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道生:腐败与“红、黄、黒”的“联姻”
腐败与“红、黄、黒”的“联姻”
邵道生
《剧变社会期的中国腐败问题》 第四章
(一)公安部亲自领导的扫黄查赌行动在青岛为什么受挫?
中央电视台在2000年7月3日的《焦点访谈》播了“访谈”公安部青岛查黄赌受挫的经过的节目
一场由堂堂公安部发动的、然而结果却是太离奇、太古怪扫黄查赌却货真价实地流了产,实在是不可思议的啊。
是事前调查失实?是要求提得不具体?是人力配备不够?是战斗部署安排不严密?统统非也。暗访三日,铁证如山;要求明确,“首战必须获胜”;警力充足,公安部从北京特派行动队,加上本地的,共400余人,警车长龙,浩浩荡荡,好不威风。结果呢?一分头行动,分头扑空,一场颇具规模的扫黄查赌行动落了空、泡了汤。
究竟是什么原因?是丽晶、梦都夜总、大富豪的老板们就那么“先知先觉”?是那些卖淫嫖娼者、赌鬼就那么“神机妙算”?访谈节目的主持人说,将原因说成是装在大富豪家门口的“监视器”起了作用。我就不相信它那么管用,监视器是死的,等到它发现行动队来了再通报那些赌徒是需要时间的,我想,这些家伙跑得最快能跑得过全副现代化武装的公安部队?其实,从现场的情况来看,老板们是有足够时间将赌场的赌具撤掉的,赌徒和卖淫嫖娼者是有足够时间进行“胜利大逃亡”的,而这些,“监视器”是起不了作用的。“奥妙”何在?秃子头上的虱子,那是明摆着的,问题当然是出在青岛的公安系统内部,出在当地公安的败类给老板们、赌徒们和卖淫嫖娼者通了风、报了信。
这决不是偶发现象。
问题的严重性就严重在这儿。
但是,我们队伍中的一些领导干部对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仍估计不足,仍处于一种“麻木状态”。譬如,青岛市公安局长在面对记者采访时,他强调的仍是:“我们取得了一定成效。”
也许在这次行动中青岛市公安局也的确抓了一些“犯罪嫌疑分子”,但又能说明什么问题?谁都知道,那都是些“小鱼小虾”,都是一些没有背景、没有后台的“散兵游勇”,是用来搪塞、凑数、表功的,而那些滋生黄赌之源,它的大窝点,连根汗毛都没有动,这算什么成效?!
青岛市的黄赌问题要由公安部的人去“暗访”,这本身就说明了当地治安系统在这个问题上的失职和渎职!而且暗访的结论又是:“青岛市娱乐场所当中存在着严重的卖淫嫖娼、赌博和色情淫秽表演。活动规模之大,涉及人员之多,在全国来讲实属罕见。”面对“在全国来讲实属罕见”的现象,青岛公安系统的敢说自己不知道?那么,怎么又为何非等公安部暗访后才发动这次失败了的行动呢?其中肯定有鬼,有谜。找出这个鬼、解开这个谜并不难,从老板们敢于将黄赌的场所开到一墙之隔的“文化稽查大队”旁边就可以得到解答。用大富豪老板的话来说是,“文化稽查大队的工作人员”是“经常过来”,“当地派出所、治安科、市局”也“定期过来检查”,而且面对行动队的突然查访,大富豪的老板还振振有词地说:“我们是先进单位”,是“屡受有关部门的表彰”……但是,这种“经常过来”和“定期检查”的结果呢?“各方面都给予了肯定”。想一想,在当地公安的“各方面都给予了肯定”的“先进单位”和“屡受表彰的部门”,其黄赌事业怎么能不“兴旺发达”呢?
