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是:首页 > 中华文化

论家族法规发展历程及其对后世的影响(2)

火烧 2009-10-02 00:00:00 中华文化 1025
文章探讨家族法规从礼法到政法的演变过程,分析其对后世的影响,强调家族法规在动荡时期的作用及与国家法律的互动关系。

二、礼法中的家族走向政法中的家族及家族法传统特点

 (一)礼法的演变

当历史的车轮走向近代,这里说近代还不太合适,从时间上说是从明中后期开始到民国这一段时间,中国家族法规也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也面临再次发展的机遇。随着封建王朝的集权高峰到来并很快走上衰落的道路,中国历史到就再没有平静过,一件接一件大事打乱了国家在自然中稳步的进程。先是新事物的传入使中国国民思想体系受到冲击,再就是外国军事政治的侵入,本就是以思想控制为手段的天下哪经得起现代制度的冲击,本就脆弱的体系再也不能完全靠礼法规定“你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了”来统治天下了。中央无力顾及地方,而地方也经常“山高皇帝远”不执行中央命令,在这种形式下,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下的附属物家族就站出来了。

动乱中的家族不得不站出来维持地方秩序,自宋以来再次进入政治体系。只是家族不再像过去那样由皇帝大家族补给,养尊处优地过小皇帝日子了,到这时,家族则是自己出钱出物来维持地方稳定了,因为没有人再帮家族来维持大环境,家族也顾不了大环境,就只好维持好自己的小环境,以免自己在动乱里失去既得利益。

最先是办起了拥有了武装的团练,其实这种形式在过去就有过,只是在这时候才形成规模,随处可见。家族站出来不但仍用礼法服人,只是更多的是体现在政法上了。因为有些地方一地方之长就是某个家族的精英,很多时候,地方事务都需要与家族长老开会商讨后才能去做。封建家族礼法也就加进了具有现代特征的政治法律思想了。政治不断变化,法律也随之变化,这与家族礼法中某些几千年不变的规定是有很大区别的。

回过头来看礼法,从国家到家族,礼法无论是在中国法文化、农业文化中它都实实在在起到中国人执着追求的那种稳定独立独特的政治模式和社会和平稳定的决定作用。没有它,在中国统治舞台上的匆匆过客,家族,种姓,帝王们,也实难以实现自己的远大理想和抱负,即使达到目的也不可能以一种自然的高姿态的生活方式自以为是悠悠然地一代代,一姓姓,一族族重复着这种使命,由此看出其实礼法就是一个用来禁锢人思想的笼子,因任务的出场顺序和特点不同而一一相对应地有笼子相配,以约束这个世界。

所以,一旦社会出现不和谐的因素,家族法规就会试探性地用家法族规来让人们适应,以不脱离“无法”的尴尬局面,一旦没有人反对就上升到一定高度,就变成了政法,它是国法的地方解释,我们可以从明末清初发展起来的晋商看出。晋商在短短几百年的时间,经济势力迅速增强,有传说是“先有复盛公,后有包头城”。如果仅是家族法规这个仅对内部起作用的思想笼子,我想是办不成的。历史上还记载,清王朝在抗击西部游牧民族时,国库空虚,有人无军饷,在这个时候,站出来主动承担的是却是山西一个家族,一场国家战争仅靠一个家族来完成,并取得胜利(虽然国家是以出让权力来完成),可见这家规礼法显然突破了家的范畴,甚至有时候就代表国家,家法就成了国法,当然笔者认为这种转变是不好的,但在当时是必要的。因为在某些特殊时段,经济会出现无法与多法的局面,这样会造成社会动荡不安和不稳定,也形不成一个好的社会规范依据。而与其这样倒不如妥协性地承认一种以取代二元制,多元制,使社会变得有序。

 时世决定需要,家族承担了需要,这种家法向国法的转变是突然的,它打破了家族法规的连续性,这种转变就如清王朝1905年发布废除科举让举国上下读书人抱头痛哭一样,因为以此维持下来的理想一下子就被打破了,迷茫了,不知道该什么办了。家族也是一样,这种转变使那些单靠家法来维护家族存在和发展的适应不了,最直接的后果就是家族要么分蹦离析要么以变图发展。

在国民革命时,孙中山带领革命志士起来革命,其本身就是依靠家族的势力进行革命的。甚至在革命初期的队伍都是地方军阀的,而地方军阀本就是家族势力的代表。在军阀不满意他的时候甚至被赶到了海上,所以孙中山在苏联和中国共产党帮助下创办的军事政治学校,以 “创造革命军,来挽救中国的危亡”。很显然他已经认识到自己发起的革命却没有多少自己的队伍,但是他还是没有脱离那个地方势力强大,国家四分五裂的时代背景。正因为这样,才会出现依靠家族革命成功的孙中山把自己推上两难的境地。到最后仍是放弃彻底革命,维护地主阶级的利益,结果是很多没有改变,最多让中国没有了皇帝,帝国主义照常在,土地依然在地主手里,并且由于国家政局不稳,国家重心并没有放在广大人民或是社会上,而是如何建立一支强大的军队以消灭敌人。这种情况下,国家权力进一步缩小,维持地方经济文化秩序都落在了地方特别是地方家族的肩上。礼法走上了政府的大堂,并且它成了直接而有效的管理方式,家族权威人士言行几乎成了法令,然而家族又会为了自身利益而适应国家意志,不断推出政法的新解释,其实仍是家族法规知道下的翻版,政府也能接受这样的局面,因为后方的稳定和经济才能让前方的战争变得有意义。

