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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改革  国企职、成、幼教师是最无辜的牺牲者

火烧 2009-12-04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国企退休职、成、幼教师呼吁依法落实教师法待遇,维权万言书指出政府应依据法律保障退休教师合法权益,强调法治与公平正义,要求政府维护法律尊严与社会和谐。

国有企业退休教师 维权万言书

    请倾听我们发自心底的呼声:我们的国家是否要构建一个法治国家?我们的政府要不要依法行政?依法行政是法治政府的基本行为准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为什么要把教师分成“三、六、九”等?国企办职业教育属于国家办学,对国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历史贡献,国家应该不应该对这些退休的老教师负责到底?为什么对在国有企业中从事教育工作的退休职、成、幼教师拒绝落实教师法规定的待遇,公然损害他们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基本大法《教师法》长达16年不能在国企中全面贯彻落实,阻力究竟在哪里?如果政府的政策、决定、文件与《教师法》规定相抵触,政府该怎么办?作为最高立法与监督机构的人大该怎么办?我们又该怎么办?要不要尽全力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崇高信誉?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你们认为我们下面所诉合情、合理、合法,就请采纳我们的建议,为我们这些风烛残年的国企退休教师做个公断:政府必须依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维护和落实国有企业职、成、幼教退休教师的法定退休待遇!这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需要!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唤!这是法治的呼唤!这是良心的呼唤!

 我们祈盼公平、公正、法治和尊严,我们期待国家的长治久安。

     (一)历史作证  国企教师是我国教育的功臣,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奠基人

     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原因,我国对教育的投入虽然在逐步增加还是远远不够的。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对教育投入之少是世界罕见,只占国民生产总值的2-3%,比非洲穷国都少,低于世界平均5%的水平,低于联合国要求的6%,只占GDP的百分之三,在120个国家的排序中位于第96名,是世界上对教育投资最少的国家之一。早在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明确提出:“逐步提高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在本世纪末达到4%”。但是,迄今为止,“4%”的政策目标仍未实现。

新中国最初普及小学尚且有困难,如今发展到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的时代,得益于“两条腿走路”的基本国策。“以国家办学为主体,充分调动社队集体,厂矿企业等方面办学的积极性,还要鼓励群众自筹经费办学。”

 职业教育是我国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

《宪法》第十九条:“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国家鼓励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依照法律举办各种教育事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更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国企办学,国企教师在中国教育史中的地位。

仅就手中资料统计,从1980年到1996年,国家一共出台了15部法律、法规(不含地方法规),规范国企办学。截至1998年,全国企事业单位总共举办1.9万所普通中小学,占全国普通中小学总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国企办学约占企事业办学的90%左右,计1.7万所,在校生731.7万人,教职工62.6万人。考虑到中等、高等职业教育,成人教育,职工培训,主要由国企办各类学校完成,国企办学之于中国教育事业,可谓居功至伟。

国企办职业教育这台大戏,主角当然是国企教师。他们中绝大部分是由大专院校派遣,国家人事部门分配到国企任教的,或者从生产第一线抽调既有理论又有实践经验的科技人员担任专业课教师,从普通中小学抽调优秀教学骨干担任基础课教师。
人民这些教师献身于国家的教育事业,他们的人事档案可以作证;他们的法定身份是教师,不是工人,不是工程技术人员,国家为他们颁发的《教师证》可以作证;他们的从业资格,丝毫不逊色于其他学校的同行。据有关资料报道,“国企教师的学历合格率一般都高于当地中小学”。他们的贡献,特别是职教教师的贡献,更有理由受到国家的称赞。国企教师是我国基础教育的功臣,更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奠基人。