如今,一个谁都知道的公开秘密是:凡黄赌毒兴旺发达之处大都有它的“权力保护伞”,而最大的“保护伞”不在别处,就在公安司法系统内部。有的公安司法系统的领导人本人就是这些娱乐场所的老板(或是“二老板”),有的把自己的“公馆”就设在娱乐场所,吃喝住睡玩都在那里,有的将警服、警军都借给这些娱乐场所,譬如,在陕西西安发现多家娱乐场所用车挂的竟多是带“陕O”、“陕警”的特种牌照,为的是什么?就是为了更好的“保护”。而这次公安部青岛扫黄查赌行动受挫、失败的背后,依笔者之见,关键就在于这顶无形的“保护伞”,关键就出在公安系统内部。
也许有人会问,你这个结论是不是过于武断,我说,不是武断,而是事实。
现在方明白,这个大富豪之所以能躲过公安部亲自组织的“突然袭击”,还能在查处黄赌毒负责人那里“理直气壮”,是很有后台的。这个后台是谁?不是别人,正是那个在访谈节目中扬言“一定要严肃处理,把情况搞清楚”的山东公安厅副厅长兼青岛市公安局局长万国忠。
万是大富豪老总的亲友。
这个“鬼”终于找到了。这个“鬼”不是在最早被抛出来当作替罪羊的青岛市四方区公安分局副局长的刘伟。当初将他抛出来我就想,一个小小的区公安局的副局长能阻挡得了全市的绝密行动?肯定是个“小鬼”,背后一定有“大鬼”。果然,没有多久那个口口声声地声称自己“愧对党和人民”、负有“领导责任”的万国忠递了辞职报告,并马上“引咎辞职”。不要小看这个“引咎辞职”,在中国可不是个小事,我们的社会没有“引咎辞职”的习惯,当官的身上若是没有大问题是决不会主动请辞的。果然没有多久,传媒传出了就是这个万国忠“畏罪自杀”的不幸消息。
也许有人会为此而说,这次在青岛查处黄赌毒行动失败的“谜”终于解开了。而我却说,这个结论下得太早。譬如,北京常务副市长王宝森的“畏罪自杀”的最终结果是使本应该解开的谜变成永远解不开的谜。恐怕万国忠“畏罪自杀”的结果也只能是这个。
当“红、黄、黒”三者之间“联姻”后,“强龙”的确是很难斗过“地头蛇”的!
(二)“红道”、“黄道”和“黑道”之间的“联姻”
如今,人们将当官发达的仕途称“红道”,将经商发财之路称“黄道”,将暴力犯罪致富的恶径称“黑道”。
“人各有志。”有的人愿意走“红道”,有的人愿意走“黄道”,还有的人或
“红道”、“黄道”和“黑道”实是社会的一种“分工”,从“社会的分工”来说,你走了“红道”,就不要走“黄道”、“黑道”;走了“黄道”,也就不要去走“红道”、“黑道”;当然,一个人若是走上了“黑道”,一般是不会允许你去走“红道”的。而且,从三者的关系来说,“红道”属“上层建筑”,它管理、制约着“黄道”,而且应该是“黑道”的“天然的克星”。
的确,一个有序的社会应该是“各走各的道”。
但是,也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的,这三条本不是一股道上的道之关系,却发生了“微妙的变化”。
譬如,那些走“红道”的人,在商品大潮的冲击下,就按奈不住清贫了,竟羡慕起走“黄道”的人;而那些一心一意走“黄道”的人,也居然“讨厌”起自己致富的速度太慢了,一个劲地“着力”地去开辟一条暴富的新的“捷径”。于是,在新的历史条件(即初级社会主义阶段的、不完善的市场经济)下,在我国的社会生活中很快地出现了一道“可怕的风景线”:“红道”和“黄道”之间的“联姻”。这一“联姻”的结果是:一些“有权的人”变成了“有钱的人”,一些“有钱的人”则变成了“既有钱又有势的人”。而且,因为这一“联姻”具有“广泛的基础”,所以它的必然结果是:社会腐败问题,就像1999年的长江洪水那样,全方位、全流域、大面积地发威施虐。
“红道”和“黄道”之间的“联姻”的另一个“可怕的后果”是:一些人的人性的发生了完全、彻底的蜕变。瞧,那些本原是一呼即百应、心想能事成、跺脚让人惊的“红道上的人”,在“有钱人”的面前,居然变成了附首贴耳、言听计从奴才,变成了摇头摆尾、百依百顺的哈叭狗,而且将其手中的资源尽“奉献(出卖)”给“黄道上的人”;而那些原本还算遵纪守法的“有钱人”,在足够地品尝到权势的甜头之后,便开始几千万、成亿地侵吞国家财产,整个人性被贪欲彻底地占领了……
而且,可怕的不仅仅是“红道”和“黄道”之间的“联姻”,更使人吃惊的是“黑道意识”慢慢地开始渗透到“有权人”和“有钱人”上的人了。譬如,一些干“黑道”上干惯了的人,竟耐不住“黑道”上的寂寞,拼命地往“红道”上钻,前不久被沈阳警方破获的带黑社会性质团伙的一“黑老大”刘涌竟是沈阳市人大代表;一些“红道”上的人,也不知从那里来的胆,依仗权势居然自己干起“黑道”上的“活”(如黄赌毒和高利贷)来;有的“有权人”(或“有钱人”)为了清除自己权力上的“反对派”,居然借助“黑道”的力量用暴力的手段从肉体上消灭“反对派”……当然,国内、国际上的“黑道”也是聪明绝顶的,它充分利用“红道”对其的“宽容”,千方百计地向“红道”渗透,于是,在我国犯罪发展态势中,犯罪黑势力的发展构成了当今社会犯罪一道“新的风景线”。其后果呢?司法腐败居然也成了当今困惑社会的一道不大不小难题。什么原因?说“红道”、“黄道”与“黑道”之间的“联姻”有点过分,但是,若是将三者之间定位于彼此的“调情”上,却一点都不为过。
的确,若是在一个社会中,“红道”上的人也想走“黄道”,当“黄道”上的人用重磅金弹轰开了“红道”的门之后,当“红道”和“黄道”的人对“黑道”显得十分地“宽容”,当“红道”和“黄道”的上空出现“黑道的幽灵”时,当……那么,这个社会的秩序肯定是混乱的,其后果也是极其可怕的。
怎么办?
