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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新态及对策建议

火烧 2008-01-08 00:00:00 时代观察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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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新态及对策建议

朱远程 刘燕 

   

    摘要:随着跨国公司在华并购限制减少,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选择以并购方式进入我国。本文就目前外资并购我国企业的现状、发展趋势进行了分析,并提出一些发展的建议,期望规范并购与保障经济安全运行。

    跨国并购是指跨国公司等国际投资主体通过一定的程序和渠道,依照东道国法律取得东道国某些现有企业的全部或部分资产所有权的行为。跨国并购与绿地投资构成了国际直接投资的两种典型方式。由于绿地投资存在建设周期长、速度慢、风险大、灵活性差等不利因素,而跨国购并具有资本扩张迅速、市场进入方便、经营范围扩大以及廉价获得资产等优点,这使得跨国并购逐渐成为跨国公司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20世纪末,全球跨国并购额在FDI流量中所占的比重就已经超过80%,其后这种资本进入方式成为了跨国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
    我国已逐渐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今后还将坚定不移地走改革开放的道路。因此,分析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现状,探讨其发展趋势和应对策略,对不断提高对外开放的水平、积极有效地利用外资、推动国内产业结构升级以及促进国家经济协调发展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现状
    (一)1994—2005年跨国并购在我国的发展
    90年代中后期以来,跨国公司为了实现其全球战略,利用资本、技术和管理的优势,在我国开展了一系列的并购活动。起初,由于政府限制及其他一些原因,并购活动发展缓慢,但是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逐步加深,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活动也日趋活跃。例如,2003年美菱与格林柯尔结成了战略联盟,同年10月柯达更是收购了我国彩卷行业唯一民族品牌乐凯20%的股份。2004年汇丰保险集团有限公司斥资144.61亿元人民币(17.47亿美元),入股中国最大的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同年,汇丰又以6亿美元的代价购得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10%的股权。2005年,汇丰再次收购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此次收购完成后,汇丰控股持有的平安股份将会占其已发行股本19.9%,使汇丰成为平安保险的第一大股东,这一比例接近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单个外资机构入股的比例20%的上限。
              表1  1994—2005年跨国公司在华并购占直接投资的比重
                                      (单位:亿美元)
    年度   跨国并购案值   跨国并购比重(%)
    1994         7.15            2.12
    1995        4.03            1.07
    1996        19.06           4.57
    1997        18.56           4.1
    1998        7.98            1.76
    1999         23.95           5.94
    2000        22.47           5.52
    2001        23.25           4.96
    2002        20.72           3.93
    2003        38.20           7.14
    2004        347.76          57.39
    2005        466.00          64.36
    由表1可知,在1994—2003年的10年间,我国以并购方式吸引的外资,在外商直接投资额的5%左右波动,比重最大的2003年,也才7.14%。以2003年为转折,跨国并购在我同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2004年中国境内的并购总额激增至347.76亿美元,占外商直接投资额的57.39%;2005年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案值冲到历史最高点466亿美元,占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606亿美元的64.36%。可见,随着我同加入WTO 5年保护期结束后各项承诺的兑现,那些雄心勃勃的国外跨国公司已经在我国掀起一场并购的大潮,跨国并购也必将迅速成为我国利用外资的主要模式。
   (二)跨国并购在我国的并购特征