家族这时也确实为地方做了很多本该由国家来完成的事,如兴办学堂,由家族出资,负责地方教育的延续;交通,就是现在的写家规里仍然记载有修桥补路是家族的一种义务,也是一种荣耀。并且全是无偿的;治安,在上问已经提过,由家族组建地方武装维持治安和社会稳定。民防多是出则兵入则民。但是这种状况也没有维持多久,因为家族法规取代不了国法,再靠近国法也不是,政法也不会让这一现象持续下去。但不管怎么说,家族法就如一个房屋的基石,在一个传统国家里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基石牢则房屋牢,基石不牢则房屋不牢,关键是如何利用这一资源来为国家和社会服务了。

新中国建国后,家族法规开始走下坡路。政治上有社会主义国家,家族法规被成为封建代表而被抛弃,家族法规也随之变化。

(二)家族、家族法特点

1、森严的人身等级制度,强制性的人身控制是家族礼法的本质特征之一

运用到家族中就成了家长制的代言人。这些等级在家族中赤裸裸地表现出来,如“三冈”里的关系,再如“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为了维护这种制度不惜牺牲某些人的利益,也正是以为如此,《红楼梦》中才有了贾政打宝玉而王夫人扑过来哭喊道:“你打死他我可怎么活啊”的话。如果是养老问题,王夫人是不必如此担心的,她担心的是如果她儿子死了,也就代表她无后,不孝女是在家族中没有地位可言的,这就达到了控制人身关系来控制人目的。我想一些偏远地区计划生育工作难做也会是有此因素的影响。

随着新中国的建立,一些新的信仰在中国大地建立起来,那就是共产主义,中国共产党宣扬的是人生而平等,一声“同志”把人的距离一下拉近,也抛开了等级观念,家长制在法理上就站不住脚了,从正统一下子变成了不合法,无知识只要有能力一样干大事的人身经历使家族里的年轻一代不再默默地守在家法这个笼子里,甚至脱离这个家族控制,控制人身关系以达到控制人的目的不再有效了。这样,从家族内部特别是在人身关系上把家族法体系瓦解掉了,带来的是巨大的家族资源(不管是财产资源还是人口资源)归国家而不至于产生不可挽回的矛盾.从而有能力调动最大的资源来为刚刚成立起来的新国家发展打下坚实的基础.

2、共有的财产制度,共有资源制度

上文提到家族是以占有土地为基本形式,家族的最大财富是占有土地。并且家族也以占有人口资源和房屋资源而形成一个实体。正因为家族是财产共有,才使得家族成了国家的经济后方,才有如上文提到的一个家族承担一场国家战争的开支。其实,家族的这种财产制度来自两个方面,一是自然,从原始社会发展而来,自然环境使人以群居作为最基本形式,群居则形成的一种群自我意识,把自己的一切都无偿地交给群,从而形成一种共有意识。二是社会,因为社会的进步是以适应力,生存力强的取代适应力弱,生存力弱的为基本方式。而在中国古代的政治斗争中,家族就成了最基本的利益集团,只有财产共有,才能更有效更多地支配剩余财产,资源用以抵抗外界,达到存在和发展的目的。为了达到这个目的维持这种共有财产制度,家族法规对财产控制也就特别严。

中国的家族最本质的一点就是共同生活在一起,财产也是共有,而这里的共同所有就有三层意思:①是家族里所以的财产包括土地、房屋、山林都归家族集体所有,但不包括个人物品,如个人使用的一些工具、衣服、个人装饰品等。②是家族成员的劳动和其他所得全部放进家族全体利用的统筹安排中,不允许家族成员收益归个人③家族成员在财产共有基础上其消费也是统一、由家族计划分配的,如国内穿新衣服都是统一的是有标准的,吃饭上也是,由于人多也可以分灶,但也进是分开吃饭并不代表分家。在年初到年底,经过结算剩余的财务会作为家族共有而储蓄下来,最好的方式就是买土地。

3、教育、福利、自给制明显

古时的教育是以私塾为主,而私塾就是以家族为主,所以一般人家是读不起书的,那才是真正的精英教育,从另一方面我们也能证明,封建王朝科举制中,有功名的很多是家庭家族背景好的,不是因为有关系,而是因为有经济实力,来培养。并且这里面的人从小就受到良好的教育,文化是控制无知识人的工具,所以家族是比较重视这一点的。家族把学校开设在家里,把老师请进家门,提供吃住和薪金,老师则一直负责教授家族子女文化知识,也承担一项责任,那就是把家族礼法教授给学生们,以及那些带有浓厚文化色彩的家族重大节日仪式。

老师在家族中的地位是很高的,在任何地方都要尊重老师,古语有云“一日为师,终生为父”。在家族祠堂里老师也是和祖先列在一起的,“天地君亲师位”。三字经中也提到“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过”,“人不学,不知义。”,“亲师友,习礼仪。”在这里的教育在某种程度上说其实不仅仅是教育,更有一种教化的成分在里面。

在福利上,中国自古流传一句话:“养儿防老”,这就表明在中国古代社会福利几乎不怎么存在的前提下,都是以自身为基础建立起来一整套福利制度。在财产共有制的基础上,甚至达到一种局部的统一,分配、教育、医疗、养老于一体的制度而这一制度的制度和实施都是家族,在此要特别提出的就是养老问题,生儿子在某种意义上跟无后思想的严厉和老了有人养更有关系,确切地说是有人照顾。如果没有人(儿子)也不存在,基本上这些都是由家族承担了。笔者生活的四川东部的农村,至今仍保留一些传统,如家族内一人生病,家族成员都会去看望,出钱出物,甚至要是孤寡老人则是由家族派人照顾,当然也会考虑照顾人的劳动的付出。虽然到了二十一世纪,从古时流传下来的送状元到现在有这风俗,古时从秀才到状元需要大量的财物才能培养出来,这都是家族承担,至今笔者生活的地方仍有谁家考上大学各本家都有送米的习惯,以济学习的良俗。