首先,一定要正视这种严酷的事实,要认识问题的严重性。怎么算是“正视”?要努力摆脱风靡多年的左的、陈旧的思惟定势,要努力摆脱心态上的可怕的麻痹,其间,一定要努力摆脱别有用心人的“文过饰非”。
其次,先要花大力气整治“红道”。“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需知,在我们社会内部已经积聚了相当大的负性能量,可以足够地“化解”执政者一切“努力”,所以要从“红道”做起,要“动真格”的,只有将那些变了质的“有权人”,真正地从“红道”上清理出去,才会扭转“红道”、“黄道”和“黑道”之间的混乱。
其三,用“法律”和“道德”二种手段去“审判”那些“趁共产党还没有醒”而大捞特捞取的,制裁“有钱人”和坚决制裁那些伤天害理的走“黑道”的人。这种“审判”的最后效果是:要“审”得他们脸上无光,“审”得他们权势不敢保护,“审”得他们威风扫地,“审”得他们倾家荡产(将不义、不法之财统统吐出),“审”得他们凡是够蹲大狱的一律去蹲大狱……
(三)2003年黑社会刘涌案件改判案说明了什么?
“黑社会性质组织” 首次出现在我国《刑法》中是在1997年,在其修订后的《刑法》第294条规定中有三个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
“黑社会性质组织”本是刑事犯罪学研究的对象,然而在社会转型时期的中国社会,却很快与权力腐败“挂上了钩”,而且两者一直处于“复杂的、恶性的互动”之中,成为中国社会反腐败中的又一个值得关注的特征。
黑社会组织犯罪是集团犯罪的最高组织形式之一,是社会和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出现的社会犯罪现象。
什么是黑社会?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犯罪学教授宋浩波认为:黑,就是秘密的意思。所谓黑社会,就是地下社会,即犯罪分子为了自己的私利组织起来,具有严密的结构体系,有着稳定的经济来源的一种非法组织。[1]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康树华教授认为:黑社会是为达到犯罪目的而有意识地组织起来的社会群体。“黑”体现了其非法和秘密的特征,“社会”则明确了它的组织化程度已经达到一个小社会的程度:具有社会的结构、功能和运转管理方式,而且人数众多。黑社会组织有复杂严密的组织系统和规章制度,核心成员多固定,内部等级森严,对违反组织规定的成员有一整套惩戒措施。黑社会与现实社会相对立,是反社会的。[2]
中国社会的发展速度令世人震惊,中国社会的犯罪发展也令人瞠目结舌。以“黑社会性质组织”来说,据一些研究犯罪问题专家前几年的研究,中国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至少有100万人。所以中国警方不得不连续10个月地开展一场代号为“猎狐”、“零号”、“狂飙”等、声势浩大的“打黑除恶”专项斗争,全国投入的警力亦有100多万。
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虽然号称100万人,数字不小,不过,依我的理解,这个100万,还不是属于像发达国家(如意大利黑手党)具有严密组织、高度发达那种黑社会的100万,而是属于“黑社会性质”或“类似于黑社会”的100万,属于“黑社会组织”的初级阶段。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期“严打”时期我们也有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提法,从1983年8月起,在全国开展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的 “三个战役斗争中,除了打击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外,还重点打击了一批黑社会性质的暴力犯罪团伙。全国共查获各种犯罪团伙19.7万个,查处的团伙成员87.6万人。在这期间破获了“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的毒品、拐卖人口以及暴力犯罪集团等。但是,总的来说,当时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全国还是少数。与现在相比,无论在规模、性质、表现特点、活动方式、社会后果上都有明显的差别。那个时期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基本上是以青少年犯罪者为主,受“文化大革命”的影响很深,还很原始、幼稚,一伙一伙,单“兵团”犯罪,缺乏系統的组织化,缺乏犯罪经验,很松散,更多的是一些地痞流氓小混混或没有改造好的刑释解教人员纠合在一起,采用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的地段或区域称王称霸,为非作歹,通过“人多势众”的“简单暴力”来实施其犯罪。
