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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格: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

火烧 2007-09-01 00:00:00 思潮碰撞 1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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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格: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
 


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之一)
【出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501

【作者简介】高格,1933年生,现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导师。

  在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毛泽东同志运用了马列主义的刑法思想,结合中国的情况,亲自领导了同犯罪作斗争的伟大实践,总结了丰富的经验,形成了一整套刑法思想,对马列主义作出了创造性的发展。毛泽东的刑法思想对我国过去的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对当今和今后同犯罪的斗争仍将发挥重要的指导作用。毛泽东的刑法思想也是我国刑法学的思想理论基础,我们要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刑法学,就必须以毛泽东的刑法因此,认真学习、深入研究和正确阐明毛泽东的刑法思想,无疑是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毛泽东的刑法思想内容是极为丰富的,包括刑法本质与作用、刑事立法、犯罪观与犯罪认定、刑罚观与量刑、行刑与改造、犯罪原因与犯罪预防等等。为了适应当前刑法修改完善和同犯罪作斗争的现实需要,本文着重从贯穿于毛泽东的刑罚观、制刑、量刑、与行刑方面的刑法思想主线加以研究和阐述。
    一
  刑法是国家政权机关根据统治阶级意志制定的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对此种犯罪应该适用什么刑罚的法律。刑法的基本内容是规定犯罪与刑罚,犯罪是刑罚的根据,刑罚是犯罪的结果,没有犯罪就没有刑罚,刑罚是对付犯罪的自卫手段。马克思曾指出:“刑罚不外是社会对付违犯它的生存条件(不管这是些什么样的条件)的行为的一种自卫手段。”①这是各个社会国家刑罚的共同特征,所不同的只是各个社会国家的刑罚性质与作用不同。
  我国的刑法是社会主义的刑法,它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反革命和其他刑事犯罪作斗争,以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它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科研秩序和人民群众生活秩序,保障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概括地说,我国刑法的任务就是惩罚犯罪,保护人民。问题是应该制定什么刑罚方法惩罚犯罪,如何裁量适用刑罚以及如何执行刑罚,才能实现上述刑法的任务。这里最关键的是以什么刑法思想作指导,实践证明,有了正确的刑法思想作指导,制定刑罚、裁量刑罚与执行刑罚才有正确的方向和标准。
  毛泽东同志在中国传统历史文化的影响下,在长期革命斗争中,创造性地运用了马列主义,总结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提出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思想,这个思想开始表现在党的刑事政策中,以后表现于人民政权制定的刑事法律与刑事司法实践中。这个思想是党与国家同犯罪作斗争的刑法指导思想,也是一贯的基本刑事政策,对于我国刑法的制定与实施,成功地处理各种犯罪起了重要的作用。
  早在第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思想就已经萌芽。他曾在当时指出,剥削者时刻企图以反革命的活动响应进攻的敌人,因此苏维埃政权不能不对这些分子实行严厉的制裁与镇压②。1934年,经毛泽东签署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对反革命分子分别不同的情况,予以轻重不同的刑罚处罚,对胁从自首、坦白和立功分子,规定减轻或免除刑罚处罚。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思想已全面形成,他指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革命势力。但是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分子。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处理。”③“锄奸运动应该注意区别首要与胁从,自觉与被骗的,坚决分子与动摇分子,分别处理,前者从重,后者从轻,并注意争取后者,使之回心向善,决不可一律对待。”④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指出:“除了可以和应当惩办那些为广大人民群众所痛恨的查有实据的罪大恶极的反革命分子和恶霸分子以外,必须实行对一切人的宽大政策,禁止任何的乱打乱杀。”⑤他还把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思想与政策精神简括为:“本军对于蒋方人员,并不一概排斥,而且采取分别对待的方针,这就是首恶必办,胁从不问,立功受奖。”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毛泽东又重申:“必须坚决地肃清一切危害人民的土匪、特务、恶霸及其他反革命分子。在这个问题上,必须实行镇压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即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的政策,不可偏废。”⑦同时,惩办与宽大相结合作为党与国家的基本刑事政策,贯彻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之中。
  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思想是从无产阶级改造世界改造人类的伟大历史使命出发,运用了辩证唯物论,根据反革命和其它刑事犯罪存在的不同情况提出来的。它的基本精神实质在于分清不同情况,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以便利用矛盾,分化瓦解,孤立、打击少数,争取、改造多数。它的内容,总的讲包括惩办与宽大两方面,又简称为宽和严两方面。这两方面是密切结合的,有时从宽,有时从严,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相济,不可偏废。作为基本政策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具体内容,随着同犯罪作斗争的形势的发展和实践经验的丰富又不断发展。例如建国初期指“首恶者必办,胁从者不问,立功者受奖”,肃反斗争中又发展为“首恶必办,胁从不问,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立功折罪,立大功受奖。”⑧毛泽东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思想像一条红线,贯穿于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始终,这里仅就在制刑、量刑与行刑中所起的指导作用加以研究。
    二
  毛泽东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思想在制刑中的指导作用表现在制定什么刑罚和刑罚体系同犯罪作斗争。
  首先是制定单一刑罚还是多样刑罚。犯罪分子是复杂多样的,要在处理犯罪时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就必须规定多种多样刑罚,显然单一刑罚是无法实行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列宁曾指出过同犯罪作斗争要采取多种斗争方式和手段,“在方式方法方面的多样性,可以保证生气勃勃地、胜利地达到共同的一致的目标,即肃清俄国土地上的一切害虫。”列宁还指出所谓多种斗争方式和手段如,对有的人让他去坐牢,有的人让他去打扫厕所,有的人则在其监禁期满发给一张黄色卡片让群众加以监视,有的人可进行有条件释放,使其迅速改过自新,对个别的就地枪决⑨。毛泽东继承了列宁的同犯罪作斗争方式方法多样性的思想,指出同反革命分子、贪污分子以及其他违法乱纪分子都要采取多种办法处理。他说:“对待反革命分子的办法是:杀、关、管、放。杀,大家都知道是什么一回事。关,就是关起来劳动改造。管,就是放在社会上由群众监督改造。放,就是可捉可不捉的一般不捉,或者捉起来以后表现好的,把他放掉。按照不同情况给反革命分子不同的处理,是必要的。”⑩他还指出:对贪污犯“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劳动改造),直至枪毙”(11),对反动资本家,国家应“给他们以各种必要的惩处,例如逮捕、徒刑、枪决、没收、罚款等等”(12)。