1984年4月27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职工教育管理委员会、国家经委关于加强职工培训、提高职工队伍素质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84〕33号)是这样描述国企职工教育和职工培训的:“一九八一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职工教育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下达后,职工培训进展较大,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企业办学面已达到70%左右,三分之一的职工参加了各种形式的政治、文化、技术、业务学习。经济部门的干部九百多万,已轮训一半左右,其中县属以上企业的领导干部已基本轮训一遍,并开始向系统的专业培训方向发展。三千多万青壮年职工的文化、技术补课工作已全面铺开,到一九八三年底,累计已有40%左右补课合格,大多数达到了所使用的教学大纲的要求。另外,接受各种类型职工高等教育的有一百多万人,接受各种类型中等专业教育的有一百一十多万人,已为企业输送了一批各级各类人才。职工队伍的思想政治素质和文化技术素质有所提高,在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八字方针,完成前几年国民经济计划中,发挥了积极作用。上海石化总厂靠智力开发起飞,几年来通过培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的职工由19.5%上升为71.2%,小学文化程度的由80.5%下降到28.8%,还培养了大、中专和技校毕业生三千多人,促进经济效益逐年提高,五年实现税利二十五亿元,为建厂投资的116%。不少企业在连年亏损的情况下,从培训职工入手,促进了产品质量提高和成本降低,使企业摆脱困境,转亏为盈。”
    毋容置疑,国企教师是我国基础教育的功臣,更是我国职业教育的奠基人。

(二)国企改革  国企职、成、幼教师是最无辜的牺牲者

     国企为什么要分离办社会职能?国企办社会,使之不堪重负,就是原因之一。据统计,国企各种非生产性的资产总和占国企总资产的35%—40%左右。此外,国企还要承担各种社会摊派费用。据专家分析,中国企业税与费的总体负担已占到国民生产总值的25%到30%,超过了发展中国家的平均水平。(摘自 《今日财富》2008年9期 《分离国有企业办社会职能问题初探》)

     企业办社会职能分两大类:公益型和福利型。类型不同,分离解决的办法也应该不同。公益型职能如公、检、法的职能和教育的职能,本来就属于政府的职能,不属于企业的职能,分离这些职能,政府应该无条件接受。福利型职能可以转化为经营型职能,分离此类职能,成本最少,难度也应该最小。

     分离企业办社会职能难度最大者,当属分离企业办各类学校。我们说它难,并不是办法不好想,而是认识不统一,政策不明确,尤其是利益存在冲突。在减轻企业负担的同时,加之国家对地方财政投入不足,会增加地方财政的负担,就影响地方政府短期目标的实现。而计划经济下形成的国企职教体制与企业的经营目标,在很大程度上是相悖的。分离国企办学校所涉及的人数和固定资产最多,工作量最大。国企办学几乎无所不包,幼儿园、中小学、 职高、中专、技校、党校、职大,应有尽有。因而遗留问题最多,上访、申诉的人数最多,持续的时间也最长。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组织编写的《教育法律问答》一书中指出:“国家办学,主要表现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使用国家教育经费办学,其中包括教育行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一些国有企业、事业组织及社会团体,利用国有资产和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因此,国企办学属于国家办学,国家必须对国企中的教师负责到底。                                    

 国企办学,严格讲,是企业帮助政府,而不是政府帮助企业。企业分离办学职能,正是政府恢复办学职能的常态。可现在都成了企业自己的事了。政府要把企业中的学校分离出去,却又不愿意在财政予以足够支持,从而就产生了许多矛盾。企业认为:企业把曾经付出巨大代价,辛苦建立起来的学校及全部资产无偿划转地方政府,还要在几年之内每年拿出一笔钱来,帮助政府过渡,企业觉得吃亏太大,不乐意。改革的成本究竟应该由谁承担?国家办教育,政府应当负什么责任?

  

 国有企业从2004年开始移交所办普通中小学(省属、市属国企要早些)。普通中小学的问题总算解决了,教师待遇提高了。最惨莫过于国企办职、成、幼教师了。2004年距今6年了,国企办职业教育却倍受歧视,没有人关心教师的待遇,政府把国企中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排斥在《教师法》之外,使他们的精神利益,物质利益受到严重伤害,令教师心寒,积极性不高。教师愿意走的,可以买断工龄,自谋出路;不愿走的,可以留在企业,和以往一样,视同辅助工种,比一般工人待遇还低。而且,遇上企业改制,国企变民企,老板认为办学不划算,下岗也是迟早的事。谁来为国企中从事职业教育的教师主张合法权益?

