比以前更有钱且更悠哉快哉,这就是国企改制中典型的“有腐败无贪官”现象。为保证国有资产在国企改制中不致流失,国家制定了铺天盖地的文件规定,但是这些貌似森严的层层壁垒,在那些啃吃共产党的一贯道们面前,就如同虚设的稻草人一般,他们斩关夺寨如入无人之境,侵吞国有资产犹如探囊取物。手法之高超,奥步之隐蔽,令历朝历代贪官自愧不如而汗颜,堪称啃吃行为艺术。现仅列国企改制10大行为艺术,与昔日国企的阶级兄弟共鉴。  

   

(一)          低估   

国企改制中,有句行话叫“可汤吃面”,其中一层意思是说给圈里人的:职工安置需要多少成本,就把企业资产评估成多少,变现成多少;另一层意思是说给企业职工的: 即使卖钱比职工安置成本多了,也不能留给职工多分,必须上缴政府财政。由此,职工只要得到了自认为应该得到的,就较比容易通过,一般不再顾及国有资产是否流失。正像有些职工说的那样:“只要给够了我的那份,你们就是把厂子按上轱辘推回家去,我也不管。”事实正是如此,几乎所有的国企资产评估,尽管 受卖家委托,但无一不偏向买家,而且,很多都低估得令人百思不得其解。如某家国企建成不足7年的临街商网仅估成了800元/M2,远低于当地二手民用住宅的市价;砖混结构标准煖库的使用寿命仅估成了4年;某处厂房5月份评估为46万元,而四个月后的评估却成了34万元,两次评估竟相差35%。卖家对国有资产的评估要求,似乎不是追求其价值的最大化,而是越小越好。资产低估是造成国有资产巨量流失的关键所在,也是改制贪腐的关键所在。  

   

(二)      走穴    

国企改制中,某些政府官员们最常说的一句话是:“国有企业是国家财产,改制必须由政府来管,卖不卖,怎么卖,政府说了算。”有的企业被公告拍卖了,而职工却毫不知情。国家规定形同废纸。国有独资企业,不按国资委规定把改制方案和职工安置方案提请职代会表决通过,国有控股企业不按《公司法》规定把股权转让提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甚至不提交政府办公会研究决定,实行暗箱操作,秘密售出。  

     

(三)      伪造    

国企改制中,某些政府公权人和国企半公权人,胆量突然大了不少、大得惊人,为了买主能够顺利得到国有资产,甚至不惜伪造法律责任文件。有的政府官员在某国有控股公司已经公告拍卖之后,拿出打印好的《股东大会关于资产拍卖的决议》,逼迫该公司几个发起人冒充全公司几十个股东,伪造会议表决签字。而其中4人是在当场否认自己股东身份的前提下签字的。  

   

(四)      保驾  

理论上在国有资产处置当中,运用拍卖方法应是最公开、最公正、最公平,也是国有资产价值得到最大体现的一种方式,但这并不能阻止改制贪腐的步伐。某拍卖行就被授权对某国企资产的竞拍登记设置了排他性附加条件,一是登记人须另交与标的相同额度的资产改造发展保证金;二是登记人须递交对该资产《改造发展可研性报告》并经审核批准,除已经内定的买主早已准备妥当的《可行性报告》之外,至于其它的《可行性报告》能否得到批准,可想而知。而仅此一家竞买,有无高于参考价拍出的可能,甚至有无因买主两次公告不进行竞买登记、而最后以降至的最低价拍到的可能,可想而知。  

   

(五)     威胁   

国企改制中,国有资产变现后留给企业改制、用作安置职工,是国家国企改制政策的应有之义。但如果公权人或半公权人放话:如果国有控股企业股东员工要求按《公司法》进行企业改制,那么国有股权收益全部收回,不再用于职工安置,员工只能被迫同意他们贱卖资产或违法操作。改制现实中确有此类情况,某国有控股企业的持股员工在股东大会上,坚决反对资产低价转让提案和违反《公司法》、不搞财产清算的非法操作,国有股代表人当场使用违法语言威胁股东说:“你们如果要求按法办事, 坚持财产清算,那就同股同权,我那××%控股的权益全部收回,一分钱也不留给你们!”甚至极其恶毒地威胁说:不签字同意转让的股东,股本都要烂在买主那里,烂他100年、1000年,永远别想拿回去!