  我国1979年制定的刑法正是根据列宁、毛泽东的刑法思想,规定了多样刑罚种类的刑罚体系。有主刑五种: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有附加刑三种: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另外还规定了对外国人犯罪,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的驱逐出境。惩治军人违反职责罪暂行条例还规定了对于危害重大的犯罪人,可以附加剥夺勋章、奖章和荣誉称号。经过十几年的刑事司法实践证明,我国的刑罚种类与刑罚体系基本上是科学的,这是一个有轻有重、上下衔接、主附配合切实可行的刑罚体系,虽然有些刑种的适用对象与范围、适用条件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但是仍有存在和发挥作用的价值。
  其次,应形成以什么刑罚为中心结构的刑罚体系。封建社会的刑法是以死刑、残废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因此大量规定死刑与残废条文并广泛在司法实践中加以适用。资本主义社会是建立以自由刑为中心的刑罚体系,大量规定自由刑的条文,主张限制与废除死刑的适用。当代西方刑法学界不少人主张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为中心,缩小自由刑适用范围,有的国家司法实践也扩大了罚金刑的适用范围。国外这种刑法思潮也在我国刑法学界有所反映,在我国刑法修改完善的讨论中,有的学者提出要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的中心地位。有的还主张废除拘役与管制,认为拘役这种短期剥夺自由刑刑期短,对改造罪犯作用不大,还会交叉感染,管制执行难以落实,无人监管。我认为这些主张都是值得商確的。为了贯彻对犯罪分子的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法思想,必须有多种多样刑罚方法相结合,有轻有重,有主有附,将封闭式的刑罚与开放式刑罚相结合,将自由刑与财产刑、资格刑相结合。管制、拘役是具有开放性的刑罚方法,主要适用于轻微犯罪的,死刑、无期徒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是封闭式的刑罚,是适用于严重犯罪的,管制还是基本上不剥夺自由只限制一定自由的刑罚方法。如果取消管制、拘役,岂不剩死刑与封闭式的剥夺自由的无期徒刑与有期徒刑重刑?这不适应同轻微犯罪斗争的需要,也将我们现在的轻重适当结合的科学体系变成为一个重刑体系。关于适当扩大罚金刑适用范围并对适用条件加以完善是必要的。但是,以罚金刑代替自由刑为中心的主张是不切实际的,西方发达国家的刑法改革也还没有这么做,罚金刑对罪犯的惩罚与教育改造作用是有限的,不能随意夸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罚金刑的正效果。
  关于我国刑罚体系应建立一个什么体系的问题,国内刑法学界有两种针锋相对的主张:一种主张是要搞重刑化,认为管制、拘役等刑太轻,适用很少,可以取消,对许多犯罪规定的法定刑太低,应该提高法定刑,司法实践中打击不力,重犯、累犯、惯犯多,原因之一是法定刑轻。另一种主张是要搞轻刑化,认为我国现在的刑罚体系是一个重刑刑罚体系,不适应世界刑罚缓和化的潮流,也不适应我国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我们认为这是涉及到对刑罚修改完善的刑法指导思想的原则之争,千万不能掉以轻心。我们认为这两种主张都是走极端的因而是片面的。我国刑罚体系不是一个重刑刑罚体系,而是一个轻重结合的体现宽严相济、区别对待刑法思想的刑罚体系。任何国家的刑罚体系都不可能是只设轻刑不设重刑或者只设重刑不设轻刑的,因为任何国家都存在重罪与轻罪,因此,只用重刑或只用轻刑都是脱离实际的,是不适合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的。随着犯罪情况的变化,国家立法机关可以对刑法规定的法定刑作若干调整是正常的,如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补充规定调整某些犯罪的法定刑是完全必要的。致于犯罪发生率与重犯率高低原因之一是由法定刑轻重与打击是否有力所致的说法是牵强附会的。犯罪发生率和重犯率高低有其复杂的原因和其特殊的规律,没有从犯罪产生的土壤与条件着眼解决问题的治本办法,只靠单纯打击犯罪的治标办法是难以减少犯罪发生的。关于世界刑罚发展趋势是不是缓和化问题还值得研究,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不同,刑罚制度也不可能相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犯罪也有轻有重,不采取全方位的多种对策,一律轻刑对待也难达到有效遏制与惩治犯罪、预防犯罪的目的。
    三
  在对各种犯罪分子裁量决定刑罚中,必须贯彻毛泽东的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思想,才能正确量刑,有力地惩罚犯罪、改造罪犯与教育群众。
  马克思曾指出过对罪犯实行刑罚惩罚要考虑差别与界限,也就是要区别对待,否则惩罚就不会有效果。他说:“不论历史或理性都同样证实这样一件事实:不考虑任何差别的残酷手段,使惩罚毫无效果,因为它消灭人作为法的结果的惩罚,”“为了使惩罚成为实际的,惩罚也应该有界限”(13)。毛泽东也主张对罪犯的刑罚裁量要做到“罚必当罪”、“罪刑相适应”,因此,他强调指出:“重罪轻判是错误的,轻罪重判也是错误的”(14)。
  在量刑中必须贯彻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法思想,在我国刑法中亦有明确反映。刑法第57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刑法第58条规定了从重处罚、从轻处罚,第59条规定了减轻处罚,第32条还规定了免予刑事处分。我国刑法对反革命罪、杀人、放火、强奸、抢劫以及其他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一般都规定了重刑,情节特别严重的还规定了死刑;对一般危害性较轻的犯罪,则规定处以较轻的刑罚;对于犯罪情节较轻的,不需要判处刑罚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分,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刑法还规定了法定从宽与从严处罚的情节,每一种具体犯罪的法定刑都规定有刑种与刑度,给审判人员提供了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自由裁量余地,只要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的基础上,以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法思想为指导,掌握好量刑原则与量刑的情节,从当时的形势出发,采取科学的量刑方法,都会做出正确的量刑结论。
  对犯罪分子量刑是区别对待、宽严相济,也是为了利用犯罪分子的矛盾,分化瓦解他们,孤立、打击少数,争取改造多数。首恶、抗拒的犯罪分子是少数,胁从、坦白、立功的犯罪分子是多数。不区别对待而是一律对待,就会把胁从、坦白、立功者推到首恶、抗拒者一边去,从而壮大了罪犯的力量,增加了制裁犯罪的阻力。
  根据同犯罪分子斗争实践经验,适应斗争形势的需要,可以掌握宽严的节奏,有时强调从严的方面,有时强调从宽的方面,宽严的范围可以不同。但是,不能搞片面性或走极端,只严不宽或只宽不严。要做到严中有宽,宽中有严,宽严相济。例如,1981年以来由于社会治安状况不好,中央提出了依法从快从重惩治犯罪的方针,就是根据形势需要,在刑法指导思想上强调从严方面,在基本刑事政策上强调惩办方面,表现在刑法适用上要强调从重处罚,这是正确的,也是符合同犯罪作斗争的规律的。犯罪的变化规律是一起一伏的,因而同犯罪作斗争的对策也应该是一张一弛的。但是,在量刑中出现了一律重判和盲目长判的现象,他们不分犯罪的性质、情节、危害的不同,一律顶格或升格判,不管刑罚的社会效果。中央指出的“严打”对象是那些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但是,“水涨船高”,有的却不断扩大“严打”对象范围,从而减弱了“严打”的威力与政治效果。由于不区别对待,该严的未严,该宽的未宽,对严重犯罪打击不力,对轻微犯罪不能很好从宽,罪犯不能很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影响了改造质量,扩大了再犯率,有的罪犯出狱后再度实施恶性犯罪,使社会增大不安定因素。
  这里应着重指出的是量刑中出现的一律重判与盲目长判思想的一个认识问题,在干扰着贯彻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思想,就是对刑法的功能作用估计过高,认为刑法是万能的唯一的对付犯罪的方法,中国古代“刑期无刑”、“治乱世用重典”的影响还很大。刑法在同犯罪作斗争中有重要作用,是其他行政、经济、文化、教育等手段所不能代替的,但是犯罪与刑罚不可能用单独适用刑法的方法来消灭。犯罪的产生有其经济的与思想的根源,有其固有的土壤与条件,消灭犯罪只有通过长期的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创造条件。犯罪的减少与预防必须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程。刑法只是这个综合治理工程中的一个支柱,任何夸大刑法的作用与迷信刑法功能的认识与做法都是脱离实际的,因而也是有害的。我们在贯彻依法从重从快惩治犯罪的方针中,如果离开毛泽东的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刑法思想为指导,则会走偏方向,收不到应有的效果。
    四
  行刑即执行刑罚,是刑事司法的重要阶段,也是实现刑罚目的与刑罚的社会效果的关键环节。行刑,是各种具体刑罚内容的实现过程,即刑罚效果的落实过程。行刑必须在判决确定之后,而判决确定后何时执行应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西方国家主张教育刑论者认为,在行刑过程中,通过行刑措施如矫正劳动、行刑教育等,使受刑者建立人格尊严,建立起个人与社会的责任心,养成劳动习惯,复归社会,恢复正常社会关系。
