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哲学的春天——驳唯物辩证法论“物质与意识”的关系

火烧 2009-08-18 00:00:00 网友杂谈 1039
文章从哲学角度重新审视物质与意识的关系,质疑唯物辩证法的传统观点,强调矛盾双方的相互依存,倡导对哲学概念进行批判性思考。

一直以来,“物质”和“意识”作为哲学领域的一对基本概念,构成了马克思主义理论大厦最重要的两块“基石”,由此形成的一系列理论观点,在我们国家的意识形态领域内长期地、普遍地为人们所接受。  

经典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统一于物质性,意识是一种特殊的物质,是物质世界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当我们用这种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待物质与意识的关系,就不难得出如下结论:物质先于意识的范畴而出现;意识从属于物质的范畴之内。  

其实,对辩证法稍作了解就会知道,矛盾的对立双方应该是同时出现的。我们中国人常说“一个巴掌拍不响”,讲的就是这个道理。以家庭为例,男人有了妻子,才能当上“丈夫”;女人生了小孩,才能成为“母亲”。于社会而言,没有剥削的资本家,就不会有受剥削的工人;没有压迫的殖民主义者,就不会有受压迫的殖民半殖民地人民。总之,处于矛盾状态下的双方,一方的存在必然以另一方的存在为前提;不可以先有“物质”的“矛”,而后有“意识”的“盾”。  

由此看来,将“物质”与“意识”列为唯物辩证法的基本概念,原本就是一个似是而非、经不起推敲的命题。显然,对于那些抱着“主义理论”的大腿死死不放的‘孝子贤孙’们,这实在是个“难以接受”的哲学现实。然而,这又有什么可值得奇怪的呢?  

那些来自于自身的先天条件,家庭熏染、学校教育、社会观念、传统习俗,以及长期以来意识形态领域的宣传和灌输等等的影响,就容易使我们对眼前的观念和事物“习以为常”,容易不去进行一番认真的思考,从而丧失对其真伪的辨别和批判能力。  

古代的中国人常常以“天对地”、“日对月”来比较矛盾对立的双方。对于古老的、依赖土地生存的农耕民族而言,掌握天象的变化,四时的转换固然非常重要。然而,不能因此将代表“天象”的所有星体,与地球表面的自然地理作为主要的矛盾来对待。  

太阳和月亮之间当然也存在着“矛盾”。过去的中国老百姓讲迷信,看到天上有“日食”出现,觉得不吉利,连带着皇帝和大臣们也要做失德失政的“检查”。现在我们清楚了,原来那是“月亮惹的祸”。月亮围着地球转,地球绕着太阳转,这才是自然科学呈现给我们的基本事实。太阳和月亮之间的矛盾并非太阳系里的主要矛盾,它们彼此之间也构不成矛盾的主要对立面。  

可见,对这种习惯了的物事和说法,如果我们不多用个“心思”,不多问个“为什么”,就有可能会犯认识上的错误,从而形成理论的误区。  

站在哲学的高度,笼统地、泛泛地将世界抽象为物质与意识两大范畴,——这种哲学观点看来并不“哲学”。那么,这中间的问题出在哪里呢?能够取而代之的,基本的哲学概念又该是什么呢?  

答案其实很简单,原因也只有一个:要谈论物质与意识这两个概念,事先必须要设定一个前提范围。也就是说,在无生命特征的、无机的物质世界里,根本不存在什么“物质与意识”的问题。说到底,符合“物质与意识的辩证关系”这一题中应有之义的形态只有一种,那就是人的“肉体”与“精神”之间的关系,也正是中国传统文化中关于“形神之辩”的问题。(至于猴子、金鱼之类的‘动物哲学’,恕不予讨论)  

人的“肉体”与“精神”、“形”与“神”,分别代表着“物质”与“意识”这两个方面。在生命过程当中,二者相互依存、不可分割地共处于“人”这一矛盾的统一体中。  

在“人”的统一体之中,思维意识统属于主观世界。然而,人的意识、主观上的东西,是须臾片刻也离不开人的身体而存在!人的意识不能脱离肉体去认识和改造世界;客观世界的表象亦只有通过人的身体才能反应到意识中去。因此,当我们自然而然地谈论着社会存在与意识,谈论着主观与客观、主体与客体这些概念以及它们之间联系的时候,实际上说的已经不是物质和意识之间的关系,而是换成了作为整体的“人”!谈的是“人”与自然,或“人”与社会之间的关系。  

事实亦正是如此!客观世界与人的意识之间,只有通过人的身体——这一有机的物质体才能发生关系:“邓贵大”们图谋不轨的意识,必然要通过他们身体的暴力才能‘实现’;而“贱民”同志韬光养晦的意识则非要在其“物质”的脑袋里算计一番,才能得出‘至少一百年’的结论来。  