    l.从并购规模上看,跨国公司并购金额稳中有升。据不完全统计,2000—2005年,跨国公司在中国企业并购活动中,半数以上并购案例涉及金额都超过1亿美元,其中更有并购案值超过10亿美元的大型跨国并购案。如在通讯服务领域,中国移动(香港)并购内地8省移动公司100%的股权;在消费品制造领域,美国宝洁公司并购和记黄埔(中国)有限公司100%的股权;在金融服务领域,香港汇丰银行并购中国交通银行19.9%的股权。这些案例涉及金额均超过10亿美元。
    2.从并购行业上看,跨国公司并购主要集中在能源生产和供应领域、基础材料工业领域以及具有巨大市场规模和长期增长潜力的消费品生产领域的行业。具体来说有电力燃气、钢铁、化工原料、酒类、药品、化妆品等行业。随着我国吸引外资产业政策的逐步放宽和调整,跨国公司对批发零售商业、金融服务、保险、旅游等服务业的并购也逐渐增多。诸如美国新桥收购深圳发展银行股权。德勤并购中国会计师事务所、摩根士丹利收购永乐家电股权、世界第三大连锁零售商TESCO收购乐购连锁超市等大型服务业并购案件频频发生。从服务业整体来看,不论是案件数量,还是并购交易额都超过了同期外资在制造业领域的并购投资,预示着今后几年服务业对华并购投资将进入较快发展阶段,增长速度甚至可能超过制造业。
    3.从并购类型上看,我国的上市公司越来越受到跨国公司的关注,跨国公司已把并购上市公司作为进军中国市场的跳板。从1995年下半年开始,外商控股国内上市公司,进入了借助证券市场对我国企业进行并购的新阶段。截至2004年,据Wind资讯统计,中国证券市场仅沪深A、B股中就有88家上市公司拥有非流通的外资法人股,其中B股沪深两市共15家。根据我国加入WTO的承诺,对外资开放的行业和区域等方面的限制将逐步放开。可以预见,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将掀起新的浪潮。
    4.从并购对象上来看,必须绝对控股、必须是行业龙头企业、预期收益必须超过15%,这三个“必须”成为一些跨国公司目前在华并购对象的基本要求。拥有核心资源的企业将会成为外资的并购对象,如行业内的龙头企业(如青岛啤酒、深万科);具有品牌优势或核心竞争力的公司(如青岛海尔、中兴通讯);拥有较完善的本地营销网络或进入许可的公司(如上海医药、电广传媒);稀缺资源类公司(如红星发展);已与外资建立合资或战略合作的公司(如熊猫电子、东方通信)。在其他条件相近的情况下,外资通常会偏好股权结构分散。治理结构规范的上市公司。
    5.从并购方式上来看,外资并购我国上市公司的方式可以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其中股权收购是主流,占到总数的93%,可见外资比较看重对公司股权的控制。另外,外资的收购方式已经不仅仅局限于协议收购的基本方式,一些其他的金融创新方式在市场上不断地出现现,定向增发、收购流通股、定向发行可转债、收购母公司等方式不断创新。例如,青岛啤酒通过向AB公司发行定向可转换债券的方式来实现并购,其交易方式的创新令人眼前一亮;而2005年最新发生的香港名力集团通过QFII恒生银行在A股市场上直接举牌收购爱建股份的方式,令关注外资并购的人士刮目相看。又如,外资购买资产管理公司拟处置的不良资产,以债转股的方式直接或间接进入上市公司。这种方式的优点在于外资可以较快地进入中国的资本市场。
    6.从并购者来看,来自美国和欧盟的并购者占主导地位。从正式对外披露的30多起外资并购中国企业的案例来看,来自美国企业的并购案件最多,占 30.2%;欧盟企业次之,占 27.3%;来自东盟国家和香港的企业都占到9.l%;日本企业为2例,占6.l%;加拿大、印度等各1例,占3.1%。其中服务业的大型并购投资多数是由在这些领域具有很强国际竞争力的欧美跨国公司进行的。
    7.从并购投资区域来看,投资区域将主要集中在我国东部地区,西部呈增长趋势。截至2004年,我国实际使用外资平均额,东部地区占86.37%,中部地区占9.35%,西部地区占4.76%。这表明,东部沿海地区发达的经济,宽松的政策环境,良好的产业基础,高素质的人力资源和较好的投资基础有着中西部地区难以企及的区位优势,这些优势将影响外资并购的区位选择。从中长期来看,随着我国西部大开发以及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战略的进一步实施,各种优惠政策的出台及西部、东北地区巨大市场的吸引,跨国公司也会适半调整投资战略,抢占东北老工业区和西部市场。
    二、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趋势
    (-)外资并购的总体趋势
    近年来,我国逐步调整了利用外资的政策,利用外资的形式也正在逐步从传统合资合作方式转到利用跨国并购方式上来。2006年1月31日开始施行的五部委发布的《外国投资者对上市公司战略投资管理办法》以及股权改革后的上市公司,都为外资并购创造了合适的环境。可以预见,外资并购的热点将随着各个行业的外资准入政策限制逐步取消而逐步展开。在那些目前限制并购或限制持股比例的行业中,外资将首先以合资或合作的形式出现,然后再过渡到控股。预计在今后的时间里,外资并购将在国内各个行业大面积展开。
   (二)并购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战略性举措
    当前,随着中国融入世界经济步伐的加快,特别是中国加入WTO后与国际规则、惯例接轨,外商在华投资开始从初期的小规模试探性投资阶段转向大规模投资阶段。尤其是随着跨国公司大量进入中国,在华投资已变成其全球战略的组成部分,占领市场和增强全球竞争力已成为其进入中国的主要动因。伴随着跨国公司在华投资战略的变化,对在华子公司控制权和收益权的需求大大加强,这就要求跨国公司对已经在华运作的投资公司进行股权结构和组织管理的调整,实行业务重组。而并购成为跨国公司在华加强控制权和收益权进行业务重组的最有效的方式。通过并购,可使跨国公司加强在华企业与其总公司和海外其他机构的联系,有利于跨国公司优化在中国市场上的资源配置,加深对中国市场竞争的参与,更好地实现其在华投资战略。
   (三)国有企业成为主要的并购目标,且被收购企业构成呈多元化发展趋势