  毛泽东的行刑改造主张是其刑法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他认为改造罪犯是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伟大事业的一部分,他在一次讲话中引用马克思的名言:无产阶级解放自己,也解放全人类,接着指出其中包括犯了罪的人。毛泽东运用矛盾转化的原理分析犯人的情况,认为在一定条件下是可以改造过来的,他曾指出:“我们相信……在无产阶级专政的条件下,一般说是可以把犯人改造过来,只有个别人改造不过来”(15)。有一次毛泽东对外宾说:罪犯是可以改造的,“问题是方针和政策问题,还有方法问题”。他还指出:正确的劳改方针是“改造第一,生产第二”,“劳动改造罪犯,生产手段,主要目的是改造”(16)。
  在对罪犯的行刑改造中,不仅要坚持贯彻执行“改造第一,生产第二”的方针,还要坚持贯彻执行毛泽东的区别对待、宽严相济的刑法思想。首先要实行分管分教,对女犯和少年犯要单独关押改造教育,对男犯也要按照犯罪性质分别编队,分管分教,其次在监改中还要区别对待、宽严相济。对不认罪服法以至有抗拒改造表现的,要严加管教,必要时对违犯监规纪律的要给予行政处分,对实施新的犯罪的,要依法予以刑法制裁。对认罪服法,有悔改表现的,要给予表扬鼓励,符合减刑与假释条件的,要给予减刑、假释。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八卷,第579页
  ②毛泽东《在第二次全国工农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③《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280页
  ④毛泽东《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的报告》
  ⑤⑦⑩(11)(12)《毛泽东选集》第五卷,第281页、第20页、第280页、第54页、第55页
  ⑥《毛泽东选集》第四卷,第1182页
  ⑧罗瑞卿《我国肃反斗争的主要情况和若干经验》1956年9月20日《人民日报》
  ⑨《列宁全集》第26卷,第388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第139~140页
  (14)毛泽东《关于镇反工作的一个批语》1951年4月2日
  (15)见1963年、1965年《人民日报》合订本
  (16)转引自《毛泽东刑事法律思想初探》第176~177页
 

 
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之二)

【出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503
【原刊页号】008-013

    一

  刑法是国家的基本法律之一,是掌握政权的阶级即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和经济上的统治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由此可知,刑法的基本内容就是由犯罪与刑罚两部分构成。任何刑法思想也不外是围绕这两个基本问题展开的,毛泽东同志的刑法思想亦是如此。
  正确认定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对被告人来说是国家对其行为的一种政治上与法律上的否定评价,用通俗的话来说即对其“列罪状”、“扣帽子”,定罪是劣行的记录,恶作的标志,被定罪的人必然要产生一种心理上的压力即威慑作用。同时,定罪总和刑罚联系在一起,定罪是刑罚惩罚的前提,刑罚惩罚是定罪的必然结果。正确定罪才能给正确量刑打下基础。
  正确定罪对于社会和被害人还可以起到伸张正义与安抚的作用,维护国家与人民的利益,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与此相反,如果不能正确认定犯罪,如将无罪定有罪、轻罪定重罪,或者将有罪定无罪、重罪定轻罪,都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对正确认定犯罪这样一个重要问题,毛泽东同志是持非常严肃、谨慎的态度的。他曾指出:“进行镇压反革命的工作,要注意讲规格,没有规格那是很危险的,要合乎标准的才叫反革命……要完全合乎标准,货真价实,硬是真反革命,不要冤枉好人。”①毛泽东同志讲的认定反革命罪要注意讲规格标准的精神,对于认定其他刑事犯罪也是适用的,也就是认定一切犯罪都要讲规格标准。
  为什么认定犯罪要讲规格与标准?用毛泽东同志的意思讲就是这样做,第一,按标准定罪,能够正确实现“货真价实”;第二,按标准定罪不会发生错误,不冤枉好人。按标准定罪就不允许随意性,各行其事。
  什么是定罪的标准?孟子说:“不以规矩不能成方圆”②。意思是要成方圆就必须有规矩,规矩是方圆的标准。认定犯罪的标准,就是认定犯罪的准则。这个准则也就是“规矩”,笼统地说就是法律,就是刑法关于犯罪的规定,具体地说,就是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
  什么行为是犯罪?什么行为不是犯罪而是合法行为?犯罪是一个阶级的、历史的范畴,因立场、角度不同和国家法律不同而不同。在国民党反动统治时期,国民党反动派站在大地主大资产阶级的立场上,把人民的反抗行为,特别是把共产党及其军队所进行的革命斗争视为政治犯罪加以镇压、他们强加给共产党以种种罪名,什么“共党”、“奸党”、“共匪”、“叛军”,为他们的镇压穿上合法外衣。他们把自己镇压、屠杀革命人民和共产党的行为,出卖民族利益的行为视为合法行为。与此相反,毛泽东同志站在民族的、人民大众的立场上,进行针锋相对的斗争,认为国民党反动派出卖民族利益、反共反人民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各个历史时期,彻底揭露了国民党反动派是“盗匪”、“刽子手”、“战争罪犯”、“卖国贼”的罪行。他指出:“以蒋介石为首的中国反动派,自1927年4月12日反革命政变至现在的二十多年漫长岁月中,难道还没有证明他们是一伙满身鲜血的杀人不眨眼的刽子手吗?难道还没有证明他们是一伙职业的帝国主义走狗和卖国贼吗?”③
  建国后,毛泽东同志指出:“在从前,在旧中国,讲改革是要犯罪的,要杀头,要坐班房。”④在新中国,“在内部,压制自由,压制人民对党和政府的错误缺点的批评,压制学术界的自由讨论,是犯罪的行为。……而这些,在资本主义国家里,则是合法的行为。……在外部,放纵反革命乱说乱动是犯罪的行为,而专政是合法的行为。这是我们的制度。资本主义国家正相反,那里是资产阶级专政,不许革命人民乱说乱动,只叫他们规规矩矩。”⑤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里,什么行为是犯罪?毛泽东同志虽然没有对犯罪概念作出表述,但是他对若干涉及犯罪的论述,表明他的刑法思想中的犯罪概念还是清楚的。他说:“什么叫‘严重违法乱纪’?就是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严重的损害,而这种损害,是在屡戒不听一意孤行的情况下引起的。”⑥他这里使用的“严重违法乱纪”一词,实际上是指犯罪行为。他还说,对于“右派分子”一般不予办罪,“只有在一种情况下除外,就是屡戒不戒,继续进行破坏活动,触犯刑律,那就要办罪”⑦。从毛泽东同志对犯罪问题论述中可以分析概括出关于犯罪概念的几个基本特征:第一,犯罪是使国家的利益和人民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行为,这说明犯罪必须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的本质特征,行为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就不构成犯罪。第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犯罪行为必须具有刑事违法性。他在谈到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时指出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制裁的“犯法”与“法律制裁”均是指触犯刑律;在谈少数人闹事时指出的“那些违犯刑法的分子”“应当法办”,以及对“行凶犯法的人”要给予“必要的法律的制裁”,都是将“犯法”“触犯刑律”的行为与犯罪行为当着一回事的。这个特征实际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在法律上的反映。另外触犯刑律要给予法律制裁,也反映了犯罪的应受刑罚处罚的特征。第三,犯罪通常是有犯意的,有主观罪过的。毛泽东同志指出的“屡戒不听”、或“屡戒不戒”、“继续活动”,是说明行为人不听劝阻与教育,是明知故犯。将以上特征结合起来可知,犯罪是严重危害国家和人民利益、触犯刑律,应该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这个犯罪概念是社会主义国家正确认定犯罪和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标准。
    二
  毛泽东同志对犯罪论述的思想是马克思主义对犯罪论述的继承与发展,是我国刑法规定犯罪概念的指导思想。
  马克思主义的创始人马克思恩格斯,在其从事创建马克思主义理论和无产阶级革命实践的过程中,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世界观,对犯罪现象的产生、本质与形式及其将来的归宿,都曾作过深刻、精辟的论述。他们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深刻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的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⑧马克思恩格斯在这里揭示了犯罪的实质是“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其表现形式是“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犯罪产生的条件与现行统治产生的条件相同,即相同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一书中又指出:“蔑视社会秩序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就是犯罪。”⑨这一句话形象生动地将犯罪的阶级性与社会性恰当地表述出来,并揭示了犯罪构成的特征。“蔑视”是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反映是有罪过的故意的行为;“最明显最极端的表现”是行为人客观行为及其危害程度的描述,即行为人破坏社会秩序达到了最严重的程度;“社会秩序”是被蔑视的对象,也是行为表现最明显最极端的侵犯客体。什么是“统治关系”?什么是“社会秩序”?这二者是否不同?我们认为统治关系就是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所确认和维护的对社会实行统治的关系,它包括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所确立的各种关系。统治关系的体现就是社会秩序,有什么样的阶级统治关系,就有什么样的社会秩序。正如恩格斯说的,社会秩序就是“由社会上一部分人积极地按自己的意志规定下来并由另一部分人消极地接受下来的秩序”⑩。由此可见,统治关系与社会秩序是一致的。维护统治关系与社会秩序,与反抗统治关系作斗争的行为和禁止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行为,就是统治阶级利益的根本所在,也就是一切统治阶级的意志表现和通过国家规定犯罪与刑罚的原因所在。