   

   

(六)      赖账   

国企改制中,某些单位的领导层,为达到某种不可告人的急切目的,终于暴露出该一帮人的流氓本性。针对职代会在职工安置方案上所拥有的对企业改制的一票否决权,他们往往制定一个职工相对满意的安置方案,先行提交职代会审议并获通过,而后在资产卖光后的实施职工安置方案的过程中,便大耍流氓,公然宣布职工安置方案无法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甚至无视关于“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的明文规定,另起炉灶,另搞与安置方案不相符合的所谓《分配方案》,蒙骗诱逼职工代表表决通过。  

   

(七)      蒙骗     

国企改制中,某些公权人和半公权人进行权钱交易的贪婪心理,注定了他们的手段无所不用其极,包括世人所不齿的造谣蒙骗。最常见的是发布政策性谣言:到××时候,国家给企业的职工置换金款项就要收回!地方财政预拨的企业职工置换金专项资金,到年底不用就要收回国库!地方财政筹到的企业改制资金缺口不小,先改先得,后改可能黄瓜菜都凉啦!如此等等,目的就是制造紧张空气,迫使国企职工尽快地顺利通过贱卖企业资产。再如,拍卖行发布公告后,按规定如果无人登记竞买,经委托人授权可以三次降价,累计降价幅度为35%。当然,降价越多,分赃越多。某国企的拍卖就出现过首次拍卖公告发布后,预定的竞买人不进行竞买登记且无他人能够进行竞买登记的情况,当时该企业职工要求不再发布降价公告,而政府某官员竟然胡说:“三次公告降价,是拍卖行所依据的拍卖法的法定程序,谁都无权干涉。”使用造谣手段蒙骗国企职工。甚至在贱卖国有资产过程中,无视关于“组织职工群众对企业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交易管理、定价管理、转让价款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的规定,悍然宣布:职代会无权审议资产评估报告。还有,某国有控股企业在提交给股东大会的贱卖资产的表决提案只有寥寥的“股权整体转让”6个字,至于多少钱转让、何种方式转让、如何进行财产清算,均只字未提。当提案理所当然地遭到股东反对时,该公司的国有股代表人公然违背《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必须征得2/3以上股东同意的规定,胡说“股东大会的表决,是按股计算结果。这是让你们表决了,其实我一票同意就通过了,就生效了!”蒙骗股东签字同意贱卖。更有甚者,他们为掩盖违法宣布表决结果的行径,会后又挨个找当时拒绝投票的股东,编造传播离奇谎言:如果不同意资产转让,你的股份就归买主,滥在那里。逼迫后补会议表决签字。

   

(八)      设套   

国企改制中,先布下一个局,精心设计好圈套,让职工在浑然不觉之中,一步一步地跟进,等到职工发觉自己的利益已经横遭侵犯,早就木已成舟,无可挽回,更是善良的国企职工所不能预见的。如某国企因补缴社保统筹和资产回购急需资金,便有政府官员急企业之所急,介绍一个民营老板,借给该企业几百万元,虽然是*分利的高利贷,但也算解了企业燃眉之急。然而,随后就是这个私企老板要购买该企业资产,否则,逼索借款。还有更诡的绝招,某企业的领导层先将非企业资产或问题资产裹入进行评估出售,然后在资产出售时,与买主密签一个资产交接保证协议,规定卖方在某个期限内如果未能交付全部资产,须向买方支付未交资产的违约金,并允许买方为此预扣巨额款项,甚至在拍卖行的交易款中直接扣下。自然,吃亏的是国家,倒霉的是职工。  

   