而当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或“类似于黑社会的犯罪团伙”,虽然还不像世界上臭名昭著、恶迹累累的黑社会如美国、意大利的黑手党、日本的山口组、台湾的竹联帮、中国香港的十四K等等那样高度发展,但是,却是以成年人犯罪为主,富有社会经验,很有生命力,也很顽强了。从它的规模来说比较大,很多是跨地区跨省市的;从其组织形式来说比较紧密了。它属于犯罪集团的范畴,就其组织的程度来说,介乎于犯罪团伙和法律规定的犯罪集团两者之间,它既没有某些犯罪集团那么固定,也没有犯罪团伙那么松散,属于“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 以常德银行运钞车抢劫案为代表,可以视为国内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升级为黑社会组织的最新标志。据报道,以张君为首的犯罪集团,已经非常具备黑社会组织的一些基本特征:组织结构形式严密,内部管理有序,有严格的入会规矩(每一个加入组织的成员必须首先至少有一桩命案在身)和成员行为规范。四川宜宾县的“狄绍伟集团”,开始模仿现代企业管理模式,制定了《员工手册》共四章十七条,俨然是他们的“刑法”,内容含对出卖、背叛、损害组织利益,不服从命令的处以割舌、挖眼、切指、断双手、断双腿等处罚,直至处死;从其犯罪方式、手段来说,已经呈现智能化的特点来说;从其对社会危害的程度都达到了相当高级的程度,犯罪升级是以武器升级为背景的,犯罪用的枪支已由落后到先进,有的地方公安民警用的武器还比不上犯罪分子的枪,2001年4月开始的全国缉枪行动,仅在行动开展的头一个月里,各地警方已集中处理枪支近40万支。2000年,甘肃兰州发生的黑社会组织公然开办所谓的经济信息投资咨询公司,利用租用的几十台电脑,通过卫星接收器,互联网或有线电视接收股市行情,建立模拟股票交易系统,采取空买空卖手法欺骗股民,洗走股民几个亿资产,这些人又将掠夺来的钱财投入房地产等合法行业,把自己装扮成兰州乃至西北商界名流。一些黑恶势力开始同境外的黑社会相勾结。今年来频频发生的跨国绑架勒索案尤其引人注目,1993年起,福建此类案件连续发生五十多起,勒索赎金数百万美元,涉及美、英、澳大利亚、泰国和香港特区,此类罪案是境内外有组织罪犯联手的典型表现; 贩毒越来越猖獗。80年代以来,国际毒品泛滥,贩毒分子与大陆黑社会勾结,贩卖毒品;
盗窃文物越来越多。三峡工程引起了全世界的注意,一些黑恶势力也将罪恶的目光盯在了具有3000多年历史的三峡,这里成了黑社会盗卖文物的热点。国外媒体报道:现在到达西方国家的中国文物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多。甚至连新石器时代的东西也大量涌进;
拐卖人口愈演愈烈。黑社会组织已经由拐卖妇女儿童发展为专门组织偷渡。向海外非法移民而谋取暴利的犯罪组织——“蛇会”,这种黑社会集团大多由境内外不法分子组成。
总之,当今的犯罪团伙已经属于“准黑社会集团”的范畴,形成了一股不可漠视的社会恶势力了。
所以,从犯罪形态来说,中国的社会刑事犯罪已经完成了它的“原始积累”阶段,脱离了“初级阶段”的犯罪水平,向更高一级的组织形态发展了。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法律特征,有四特征说、三特征说和二特征说。四特征说认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有组织性、经济性、腐蚀性和暴力性;三特征说则认为腐蚀性不是必备特征;二特征说的论者提出,经济性和渗透性对于黑社会组织而言是必要的,但对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则要求过高,后者只要具备组织性和暴力性即可。
那么,中国当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有哪些特点呢?