  在社会主义国家,犯罪也是反抗统治关系、蔑视与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这种行为达到了最明显最极端的危害程度。因此,毛泽东同志关于犯罪的论述,即犯罪是严重危害国家与人民利益,触犯刑律的行为,必然是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犯罪论述思想的继承与运用。值得强调的是毛泽东同志对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犯罪的论述还有了发展。这就是毛泽东同志结合了社会主义中国的情况,把犯罪所反抗的统治关系与破坏的社会关系具体化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统治关系是人民群众居于统治者,反动阶级、阶层、集团与个人居于被统治者;社会主义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社会主义国家的利益与人民的利益是根本一致的。因此,犯罪行为所反抗的统治关系与破坏的社会秩序也就集中危害国家与人民利益。刑法是国家规定犯罪与刑罚的法律,触犯刑法的行为必然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应当受到刑罚惩罚。
  侵犯统治关系和蔑视社会秩序的行为在表现程度上有所不同。一般的违法行为如民事违法、行政违法、经济违法等也侵犯统治关系,但不是反抗统治关系,也危害、蔑视社会秩序,但不是最明显最极端的蔑视社会秩序,只有犯罪是反抗统治关系,最明显最极端的蔑视社会秩序。因此,毛泽东同志讲的犯罪危害国家与人民利益,不是如同一般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危害,而是严重危害国家与人民利益的行为,并以触犯刑律为标志。
  毛泽东同志关于犯罪概念论述的思想,对我国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实践均有重要指导意义。我国197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条规定,刑法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针,第十条规定的犯罪概念,正是体现了毛泽东的刑法思想。该条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危害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破坏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破坏社会秩序,侵犯全民所有的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这个犯罪概念是将毛泽东同志关于犯罪的论述思想具体化、条文化即法律化,揭示了犯罪的本质特征,即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对国家与人民利益的危害。具体表现了我国刑法第十条列举的两个“危害”、两个“破坏”、三个“侵犯”,以及概括性规定“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显然,行为对国家与人民的利益没有造成任何危害,国家就没有必要把它规定为犯罪而予以刑罚处罚。另外,我国刑法第十条犯罪概念也揭示了犯罪的刑事违法性与应受刑罚处罚的特征,这与毛泽东同志指出的应受法律制裁和触犯刑律的犯罪特征也是一致的。因而可知,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将犯罪的阶级本质和法律形式融为一体的我国刑法第十条规定的犯罪概念是科学的,与其他国家刑法比较,对犯罪概念的规定也是完善的。
  在我国刑法对犯罪概念作出明确规定以后,正确理解与掌握毛泽东同志关于犯罪概念论述的思想,有助于贯彻实施刑法规定,正确认定犯罪。在刑法颁布以前国家法制不健全的时期,正确理解与掌握毛泽东同志关于犯罪概念的论述思想,对正确认定犯罪更具有特殊意义。在当时刑事司法实践中,能正确理解与贯彻毛泽东刑法思想最好的要算长期从事政法领导工作的董必武同志。董必武同志精辟地指出:“一切犯罪行为都是侵害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的,都是侵犯我国正在发展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它不单纯是犯罪者同被害人间的矛盾问题,而且是同国家和人民的利益相矛盾的,是同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相矛盾的。”(11)董必武同志讲的“一切犯罪行为都是侵害我们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是对犯罪本质论述的结晶,与毛泽东同志指出的犯罪是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行为是一致的,同时又作了展开,指出犯罪是侵犯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犯罪所体现的社会矛盾不是单纯犯罪者与被害人间的矛盾,而是犯罪同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矛盾,是犯罪同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矛盾。我国刑法规定犯罪与刑罚,同犯罪作斗争,不但是为了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更为重要的是维护国家与人民的利益,维护正在发展中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三
  毛泽东同志一贯指出,认定犯罪必须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这对界限有两种情况:一种是犯罪与一般违法的界限;另一种是犯罪与错误的界限。非罪的范围是很广的,如一般违法、错误以及正确合法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都会发生这些混淆界限的情况。毛泽东同志较多的是谈到要划清革命与反革命的界限、犯罪与一般违法以及错误的界限。例如在《党委会的工作方法》中指出:“我们看问题一定不要忘记划清这两种界限:革命和反革命的界限,成绩和缺点的界限。”(12)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中指出:“划清反动派和革命派的界限……。”(13)在《关于‘三反’‘五反’的斗争》中指出:“彻底揭露一切大中小贪污事件,而着重打击大贪污犯,对中小贪污犯则取教育改造不使重犯的方针”“轻者批评教育,重者撤职,惩办,判处徒刑(劳动改造),直至枪毙一批最严重的贪污犯”(14)。这里的意思是一般贪污行为,不构成犯罪,只批评教育,严重的如大贪污犯才论罪判刑。在《团结起来,划清敌我界限》中指出:“除了划清敌我界限之外,在内部还有个是非界限。……比如贪污分子大多数还是个是非问题,还是可以改造的,他们与反革命不同。”(15)在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斗争方面,毛泽东同志也指出:“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予法律制裁”(16),也就是违法严重者为犯罪,不严重者为一般违法乱纪。
  关于犯罪与工作错误或思想错误的界限,毛泽东同志在《反对党内的资产阶级思想》一文中曾指出:有的同志提出“公私一律平等的新税制”是错误的,但“新税制的错误跟张子善的问题不同,是思想问题,是离开了党的总路线问题”,张子善的问题是贪污犯罪问题。“财经贸易系统的110万干部和职工,绝大多数是好的,有少数人是不好的。这些不好的人又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反革命分子,应当清除;一部分是犯错误的革命者,包括党员和非党工作人员,应当用批评教育的方法来改造他们。”(17)毛泽东同志在谈到反革命破坏农业合作化运动的问题时指出:“对于混入合作社领导机关里的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坏分子,加以审查、清洗和处理,是完全必要的。不过清洗的必须是真正的反革分子和真正的坏分子,不能将好人或只有某些缺点的人说成是坏人。”(18)毛泽东同志还总结了历史上的教训,指出对罪与错的界限正确划分的意义并采取正确的方针。他指出,在王明为首的教条主义者当权的时候,“他们不准犯错误的人革命,不分犯错误和反革命的界限,甚至把一些犯错误的人杀掉了。我们要记住这个教训。”(19)“我们选举王明路线和立三路线这两位代表人物是表示什么呢?这是表示我们对待这种犯思想错误的人,跟对待反革命分子和分裂派(象陈独秀、张国焘、高岗、饶漱石那些人)有区别。”(20)