我国的职业教育存在多头管理,规模小而分散,投入不足,教学力量不足,设备老化;国企中的大量教学设施闲置、荒弃,教学骨干流失,缺乏有力的政策支持,任其自生自灭。国企分离办社会职能,各级领导最关心国有资产是否流失(尽管照样流失),最容易忽视的却是职工的基本权益。国企办职业教育成了烫手的“山芋”,政府不管,企业不爱,绝大部分学校已经解体,留下的也处境艰难,招生难,分配难,效益差。这无疑对我国职业教育产生了很大的冲击。
   

现在,国企中退休的职、成、幼教师的处境更惨。国企退休职、成、幼教师的待遇只有政府所办学校可比教师的一半甚至三分之一,国企退休职教中的一个大学教授,高级教师的退休待遇,竟然不如普通中小学一个门卫工人,而且差距仍在不断扩大!他们是教师,依法落实他们的待遇问题,本着“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主体本是国家,不是企业,与企业分离不分离根本无关。根据我国的保险制度,社会保险费的分担主体是国家、企业和个人,雇主雇员双方供款、政府负最后责任。决定退休教师养老金标准的责任人,还是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工资和物价变动等情况,国务院适时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国家有关部委的所谓“解决你们的问题有难度,主要是改革成本不落实”。怎么“落实”?难道还要企业再拿一大笔钱,请企业把别人家的老人养起来?为了党和国家的教育千秋大业,国企承负过太多的社会职能,奠定了我国职业教育的基础,为我国教育事业和国民经济建设作出了历史性的巨大贡献,党和国家不应该忘记他们的功绩。为了分离移交普通中小学,企业已经付出相当代价,而分离移交职、成、幼等其他学校的教师,绝非企业独力所可为。当此之际,国家不施以援手,谁能助企业一臂之力?帮助国企,无异回馈国企,此时不助,更待何时?难道还要企业中的退休职、成、幼教师继续处于受歧视的不公平境地吗?把企业中退休的职、成、幼教师当做“皮球”,踢来踢去,良心何在?谁来为他们的合法权益负责?
    

全国1400万教师,国企教师60余万,其中国企退休的职、成、幼教师能有几何?何以将他们弃之于不顾?对此,国资委的答复是:你们“既是企业职工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教师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教师应享有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也享有教师的合法权益,他们的待遇应由举办企业按照企业的实际情况决定。”如此说来,国企退休职、成、幼教师是“双头怪物”,究竟是教师还是工人,关键时候得国资委说了算;享受教师待遇合法,享受工人待遇也合法,给你什么待遇都合法,就别拿教师身份说事了。《教师法》的规定,在政府的眼里竟然变成了可以任意揉搓的“面团”。

这个答复,表面上是承认了国企退休教师也是“教师”,实际上是否定了国企退休教师的“教师身份”!这是严重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教师法》明确规定幼教、普教、职教的教师同属于“中小学教师”范畴,更何况在企业中,普教与职教之间并没有一道不可逾越的鸿沟,其教师是根据企业教育的需要,职教与普教之间发生工作调动是经常的,有的教师一直从事普通中小学教育工作,只是在移交前被调动到职业教育的学校工作并退休,于是就一步“入地”;也有的教师在移交前由职教调到了普通中小学任教、或者是退休,于是就一步“登天”…… 一个在“天上”,一个在“地下”? 一个本来从事理到法理都再清楚不过的问题,为何要把它人为的复杂化,弄得乱象环生,民怨鼎沸?!这显然是政府政策失调造成的。一部《教师法》,待遇两重天!它的合理性、合法性究竟在哪里?