第一,经济利益性。解释规定“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的分歧也是比较大的。笔者认为,这条规定的实质精神,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具有非法敛财性,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经济利益,对支持组织活动要从广义上理解。并不一定要有形成了大规模的经济实体,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全部经费都来自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不要求必须达到一定的数额标准,也不要求必须上缴黑社会性质组织。在现阶段,更多的是通过敲诈勒索、抢劫、抢夺、获取保护费,垄断经营强买强卖等违法犯罪活动获取钱财进行分赃,或用于成员之间拉关系、吃喝玩乐,挥霍享受。第二、行为多次性。这一条的规定,可以说更是针对那种地痞流氓型的恶霸、恶势力称霸一方的犯罪行为规定的。这里需要引起我们重视的是,这条规定并没有说要有多样的犯罪,而只是做了多次性犯罪的描述。司法实践中,应着重把握犯罪手段的多样性、违法犯罪活动的多样性及行为的恶劣性。既要看到犯罪的暴力性,又要注意其采用威胁或其他手段,不能片面地认为只有某种或某几种犯罪行为才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行为,或者必须具有几个犯罪才符合这条的规定。第三、后果严重性。要全面考察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社会造成的严重危害和对当地的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造成的重大影响,既要看到有形的可量化的危害,更要注意无形的政治上的损害。解释中规定的“称霸一方”、“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等几种情形,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有一种,就是造成了严重危害后果。
一般认为,黑社会组织具有以下八个方面特征:
一是成员稳定。组织成员少则十人,多则上百人或更多,但其中的组织者、领导者、参加者是较为稳定的。
二是区域稳定。组织活动的区域一般处于组织“总部”所在地,“地盘”大小与组织势力成正比,指向行业的深度和广度也与组织势力成正比。
三是活动有序。组织分工明确,职责分明,适当调整,协作有序,整个组织运转起来有条不紊。
四是目的指向性。组织活动虽呈现多元化,但其终极目的则是经济性和政治性。其所体现的行为一般具有犯罪性。
五是手段多样。黑社会组织犯罪手段是多样性的,其违法犯罪活动内容是多样性,及行为的恶劣性。组织滋生与发展具有掩饰性,组织活动多呈隐蔽性,而具体行为多为公开性。
六是利益差别性。组织敛取的非法财富巨大,经济实力较雄厚。组织成员的利益从塔底至塔顶逐渐增大,一般采取顶部“所有”、中部“分红”、底部“工资”的分配制度,成员收入可观,但差别极大。
七是规范明确性。组织名称取舍、目的确定、成员构成、范围扩张、分工协作、手段采取、利益分配等都已规范确定,少有变更,保证组织严密。
八是严重危害性。组织具有疯狂的经济敛财性和极强的政治渗透性,危害范围广、程度深、影响大。一直以来,我国法学理论界普遍认为中国没有典型的黑社会犯罪形态,现有的黑恶势力犯罪也被认定为带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这显然已不符合当前的治安实际。如张君、陈世清犯罪集团,组织机构严密,内部管理有序,入会规矩严格。他们对传统民间帮会和旧有黑社会组织加以继承,对国际成熟状态的黑社会犯罪方式进行模仿,已完全形成专业化的犯罪组织,符合黑社会组织犯罪的特征。面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发展的这一态势,有必要明确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为黑社会组织犯罪,这不仅切中当前实际,而且也符合我国加入WTO后黑社会组织犯罪有可能进一步发展的形势。
(四)“黑道”向“红道”的渗透是当今“黑社会性质组织”发展重要特点
钟德应先生在《人民公安》2001年922期是这样说的:
一些地方的黑恶势力已经完成罪恶的“原始积累”,不甘于地下,开始直接向政治领域渗透;作为向“比较高
一是“洗钱”,将非法的、通过犯罪手段捞来的钱通过向经济领域渗透的方式变为合法化。一位意大利反黑手党斗士法尔科内说:“黑手党绝非一个简单的刑事犯罪组织……实际上黑手党除了牟取暴利外,还企图控制经济。”意大利的黑手党通过走私、贩毒、操纵建筑业、收取保护费等手段积累庞大财富的,数字表明,它的“年营业额”至少占意大利国民生产总值的10%,仅海洛因一项,每年就为黑手党创收400亿美元。中国的犯罪集团亦是如此,他们将通过走私、贩毒而非法获得的金钱投向经济领域,通过这种洗钱方式将“非法”转为“合法”。
二是通过在经济领域的犯罪活动(用金钱去收买、贿赂官员)更多地捞钱。“黑首”们利用各种手段走上社会前台,同政府官吏建立各种关系。而腐败官吏则借保护“能人”、“强人”和发展经济的名义,给“黑首”发“红帽子”和各种荣誉称号增加其社会影响力,对“黑恶势力”公开保护。譬如,沈阳市嘉阳集团董事长刘涌,一方面用金钱去收买地方“父母官”,在一些权势部门的支持下,他竟然当上了沈阳市人大代表,还被评上著名的民营企业家。另一方面则用金钱纠集、豢养了一大批劣迹斑斑的不法分子充当打手,购买枪枝弹药,疯狂作案,凡被刘涌看中了某个地方,便通过武力霸占到手,暴力驱逐一切阻碍他发财的人,暴敛钱财,大搞房地产的“打砸抢”,滥杀无辜,极其残忍,已被查实刘涌犯罪集团至少与31起血案有关,在当地早已是天怒人怨。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多年的一句话是:“黑社会性质犯罪,没有后台和保护伞是绝对不能坐大的。”[i]
三是发展壮大黑社会势力。譬如,湛江、厦门两大走私集团中的黑势力。一些不三不四的走私分子在很短的时间内成了拥有几亿、几十亿家产的亿万富翁,成了“中国走私汽车大王”、“中国走私石油大王”、“中国走私钢材大王”。譬如,就拿林春华来说,原本就是一个小小的业务员,靠走私石油,他自己修建了码头,实现了运输、仑储、销售一条龙的配套走私专线,1997年,他的走私成品油的数量相当于当年我国汽柴油进口总量的十分之一。在一些地方(如雷州)黑势力猖獗,一些地痞流氓到处寻衅滋事,只要被他们看得不顺眼的,被打得鼻青眼肿的还算是“小意思”,重的则是被打爆了眼球,挑断脚筋,严重的则会丢掉了性命。
四是千方百计地钻进权力圈子中去。辽宁沈阳市刘涌是个打砸砍杀的,通过给劳动局领导送礼,竟当上了沈阳市人大代表。浙江省温岭黑社会头子张畏,原本只是一个“一无资产,二无业绩,三无文才”的流氓头子,到了九十年代依靠黑社会势力,他不仅成了亿万元资产的超级富翁,而且还当上了浙江省台州市青联委员、浙江省某报社名誉社会、台州市青年企业家协会副会长等职务。
为什么黑社会势力要在权力层中寻找代理人?