通过以上论述,澄清了以往对“物质”与“意识”这两个概念的模糊认识之后,让我们再来看看对它们之间关系的描述。  

我们说,世界的本原是物质的、还是意识的;是物质第一性、还是意识第一性,这只是识别西方哲学体系中唯物主义与唯心主义的标准。马克思在唯物主义的基础上赋予了“物质决定意识”这一新的哲学内容,并将其贯彻到社会历史领域,逐渐形成了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生产关系反作用于生产力;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上层建筑反作用于经济基础等一系列历史唯物论的观点。  

然而,上述的观点只能说明一个结论:以马克思为代表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们,尽管他们从黑格尔那里得了“辩证法”,可是运用起来却显得即不熟练,也不正确!  

矛盾对立的双方,如果其中的一方处于“决定”的地位,则另一方必然表现为“被决定”;如果一方处于“作用”的地位,则另一方必然表现为“反作用”;一方是积极的,另一方就是消极的;一方是主动的,另一方就必然是被动的。  

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积极与消极的关系,主动与被动的关系,等等,我们只承认这种对矛盾双方相互关系的揭示,才真实反映了客观事物运动、变化及发展的规律;我们认为这才是对意识的辩证思维的准确把握。而不是什么“决定与反作用的关系”,——类似的这种表述,必然会引起思维逻辑的混乱和认识上的歧义。  

此外,将这种“决定”的关系上升为指导人们认识客观世界的普遍真理,必然会犯下“以偏概全”的错误。矛盾双方力量的变化所体现出来的,绝不是简单的决定与被决定的关系,而是一种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制约或相互转化的关系。矛盾双方的对立消长,有时表现为决定的关系,有时就不是决定的关系;暂时、个别地表现为决定的关系;长期、普遍地表现为非决定性的关系。因此,任何片面的‘决定论’都不符合关于辩证思维的完整表述。  

最后,我们再来看一下唯物辩证法中非常重要的“物质决定”的观点。可以这样说,是强调物质的‘决定’性,还是突出人的“主观能动性”,这是辨别马克思主义与毛泽东思想的根本所在!一切热爱毛主席,愿意学习毛泽东思想的人们,对此都应有清醒的认识。  

我们都知道,客观的物质绝不会象主观的意识那样,能动地作出一个“决定”。意识上的主观“决定”,尚可以依据客观条件的变化进行调整;“客观规律”一旦为物质的条件所‘决定’,——由于物质的“无意识性”,这种“无意识性”的‘决定’势必代表着不可改变的“必然性”。马克思主义所表述的物质决定性,指的就是这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必然性。  

然而,揭开这些“神圣话语”的面纱,我们会看到什么呢?所谓“物质的决定”,只不过是一种“拟人化”的比喻,所谓的“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无非是说制约了人的主观能动性的客观条件。其实,相对于意识而言,物质这个“死东西”能“决定”什么呢?!它什么也“决定”不了!无论我们的宇宙多么宏观与微观,客观的物质世界多么强大或渺小,它们都只能象个“呆瓜”一样,等待有意识的人对其加以认识、利用和改造:  

“愚公”要“移山”!——当着“愚公”们仅仅只停留在愿望上,“山”这个“物质”就不会以“愚公”们的意志为转“移”;当着“愚公”们开始了“移山”这一伟大的实践,而其改造的手段和能力又着实地有限,就会受制于“山”这个‘庞然大物’;当着“愚公”们逐渐拥有了群众的伟力和先进的改造工具,“山”这个“物质”所能制约的程度就越来越小;最后,直至它完全不能“决定”,而只有被“决定”的份!  

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以工农大众为主体的中国革命的伟大历程,无时不刻地体现了这种“愚公移山”的光辉业迹和英雄气概!他们“喝令高山让路”,他们“指挥河水改道”,他们“敢教日月换新天”!  

  

顺便提一下,既然物质并不能“决定”意识,——事实上,也有人觉察到“物质决定意识”这种说法是有问题的。怎么办呢?他们认为将这句话的主宾位置互换一下就对了,改成“意识居主导地位”。——言下之意,应该由“意识决定物质”。然而,正如本文所指出的那样,离开了“人”这一主体来谈论物质和意识的关系是不对的。另外,无论它们之间“谁决定谁”的观点,都代表着人们在认识上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  

说句玩笑话,如果我们将“意识决定物质”作为一个‘普遍真理’来对待,那么,气功大师们的‘特异功能’就绝不是什么“骗人的把戏”,司马南先生从此亦只好退引“江湖”,不得出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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