    我国现有国有企业近40万家,其中特大型企业500家左右,大型企业10000家左右,中型企业40000家左右,剩下的都是小型企业。当前,接受跨国公司并购投资的中国国内企业,从大型案例来看多数是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中一部分是上市公司。但是从各地规模较小的并购投资来看,被收购企业的构成具有明显的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其中针对民营企业的并购正在明显增加。
   (四)外资在华并购中的垄断倾向
    目前,跨国公司在华并购中,外资加大了控股并购的力度,谋求企业控制权的意图日益显露;同时,外资采用系统化的并购方式,企图获得更多的行业控制权;另外,外资并购还着眼于品牌控制,导致中国民族品牌资源在迅速流失。随着跨国并购的发展,将会有越来越多的国内品牌面临生存危机,被挤出市场;最后,跨国并购投资主体发生变化,具有垄断优势的跨国公司明显增加。据统计,在目前世界500强中,已有400多家到我国投资。这些跨国公司在一些地区和行业整体并购国内企业,具有明显的垄断市场倾向。跨国公司在华并购投资如果不加控制,过度发展,则势必影响我国市场总体格局,导致市场结构的变化,直至形成行业或地区垄断。
    三、我国应对跨国公司在华并购的政策建议
    跨国公司在华进行的这种并购活动造成对我国经济主权的侵蚀和市场结构的寡占等消极影响也是不容回避的。若听任跨国公司的并购自由发展的话,我国企业会出现核心技术缺乏症,行业竞争能力也会不断下降,甚至威胁到国家的经济安全。团此,随着国外跨国公司在我国并购浪潮的兴起,如何通过国民待遇,鼓励国外跨国公司在我国开展并购活动,同时又做到防止跨国并购中产生的产业控制和垄断,保障我国经济安全就成为我国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建立完善外资并购的申报、审批、登记和审查制度
    外资在中国并购时遇到的阻力较小的首要原因是中国外资并购的审查程序不够公开,而且受审查机构精力所限,不进行公开的调查和取证,影响了判断外资并购的意图以及发展趋势。所以,应建立完善的外资并购的申报、审批、登记和审查制度,以此作为一项避免企业利用并购行为来垄断市场的事前预防措施。具体来说,外资在进行并购的时候就应当向有关部门进行申报立项,有关部门应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审批,首先根据并购的意图考虑是否会构成垄断或者限制竞争,此时主要根据是公平竞争法律。然后再考虑是否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在此基础上做出是否同意的批复。如果有关部门同意并购,该项并购就应当在固定的登记部门进行登记注册,以保证整个并购过程的公平和合法。在一项并购完成后,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定时间内(一年)对该项并购进行审查,包括是否构成垄断,并购结果是否达到并购意图,并购后的真正效果等等,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处理。
   (二)构架我国国家经济安全防范体系
    通过对我国企业甚至关键领域的企业实施并购,国外跨国公司扩大了其对我国市场份额的占有,在有些行业甚至实现了其产业控制和垄断的战略目标。外资对市场垄断的形成,不仅会冲击我国本身就很薄弱的民族工业,使国内企业丧失自主经营和发展的机会,而且会压抑市场竞争,扭曲市场结构,降低社会福利并带来整个社会财富的净损失,在一些重要行业或领域外资的垄断甚至会危及国家的经济安全。应该高度重视跨国公司并购对国家经济安全造成的消极影响,并采取诸如控制和引导跨国公司并购投资方向,防止跨国公司掌握我国的产业控制权并保护稀缺资源等有效的应对措施。为确保我国对外开放中的经济安全,最根本的解决办法是,尽快启动国家经济安全立法工作,建立国家经济安全事务处理机构和预警机制,建立中国海外投资保障法律制度,全面推动国家经济安全防范体系的建设。
   (三)建立以《反垄断法》为核心的并购规则体系
    规范跨国并购,应当法制先行。我们必须尽快借鉴发达国家跨国并购法律体系的构建经验和运作方式,将所有针对跨国并购的理论指导、政策导向、资格认定、审查程序等内容载入法律条义中予以具体明确的规定,使跨国并购活动走上法制化轨道。一般而言,规范跨国并购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反垄断法》、《跨国并购审查法》、《证券交易法》、《公司法》、《社会保障法》以及《破产法》等法律法规。
   (四)加快培育为跨国并购服务的中介机构
    从国际经验看,投资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和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跨国并购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从咨询、融资到评估等都离不开中介机构的参与。但我国因市场化程度不高,绝大多数企业还没有意识到中介机构的重要性,加上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其服务水准远未达到市场经济的要求,对国际惯例也缺乏了解。因此,应当加快培育一批运作规范、熟悉国际惯例的为跨国并购服务的中介机构,建立包括产权交易、融资担保、会计审计、资产评估、法律咨询等全面的中介服务体系,这样将大大减少跨国公司并购国内企业中的摩擦,降低交易成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环球视野》摘自2007年第2期《北京工商大学学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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