自给制明显在于家族是以农业为主,当然自明清以来也有因财产共有使家族组织的经济功能日益增强,逐渐演变为营利为目的经济实体。但是,经济强大起来的家族仍会把钱用于购置土地上,置地才是最为根本的。因为有土地就在农业社会里有了一切,粮食自足、穿的衣服也是自织,至今在西南农村社会还能看到一些沿用几百年的木制织布机。由于织布机成本过高,农民也就只在农闲的时候织一些简单的如蚊帐之类的织物了。在建房上,建房是家族内的一件大事,很多材料都是不买,而是自给自足,过去盖房用的瓦,砖都是请工匠来做,就是现在很多地方仍是以一个家族为基础建立起政府的最基本单位——组也能看到一家起新房全族忙。这里的忙是帮忙,是一种人情往来,是没有报酬的,不但没有报酬,而且还要送些瓜果蔬菜,米粮之类的东西,以表示帮助。干活只管饭,如果有人提出要工钱的话,那会被仍为是没有教养,以后要是遇到事都不会帮他,、甚至会影响到他的上一辈,人死了连找八个抬棺材的人都找不齐。当然这仅针对族内,在对外上仍是采用市场经济做标准来执行的。从历史上看教育、福利都是由家族这个生活单位来承担,它解决了国家所不能解决的困难,甚至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就是代表了国家在行使国家的这一权力又是在履行国家这一义务。当然承担责任的最直接的好处就是家族自治,给家族的发展带来机遇和处理事务的灵活性,现实中,家族仍在某种程度上起着作用,以弥补国家对教育,福利投入的不足,特别是向城市偏向后的农村。家族法规这一传统思想和制度体系就成了国家维护农村的教育福利的存在和发展的有益补充了。

4、思想上的制度

中国人好受观念上狭制,而不敢随心所欲,中国自古就是以思想控制人个体,以补刑政教化之不足,而礼法就变成了中国人人身法文化的三大支柱之一,且是最重要的一根支柱。统治者与被统治者都以极力推崇把自己的精神交给他们自己制造出来的神,并且以占有祭器的数量,种类作为其社会地位,人身价值的标志。

家族在思想上更是控制得全面,因为不管是家族还是国家都认识到,在“天下”观念影响下,再强大的军事力量也可能会在短时间内灭亡,所以就用思想来达到用军事达不到的目的,家族一边教育成员做什么不做什么,一边又制定出让人惊叹的惩罚制度,在此,我把这种制度称为惩罚精神,这种精神自原始时期就有,它是一种本能地把自己肉体精神都交给部落,一些达到信仰精神的一致,也没有人把这种行为看着义务,甚至负担,恰相反,任何人惟恐破坏这种信仰,更惧怕自己存在于这种信仰之外。

自汉以来,这种信仰就更为完美,以至达到除了信仰什么都可以抛弃的地步,在儒家思想的进一步影响下,在封建社会的家族法里就表现得更为具体了。

①家谱。在中国家族发展史上,都有一个见证,那就是家谱,用以记载家族发展,人口变迁。但并不是家族成员一生下来就要写进家谱,因为首先如果人在幼年就死去那是不吉利的,是不会再写进家谱的。其次一个大家族,家谱是一整套礼数,把名字写进家谱就像是西方出生的婴儿要接受洗礼一样,东方的孩子也要经过几年一次的家族仪式才能把名字写进去,并且都是要达到一定年龄的。家谱在继承过程中是以权力,地位和财产一起由长子来继承的。

②祠堂。中国古代,只有家族有重大事件才能进入祠堂,如出生、结婚、死、分家、以及远行等等。祠堂是不能随便进入的,更不能让外人进入,那是祭祀和供奉祖先的地方,如果家族成员违反族规,在其死后其牌位是不能进祠堂的,严格说在这个群体中得不到认可,成了可有可无的人,这样的人是被认为丢家族的脸,败坏家族名声。这在电视剧《傻儿师长》也可以看到,樊傻儿带领土匪抢其叔公家的粮食被抓,其叔公带头决定将其活埋处死,并感到这是樊家的不幸。

③祖坟。一个家族都有其祖坟,死后就依顺序葬于祖坟中致死也是家族成员,是在这一集体之中的。曾有一个出于抗日战争时期的故事流传下来,一位村姑的母亲由于干了有违背于家族法规的行为而生下了村姑,从此被赶出家族,在死后,按照家族法规其死后是进不了祖坟的。正好日本侵略军到了此地,建起营地,欺杀这个家族,使这个家族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最后是这位村姑站出来表示可以对付日本军队,但有个条件就是把母亲埋进祖坟,最终村姑与日本军队饮毒同归于尽,母亲尸骨埋进祖坟。由此可见,精神上的认同感甚至超过了生命。现在由于历史原因,祠堂已经保存不多了,对死后进祖坟也没有那么严格的要求,人口流动大,客死他乡也进有一种落叶归根的愿望罢了,也不会再有那种进不了而产生负罪感了。

④姓氏。人从一生下来就被认定是家族一员,最大的标志是姓,在对外上,姓是代表家族的,很多时候一报上姓名其行为责任就由家族来承担。家族法里对姓也做了规定,取名也要按辈分取,所以即使到了现代也能看出来某个人在姓氏中所排的辈分,又称第几代人,在笔者老家,很多人都有两个名字,一个是按字取名,也许是一个家族同辈的人太多,取的名字不好听,又改另一个名字,称为书名,久了,很少有人的书名,书名只针对外用,所以笔者回家有人给寄来信,族内人很多不知道给谁写的,二家谱上的名字只有一个,那就是按字辈起的名字。