道理很简单,因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有这个犯罪需要,就是为了更好地犯罪,为了更好地通过黑社会犯罪形式去攫取更丰厚的不义之财,为了避免受到法律对他们的惩罚。
厦门走私集团头子赖昌星为何能如此高速度地嚣张敛财?就是花巨额收买了包括公安部副部长李纪周在内的一大批党政领导干部,只要赖昌星一犯事,一受到公安边防机关对其走私的查处,就会受到来自包括李纪周在内的各级公安系统领导干部的“关照”和干预,既使赖昌星一伙人能逃脱惩罚,又使他们越来越胆大妄为、肆无忌惮。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有一个以周寿男、丁旭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他们在权力的支持下,开设赌场疯狂聚合赌,武装逼债、寻衅滋事,无恶不作,先后打死、打伤、打残68人,并先后三次持枪到澳门抢劫大量钱财,广东和澳门的警方多次到百色揖拿罪犯,但都无功而返?为什么?因为市公安局副局长黄贤政每逢上级布置查禁“黄赌毒”统一行动,事先都向周寿南通风报信,黄贤政明知周寿南团伙成员多次在澳门抢劫银行,还唆使他们改名换姓,并督促本局干警为这些犯罪分子办理假身份证。百色市公安局就是它们的保护伞,怎能反得了?
浙江温岭市黑社会头子张畏如之所以能从1995年以来作案50余起、致死1人、4人重伤、10人轻伤毁坏财产20余万元、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8400余万元,而不受法律的惩罚,就是有了权力的保护,就是因为他用金钱“控制”了一批当地官员。初步调查显示此案涉及党政机关干部42人,司法机关干部15人,金融机构干部10人。其中包括前温岭市公安局局长杨卫中和温岭市前市长周建国。在当地公安局的“关照”下,他的家门口居然挂着温岭党政机关颁发的“温岭市公安局重点保护单位”的牌匾,堂堂的公安局居然挂匾保护黑社会头子,更有意思的是,在1999年1月16日温岭公安局和黑社会两家联手搞了一台“警民魚水情”春节联欢晚会,真正做到了“警匪一家”,简直荒唐到了极点。更为令人发指的是,在案发后原市长、副市长、公安局领导等多位要人不仅通风报信,协助该犯罪集团第二号人物出逃,而且是警车开道,民警护送,一路绿灯,彻底地堕落成为人民的罪人。
陕西富平县有个董天运的黑社会犯罪团伙,自1994年以来一直以犯罪手段控制着富平、三原一带的100多个非法“土炼油”,收取所谓的“管理费”,稍不顺意就滥施罚款,短短几年非法获取暴利1000余万,拼命地掠夺国家资源,对当地的环境造成重大的危害,然而屡禁不止,其原因就在于这个犯罪黑势力团伙与当地的公安局勾结在一起了:彼此达成了所谓的“协议”,公安局从犯罪黑势力获得的脏钱中分成,董天运一伙也不惜代价收买贿赂权力部门的领导者,在这种情况不下犯罪黑势力因为有公安局长、副局长一帮人作自己的保护伞,国家的明令禁止也就只能做做样子,一有“风声”,公安局的领导就为其通风报信、说情、开脱罪责,有的竟胆大包天在追查、打击过程中包庇、窝藏犯罪分子。
为什么一些权力者自愿意做黑社会势力的保护人?原因有以下三个:一是为了一个钱字,譬如,这个百色市公安局的领导每个月都要从这个犯罪集团获得名为“派排费”(保护费)的赃款,少则每人每月3000元,多则每人每月4万元。二是一些腐败分子为了攫取更丰厚的腐败利润,为了保护他们已经获得的腐败利益,为了不被送上断头台,求助于黑社会势力。河南信阳原人大主任景献琢为了掩盖私分50万元的丑事,便扬言:“这50万元的事谁也不能说,谁要说出去,我就找黑社会的人把谁杀了。”三是一些腐败分子为了自己“美好的前程”, 为了清除政治上的“反对派”,为了爬上更高的位置以更好的贪,就不惜重金雇买黑道上的杀手。当今社会刮起的一股官场雇人凶杀案,贪官们制造的一件件令人发指的血案,如在广东阳春就发生了“50万,副市长要买市长人头”轰动全市的政治谋杀;在河南商丘,就发生了商丘市梁园区规划管理局政治流氓徐建设雇佣凶手杀害市建委副主任兼城市局长的杀人案;在福建福州发生了一件为夺权,环保局副局长谋杀正局长之案件;在河南平顶山发生了一件市政法委书记谋杀镇长吕净一的案件。