  毛泽东同志关于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的思想,对政法实践中认定犯罪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只有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才能正确解决定罪的问题,进而才能正确解决刑事责任与刑罚的问题。一个人的行为如果没有实施犯罪,则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与受到刑罚处罚的。从我国的刑法任务来看,要惩罚犯罪,保护人民,就必须首先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否则,如果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则不是冤枉好人,就会放纵犯罪,这样就会违背刑法的宗旨。
  董必武同志对毛泽东同志关于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思想理解是最明确,在政法实践中贯彻也是最坚决的。他曾科学地论述道:“我们要注意犯错误和犯法的区别……。错误可以批评来纠正,犯法则一定要受法庭的审判和处罚。”(21)他还指出:“必须切实分析案情,认清事件是否构成犯罪,应否处刑;行为错误而不违法,或违法而非犯罪的,不能用司法手续处理”(22)。
  彭真同志在审判林彪、江青反革命案件时,也曾强调指出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特别是其中的反革命与错误的界限。他指出:“这次审判,首先必须实事求是地区分好人犯错误与坏人做坏事,区分领导上所犯的错误与林、江反革命集团所犯的罪行,这是一条根本原则。”“为什么必须严格地把党内、人民内部的错误与反革命罪行分开?因为它们是两类根本不同性质的问题。如果不注意严格地从本质上加以区别,势必扩大打击面,误伤好人”,“反革命罪行同工作、政治错误能不能分得开?难是难,但只要认真研究事实,还是可以分清的”(23)。
  如何正确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马克思曾说过:“实际的罪行是有界限的”“犯法的一定内容就是一定罪行的界限。因而衡量这一内容的尺度也就是衡量罪行的尺度。”(24)
    从总的讲,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以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为标准。而犯罪概念的本质特征又是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因此,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看行为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与危害社会的程度。正如毛泽东同志讲到的区分贪污犯罪与一般贪污行为的界限,主要看贪污是否严重,渎职犯罪与一般违法乱纪的界限,主要看违法乱纪情形是否严重。当然,今天在司法实践中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必须按照唯物辩证法,依据刑法总则与分则规定的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要件,加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判断,以便得出正确的结论。
  注释:
  ①④⑤⑥⑦(14)(15)(16)(17)(18)(19)(20)《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200页,第411页,第158页,第428页,第438页,第54页,第68页,第74页,第90、91页,第246页,第284页,第302页。
  ②《孟子·离娄上》。
  ③(12)(13)《毛泽东选集》合订本,第1380~1381页,第1445页,第1478页。
  ⑧《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79页。
  ⑨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卷,第416页,第515页。
  (11)(21)(22)《董必武选集》第467页,第59页,第467页。
  (23)《历史的审判》第3~5页。
  (2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40~141页。


 
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之三

【出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504

  一
  犯罪原因,或者犯罪产生的根源,是由诸多因素构成的。研究和了解犯罪原因,对于认识犯罪规律、规划犯罪对策,从而有力地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改造罪犯,建设科学的刑事法学理论,均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才能正确地研究和了解犯罪原因?学术界形成的共识是必须有马列主义作指导,遵照正确的原则与科学的方法,也就是要采用辩证唯物主义与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与方法,进行系统的、综合的、动态的比较研究。这里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在强调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因果性、矛盾性、物质决定性等原理来研究犯罪原因时,不能忽视或否定关于阶级性原理,对犯罪这种社会现象进行历史的阶级的分析,否则也会背离马列主义思想的指导,脱离社会的实际情况,得不出关于犯罪原因的正确的科学的解释。
  毛泽东的刑法思想中关于处理犯罪的刑种、量刑、行刑改造与预防犯罪等一系列犯罪对策的提出与运用,都是与对犯罪原因的分析、了解分不开的。可以说没有对犯罪原因的正确分析,就不会有正确的犯罪对策,与此相联系的也不会有成功的刑事立法与司法。在今天的情况下,要做到有效地推进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实现社会长治久安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的发展进步,也必须深入地研究分析犯罪原因问题。而要正确解决这个问题又必须以毛泽东刑法思想中的关于犯罪原因论述为指导。
  毛泽东同志分析了旧中国的犯罪原因,新中国建国初期的犯罪原因,还分析了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时期的犯罪原因,并指出新旧中国犯罪原因的共同点与鲜明的本质区别,给我们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剥削阶级消灭以后阶级矛盾已不是社会主要矛盾条件下,提供了研究犯罪原因的性质与特点的新思路和和方向。
  二
  马克思、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中曾指出:“犯罪——孤立的个人反对统治关系的斗争,和法一样,也不是随心所欲地产生的。相反地,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①所谓“犯罪和现行统治都产生于相同的条件”,即犯罪产生的原因与现行统治产生的原因是相同。这里讲的“相同条件”或“相同原因”就是指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或者说社会生产方式。因为,决定社会存在与发展的条件是生产方式。马克思恩格斯关于犯罪原因的最概括的论述,是我们研究各社会犯罪原因的根本指导思想。同时,马列主义对各个社会犯罪的具体原因还有一些论述,他们认为在剥削阶级社会,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阶级剥削和阶级压迫制度是产生犯罪的总根源,剥削阶级赖以统治的国家机构是产生犯罪的温床和制造犯罪的策源地。列宁曾指出:“在这种社会里,一小撮人掠夺人民,侮辱人民。在这种社会里,贫困驱使成千上万的人走上流氓无赖、卖身求荣、尔虞我诈、丧失人格的道路。在这种社会里,必然使劳动者养成这样一种心理:为了逃避剥削,就是进行欺骗也行;为了摆脱令人厌恶的工作,就是摆脱一分钟也行;为了不挨饿,使自己亲人吃饱肚子,聊以糊口,就是不择手段,不惜任何代价也干。”②因此,“产生违反公共生活规则的捣乱行为的社会根源是群众受剥削和群众贫困”③。
  毛泽东同志运用马列主义关于犯罪原因的一些基本原理,结合旧中国的实际情况,对旧中国犯罪产生的原因作出了正确的分析。他认为中国地主阶级对农民的超经济剥削,“是中国佃农比世界无论何国之佃农为苦,而许多佃农被挤离开土地变为兵匪游民之真正原因”④。毛泽东同志在1927年撰写的《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土豪劣绅把持农村的基层政权,对农民征税派款,随意对农民施加逮捕、监禁、审问、处罚,进行极其残酷和野蛮的统治和压迫,这往往是逼迫农民进行原始的反抗行动或者自觉的革命行动的基本原因。毛泽东同志认为,哪里有压迫,哪里就有反抗。在缺乏革命的思想指导时,他们便以犯罪这种最原始的形式进行反抗。这时,他们往往被剥削阶级称为“匪”,而被劳动人民称为绿林好汉。在有革命思想指导的情况下,农民便以有组织的革命方式进行反抗。“农民在乡里造反”,很重要的一个原因,“都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迫出来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历来凭藉势力称霸,践踏农民,农民才有这种很大的反抗。凡是反抗最大,乱子闹得最大的地方,都是土豪劣绅、不法地主为害最甚的地方”⑤。
  毛泽东同志还指出反动阶级把持的国家机构是滋生贪污腐败的场所。他在《湖南农民运动考察报告》中指出:“在土豪劣绅霸占权力的县,无论什么人去做知事,几乎都是贪官污吏。”⑥旧县衙门中知事管理司法,常在办兵差、捐派钱粮和包揽诉讼上聚敛钱财,衙门差役到下面敲诈老百姓。在《论联合政府》一文中又指出:大地主大银行家、大买办阶层,“这些极少数人所形成的反动阶级,垄断着国民党政府管辖之下的军事、政治、经济、文化的一切主要机构,他们将保全自己少数人的利益放在第一位,而把抗日放在第二位。”⑦在这样的机构里面,不可避免要发生腐败现象,“利用抗战发国难财,官吏即商人,贪污成风,廉耻扫地,这是国民党区域的特色之一”⑧。在这种腐败的统治下,必然造成“民生凋敝,民怨沸腾,民变峰起的严重危机”⑨。毛泽东同志还在1947年发表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宣言》中进一步列举了国民党统治区内的犯罪状况与成因。
