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人成立工会需资方同意 荒谬之极
工人成立工会需资方同意 荒谬之极
这是我的亲身经历:本企业的工人们因为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我们依法提出要成立工会,这时作为一项必须的程序:却是要在成立工会的申请上盖一枚本企业的公章,如果没有这枚公章,则成立工会无从谈起。
此处关键的问题在于:这枚企业的公章完全是由经营者掌握着的,他们怎么可能会支持工人们成立工会?然后工人们有组织的去维护自身的利益,这实在是一件不可能的事。因为工人利益的增长,则意味着经营者利润的减少,尤其是现在我们已改制为民营企业。
所以经营者为了利润,必然要阻挠工人成立工会。《工会法》对此的相关规定是“任何人不得阻挠成立工会”如果有人阻挠,则由上级工会调解,调解不成,由劳动部门裁决。
在成立工会遇阻的情况下,我只好向上级工会提出调解要求。
我认为:既然一个企业的员工要求成立工会,而且法律也明确了他们有这样的权利,就由他们成立好了,何必要什么经营者盖章,这岂不是人为的制造了经营者阻挠员工成立工会的机会么,此时再去“调解”这不又是多此一举吗?这样的制度设计实在是不合理。
工人要成立工会,却要经营者盖章,这是一项荒唐透顶的“规定”。此处说它是规定,并不准确。因为我们看《工会法》,并无一字这样的要求,但在成立工会的实践中,相关部门确有这样的要求,并且这样的要求也实实在在的成了工人们成立工会的拦路虎。大大的提高了工人们成立工会的门槛,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他们怎么可能有中华全国总工会所极力倡导的“工会意识”呢?事实上,工人们主动要求成立工会的事情也是少之又少,如我公司工人们在年初要成立工会,委托我去办理,通洲区中仓街道工会主席接待的我,他说:“从来没遇到过这种情况”
有鉴于此,我认为应该废除工人成立工会需要经营者同意这样荒唐透顶的相关要求。
最近我特意查看了中国工运的历史资料,如中华全国总工会历次代表大会的决议,其中都有“组织路线”“一大”更是明确提出“严禁资本家及其走狗加入工会”现在社会形势比之几十年前当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有些东西没有变,如经营者的追求利润最大化,他们和企业员工属于不同的利益群体,不同的利益群体就有不同的利益诉求,一个合理的社会,应该给他们提供一个合法博弈的机会。这样才能使矛盾得到缓解或解决,社会才会和谐。
可是现在,工人成立工会首先需经营者同意,这实在走的太远了。我不知各国在这方面是不是这样?如均无这样的规定,这样的“中国特色”我看还是不要了吧,在这件事上,实在应该和国际接轨。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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