也许,由于“红道”(权力)、“黄道”(金钱)和“黑道”(暴力)的“三结合”,才使当今的“打黑除恶”、“打私扫恶”的斗争变得如此艰巨。在一些地区,因为有权力的庇护(“红道”)、金钱的基础(“黄道”)和暴力的手段(“黑道”)这三股道上势力的畸形结合,便形成了一种难以摧毁的腐败关系网,难以斗跨的“地头蛇势力”。
黑社会向权力阶层的渗透,与权力者的相互勾结,从权力层中寻找他们的代理人,寻找保护伞,是世界黑社会组织的一个最为重要特点,所以,国外有很多的很多政治丑闻是与此有关。譬如,在前苏联的乌兹别克加盟共和国的一些达官贵人:前乌兹别克党中央书记、前乌兹别克部长会议主席、前乌兹别克最高苏维埃副主席、前乌兹别克内务部部长和3名副部长,还有一些州、市、区党委的第一书记和国营大企业的领导人,组成了一个庞大的腐败犯罪集团,他们不仅用权力大肆贪污金钱,而且还有计划地用腐败来的钱发展黑企业,用金钱来收买“黑手党”,去杀害那些敢于抵制、反对他们的人。中国也是如此。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强调多年的一句话:黑社会性质犯罪,没有后台和保护伞是绝对不能坐大的。
我国自古就有“强龙难斗地头蛇”之说,当“红道”、“黄道”和“黑道”扭合在一起以后,“强龙”就更难斗过“地头蛇”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前台逞凶,权力保护伞在后台护凶,你怎么斗?想一想,为何由堂堂中央公安部精心策划、严密准备的一场扫黄扫黑活动在青岛会流产了呢?说穿了,就是因为在青岛公安局系统有黄色恶势力的代理人,公安局长都成了保护伞,你公安部又能把它怎样?!广东省烟草专卖部门在揭西的打假行动经常遭到围攻,查获的设备无法吊运,更有意思的是揭西造假那么厉害,却从未有造假者被绳之以法,反而出现全国少有的暴力抗法事件,为何?就是有“地头蛇”在暗中支持着。还有,长春的那个小混子出身的粱旭东为何能当上当地的“黑老大”?为何仅此一案被牵连的党政干部就有三十多人?为何一个普通刑警却穿着名牌服装,驾驶高级轿车,长年包租五星级宾馆总统套房,出席豪华宴会还常有官员相陪?为何即使在被刑事拘留以后,他还叫嚷:“我上面有人,一两个月就能出去”?就是因为梁旭东是长春市“黑白两道”都走得通的人物,就是因为他有了“三把刀”,在有权力背景哥哥的支持成了警察,有一帮凶残成性的“黑哥们”,以及有神通广大的“关系网”,几股道上的势力结合在一起,怎么能不穷凶极恶?!
湛江走私案中的“石油走私大王”在被关押以后与中央电视台的记者有以下这段对话,很有一点“味道”。
记者:“你给了他们钱之后,他们会怎么帮你呢?”
林春华:“他们会贷款给我,有时候我的货被市里的边防扣了,他就会叫他们放行;上面有什么例行公事检查,他们就会提前通知我,叫我准备或者小心点。”
记者:“关于打私的信息,有人会通报给你?”
林春华:“都会通报给我们。”
记者:“所有这些打私活动都从来没有触及过你?”
林春华:“没有触及过我们。很多部门的主要领导都叫你多做一点,因为你多做几船,主要部门的负责领导就得到多几船的费用。”
(五)怎样铲除黑社会势力
在一些地区出现的腐败分子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互勾结、相互渗透现象,是当今腐败和犯罪发展中的一个新问题、新情况。尽管它发展的水平、程度还是处于萌芽状态的“初级阶段”,然而从其当今表现的方式、对社会的
那么,我们应该怎样对付“权力腐败”和“黑社会势力”结成的“神圣同盟”呢?