这个答复,混淆了办学主体,有意回避政府应承担的责任。国企办学既然是国家办学,其退休教师和国家存在一种事实上的终身合同关系。不按教师付酬,就是违约,就是违法。哪有以教师身份聘用,按工人身份付酬的“买卖”!政府的公信力,必将受到国人极大的质疑。在企业分离普通中小学的过程中,为什么不兼顾国企退休职、成、幼教的合法权益?为什么要人为制造矛盾,把教师分成三、六、九等?这些极不合理的怪象,显然是国家政策失调造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三十二条规定: 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 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八十一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我们认为,任何文件(包括中央和地方的文件及规定)都必须以《教师法》为准绳,为依据,不能曲解、肢解、践踏《教师法》。一部好好的《教师法》竟被执行得五花八门、支离破碎、矛盾百出,到底是谁的责任?制定法律并具有监督职能的全国人大,要不要认真地检查一下《教师法》的执行情况?要不要对违法者予以追究并强制更正过来?谁来对违法者实行问责?
   

从1980年到1996年,国家在有关国企办学的法律、法规中,肯定了国企对于中国经济、中国教育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还一再承诺改善国企教师的生活条件,提高他们的工资待遇。我们理解国家有困难,但是,国家可以一次食言,两次食言,但不能次次食言啊。我们都退休了,有的人已经含愤离去,难道国家还不准备兑现对我们的承诺吗?解决国企退休职、成、幼教师的法定待遇问题,政府究竟是缺钱?缺智慧?还是缺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良心?

  

 国企办学对国家教育的贡献,可谓绝无仅有。作为中国职业教育的奠基人,国企职、成、幼退休教师所受到的不公,也算是绝无仅有。我们认为,国企退休职、成、幼教的法定身份是教师,其历史功绩不可抹杀,不应受到歧视,这是社会公平正义的呼唤,这是法治的呼唤,这是良心的呼唤。各级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应该责无旁贷地,依据《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尽快落实他们的退休待遇。如果解决不当,注定将成为我国法制建设史和教育史上的一大无法弥补的遗憾。

    (三)教师法  立党为公,执政为民,重视教育的试金石

     1993年10月31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签发主席令颁发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这是一个划时代的文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依法治国,依法治教的里程碑,是维护教师合法权益的根本大法。

    “第二条 本法适用于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教师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第二十五条 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建立正常晋级增薪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条 教师退休或者退职后,享受国家规定的退休或者退职待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适当提高长期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小学退休教师教的退休金比例。”

“第四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各级各类学校,是指实施学前教育、普通初等教育、普通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普通高等教育以及特殊教育、成人教育的学校。”

“(三)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依据《教师法》,国企职、成、幼教师属中小学教师,同政府办中小学教师工资等待遇相同;依据《教师法》,国企退休教师终身从教,事实确凿,法律依据清楚,应依法享有公办退休教师同等待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应受到歧视。

为了贯彻落实教师法,国务院还专门发了文。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通知(1993、11)中明确指出:“教师法的公布与实施,对于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维护教师的合法权益,加强教师队伍建设,促进教育事业乃至整个社会经济发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实施教师法的主要责任在各级人民政府。”“以提高教师的素质、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为重点,全面贯彻落实教师法。”“要将教师法的贯彻实施与目前进行的工资制度改革结合起来,确保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或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各级教育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要配合同级人大常委会,对《教师法》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将贯彻落实的情况及时报告国务院和教育主管部门。为系统检验贯彻落实《教师法》的成果,国务院将于一九九四年上半年组织检查。”

2005年,教育部文件《关于加快发展中等职业教育的意见》指出:“对于举办职业教育的企业,各地要在...教师待遇等方面给予与政府举办的学校相同的政策。”

必须指出,《教师法》颁行16年来,国资委,财政部从未在国企全面贯彻落实《教师法》。面对国企教师的质问,国资委,财政部总是以种种借口替自己辩解。

     国资委一位负责人曾说:“如果教育部承认你们是教师,我们立即兑现你们的待遇。”当教育部以书面文字的形式承认国企职、成、幼教退休教师是教师时,这位负责人就“失踪”了。