在本族子女过继给外族后,其名字也不会在家谱上划去,而只是做个记载。家族还是把其作为本族后带的。所以这也表明在无后时为何过继都是族内过继,而排斥族外过继的原因。虽然家族对族人的思想控制如此严厉而有效,但又没有引起家族与国家的冲突,究其原因家族虽然有自己的独立法规,但是国家法却是从家族法中发展起来的所以其指导思想仍和国家的指导思想是一致的,按就是儒家思想,而在以儒家思想为制导的大前提下,出发点也就有了相似之处了。即维护家族稳定国家团结家族法在国家这个大家中则成了各个家族成员,和家族法规思想体系一样,也有一套思想在圈着这些家族,在家族内则称为“孝”,在国家内则称为“忠”,所以在处理族内族外两大思想体系时就出现了“忠孝不能两全”。同样道理,不忠不孝是最大的在罪,所以无论是从自身和家族利益出发,最终落脚点都是忠在前孝在后。先满足大体系再满足小家族。因为国家虽然是从家族法中发展而来,但是经过演变之后,则是重新形成体系,甚至包括家族法规,在这个体制下,家族是依附于国家的,国家兴则家族兴,国家衰则家族衰。正如在小家中一人违法有家族法调整一样,一家族违法,则由国家这个大家族来调整,所以在忠孝选择时宁选忠而弃孝,从而使国家获利,最终

三 、家族法规的现状 

自氏族社会到清明时期,家族法规走过了一个形成、发展、到拥有独立政治、经济、军事力量形成地方势力,到中央集权下的附属,清明时的大发展,一直走到新中国成立,走进社会主义社会。家族法规真正有了很大变化。

上文提到家族占有土地,自新中国成立,社会主义社会性质的土地改革,土地私有制已成为历史。以土地为基础,以消费为生产目的自给自足的生产方式下生产出来的产品归属家庭,家族依附国家的社会关系,以及为了维护这种关系形成的社会重于个人的意识形态也随之打破。由于在封建王朝下的家族法规在很大程度上是维护封建统治上起到很大作用,所以国家是承认家族法规的合法姓,家长还被赋予了对家族成员带法律性质的惩罚权力。这些都只是在历史书上去寻找了。

随着国家新政权的建立,中国共产党从农村包围城市的道路中看到了家族法规下人民的力量,于是才有了前所未有的向地方权力延伸,特别是向农村延伸,政府的派出机关走进了村,有的地方甚至走进了社,家族的可操控资源几乎都没有了。家族法规在现代思想影响下也只有在不多的孤本线装书上和老人身上找到,在实际生活 其作用相比以前是小之又小,但不得不承认,家族法规在关大社会中仍起着不了忽视的作用。

 

(一) 家族的治理功能下降,管理上混乱

    家族法,聚族而居,敬祖祀天,崇尚血缘。这是中国古往今来各民族共有的特征,所以,即使在社会构造中,家族法也占有相当的地位,并且,家族法在很大程度上还承担起了社会责任,我们从唐朝《唐律疏议》中就有可以看出,“刑罚不可驰于国,笞捶不可废于家”。

家族法规在古时可以说成是一部地方性法规,只要是从精神上以儒家思想中的立法观在引导和驾御家族成员,维护地方稳定,搞活地方经济上也起很大作用。但是随着国家法治建设进一步发展,法律制度也越来越健全,国家法律过度地延伸到基层,使得家族法规在法律上不能以合法地位占住脚,很多流传下来的法律习惯得不到国家法的承认。但是过去,国家法却又没有根本地深入基层,特别是农村基层,或是由于达不到要求,或是成本过高,这就出现两种法律体现共同调查影响的局面,造成混乱。在笔者调查(西南,四川为主)中发现,一些县就是只有一个法院即县人民法院,有的地方经济发展较为迅速,人口比较集中,法院办理的多是以离婚,矛盾纠纷为主的案件,案件多成本高,甚至法院法官工资也成问题,所以有的地方由于个别法官不法行为降低了法律在人民心中的可信度,法律实际操控性不强。

中国传统儒家思想中息讼影响广泛,一是成本过高,赢了官司输了钱,对国家法了解不够,不信任;二是中国是一个熟人社会,由熟人社会构件成了一个复杂的关系网,一旦产生矛盾,所谓“抬头不见低头见”将来却不好面队,并且一旦走上法庭也会有很多的关系来让人放弃诉讼。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出现一种什么状况呢,那就是当产生矛盾就办上一桌酒席,请上地方行政长官和家族里有威望的人坐下来用酒杯解决问题,解决问题的方式也很特别,坐下来不是先听双方讲明事实,而是多以长者身份大骂一通,诸如“丢家族脸”“没有教养”等之类,等到是双方冷静下来的时候再让双方表明自己的意思,从而达到明事理,息讼的目的。