  旧中国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社会,社会的基本矛盾是殖民地半殖民地半封建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的矛盾和基础与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这个社会基本矛盾又集中表现在广大人民与帝国主义、封建主义与官僚资本主义之间的主要矛盾,也就是广大人民群众与国民党反动统治之间的矛盾。旧中国的犯罪是上述主要矛盾的表现之一,产生犯罪的原因必然是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经济剥削与政治压迫。在旧中国作为社会矛盾表现之一的犯罪,同整个社会基本矛盾和主要矛盾一样,阶级对抗与冲突、阶级斗争很剧烈,不可能由当时的社会制度本身来解决,而只有通过社会主义革命才能够加以解决。
  三
  新中国建立后,犯罪原因发生了重大变化。新中国实行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人民当家作主成为统治阶级,地主买办官僚资产阶级成了被统治阶级。建国初期,除了要巩固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维持社会革命秩序,恢复国民经济以外,还要解决新民主主义革命的遗留任务,即消灭封建土地制度,因此开展了抗美援朝、土地改革和镇压反革命三大运动,紧接着开展了社会主义改造。也就说新中国建立以后,首先在解决广大人民同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主要矛盾的遗留问题后,接着解决工人阶级与资产阶级这对主要矛盾的问题,这两种主要矛盾反映的阶级斗争也包括了我们同反革命与刑事犯罪的斗争,而这方面犯罪的产生是与两个主要社会矛盾有直接关系,其犯罪产生的原因有以下几方面:
  (一)国际帝国主义和国内国民党反动派的破坏与捣乱,是反革命与其他刑事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列宁曾指出:“从资本主义过渡到共产主义是一整个历史时代。只要这个时代没有结束,剥削者就必然存在着复辟的希望,并把这种希望变为复辟行动。被推翻的剥削者不曾料到自己会被推翻,他们不相信这一点,不愿想到这点,所以他们在遭到第一次严重失败以后,就以十倍的努力、疯狂的热情、百倍增长的仇恨来拼命斗争,想恢复他们被夺去的‘天堂’……。”⑩对新中国建立以后阶级斗争形势,毛泽东同志在建国前就作出了科学的分析与预测,他说:“在拿枪的敌人被消灭以后,不拿枪的敌人依然存在,他们必然地要和我们作拼死的斗争。”(11)“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派决不甘心于他们的失败,他们还要作最后的挣扎,在全国平定以后,他们还会以各种方式从事破坏和捣乱,他们将每日每时企图在中国复辟。这是必然的毫无疑义的,我们务必不要松懈自己的警惕性”(12)。毛泽东同志还根据建国以后情况分析,国内还有国民党反动派残余存在,台湾西藏还有反动派存在;在国外还有帝国主义存在,这是反革命与刑事犯罪产生的主要原因。毛泽东同志还揭露了帝国主义与国内反动派进行各种破坏与捣乱的方式,例如,帝国主义派遣走狗间谍、特务,进行造谣、煽动、挑拨离间,收集情报,暗杀等破坏活动,或内外勾结,进行土匪游击战争等等。
  (二)资产阶级及其思想影响的存在,是发生犯罪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毛泽东同志认为,资产阶级出于他们强烈发展资本主义的本性,不会完全服从我们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利用、限制、改造的政策,而是要寻找机会进行反抗的。他说:“对于私人资本主义采取限制的政策,是必然要受到资本主义在各种程度和各种方式上的反抗的,特别是私人企业中的大企业主,即大资本家。限制和反限制,将是新民主主义国家内部阶级斗争的主要形式。”(13)建国初期资产阶级进行了行贿、偷税漏税、盗窃国家资财、偷工减料、盗窃国家经济情报的所谓“五毒”等违法犯罪活动,是十分严重的,据统计私营工商业户80%~90%有这种违法犯罪活动,因此,当时开展了“五反”运动。
  资产阶级的影响还表现在当时一些国家工作人员走上腐化堕落违法犯罪的道路,其原因之一是受到资产阶级的腐蚀。毛泽东同志指出:“资产阶级一定要腐蚀人,用糖衣炮弹打人。资产阶级糖衣炮弹有物质的,也有精神的。”(14)他要求全党“必须严重地注意干部被资产阶级腐蚀发生严重贪污行为这一事实”(15),“要停止很多党员被资产阶级所腐蚀的极大危险现象”(16)。这就是针对当时的党员、干部贪污犯罪的原因而提出的,而1951年11月底发动的“三反”运动,实质就是对资产阶级腐蚀进攻的大反击。
  (三)旧社会的坏思想、坏习惯和国家机关存在的官僚主义和自由主义作风,也是犯罪产生的一个重要原因。马克思曾指出:“我们这里所说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己基础上已经发展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上、道德和精神方面都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17)列宁也说过:“在工人阶级和资产阶级旧社会之间并没有一道万里长城。革命爆发的时候,情形并不象一个人死的时候那样,只要把死尸抬出去就完事了。旧社会灭亡的时候,它的死尸是不能装进棺材、埋入坟墓的。它在我们中间腐烂发臭并且毒害我们。”(18)毛泽东同志也正确地论述了旧社会的旧思想旧习惯客观存在与影响的必然性。他说:“一个崭新的社会制度要从旧制度的基地上建立起来,它就必须清除这个基地。反映旧制度的旧思想的残余,总是长期地留在人们的头脑里,不愿意轻易地退走。”(19)由于旧思想旧习惯的存在,促使、支配某些人走上犯罪的道路。例如盗窃、吸毒贩毒、卖淫嫖娼、赌博、贩卖妇女儿童等等犯罪的发生,其重要原因就是有关旧思想旧习惯的影响。
  关于国家机关的官僚主义与自由主义,毛泽东同志曾在1951年修改中共中央《关于实行精兵简政、增产节约、反对贪污、反对浪费、反对官僚主义的决定》第五部分“三反”运动的内容时写道:反贪污斗争和反浪费斗争的开展和深入,必将接触到各方面存在着的各种程度的官僚主义和自由主义的工作作风。这种作风,是贪污和浪费现象所以存在和发展的根本原因。他还指出:“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就其社会根源来说,这是反动统治阶级对待人民的反动作风(反人民的作风,国民党的作风)的残余在我们党和政府内的反映的问题。”他还说,官僚主义和命令主义逐步减少,“混在我们党政组织中的许多坏人就可以早日清除,目前,存在的许多坏事就可以早日消灭。”(20)
  四
  1956年我国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之后,阶级关系发生了根本变化。作为完整形态的地主阶级消灭了,资本家阶级也不复存在了,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剥削制度也随之消灭。但是,社会上还存在犯罪现象,其原因是什么呢?毛泽东同志又针对这时状况作了科学分析。他认为:“革命时期的大规模的急风暴雨式的群众阶级斗争已经基本结束,但是阶级斗争还没有完全结束”(21),“还有反革命,但是不多了”(22),这就是说表现阶级斗争的犯罪,尤其是反革命犯罪仍然存在。他认为这是因为“没有肃清的反革命分子是不会死心的,他们必定要乘机捣乱。美帝国主义者和蒋介石集团经常还在派遣特务到我们这里来进行破坏活动。原有的反革命分子肃清了,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反革命分子”(23)。
  其他刑事犯罪发生的原因是什么?毛泽东同志以人民内部矛盾发生对抗的原因和人民群众闹事的原因作典型进行了具体的分析。他认为人民内部矛盾一般情况下不是对抗性的,因为社会主义国家消灭了人剥削人的制度,人民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是处理得不适当,或者失去警觉,麻痹大意,也可能发生对抗。发生对抗的原因,主要是内外反革命因素在起作用。还有我们对人民内部矛盾处理不当,如政策有错误,工作方法不适当。发生少数人闹事,“有些是由于领导上存在着官僚主义和主观主义,在政治的或经济的政策上犯了错误,还有些不是政策不对,而是方法不对,太生硬了”(24),以上诸因素再加上“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的存在。少数人闹事要完全避免是不可能的”(25)。
  毛泽东同志还运用马克思主义哲学对立统一的规律分析了人民内部的各种对立与矛盾,最后把这些对立和矛盾的方面又归结到社会基本矛盾上来,即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上面。毛泽东同志指出:在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关系已经建立起来了,它是和生产力相适应的;但是,它又还很不完善,这些不完善的方面和生产力发展又是相矛盾的。除了生产关系和生产力发展的这种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以外,还有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又相适应又相矛盾的情况。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和法律……它是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即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但是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存在,国家机构中某些官僚主义作风的存在,国家制度中某些环节上缺陷的存在,又和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相矛盾的”(26)。这些局部的暂时的矛盾状况的存在,是少数剥削分子、敌对分子与腐化变质分子以及人民内部矛盾发生激化对抗的重要原因,也就是犯罪发生的主要原因。