     国资委给两会委员、代表关于解决国企退休职、成、幼教退休教师待遇建议的答复称:“经商财政部,目前实际操作难度大,且易引发新的不平衡。”

难道有“难度”,怕“引发新的不平衡”就可以不落实法律的规定吗?如果落实法律的规定就会“引发新的不平衡”,那么,究竟是法律有问题还是政府有问题?毛泽东同志讲过一句话,最能切中时弊。“世界上怕就怕‘认真’二字,共产党人是最讲认真的。” 

最讲认真,也就是最讲责任。政府官员的责任是什么?依法办事!为党,为国,为民负责!四川、新疆、铁路系统及许多基层企业等均依法妥善解决了国企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含国企办职、成、幼教师)的待遇问题,是与时俱进,依法行政,切实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正确做法。事实证明,对国企退休教师的待遇久拖不决的种种借口都是站不住脚的!!依法办事,是国泰民安之本;有法不依,是天下动乱之祸根。借口“没有政策”或曲解上级的红头文件,而拒绝执行国家的法律,是“人治”的传统思维在作怪,是对法律的蔑视与践踏!

通过6年20余次的进京上访,我们渐渐明白一个道理:中国不缺法律,法规,政策,思想,理论,中国最缺恭行不悖的执法者。

(四)〔2004〕9号文  无心之错,还是本应如此

     2004年1月20日由国务院办公厅签发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国有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9号),从字面看,确是一部不可多得的好政策。政策必须符合法律,必须符合实际。9号文开宗明义:“由于企业办中小学教师工资及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办中小学不尽相同,造成大部分国有企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规定,为妥善解决上述问题,现通知如下”,“对已经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所办中小学,其退休教师仍留在企业的,由企业按照《教师法》的有关规定,对退休教师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退休金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所在企业予以计发。”“尚未移交地方政府管理的企业办中小学,其在职教师的工资和退休教师的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低于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的,由企业按政府办中小学同类人员标准计发。”

   

 按理,9号文可以全面为国企教师,包括职、成、幼退休教师落实《教师法》,一举解决困扰国企退休教师多年的老大难问题,算得上“久旱逢甘霖”。孰料文件一发,竟然乱象环生。

     四川两级政府一次性解决了省属、市属所有国企教师工资和退休待遇问题,囿于权限,把央企教师撂在一边。此外,铁路系统,新疆,广东省江门市,广西华侨农场,江西省弋阳县,湖南苗家土家族自治州,福建省龙岩市,安徽省淮南市,陕西省咸阳市,广州市,内蒙古第一机械制造厂,吉林省通钢集团,吉林省林业系统等所属学校的职、成、幼教师也同普通中小学一起一并移交了地方政府,全部按《教师法》的规定落实了国企办全体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有些单位看着中央不管,地方政府也不管,不忍心再让自己的教师受委屈,便自己掏钱请政府为他们落实《教师法》。长春一汽与长春市政府2009年6月15日签订协议,一汽向长春市政府缴纳2.5个亿,作为政府接纳在职与退休的技校、职高,工大约1000教师的条件。政府从2009年9月29日开始依据《教师法》兑现了退休教师的待遇。结果,正教授月退休金4400元,副教授月4000元,教师的待遇显著提高。

有些企业解决了原在普通中小学工作过的职、成、幼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如兵器工业系统的:西安秦川厂,辽宁省葫芦岛市的锦山厂,辽阳市的庆阳化工厂,河南的济源特钢厂。

更多的地区,在国资委的干涉下,仅仅落实了国企普通中小学教师的待遇问题。国资委干涉国办发〔2004〕9号文的执行,有事实为证:吉林省在(吉政办发〔2005〕36号文)中提到:“关于落实(国办发〔2004〕9号)时,国务院国资委就有关问题给予了明确答复,将企业办中小学退休教师界定为地方企业兴办的全日制普通中小学中任教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中小学教师”。 2004年9月末,湖北省政府准备出台落实9号文件的具体政策的时候,国资委派人去武汉做工作,致使湖北省落实9号文件,拟全部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的具体措施胎死腹中。结果,全国大部分地区仍然把国企退休职、成、幼教师排除在外。

如此混乱的落实《教师法》,落实国办发(2004)9号文,令人大跌眼镜。对于国务院的文件,各行其是,五花八门的执行,不知新中国60年来能有几例?