我们还可以用一个案例来说明家族法的能力下降:原告W(农民)与被告M(在城里做泥瓦工)是乡邻,1995年7月,W与M的妻子Q发生了通奸关系(据Q讲是先强奸再通奸),M得知后屡次对W打骂并以W家人的生命安全相威胁,经他人调解,与W达成协议:由W付给被告M7000元钱“私了”此事。1997年8月,原告W要求被告M在“私了”后保证W的两个儿子的安全,遭到拒绝,“私了”未成,被告继续纠缠原告。于是W将此事反映给本村书记,在他的劝说下于 1997年8月31日向Y城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对其人身、财产的侵害。被告则提出反诉,要求原稿赔偿因其干涉自己的婚姻家庭而造成的精神、名誉损失共记10000元,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对W做了拘留的决定,最后达成调解协议:(1)原告W赔偿被告精神、名誉损失共计人民币8000元,于1997年9月28日前依次付清;(2)被告M立即停止对原告的人身、财产权益侵害,自本院处理之日起,双方必须停止纠纷,任何一方不得重新挑起事端,否则将依法追究;(3)本案的诉讼费用6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负担200元。如果这案件发生在家族法的调整时期,这样的案子由家族法就可以解决了,在家族法中,通奸是一种不齿行为,是要被沉塘、沉河的。甚至可以由被害者刀刃奸夫淫妇,而不为罪,就更不用说是要求赔偿了。但是在国家法面前,国家更赞同由国家法来调整,不然也不会有协议的第二款了,可见由于家族法规的可控性,处罚性减弱了,规范力也就下降,治理难度也就加大了。再者从成本上看,在家族法调整下,矛盾纠纷都是在本族有威望的长者调解下协商解决了,根本不涉及到金钱问题,至多就是置办酒席双方当事人和长者在酒席上协调。在处理纠纷上也很及时。矛盾一发生就能及时解决,防止矛盾的激化和扩大,在国家法调整下需要金钱成本,并且时间上更长,办案要按程序,不利于及时解决。最重要的是在家族法调整下由于“抬头不见低头见”等思想的影响下,更有利于修复双方关系,在这个还要生活的熟人社会里甚至更希望协调解决,相互妥协,而国家法最终是以法律的形式承认矛盾,就不利于双方关系的修复,就本案而言按法律把W关进监狱,则更有可能造成关系的进一步恶化,有可能成为世仇,不利于安定团结。

如果实在是调解不成则是起诉,起诉的目的是找一个都不了解——国家法作为第三方来调解,然后是在法官与家族法规面前从国法和家族法中找到一个结合点,这就是合法性与合理性的结合来息讼,由国法的形式把调解法定化,这有点像是公证的味道,公证了的才有法律效力。法院在一些案件中也更愿意用调解来达到息讼的目的。作为法官,本是以法律为准绳,但是又不得不直视习惯、人情,有时候不得不抛开法律以调解来实现目的。如果仅以法律作为判决案件的唯一依据有可能产生“被告不满意,原告不满意,社会也不满意”的结果。就本案而言,法官背离了法律逻辑,但是这个结果又是大多数人所追求的,也能平息纠纷。家族法又未完全退出的时段,二者对社会都在起到管理作用,但从封建社会里本完全由家族法调整的角度看,家族法确实又不能够完全对家族的治理了,我想,法院在办理这样的案子时为了节约成本又为更好地解决纠纷,和达到社会效益,选择有调解也就好理解了。

在国家法于家族法也有妥协不了的,如涉及婚姻,中国传统中存在先订婚,再结婚的习惯。到现在城市和农村依然在沿用,在家族法中,订婚是被看着很神圣的。是要摆酒席请亲戚朋友吃饭的,相当于通过酒席来承认男女关系,在老一辈的人中很多人都是不看重结婚登记的,甚至在一起生活了一辈子却没有结婚证,仅是在家族里请了朋友和族人吃酒席,所以这在我国婚姻法的历史上还承认过“事实婚姻”。但这新的婚姻法中却是得不到保护的。

引发家族法规治理管理上出问题还有一个原因是国家法剥夺了家族法的惩罚权,在过去对违反家族法规的惩罚法比较繁多,根据家族不同方式也不同。从《孔府挡案》中就可看到孔氏家族常见的惩罚方法有训斥、赔礼、记过、停胙、革胙、罚谷、笞责、罚跪守香灯、鸣宫、拘押、枷号示众、处死等26种,现在家族法规丧失了这些当中的大部分权力,仅形式上对其违法行为进行认定,但没有法律效力了。

家族在财产上也没有了处罚权,财产不再归家族所有,家族成员也不用把财产上交给家族,家族无权干涉家族成员的财产分配。仅是从精神上出发的类似于当今国际经济制裁一样,因为一家家族成员的“违法行为”导致家族其他成员抵制你,如在工具上不与你相互交换使用,经济上不你周转,劳力上不提供帮助,那么,以此来达到处罚的目的。但这些都是精神上的,而非制度上了,也是没有法律效力了。

(二)家族法规中的保障体系不复存在,但其思想仍在

在家族法的特点中就已经提过,在中国古代几乎无国家保障体系的情况下,家族成了国家保障体系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完全承担了教育、福利等责任。过去家族成员的教育都是在族内统一完成,称之为私塾,由家族共同承担,使得家族成员,特别是有被教育子女的家长减轻负担,再就是福利方面,家族做到了少有所教老有所养,养老是一种对老人的尊重,是一种孝义的体现。在家族法调整时期,老人是族内共同赡养和支助,死后也会由家族在共有财产中拿出钱财为死者办理丧事,死者的后人只是穿上孝衣服孝行礼就是。成年人则是负责为整个家族存在和发展提供经济后盾和接受传统教育,但是这一体系现在完全崩溃了,在财产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一体系由财产收归国有而不存在。教育孩子成了家长个人的事,最多家族成员在情理上给予一些帮助,教育后代的责任完全由家长来承担,而不是由家族和家长共同承担。三字经“字不教,父之过”才真正体现出来其意义。

人在老后也不再由家族共同承担养老责任,家族被分成以家庭为主体的小单位,独立生活,老人养老更加重了后辈的负担,我想这也成了为什么一家有几个孩子的原因之一了。在无国家保障体系之下一个人实难以承担养老和教育小的责任。

