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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命价”平等比选票平等更实惠

火烧 2009-10-2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批评现行法律中同命不同价的不合理现象,呼吁实现死亡赔偿金的平等,强调农民与市民命价差异的不公,主张法律应体现众生平等,推动法律改革。

  中新社北京十月二十七日电 (记者 周兆军)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七日第三次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对同一事故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情况,草案增加了“一揽子赔偿”的规定。草案规定:因交通事故、矿山事故等侵权行为造成死亡人数较多的,可以不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以同一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看到这条消息,作为法律人的笔者不禁为此哭笑不得。相对于农民与市民之间的命价相当悬殊的荒唐现状而言,要说这个草案没有进步,它毕竟又把直接对照的场合考虑到了;如果说有进步,这样的进步依然只限于不让命价悬殊这个恶法在具体案件中显得过于抢眼,仍然没有正视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为何在死亡赔偿金上要划出等级来的根本问题,依然缺乏彻底纠正荒唐法律的政治和法治勇气!

  人人生命平等乃是善良社会的最基本的伦理底线,无论你是社会主义还是资本主义,都不可能宣称并且实践某些人的命就是要比其他人的命更有价值更加值钱。不知道这些立法者们的脑袋究竟是什么材料做成的,为何在同一事故中死亡就可以得到相等的赔偿,而那些分别在不同事故中死亡的被侵权人就必须要考虑“年龄、收入状况等因素”,这岂非告诉天下人尤其是收入较低的人,假如你要是遇到事故不幸身亡,那么最好早日烧香拜佛祈求他们保佑你万一遇到事故,最好能够和收入较高、年龄适中的人死在一起,否则你就将如同下面的计算那样吃很大的亏

  (以四川省今年执行的标准为例)

  城镇居民12633元/年×20年=232660元

  农村居民4121元/年×20年=82420元

  农村居民的命价仅仅是城镇居民命价的三分之一(弱)!

  按照此次草案的逻辑,农村居民若要想得到用生命来换取的城乡平等,那么他必须要想法跟城镇居民死在同一事故中!而假如有一百位农村居民死于同一事故而其中又没有一位城镇居民的话,那么他们就只能接受这个三分之一!

  为什么我们的立法者尤其是专家们偏偏就想不通这样的最浅显的道理呢?原因无他,不过是他们和从前炮制出这样荒谬的司法解释的精英法官们一样,自己和家人都永远不可能是农村居民,他们这个群体万一遇到事故也当然是享受超过农村居民两倍赔偿金的收入较高者!

  农民遭遇最不幸的事故而且是用生命为代价都换不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平等赔偿待遇吗?!!!立法者们,摸摸自己的良心吧!

  法治的一重基本含义就是立法者制定出来由社会遵守的法律本身必须是善良之法,而“众生平等”正是善良法律的底线级要求。现在同命不同价的荒唐恶法已经施行了那么久,其荒谬和恶劣早已为全国人民和世界舆论所深恶痛绝,为什么我们的立法者还在扭扭捏捏地不肯幡然悔改呢!责任人是否赔偿得起那是另外一码事,但至少,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堂而皇之的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判决上,还是必须给九亿农民一个起点的平等吧!

  那一纸相对较虚的选票比例终于要平等了,但老百姓恐怕最关注的还是自己和亲人在最惨不幸之下,能否得到实惠的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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