  毛泽东同志从社会基本矛盾的高度,以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发生对抗与闹事为例分析犯罪产生原因的主张,不仅科学地实事求是地回答了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犯罪产生的原因,还解决了一个预防犯罪综合治理犯罪的战略思想问题。为了有效地打击犯罪、减少犯罪和预防犯罪,不仅要加强同帝国主义策划间谍与渗透、颠复活动作斗争,打击重大刑事犯罪与经济犯罪的破坏活动,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抵制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还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改革生产关系与上层建筑和生产力、经济基础某些不相适应的环节,消除其中的缺陷,制定和实施正确的方针政策,如统筹兼顾,各得其所的社会政策、发展生产,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政策,健全规章制度,改进工作作风等等。
  毛泽东的上述思想还为分析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时期的犯罪原因创造了条件。对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时期的犯罪原因,毛泽东同志未来得及研究与论述,但是由邓小平等党与国家领导人所继承与发展。邓小平同志等除了仍坚持从阶级关系与阶级斗争方面分析犯罪的原因外,还从社会基本矛盾方面来分析犯罪原因。他曾指出:“我们必须看到,在社会主义社会,仍有反革命分子,有敌特分子,有各种破坏社会主义秩序的刑事犯罪分子和其他坏分子,有贪污盗窃、投机倒把的新剥削分子,并且这种现象在长时期内不可能完全消灭。同他们的斗争不同于过去历史上的阶级和阶级斗争(他们不可能形成一个公开的完整的阶级),但仍然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阶级斗争,或者说是历史上的阶级斗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的特殊形式的遗留。”(27)邓小平同志的论述,揭示了现阶级我国犯罪与阶级斗争的关系,犯罪中一类是表现为敌我矛盾如反革命与严重刑事犯罪,是阶级斗争的直接表现;另一类是人民内部矛盾,其中有阶级斗争的反映。我们既要反对阶级斗争扩大化的观点,又要防止阶级斗争熄灭论的观点,在分析犯罪原因时与阶级斗争联系起来。在一定范围内还存在阶级斗争的观点,已被我国打击刑事犯罪斗争的实践所证实。
  其次,十年动乱的后遗症,外来资产阶级腐朽思想和作风的侵蚀,也是犯罪现象持续增长的原因。1976年粉碎“四人帮”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迅速把党与国家的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然而犯罪案件并未减少,而是持续增长,社会治安出现非常状况。邓小平同志指出:“这种现象有它的社会历史原因,主要是十年动乱的后遗症,同时也是由于外来资产阶级思想的腐蚀。”(28)
  邓小平等同志还从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以及上层建筑方面存在的问题来分析犯罪产生的原因。例如邓小平同志讲,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与他们法制观念缺乏和文化素质太低有关(29)。彭真同志讲经济犯罪长期存在和猖狂的原因是:一是我们的社会生产力还很不发达;二是经营管理制度还不够完善;三是林彪,“四人帮”的余毒未消,党风不正,社会道德风尚不好(30)。陈云同志讲,经济犯罪得以发生的重要原因,是“同我们放松思想政治工作、消弱思想政治工作部门的作风和权威有关。”(31)
  当然,以上是从主要方面就整体而言来分析犯罪原因,如果从多层次多角度全方位地来研究犯罪产生的原因,把犯罪原因作为一个系统工程,还可以作出不同论述,这既是刑事法学深入发展的需要,又是综合治理犯罪的实践需要。
  注释:
  ①《马克思恩格斯》第3卷,第379页。
  ②《列宁全集》第26卷,第385页。
  ③《列宁全集》第25卷,第450~451页。
  ④《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第33页。
  ⑤⑥《毛泽东选集》第1卷,第12,第29页。
  ⑦⑧⑨《毛泽东选集》第3卷,第994页、第995页、第997页、第994页。
  ⑩《列宁全集》第28卷,第235~236页。
  (11)(13)(14)(15)(16)(19)(20)(21)(22)(23)(24)(25)《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5、04、53、73、376~378、365、353、374页。
  (12)《毛泽东选集》第4卷,1432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9卷,第21页。
  (18)《列宁全集》第27卷,第407页。
  (26)(27)《邓小平文选》(1975~1982年)第155页、第345页。
  (28)邓小平《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增订本)第135~136页。
  (29)转引孙瑞鸢编写《三反五反运动》,新华出版社1991年版,第18页。
  (30)《彭真文选》(1941~1990年)第426~427页。
  (31)《陈云文选》(1956~1985年)第306页。


论毛泽东的刑法思想(之四)
【出处】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 199505

    一
  毛泽东同志的刑法思想的基本出发点和归宿,在于有效地侦破犯罪、惩罚犯罪、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以便保持社会安定,实现无产阶级改造社会、改造人类的历史使命,建成社会主义与共产主义的最终目的。而要实现这个目的,他认为,推翻剥削阶级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是根本的条件,因为有了崭新的社会制度和人民的政权,才能组织起强大的力量,采取有效的措施去惩罚犯罪,减少犯罪,改造罪犯和预防犯罪,并消除犯罪的根源。毛泽东指出:“一切事实都证明:我们的人民民主专政的制度,较之资本主义国家的政治制度具有极大的优越性。在这种制度的基础上,我国人民能够发挥其无穷无尽的力量。”①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与力量表现在:一方面人民起来组织了自己的国家,便能够有效地运用国家机器的力量,侦破犯罪、惩罚犯罪和改造罪犯,有效地制止犯罪分子的各种破坏,控制其犯罪活动;另一方面人民的国家又能采取各种正确的政策与方法,通过发展社会主义物质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消除犯罪产生的土壤与条件,有效地预防犯罪。
  从对犯罪的对策来看,将前述两方面结合起来,既惩罚犯罪又预防犯罪,可以说是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毛泽东同志虽然没有明确提出标本兼治综合治理的主张,但其思想内容却是完全符合党中央治理犯罪的这一战略决策,或者说毛泽东的这一刑法思想为党中央的决策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毛泽东同志曾对我国犯罪产生的原因,特别是生产资料所有制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犯罪产生的原因作了科学的实事求是的分析,从而在此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犯罪对策。他指出:“没有肃清的反革命分子是不会死心的,他们必定要乘机捣乱。美帝国主义者和蒋介石集团经常还在派遣特务到我们这里来进行破坏活动。原有的反革命分子肃清了,还可能出现一些新的反革命分子。……不管什么地方出现反革命分子捣乱,就应当坚决消灭他。”②“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③对反革命分子与其他犯罪分子的打击、惩办,可以分化、瓦解犯罪,惩罚、震慑犯罪分子,以便伸张正义,压抑邪气,使犯罪分子慑于无产阶级专政的威力,促使他们投案自首。我们对犯罪分子的惩罚又不是单纯惩罚,而是通过对多数犯罪分子进行惩罚,实行劳动生产与政治思想教育相结合的改造,把他们改造成为新人,使他们不再犯罪,从而达到特殊预防的目的。另外,通过对犯罪分子的惩罚,也可以警戒、教育社会上那些可能犯罪的分子,使他们认识到犯罪的危害性,悬崖勒马,打消犯罪动机,从而达到一般预防的目的。对于人民内部,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也可以起到教育、警惕作用,并鼓舞人民群众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积极性。1953年开展反对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斗争中,毛泽东又指出:“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以法律的制裁,……最严重者应处极刑,以平民愤,并借以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④毛泽东的这方面指示,到目前均有现实意义,我们在严惩严重的经济犯罪和严重的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中,也是采取惩罚少数,警戒、教育和挽救多数的方针。