有一种解释:国务院制定9号文,原本就是解决普通中小学,打字的时候,把“普通”两字给漏掉了?打字错了,校对,审核都大意了?对这种滑天下之大稽的说法,我们嗤之以鼻。说9号文只想解决普通中小学,我们不信。这是由于:我们不相信国务院不懂教师法;我们不相信国务院会把国企退休的职、成、幼教师踢出教师队伍;我们不相信国务院不知道这部分教师也属于“由于企业退休待遇执行的政策与地方政府不同”,是“待遇偏低”的范畴,这种状况是不符合《教师法》的相关规定的!

9号文下发以后,四川等地执行的结果,正好更可以引起国务院的重视:四川等地,没有出现“攀比”,没有引发“新的不平衡”,企业稳定,教师开心,这不正是合乎法理,顺乎民心吗?反观其余地区,民怨沸腾,上访不绝,当地企业、政府也弄得头疼脑热。这恰恰从正反两个方面证明了,9号文本来就应该这样行文,本来就应该如四川等地那样理解,执行。

    

我们认为,国资委对9号文没有解释权,更无权解释《教师法》,不能把“中小学教师”解释成“普通中小学教师”。人们无法理解,政府为什么只解决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问题,而无视职、成、幼退休教师长期忍受不公平待遇的现实?在解决普通中小学退休待遇偏低问题时,为什么不兼顾国企退休职、成、幼教的合法权益?为什么要把教师分成三、六、九等,人为制造矛盾?在其后出台的国办发(2005)4号文,为什么把分离办社会职能,解决退休教师待遇偏低的适用对象从9号文的“中小学教师”改为“普通中小学教师”?

《教师法》中的“中小学教师”,涵盖了普教、职教、幼教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表明国家对他们的劳动同样尊重,彰显了法律公平公正的深刻内涵。今天看来,9号文件和4号文件的出台和实施,表明我们有些领导身上,还缺少一种神圣的使命感和强烈的责任感,口头上高喊“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实际上歧视职业教育;说的是“依法行政”,实际上藐视法律的规定,以权代法;说的是“建立和谐社会”,实际是人为制造社会矛盾,扰乱安定团结的大好局面。

我们郑重请求这些领导重新读一读《教师法》,再细想一下“依法行政”,“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然后,再浏览下面部分文件,看看从前国家是怎样对待普教、职教的?想一想,如果当初国家也像你们这样干,今天还看得到职教老师吗?再想想,你们今天这样做,以后怎么去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呢?怎样给历史,给人民交代?怎样维护党和政府的信誉?

请回顾下面的文件:

      1.   国务院国发〔1981〕第144号《关于1981年调整部分职工工资的通知》:

“调整教职工工资的范围:普通中小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含相当于中师的教师进修学校),技工学校,盲聋哑学校,工读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地区性的和企事业单位所属的业余中等专业学校,中、初等学校,少年宫,省及省以下的教研室中的国家固定教职工,以及校外专职辅导员,公社专职扫盲干部和教师。”

     2.《中学教师职务试行条例》(职改字〔1986〕第112号)

“ 本条例适用于全国普通中学、职业中学、农业中学、盲聋哑学校中学部、工读学校及省、地县教研室和校外教育机构。原则上也适用于中等专业学校和技工学校以外的其他类型的中等学校,实施办法另订。”

     3. 国务院《关于提高中小学教师工资待遇的通知》(国发[1987 ] 102号)