(九)      违规    

国企改制中,如果官商勾结甚嚣尘上,唯有职代会可能会成为阻止改制贪腐奥步的一道屏障。但这也只是一种“可能”。在实际的操作中,看似职代会是某些人侵吞国有资产的一道不可逾越的关隘,其实,对于那些啃吃共产党的一贯道们来说,职代会不过是他们把弄于掌股之间的一个玩偶。为拿下职代会这一关,他们可谓诡计百出。某些国企单位,为使职代会能够顺利通过厂长、经理的主张,避开职代会对其主席团的选举和主席团对职代会的组织职能,把职工代表大会渲染成由职工选出的代表开的一个会议,而非规定的“职工行使民主政治权力的一个组织形式”,或者干脆把职工代表大会混同于工会会员大会,由行政领导班子决定召开或不召开、何时召开职代会及其会议议程;由工会主席充当经理、厂长的替身,取代职代会主席团,违规主持会议和领导职代会届期内的所有活动。使职工代表在被蒙骗中丧失对职代会的主导权。某些国企单位领导层,为达到上述目的,临时召集少数职工,大量地、严重超标地增选职工代表,违规保留已经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的职工代表资格,甚至无视“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的规定,大量违规选举离退休职工为职工代表,以期得到同意多数。某些国企单位领导层,为达到上述目的,突击召开职代会,不给职工代表留有充分的征询本部门职工意见和独立思考的时间,违反关于“提交职代会表决的方案,必须提前10天发给职工代表,召开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组织职工代表审议”的规定,既刻拿出领导层的议案,立马付诸表决。某些国企单位领导层,为达到上述目的,在职代会提案表决中,违反关于“在涉及企业改革、改制、职工下岗分流等重大问题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表决”的规定,强行规定职工代表对改制或职工安置等方案表决时,必须在表决票面上签署自己的姓名,否则按作废票处理,致使一些职工代表心存疑虑,被迫投了领导层的同意票。某些国企单位领导层,为达到上述目的,把职代会视同儿戏,故意制造会议程序混乱,渲染职代会所谓的非正统性。不按规定组织会议签到;不预备会议记录簿;临时随意指派会议主持人;宣读方案后不组织代表审议,直接付诸表决;表决时不设投票箱,由主持人直接收票;不清点参会人数;不宣布发出票数和收回票数,马马虎虎地通过。一旦未能通过,还可当场宣布发现程序错误,表决无效。  

   

   

(十)     行赏   

为使国有资产贱卖、快卖,对得力的政府办事人员封官许愿,对国企得力的主要领导许以完成改制后转到政府财政开资,或封为所谓的企业留守人员,一般都预留充足的留守费用,可以不用天天上班,收入却高于上班,骨碌成MBO的董事长照当,或自己的事照做,或被买主聘为高管。其既得利益的诱惑力,足以使相当一批公权人和半公权人,出卖良知,死心塌地地为改制中一桩桩肮脏的钱权交易充当马前卒子。  

   

职代会搞鬼10招  

   

辛华  

   

毋庸讳言,国有企业在改制中,国有资产的巨额流失  

和职工利益的屡遭剥夺,已是不争的事实,国有资产  

和职工利益业已成为某些公权人物和私营资本家的最  

后晚餐桌上的唐僧肉。为此,国家政策专门规定了国  

企改制方案必须经职代会审议,尤其职工安置方案必  

须提交职代会审议并获通过,否则不得进行改制。但  

在实际的操作中,还是应了那句老话——上有政策,  

下有对策。看似职代会是某些人侵吞国有资产的一道  

不可逾越的关隘,其实,对于那些啃吃共产党的一贯  

道们来说,职代会不过是他们把弄于掌股之间的一个  

玩偶。为拿下职代会这一关,他们可谓诡计百出,无  

所不用其极。其中最常见的,就是本文所列举的“搞  

鬼10招”。虽说足足列出10招,但万变不离其宗,无  

非都是规避“规定动作”,专搞“自选动作”。这10  

招,对国企职工来说,具有相当大的蒙骗性,对国企  

改制来说,具有相当广的普遍性。  

   
   

诡招之一     张冠李戴  

 
自选动作:某些国企单位,为使职代会能够顺利通  

过厂长、经理的主张,避开职代会对其主席团的选  

举和主席团对职代会的组织职能,由行政领导班子决  

定召开职代会及其会议议程;把职工代表大会混同  

于工会会员大会,由工会主席充当经理、厂长的替身,  

违规主持会议和领导职代会届期内的所有活动。使职  

工代表在被蒙骗中丧失对职代会的主导权  

规定动作:职工代表大会不是一个会议,职工代表大  

会是职工行使民主政治权力的一个组织形式,它的组  

织机构是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职代会必须通过预备  

会议民主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行使主持职工代表大  

会,领导大会届期内所有活动的职责
 
 
   