  应该指出的是,对犯罪分子的惩罚改造,对于维护现实的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保障改革开放与社会主义建设的顺利进行是非常重要的,因而是不可忽视的。但是,打击、惩罚犯罪是针对已发生的犯罪的情况采取的措施,更主要的是在犯罪未发生的时候,如何做好预防工作。这种预防工作不是“亡羊补牢”式的预防,而是事先预防,是“防患于未然”,或者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我们必须将“打防结合”起来,只“打”不“防”或只“防”不“打”都是片面的,效果是不好的。正如邓小平同志指出的:“我们对刑事犯罪的打击是必要的,今后要继续打下去,但是,只靠打击并不能解决根本问题,把经济搞上去才是真正治本的途径。”②毛泽东同志从更加广阔的范围考虑犯罪预防,主张从多方面着手消除那些易于造成犯罪的原因,特别是犯罪产生的土壤与条件,采取综合的方法治理犯罪这种“综合症”。
    二
  毛泽东同志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分析了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的各种对立与矛盾,最后又把这些对立与矛盾归结到社会的最基本的矛盾关系上面,即生产关系和生产力、上层建筑和经济基础的矛盾上面。由于社会基本矛盾的存在,是我们不能完全防止某些社会成员腐化变质和杜绝极少数剥削分子、敌对分子产生的重要原因,也是激化某些人民内部矛盾,使之发生对抗形成犯罪的重要原因。这也是全面地、综合地分析了犯罪产生的客观原因得出的认识。毛泽东在阶级斗争形势发生重大转变的时机,针对闹事的问题,不仅从帝国主义和国内反动派方面,而且从社会基本矛盾状况,说明导致社会不安定的因素,导致人民内部发生局部的、暂时的对抗的因素,以及导致某些犯罪现象发生的因素,从而科学地、全面地解决预防犯罪的战略问题。为了有效地预防犯罪和减少犯罪,不仅要继续打击帝国主义的颠覆、渗透和间谍等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打击国内的各种严重犯罪活动,抵制剥削阶级的思想侵蚀;同时,还要大力发展生产力,改革生产关系、上层建筑和生产力、经济基础某些不相适应的环节,消除其中的缺陷,制定正确的方针政策,改进工作作风等等,以便综合治理犯罪,预防犯罪,从根本上减少和消灭犯罪现象。
  社会主义社会初级阶段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力的矛盾,这个主要矛盾决定我国将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着贫困现象,而贫困无疑是引发犯罪的一个因素。从历史上看,饥荒往往是大动乱的重要原因。因此要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必须大力提高生产力,首要的是提高农业的生产力增产粮食,保证人民有饭吃,就会减少动乱,减少犯罪、使社会稳定。毛泽东不止一次地强调“全党一定要重视农业”,“农业搞好了,农民能自给,五亿人就稳定了”,“有了饭吃,学校、工厂少数人闹事也不怕”⑥。邓小平同志指出,从根本上治理犯罪问题,“主要地当然还是要靠积极的、根本的措施,还是靠发展经济、发展教育,同时也要依靠完备法制”⑦。
  在生产关系方面由于允许个体经济、私营经济及外资企业的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这些非社会主义经济的消极因素也会滋生犯罪,生产关系改革中的矛盾与冲突以及无序状态也会成为犯罪产生的因素。这方面的问题,必须采取正确的政策并在改革与发展中加以解决和完善。
  在上层建筑领域中,不仅有资产阶级思想侵蚀,还有封建主义影响,具体的主要表现是个人主义、利己主义、拜金主义和色情文化等等,是犯罪产生的一个普遍的经常的原因。对这方面的对策是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工作,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抵制资产阶级思想和封建思想的侵蚀。毛泽东指出,各行各业“都要加强政治思想工作,……不搞政治思想工作很危险”⑧。他还主张在意识形态方面,要对“毒草”、对非马克思主义的东西进行批判,提高人们的鉴别能力;同时,也需要把一切毒草、把一些非马列主义的东西让人民群众见识见识,让他们增强免疫能力。毛泽东同志还指出:“有了人民的国家,人民才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和在全体规模上,用民主的方法,教育自己和改造自己,使自己脱离内外反动派的影响(这个影响现在还是很大的并将在长时期内存在,不会很快消灭),改造自己从旧社会得来的坏习惯和坏思想,不使自己走入反动派指引的错误道路上去,并继续前进。”⑨这些思想对今天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消除犯罪产生的思想原因,仍不失重要的指导意义。
  应当指出,在认识与解决毛泽东同志提出的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矛盾,消除犯罪原因的时候,必须有辩证的全面的观点,采取全面的政策,反对孤立片面的认识问题和采取极端的政策,用今天的邓小平同志的提法就是要“两手抓”,即一手抓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一手抓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两手抓两手都要硬,不能一手硬一手软。从犯罪产生的原因的客观规律来看,任何犯罪的产生都有经济原因与思想原因,只是这两种原因谁表现突出,在实际形成犯罪中都是同时存在、结合或交叉进行。因此我们在认识犯罪原因与采取犯罪对策时也必须“两手抓”或两者并举。
  从上可知,毛泽东同志的犯罪对策,除了继续坚持打击犯罪以外,针对社会基本矛盾与主要矛盾形成的犯罪原因,要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和社会主义的上层建筑,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解决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不相适应部份,以便从根本上预防与减少犯罪的发生。
    三
  在我们国家社会矛盾有两类,一类是敌我矛盾,一类是人民内部矛盾。作为社会主要矛盾的阶级矛盾已经解决的今天,社会矛盾表现为敌我矛盾的是少数,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的是多数。因此,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问题,是一个总题目。犯罪现象除了可以表现为敌我矛盾犯罪外,就是大量地表现为人民内部矛盾犯罪。因此,在预防犯罪中应单独研究采取何种政策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防止人民内部矛盾激化,并发生对抗转化为犯罪。
  对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毛泽东同志指出,要用民主的方法、讨论的方法、批评的方法即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而不能用强制的、压服的方法去解决。这种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民主方法,具体化为一个公式,叫做“团结—批评—团结”。用这个方法去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必须划清是非界限。在多数情况下划清了这些界限,就能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防患于未然,或者将犯罪消灭在萌芽状态,不会使人民内部矛盾激化以致对抗发展为犯罪。例如一般人民内部纠纷,就要用说服教育的方法调解;一般违法行为可用治安处罚、民事处分等方法解决,目的是为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对于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人民内部矛盾,要给予必要的法律制裁,但也是作为说服教育的辅助手段,同对敌我矛盾犯罪法办的专政性质仍有区别。
  为了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矛盾,预防犯罪,需要实行一系列的正确政策与采取正确的方法,在这些政策中有一个社会政策最重要,这就是统筹兼顾,各得其所的社会政策。这个政策之所以是一个好的社会政策和预防犯罪的政策,因为这个政策兼顾了各阶层的经济利益和生活保障,以便消除社会不安定的因素。毛泽东指出,这个政策的基本要求就是要对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有一个适当的安排,提供就业的机会和基本的生活保障。他说:“民主党派保留下来,长期共存,对它的成员给予安排。”⑩“又比如城市青年,或进学校,或者到农村去,或者到工厂去,或者到边疆去,总要有个安排,对那些全家没有人就业的,还要救济,总以不饿死人为原则。”(11)“对于反动阶级和反动派的人们,在他们的政权被推翻以后,只要他们不造反,不破坏,不捣乱,也给他们工作,让他们活下去,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12)“包括把国民党的军政人员包下来,连跑到台湾去的也可以回来,对反革命分子,凡是不杀的,都加以改造,给生活出路。”(13)总之,统筹兼顾,各得其所的方针是一个“调动一切积极力量,建设社会主义”的战略方针,也是一个使“乱子出得比较少”的方针,高度地体现了社会政策与预防犯罪的刑事政策的统一。这一政策对于我们发展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保险等保障事业,减少社会不安定因素,促进社会稳定,保障改革与发展有重要现实指导意义。
  注释:
  ①②③④⑥⑧⑩(11)(13)《毛泽东选集》第5卷,第50、378、366、360、357、339、395、353、340页。
  ⑤《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89页。
  ⑦《邓小平文选》第3卷,第218页。
  ⑨⑩《毛泽东选集》第4卷,第1413~141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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