“提高工资标准的范围:小学、幼儿园、普通中学、农业中学、职业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的教师,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中等和初等成人教育学校(含教师进修学校)的专职教师,以及属于事业编制的少年宫、少年之家、少年科技站的专职教师。原为教师,因工作需要调做学校、幼儿园行政管理工作的人员,也可以按提高的工资标准执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7号 《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定》1999年9月13日:

“第一条 为了提高中小学教师队伍整体素质,适应基础教育改革发展和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和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在职教师的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幼儿园,特殊教育机构,普通中小学,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机构,职业中学以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师。”

   

(五)仗义执言  感谢舆论,感谢媒体

     国企退休的职、成、幼教师与共和国一起走过了风风雨雨的60年,对党,对祖国有着深厚的感情,我们把自己的一生献给了祖国的教育事业,在职时无怨无悔。老了,我们却失去了教师身份,找不到归宿,处境艰难,伤心落泪。20多省退休教师群体性进京上访6年20多次,何其艰难,实属迫不得已。国资委一位负责人曾说我们:“是最文明的一个上访团体” 。

国企退休职、成、幼教师的历史和现状,牵动着无数颗正直善良的心,社会各界有识之士为之动容。正是由于我们相信党,相信法律,在正义之声的鼓励下,我们才有信心走到今天,六年了,今后究竟还要走多久?其中的伤心可有谁知晓?全国6万国企退休职、成、幼教衷心感谢张抗抗等两会代表、委员为我们仗义执言,感谢舆论对我们的支持,感谢媒体为我们鼓与呼。

下面辑录部分两会代表和媒体今年发表的最新观点。

     1.   今年两会期间,国企退休教师杨松的提案得到网民投票88421张,支持率排名第一。

     2.   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从2007年起,连续三年都提出了关于落实国企退休教师待遇的提案。她认为,国企退休教师养老金数额,与他们一生为教育事业所做的贡献不成比例。国企退休教师问题,不能再踢皮球了。张抗抗认为,面对6年来20多个省市的国企退休教师,近7000多人次16次联合进京上访的现实,有关部门需要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她建议:一是由政府相关部门,对这一问题认真进行会商,提出一个切实可行的“一揽子”解决办法,交由具体部门落实。二是根据两种不同经济体制时期国企学校举办者属性的不同,按政策进行历史分段处理。最后,她建议对国企教师“一分为二”:在职教师不剥离,工资由企业按《教师法》规定给与保障;退休教师先剥离,其退休金由国家各级财政予以保障。同时以退休划线,退休前归企业,退休后归社会。

     3.   中国致公党全国政协委员杜时贵建议:(1).根据《教师法》尽快出台切实可行的政策或具体措施,妥善解决国企办技工学校等退休教师的待遇问题。(2).国企办技校教师应与国企办中小学教师一样,政府立足长效机制,由国家统一政策,明确落实责任归属,按两种不同经济体制时期,历史分段,将国企计划经济体制时期任教现已退休的教师分离移交(实际上已进入或将进入社会化管理)。(3).国企改制后,国企退休教师群体已是空前绝后的,考虑到国企退休教师已脱离企业,并逐步进入社会化管理,其待遇问题属于历史遗留问题。原国企职业学校属于国家办学,本着谁办学,谁负责的原则,退休教师待遇应由政府负责管理国企的部门向原具有技校的国企征收,再进行转移支付或由各级财政直接支付。

     4.   人大代表上海律师金缨指出:作为法律的实践者,我更关注的是现行法律的有效实施,很多时候并非没有法律可依,而是没有充分依法行事,使法律变得很苍白,没有了生气,甚至被人遗忘而要求另行立法。周老师他们说得好—我们不提任何条件,因为法律已经明确我们应享受的待遇,只要按法律做,我们就满足了。我答应为他们呼吁,不仅是为了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更是为使我们的法律更有生命!于是,《关于尽快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应得合法待遇的建议》的议案也就应运而生。