诡招之二     巧夺天工  

 
自选动作:某些国企单位,为使职代会能够顺利通  

过厂长、经理的主张,有选择地按照领导层对表决  

结果的需要,擅自大幅超标增加或减少职工代表人  

数,以期得到同意多数  

规定动作:职工人数为1000 ---1500人的企事业,  

职工代表比例一般应为职工总数的10%左右;超过  

1500人的企事业可适当缩小代表比例,不足1000人  

的企事业可适当增加代表比例。最高不能高于15%,  

最低不能低于10%
 
   

诡招之三     滥竽充数  

 
自选动作:某些国企单位,为使职代会能够顺利  

通过厂长、经理的主张,有选择地按照领导层对  

表决结果的需要,擅自保留已经调离本单位或离  

退休的职工代表资格,拒不进行缺额补选。更有  

甚者,擅自大量选举离退休职工为职工代表。以  

期得到同意多数  

规定动作:  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离退休时,  

代表资格自行终止。代表缺额,应由原选区按规  

定补选
 
   

诡招之四     另辟蹊径    

 
自选动作:某些国企单位,为使职代会能够顺利  

通过厂长、经理的主张,有选择地按照领导层对  

表决结果的需要,临时召集少数职工,大量地违  

规增选职工代表。以期得到同意多数  

规定动作:增补职工代表的前提条件必须是代表  

发生缺额。缺多少补多少,不缺不补。被补选的  

职工代表必须在出现缺额的本届职代会的该选区  

内产生。职工代表以班组(科室)为单位产生,须  

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选举,获得  

应到人数过半数赞成票方为当选
 
   

诡招之五      强奸民意       

 
自选动作:某些国企单位,为使职代会能够顺利  

通过厂长、经理的主张,按照领导层对表决结果  

的需要,擅自强行规定职工代表对改制或职工安  

置等方案表决时,必须在表决票面上签署自己的  

姓名,否则按作废票处理,致使一些职工代表心  

存疑虑,被迫投了领导层的同意票  

规定动作:职工代表大会表决一般采取举手表决  

形式。在涉及企业改革、改制、职工下岗分流等  

重大问题时,应采用无记名投票的形式表决
 
   

诡招之六     突然袭击        

 
自选动作:某些国企单位,为使职代会能够顺利  

通过厂长、经理的主张,按照领导层对表决结果  

的需要,突击召开职代会,不给职工代表留有充  

分的征询本部门职工意见和独立思考的时间,既  

刻拿出领导层的议案,马上付诸表决  

规定动作:提交职代会审议的方案要由工会和职  

工代表大会相关专门小组(委员会)组织可行性论  

证;方案提前10天发给职工代表,召开职工代表  

大会预备会议,组织职工代表审议,听取意见
 
   

诡招之七     流氓赖账  

 
自选动作:某些国企单位的领导层,针对职代会  

在职工安置方案上对企业改制的一票否决权,往往  

制定一个职工相对满意的安置方案,提交职代会审  

议并获通过,而后在改制结束后的实施职工安置方  

案的过程中,肆意耍弄流氓行为,公然宣布职工安  

置方案无法兑现或不能全部兑现。甚至另起炉灶,  

另搞与安置方案不相符合的所谓《分配方案》,威  

逼利诱职工代表表决通过  

规定动作: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  

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请职工代表大会  

按程序重新审议表决。
 
   

诡招之八     乱中取胜  

 
自选动作:把职代会视同儿戏,故意制造会议程  

序混乱,渲染职代会所谓的非正统性。不按规定  

组织会议签到;不预备会议记录簿;临时随意指  

派会议主持人;宣读方案后不组织代表审议,直  

接付诸表决;表决时不设投票箱,由主持人直接  

收票;不清点参会人数;不宣布发出票数和收回  

票数,马马虎虎地通过。一旦未能通过,可当场  

宣布发现程序错误,表决无效
规定动作:众所周知。略
   
 