这是个反腐败和反“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对策问题,有以下几点需我们重视。
首先,要从战略上藐视它,不必惊慌失措,因为我国的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了它不可能、也决不允许出现像意大利黑手党那样的庞大的黑社会组织;从战术上要高度重视它,不能听任它的发展、泛滥,要将它消灭于萌芽、发展阶段。
其次,一定要将“打黑除恶”的专项斗争与反腐败联在一起。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书记处书记尉健行曾指出:以“打黑除恶”为重点的严打整治斗争与一般的治安管理工作不同,黑恶势力有一定的社会基础,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配合公安部门对那些在幕后支持黑恶势力的干部严肃查处,以取得“打黑除恶”斗争的彻底胜利。所以,一定要清醒认识到,黑社会势力之所以能在一个地区专横几年,除了专政机关的软弱这一点之外,很大程度上就是当地的权力层出了问题,在这点上务必要有清醒的认识。四川资阳出了一个以余茂学为首的黑社会势力,多年来在当地垄断砂石生意,对竞争对手实施恐吓、威胁,长年偷税漏税,民怨沸腾,但是,当地的政府却是视而不见。问其为何,有关领导竟回答:“我们打过他们”,“1997年时,当地民警1/3没有配备枪支,而黑势力的武器装备比民警还好,所以打不过他们。”在堂堂的社会主义竟然会出现中国公安打不过黑社会势力的怪事?岂不是值得沉思。你资阳公安打不过,难道就不能调动专区公安?你专区公安打不过难道就不能调动省公安来打?难道这帮黑家伙果真是武装到了牙齿?果真是那么厉害?非也。关键是:不是打不过,而是根本不想打、不愿打、不敢打,打了以后就不好办,为什么?因为这个余茂学将关系网编织到当地的权力部门中去了,他与八九个部门的领导有着非同寻常的关系,彼此的利益都被工程、合同捆绑在一起,“一荣皆荣,一损皆损”,也就难怪资阳领导不闻不问了。
其三,要对黑社会势力要采取“露头就打”的方针,要改变我们社会以下这样的弊端:平时疏于管理,等待“严打”的到来。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中央“严打”口号一提出不久,一些地方就立即公布一大批“严打”的“伟大成果”。这一现象说明什么?说明一些地方对犯罪黑恶势力不是不知道、不掌握,而是不去查、不去抓,如今一些地方执法部门的心态很怪,平时什么都不管、不闻、不问,一到“严打”,劲儿就特别大。因而一些犯罪黑势力能长期横行,使一些地区的老百姓生活在“白色控怖”之中,使一些“黑社会性质组织”越来越成规模、越来越成气候。所以在“严打”出成绩的背后,我们总能找到一些地区执法单位失职、赎职在内的软弱无力,总能发现一些地区在综合治理犯罪工作的漏洞和疏忽,总能发现当今腐败现象对个别专政职能部门的渗透,如今的司法腐败情况已经到了人们无法容认的程度了……从某种意义上说,某个“专项斗争”的“伟大成果”往往是建立在平时失职、渎职的基础上的。所以,一定要在平时就勤于管理、敢于管理、严于管理上作文章。
其四,加强公安、司法系统的队伍建设,将不合格的、不称职的调离,将司法系统的腐败分子坚决清理,坚决切断“官匪”之间的联系,有一支强大、精干的执法队伍作保证,就不怕“黑社会性质组织”能发展。如今,鉴于公安、司法在社会生活中的特殊地位及其特殊作用,成为社会中的一个热门职业,于是各种各样的人都千方百计地想进入这个领域,其中不乏一些素质极其低下的人混了进来,于是出现了一批像河南郑州市某区原公安分局局长的张仓柱、山西绛县“三盲院长”姚晓红这样的败类,所以当务之急,是将“严打”与清理、整顿公安、司法队伍结合起来,真正做到从严治警。
其五,要重视公民的举报,一个地方的黑社会势力在发展初期总是以侵害普通公民的利益开始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保护公民的权益,这方面的工作做好了,“黑社会性质组织”就失去了生存的条件。
其六,要及时研究社会转型时期出现的新情况、新特点,很多案件表明,国外、境外的黑社会组织已经加强了对我国的渗透,而且这种渗透是全方位的、多层次的,其涉及的领域有走私贩私,贩毒,贩卖枪支弹药,拐卖人口,洗钱等等,面十分广泛,因而要在思想上警惕,组织上防范,设备上更新。
注释:
[1] 2001年01月10日07:41北京青年报
[2] 1月10日北京青年报
[i] 转引自《南方周末》2002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