     5.  “我是来自企业的基层人大代表,去年两会后,相继收到了上百封国有企业退休教师(从事中等职业教育的教师)的来信,这些信集中反映了退休待遇过低问题。对此,我进行调查、走访。这些教师大部份是在企业从事教学工作20年~30年优秀教师,他们现在的月收入是1000多元。”云南一汽红塔公司技术工艺部主任罗笔晖代表说出自己的困惑。“同样是企业退休教师,就因为所担当的教学任务不同,退休后工资就差一、二倍。更奇怪的是,在教学一线干了一辈子,退休时一手拿着教师资格证、副教授、高级讲师证,另一手领的却是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6.  全国人大代表,总工程师,农工民主党黑龙江省省委副主席高翔说:“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火烧眉毛了。”他说,根据国企退休教师的反映,他做过实地调查,“结果表明,这个问题非常严重,到了非解决不可的地步。”

     7.       2009.2.16西安晚报记者程慧 ,实习生徐雪莹发表《终生执教却无身份  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亟待解决》http://www.xawb.com/gb/2hui_cn/2009-03/02/content_1482433.htm

    8       2009.3.5工人日报发表记者张宪的文章《全国政协委员张抗抗:呼吁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不能再踢皮球了。》http://acftu.people.com.cn/GB/8909594.html

    9.       2009.10.10读者报影响力周刊发表王瑞峰发自河北沧州的报道《开胸验肺  退休教师的自残式拯救》http://www.yxlzk.com/newsdisp.asp?id=317

    10.       2009.9.14中国周刊记者李佳蔚发表《70岁国企退休技校教师自救:要求开胸验肺》  http://www.chinaweekly.cn/html/45/4/4501/3.htm

    11.   2009.10.22新华网发表党报评论员,特约记者,通讯员樊作礼的文章《一些企业职教退休教师无家可归》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71102843/2.html

    12.   2009.11.7人民网法制论坛发表樊作礼的文章《国企退休教师应享受教师法规定的待遇》http://forum.home.news.cn/detail/71518344/2.html

    13.   民建湖北省荆门石化总厂总支副主委、荆门市政协委员余辉远《谈国有企业分离办社会职能中被分离职工利益被损害现象不容忽视》(此文发表于民建湖北省委主办《参政议政与社情民意》)

     14. 全国各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纷纷提出议案,要求按《教师法》落实(国办发〔2004〕9号)文:

蒋风池 人大代表 十届人大二次会议 江西4039 《将幼儿退休教师纳入(国办发〔2004〕9号文)》

吴宝乃等10人 人大代表 江苏省扬州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 036 要求按《教师法》解决国企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15. 蒋寿君等9人 人大代表 浙江省杭州市十届人大六次会议 220 要求解决国企办中小学(幼儿园,中等教育机构)退休教师待遇问题

   

(六)落实教师法  我们唯一的诉求

我们唯一的请求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政府应该尽快出台政策,落实国企已经退休的职教、成教、幼教教师的法定待遇。与已经移交的国企办普通中小学退休教师采取同等待遇标准,从2004年1月1日起计发退休基本养老金加统筹外项目补助。

退休教师在世之日已经不多。目前,他们活着的处境寒酸,离去的令人伤感。毕竟老了,每年都有人相继离开人世。他们有的在弥留之际,有的在遗言中表达着同样的心愿:还我一个尊严,盼望着《教师法》落实的那一天。听之令人心痛,思之催人泪下。此时此刻,我们想重复下面的一段话: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从很大程度上说,有法不依往往比无法可依对人们的心理冲击更大。这是因为法是一种带有强制性的社会行为规范,而不是一种摆设。如果有法不依或执法不严,或违法不究,则不仅将会极大地损害法的权威,而且会严重地妨碍立法宗旨的实现。”(1994年国家教委人事司, 国家教委政策法规司组织编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学习与实施指导》)

                           

                                          全国20省国企职、成、幼退休教师


                                                         2009-1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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