虽然保障体系被打破,最直接就是上一辈用传统的养老方式要求下一代,而下一代一边养老一边又要教育下一代,这就会导致两代人之间由于经济分配不均,而产生矛盾,归结出来就成了后辈不孝。但这种几千年形成的传统文化并未被完全否认,这一思想人被保留了下来, 如孝敬父母,赡养老人等是被作为美德传承下来了,不孝是被社会所不接受的。当国家一下把家族财产收归国有,打破已有的保障体制,但是到现在又仍没有建起一种新的特别是在广大农村行之有效的保障体制,从而家族法中有关这些思想再次得以重用。以保证稳定,国家也认识到在短时间内无法建成完善的保障体系,于是也需要把家族法规中的思想体系运用起来:如把后辈对长辈的养老问题和对下辈的教育问题写进法律,不能保障就承认并保护这一思想的延续性,使其得以在当今法治社会里仍能起调解作用,以确保在这种思想体系下,来调整人与人关系,弥补国家在农村保障体系不健全的不足。由于我国人口众多,而农村人口比重更大,加上国家财政有限,在城市建立起了保障体系但是每村却没有,农村却并没有像城市那样因为没有妥善处理保障而产生矛盾,这是因为传统的家族法在起作用,仍在规范着人们,这也正是国家法所最求的,但又为了这一体系在一段时间内仍能起作用 ,以缓解国家压力,结合家族法,以国家作为家族法实施的后盾,从而不产生矛盾又解决广大农村的保障问题。

(三)家族法规调整经济能力下降,家族经济有机遇有挑战

土地收归国有之后,山林,农场,交通,一切都变了主人,家族成了个空架子,在改革开放之后的市场经济面前,家族再无能力去面对。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家族再不能整体如一,而是分崩离析,由此出现了上述第二种观点所提到的现象,由于这一体系的不存在,又反过来进一步促使家族法规脱离经济,只成为一套纯理性东西。

从明朝开始发展起来的晋商经过几百年的兴盛与繁荣,到此时也经不起洗礼而慢慢退出历史舞台,其辉煌也只有从历史书上和电视剧里才能找寻到了。

由于家族财产的变化使得家族分化为以家为小单位,家族法规已经没有能力与拥有这些财产的政府对抗。家族为了整体利益有时候会牺牲个别利益,而同样的是家族财产也能为了家族的整体利益而做出对经济的调整,特别是土地财产的分散,以小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积极性是提高了,但是抵抗各种灾害的能力也下降了,甚至在一次自然灾害之后,就会使整个小家庭陷进困难之中。

由于家族的分化,共有财产的分化,家族可支配的剩余资源减少,造成在传统农业发展起的很多行业如制造加工业、手工业、耕种技术等在市场经济下处于无规模经济的弱势地位,并且市场经济越是发达,其传统家族和家族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滞胀,阻碍等方面的作用日益明显,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形成的第一代家族式企业正遭受前所未有的市场压力,而这压力多来自几个方面,一是传统的管理模式难以适应现代的市场运做,信任离开了熟人社会只能建立在契约之上,从原因上看,契约社会的变数远远超过了熟人社会,不稳定因素过多造成投入难以收回,从国家上看,如果是从法律上着手,法治建设还不完善,并且从法的滞后性看法律总有不足之处,而不足就会导致损害,并且会涉及多个方面而加大成本。我们从西方发达国家也可以看到,很多的人与人的关系,在完善的法治体系下仍是从思想意识的角度进行调整而非法律,法律只是一个保障手段。二是家族传统技术优势赶不上时代发展,后期技术开发缺乏保证。于是人们不得不怀疑家族式企业的能力和效力,一些企业从注重家族式的经营转变到对现代企业制度的关注。

当然,在经济浪潮中也有一部分家族承受住了压力,走上了发展之路。上文提到过因财产共有使家族组织的经济功能日益增强,逐渐演变为营利为目的的经济实体,而这一部分经济实体在封建时期由于是国家统治体系的一个分支,所以能及时了解很多国家政策,故能很好发展,也因为在经营过程中不断适应市场要求,所以能继承下来,这样的实体成为后来的家族经济,至今在沿海特别是海外华人经济中体现出来,但是我们也看到,这样的家族经济是极少部分的,在经过资金的原始积累之后,这类家族要么是躲过了资源国有,要么是在开放初期在灵活转变家族治理和指导上捞到了第一桶金。而海外本就不存在这样的政治机遇和挑战,从这些经济实体中我们也可以看到,企业的上层是家族式结构,但在对企业的管理上仍是采用现代市场机制。

由于家族分化,小家庭承担的经济压力过大,家族法规再无法对经济进行平衡调整,在以劳动为经济主要经济来源时,经济的增长点就是在劳动力的多少上,家族法对劳动力的调整显得无力。只能眼看同一家族内产生经济畸形发展。并且家族已无能力对家族经济做出实质性规划和指导,只能是从中协调,家族已经没有多少经济增长点,唯一保留下来的恐怕就是祖上一代代传下来的技术了。但是在传统技术上,由于无规模生产,很多技术仍是以家族式身产经营方式存在,并且这些技术的拥有者至守“祖传”“饭碗”之类家族规则,不愿推广,导致技术不能产生更大的经济效益。但这样的技术在新中国成立后很长一段时间都是在法律控制下限制发展的。

(四)家族控制人口的能力下降,人才外流。

由于国家户籍制度的改革和放宽,人口流动成为可能,人口流动使家族法控制中的人欲求安分呆在家中,守着祖业养老教子已经过时,国家为了经济打破城市农村二元制,城市经济对农村劳动力需求越来越大,在基本生活保障方面,家族法规中的思想就只能束缚那些老年人。

从传统文化上看,家族人口的外流使得家族文化越来越不被人重视,家族的传统礼仪特别是各种祭祀活动的仪式越来越不被后人所知,这引起了老一辈人普遍担忧,一旦老人们离开人世,这些传统也会随之消亡。笔者就发现,在农村结婚的时候,根据家族传统礼仪本是很多程序的,由于这些没有人懂,使得不断简化仪式,家族传统在不知不觉中失传。

