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邓玉娇一案判决的一点感受
文章对邓玉娇案判决提出质疑,认为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罪不能并存,批评判决逻辑混乱,反映司法腐败问题。
对邓玉娇一案判决的一点感受
弱女子邓玉娇,在三条彪形大汉面前,他们神气凛然,再加上他们有着共产党和党的干部的权威,于是向她提出陪浴,要她实行特殊服务,不料遭到拒绝,于是他们恼羞成怒,兽行大发,邓玉娇在这强暴横来之际,奋力抗击,致其一死一伤,对此法院判决为:“心境障碍,防卫过当。”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这个判决,倒使我产生了一点感觉,我认为,既定为“防卫过当”,就不能再定为“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或者说,既定为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就不能再定为“防卫过当”。因为既是“防卫”,即是使对方遭到伤害与死亡,也就不存在“故意”二字了,因不使他们遭到伤害或死亡,就不能达到有效防卫的目的,而且会反受其害,从而使防卫遭到失败。现在把这两者本不能相容的东西混在一起,既不对茬儿,又不分青红皂白,在历史上昏官判案之例不少,但像这样自相矛盾,不辨菽麦的写判决书,恐怕还是第一例。历史上的昏官,他们贪赃枉法,颠倒是非,但下判决书时,总要堂而皇之,把颠倒了的是非颠倒下去,不会写这不伦不类的东西,因为他们要通过判决书来粉饰自己的廉洁公正,可我们现在的法官,连这点遮羞布都不要了,这只能说明,现在我们这个时代腐败的程度,已经到了胜过历史上的任何一个时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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