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本性的结:是要外力护宪还是要内力护法?
辛亥革命后,帝制覆灭,以孙中山为代表的资产阶级革命家,创立了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带有资产阶级性质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袁世凯窃取政权复辟帝制(1915)后,相继爆发了以蔡锷将军和孙中山先生等组织的护国运动(1915~1916)和护法运动(1917~1918),表现了反帝反封建的不妥协性,目的是要捍卫中华民族的第一部临时宪法。
在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道路上,共产党人带领人民历尽艰辛,浴血奋战,终于缔造了人民民主专政的新中国,并在广泛政治协商的基础上,创立了又一部真正具有人民政权性质的更具里程碑意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部宪法历经完善,形成了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4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公布施行(后又多次修正)的根本大法。
1982版的宪法,尽管仍需不断完善,但其人民民主政权的法律主张十分鲜明。序言部分确立了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指导性地位,总纲部分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总则和纲要。第一条表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第二条明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第三条指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第四条阐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第五条提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第六条规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第七条坚持了“国有经济,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是国民经济中的主导力量。国家保障国有经济的巩固和发展”。
宪法中有着明明白白的社会主义性质,有着极为广泛的团结宗旨,丝毫也不含糊。违背这一根本大法,就是从根本上侵害全国人民的共同利益。任何思想观念、理论学说、自由行为和改革实践等,都要以此作为基本准则;任何学者精英们试图从理论和实践等方面与根本大法唱反调,甚至公然凌驾于社会主义宪法之上,也就必然站到了与全国人民相对立的政治立场上。这个道理十分浅显,应当能够也完全需要尽人皆知;这个底线十分坚定,应当能够也完全需要全力维护。
多年来,我们越来越清楚地感受到,一些西化派的专家学者,正是摆脱了社会主义的根本大法,在资产阶级民主、自由、人权和所谓普世价值等一大套幌子下,同样以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相关理论为武器,开始了从根本上“改造”、向全方位“变革”的所谓探索之路,甚至以为万事俱备、不欠西风了,处处挑衅社会主义宪法的各项基本准则,毫不在乎把社会拖入混乱之中,把国家陷于危机之中,并且反过来把所有他们制造出的问题嫁罪于社会主义的国家体制。
遗憾的是,人们除了能在网络平台发出正义呼声外,却对悍然冲击社会主义宪法的各种行为,缺乏有力的应对手段,并使种种违宪行为到达无所顾忌的境地。尽管宪法中的很多规范已经纳入可供操作的整个法制体系内,但确实也有相当多的宪法内涵,无法实现违宪后的惩治诉求,这就迫使人们深入反思如何有效捍卫社会主义宪法所应有的尊严和地位,以保人民江山永不变色。
笔者检索了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主要职责,感到体制内的护宪职能仍然缺位。那么就有必要思考,假如存在进一步侵害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违宪行为,究竟是依赖体制内还是体制外的护宪方式?但从根本上说,人民维护自己的宪法,是属于宪法本身所赋予的政治上的正当权利。
这个问题确实不能回避了。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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