诡招之九    先斩后奏  

 
自选动作:某些国企单位的领导层,在职代会没  

有审议通过改制方案、职工安置方案的情况下,  

擅自采取出售国有资产等重大改制举措。即使事  

后遭遇职工强力反对,但是木已成舟。草草做个  

“本人水平低、能力差”的检查,组织补齐程序  

了事  

规定动作: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  

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  

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  

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  

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诡招之十     挑拨离间  

 
自选动作:某些国企单位的领导层,跳动职工内  

部利益纷争,造成职工代表队伍的分裂和混乱,  

以求乱中争取到表决中的同意多数  

规定动作:众所周知。略   

   

   

[文件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  

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  

《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企业改制  

过程中工会工作的意见》  

《吉林省关于加强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实施意见》  

国企改制中职工安置
 
    的重大缺项  
 
辛华  

   

目前,国企在改制中,普遍由于企业资产变现的安置资金不足,不给或者少给工人补发工资。其实,这是国企在改制中对职工安置的一个重大缺项。而主宰工人解除国有身份命运的当权者,对此有一个貌似合理的解释:企业就是效益工资,企业效益好就多开一点,反之就少开一点,不存在补的问题。  

不值一驳,但颇具迷惑力。所以,还得驳他一下。  

 
 
工人工资=劳动力价值
   
按照政治经济学(包括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论点,工人工资是工人劳动力价值的货币体现形式。无论上班,还是打工,实质都是出卖劳动力的行为,理应得到与劳动力价值相等的足额工资。所谓的“效益工资”,纯属一种老掉牙的违反市场经济原则的强词夺理。有的私营业主一夜暴富,他能对工人实行“效益工资”而让工人小富一把吗?现在国内工人在私企供职的占大多数,难道只要老板说一句“我赔了”,工人的工资就分文不开了吗?就连拖欠农民工的工资,政府还一再强令补发,甚至温总理也为此做过批示,那么国企工人的工资就可以不足额补发吗?
  
 
  工人劳动力价值=国家企业工资标准
   
什么是国企工人的劳动力价格?这个问题的答案很简单,那就是国家制定的《企业工人(或者干部)工资标准》。工人档案里的最后那张调资表,就是工人当时的劳动力在中国差强接近于社会价值的价格表。如果这张表上的工资额没有达到政府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还要上调到这个标准水平。
         
 
           国企亏损责任人=政府
   
国有企业之所以亏损,从根本上讲,无非两个原因,一是政府任用了无能领导、贪腐领导;二是政府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国家富了;但是,国企却为此付出了巨大牺牲,导致普遍亏损,工人穷了。
 
 
国企的亏损,与工人无关。所谓的企业主人地位,只是说词好听一点而已。工人既没有权力选择厂长(主人无权选用仆人),也没有权力经营管理(主人听从仆人调遣)。当然,权力还是有的,起码还有权实现自身劳动力的使用价值。说词不中听一点,工人做工就是出卖劳动力,养家糊口。如果工人的活儿,堂皇一点说,如果工作没干到,没干好,厂长可以扣他工资、不上调他工资或者下调他工资,但不能否掉他的劳动力价格。如确因资金问题暂时不能足额开资,则属欠资,须要以后补齐。如果工人被解除国有职工身份的今天还不给补齐,就再也没有“以后”了。
 
 
   国企工人=国家经济政策的最大受害群体
   

计划经济政策时期,国家实行的是“高积累,低工资”。企业不仅要缴税,还要上缴利润。根本就没有什么“效益工资”的提法。国家财政收入里包含着多少国企工人的劳动剩余价值?而工人整体则是名副其实的无产阶级。商品经济政策时期,国企背负计划经济遗留的沉重包袱(例如“广就业”造成的人员过剩等等),效益逐年下滑,工人收入逐年下降,成为两极分化中的最低阶层。此时,当权者居然开始强调起“效益工资”了!  

   

 
安置资金缺口兜底人=国家财政
   
国企改制的关键环节是职工安置,职工安置的重要项目是补发工资。但是,企业自身解决不了怎么办?好办。既然国家现在富了,而且是以牺牲国有企业为代价富了的,国企工人又是国家两大经济政策的最大的受害群体,这笔钱,理所当然应该经全国人大通过相应的特别法案,由国家财政预算专款拨付,兜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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