人口外流,就脱离了家族本土,进入到城市,信任感一下就没有,因为信任是建立在熟悉的基础之上的,而人以熟人社会进入城市,熟人社会被打破,一下从信任转变到契约社会,使很多外流人感到不适应而被排斥,成为城市人中的“下层人”,但这些外流人又试图再次构建乡土社会式的熟人社会,结果反而在契约关系中使同是外流人都失去了信任。这也是为什么很多人在外出现了纠纷却积压下来,等回到了乡土社会下的家族法面前再来解决的原因。

人口外流使传统家族礼法对年轻人的影响也变小了,古时人出在什么地方都存在家族法规,而家族法规都以儒家思想为主,所以并未脱离这一思想圈子,然后当这一思想圈子被打破,年轻一代在现代经济浪潮里接受的就没有家族礼法方面的思想了。就算是在家族礼法控制的范围内,也有新的思想体系进入,国家一整套社会主义思想体系在很长时间内都抛开或是根本不重视家族礼法体系,最多是作为文化来研究,如此一来年轻一代就与礼法越来越远,甚至与家族礼法相背离

人口外流还造成另一方面的损失,中国很多地区还是传统农业地区,农民都是精耕细作,而在外收入远远高过种地使得大量的土地留给了留守人,而留下来的多是老人和孩子,在笔者生活的村子,留守的40人耕种了接近200人的土地。人口外流还造成人口年龄的脱节,不是老人就是孩子,一是代表传统的“守旧派”,一是代表时尚的“现代派”。而中间没有一个沟通桥梁,这就导致了两种思想的冲突,也会导致年轻一代更加背离家族法规。

如前所述,人口外流,这仅是一个过程,因为对他们而言,城市仅是其获得生活和提供教育成本的平台(也就是获取金钱)而非归属。外流人(指大众)最终都会回归,再就是让我们看到城市里形成了半熟人社会,本来很多事情都是按国家法律程序办事,但是又掺合进了熟人关系,并且效率还远高于按程序办事,给法治建设带来困难。在农村家族法规控制力下降,传统家族法文化影响力下降,但是在其思想影响下,又没有形成法制观念,从而是在人与人交往中在家族法下本来口头达成协议就可以很好的完成的事,到现却是仍用口头协议但却经常发生纠纷而得不到法律保护的尴尬局面,社会变得脆弱。

家族整体上的没落,家族法规影响下的家族精英也不断减少,这就是迫使家不断培养新一代精英以振兴家族文化,但是适得其反,经济基础决定了这种教育只会把更多的人才推向城市,家族中经济条件好起来的也在寻求转移,离开家族本源地,家族的向心力越来越小,家族礼法控制减弱,离心力越来夜大。但是家族的礼法思想仍在通过血缘,婚姻影响着那写脱离家族的外迁人。又特别是那些在外有成就的人。

家族会打着振兴家族牌子去影响家族人才,使他们回乡创业,修建祠堂,交通,学校,而这些活动现在也被国家所接受,这些子弟也乐于这样,他们有些也成了家族的新年的代言人,从而制定有利于发展,与时具进的新家族法规。继承家族法中优良传统,发扬光大。

(五)   家族法规发展新趋势

值得一提的是在家族法规作用越来越小的现代,特别是土地承包制后,以户为单位的生产有时候抵御不了自然灾害。家族法规也得以保留下来,如共有,现在则被称为“合伙”,特别是在农业生产中,一家难以承担生产工具的所需成本。如耕牛,很多地方仍是在家族里以家族的名义占有耕牛,然后分给由家族成员组成的一个组共同喂养,轮流使用,在满足本组成员使用后也可以对外,收入归合伙人共同所以。这样的方式还存在很多与生产有关的物器上如“风车”“收割机”“抽水机”等等。更让国家法不理解的是某一生产工具明明是一家族成员在使用时或是不当或是不小心,造成工具的灭失时,家族成员不是象国家法希望的那样要求承担责任,而是追求如何减少损失或是更好地更换工具。谁追偿将导致失去信任,没有人再愿意与你合伙经营,这会造成生产的更大成本。

还有一个现象就是民间兴起了一股修撰家谱的风,同姓的人通过各种联系方式,再以各种各样的名目(川东一代是以吃“清明会”的形式)聚集在一起,把那些即将失传的家族法规思想、理念用文字记录下来,包括各家族分支的家族成员从生到死的情况,更详细到一个人的学习状况、所在地、成就以及对社会有益的一些大事等等。也就是在发掘一个家族的家族史。

最近十几年,从中国改革开放进如新阶段起,政府职能随之转变,国家权力在农村有回收之势,家族法规规范范围有所增大,在一些经济欠发达地区,家族势力仍在影响着国家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当家族法规也担当起了地方调解员。

在西南地区,笔者发现一新现象,十几年时间,农村收传统文化影响较深的地方都建立起了小寺庙,有些根本不能称寺。最多算庙,只有那么一间房在那里,就更没有和尚了。奇怪的是没有人认为这是迷信的再次抬头,很多人都接受了这一事物。笔者还发现,在笔者生活的川东农村,几乎每村都有寺庙,建在交通方便的大道边上。而筹建和管理者竟然多是当地退休下来的乡村干部和家族中有威望的老人,人们称之为“会首”。寺庙里都有功德墙,墙上一边写着本区内一些人的修桥补路等好人好事,一边写着的就是家族思想的礼法观,如“尊敬老人,孝敬父母。为人处事,善恶两分。”

笔者发现,在寺庙每月的活动中,从参加的人数上看少则上千人,多则上万人,中年人少,老年人和年轻人多。年轻人大多是在老年人要求下来的,但来了后才觉得这些活动还是很好的,不是什么迷信活动。这就是农村的一种思想上的交流活动。因为在这些活动中宣扬的就是家族礼法思想,拜的是菩萨,儒家、道家文化先祖。

   更值得关注的是民间很多纠纷都是因为年轻一辈不在家,就在这样活动时两家面对面集中解决的。活动组织者是轮流的,轮到谁就由谁主持,发生纠纷双方坦诚跪在菩萨和各思想先祖面前,进行协调,并且一旦调节好就不会有不服,也不会采取强制执行。 就是在外的年轻人也有参加这一活动的趋势。我觉得这是家族礼法解决纠纷的新方法。

从这些现象中,我们可以看到, 国家法通过解放初期的权力延伸,家族法规调整范围不断收缩,可是由于 国家在获得大量的资源的同时却并没有在广大农村特别是家族法影响较大的地方发展法治建设,甚至权力回收,造成了对国家法普遍的不受重视和回避。这在选举上也可以看到,在家族法影响下没,农民普遍不关心政治,在西南广大的农村,一场选举更没有一家的红白事吸引人。这是在国家权力深入获取资源又退出造成人民对国家的不信任,在这样一种情况下,家族法得以再度兴起。起到了稳定社会的作用。

四 、家族法规对后世的影响 

中国家族法规和西方家族法规一样,在过去历史上发挥了重要作用,在当今这个法制社会仍然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如果我们不重视这些影响,那么法治建设还会走很多弯路。

1、家族法规对法治建设的影响

不管怎么说,我们都必须承认,国家法是在家族法规上发展起来的,它是对家族法的模仿,到了现代,家族法经过几千年的演进和发展,它在社会上还是占有一定地位。但是现代国家法更多地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出发,而家族法规则带有明显的地域性,这使得国家法与家族法在大的目标上成了此消彼长,这对后来的法律建设起到了很大的影响。有人提出中国法治建设走什么路,在针对家族法上,是走单一制国家法法治建设还是走国家法和家族法二元制建设道路呢,至今仍有法学家在做这方面的研究工作,当然,国家法制建设的最终目标也是达到单一制,用统一的法规来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关系。但是在现代的法治建设中,我们不得不面对中国这个地圆辽阔,“三里不同乡,五里不同音”的现实环境。家族法规无论是在思想上还是在体制上都仍在影响着中国的法制建设。韩国法学家ChongkoChoi认为:东亚地区仍是在走儒家法思想影响下的法治建设之路,这就决定在家族法与国家法有共通之处,我们在法治建设中不是一味追求统一,而是扬长避短,融合吸收。互为所用,以实现最小的投入达到法利益的最大化。

家族法影响很多人的法律观,特别是在乡土社会,最明显的是家族法变化造成了这些人的轻法意识,人们在家法伦理的调整下不了解也不愿意了解国家法,家族法的平民化和程序的简单以及说服性的规范使人更容易接受,这使得特别是农村局面在心理上更趋向于家族法。使得我国法治建设特别是法律意识的培养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2、家族法对社会的影响

中国社会最大的特征是以家庭为单位组成社会,而家庭习惯了用枪杆、伦理、道德来调整社会关系,当经济浪潮席卷整个社会之后,这中社会关系就成了法律上的契约,金钱关系,可是这样,情感上少了依靠和根基的社会关系显得不牢固,总是易于因外界的影响而遭到破坏。作为人总是脱离不了家庭的,而家庭又脱离不了家族的影响。那么即使是在城市的契约社会里的人也有种家族观思想的痕迹,所以他们也有一种进入熟人社会的希望。而从熟人社会走出来的人在契约社会里又不能仅用熟人社会里的思想来调整契约社会里的人际关系,所以也希望用契约把自己融入到这个社会之中来,从而找到了一条而者结合之路,一边通过人情、伦理,一边同过契约组成一个社户,以家族法思想来监督行为,以契约(国家法)来调整规范行为。

社会需要家族法规按理调整。维持秩序,使讲公平讲公正的同时也讲合情合理。因为有时候这两者所追求的不是同一个目标。

3、家族法规对国家政策的影响

在过去相当长时间里,中国都把经济建设重心放在工业和城市建设上,造成农村、城市二元体制,扩大了二者之间的差距。之后才会出现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才出现中国人为的“流动大军”现象。这种国家过度向农村提取利益资源使农村秩序受到极大威胁,而在此期间,国家法的认同感进一步降低,家族法规为抵制这种资源流失,甚至在与法律相违。家族法规在家族中发挥作用,利用其在地方上的影响来搞经济建设,但是由于家族资源殆尽,就不惜出让集体土地资源换取投资,出让森林资源等。直接损失了国家利益,置国家法而不顾。国家在认识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一边加强法治建设,一边调整政策逐渐把重心回拨,重视农村建设。考虑到家族法在地方上的影响和作用,国家还允许家族法走向社会,以此宣扬家族法规的优良传统,甚至由国家牵线建立宣扬家族文化的学校。

结论和启示

家族法规走过了几千年,积累下历史的沉淀,其对国家统治、社会稳定、文化传播、经济发展、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历史上留下了浓重的一笔,历史发展到今天,仍起到很大作用。

笔者认为,国家法发展到了现在,不再只把追求维护统治作为目标,更多地是作为社会的一种尺度,用以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和平、更多地是为人民服务,讲求平等,家族法规是用道德和思想来规范人的内在世界,从而达到由内心规范人的行为,它讲求的是社会认可,尊重或是不认可,从伦理上抛弃你,因为一个人从思想上被开除,那比被判处死刑更痛苦。笔者认为,国家法家族法都会想这一方向发展,其最终目标是社会法。使社会合理和谐发展下去。

从家族法规在所处的形式或是环境来看,我们做的首先就是保护家族文化在经济浪潮里不被淹没。在法治建设法律制度不断完善的同时,我们应从法的本土资源出发,挖究传统的家族法规范、习惯、来为法旨服务。
永远跟党走
  • 如果你觉得本站很棒,可以通过扫码支付打赏哦!

    • 微信收款码
    •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