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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洞--江西钨业系统、国有资产流失、几万职工受害

火烧 2009-05-1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9
江西钨业系统破产过程中存在假破产、假拍卖行为,国有资产被侵吞,职工安置资金被截留,引发职工权益侵害,暴露出政策执行不透明及权力滥用问题。

黑   洞  

江西钨业系统、国有资产流失、几万职工受害  

   

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2004年12月8日在赣州有色冶金机械厂,赣州有色金属冶炼厂,赣州有色冶金汽修厂,三家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中,无视党纪国法,利用手中的权力为所欲为,一手遮天,人为制造黑洞,蓄意搞假破产,假拍卖,做假帐,非法处置职工(假安置),截留、抢夺国家财政部核拨给失业职工的养命钱,侵吞、转移国有资产,侵害全民企业、集体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事实如下:  

一、2002年11月,全国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工作领导小组下达《关于下达中国江南航天集团公司等142户企业破产项目的通知》(〔2002〕24号)、通知将赣州有色冶金机械厂,赣州有色金属冶炼厂,赣州有色冶金汽修厂,三家企业纳入国家政策性关闭破产项目计划,企业关闭破产预案和资金测算方案经省、中央相关部门审核通过。  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公司为什么要拖两年至2004年12月8日才实施企业破产???  

1、蓄有预谋,利用时间差,相互勾结、权钱互换、黑幕交易、暗箱操作、采用虚报、截留、隐瞒、侵占等手段;为完善集团骗取国家资金,侵吞职工安置费等合法权益做准备。  

2、为欺诈性假破产将企业在位法人代表更换替罪羊。  

二、国经贸企改(1999)1158号文件(摘录):“要向职工讲解企业破产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特别是职工安置的有关政策,安置的渠道和具体措施。”  

国资发改组〔2005〕93号文件(摘录)“要在关闭破产前期准备阶段举办政策培训班,使职工了解相关政策,明确自身权益,避免因职工不了解政策引发不稳定。要将举办政策培训班作为进入破产程序的一项必备条件” 。  

江西稀有稀土钨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在企业破产过程中,没有依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如:国阅〔1999〕33号、财企〔2001〕175号)没有公开,各项安置资金没有公开,剥夺了职工的知情权,监督权。  

三、国经贸企改(1999)1158号文件(摘录):“1、企业破产必须做到关门走人。破产企业要停产关闭(取消法人资格),拍卖变现土地使用权及破产财产,妥善安置职工;2、要坚决防止以整体接收,整体收购方式搞假破产,真逃债;凡破产企业组织机构不变,班子不换,人员不减,仍在原地继续生产的,要坚决制止并予以纠正。”  

三家企业破产没有做到关门走人,停产关闭;而是组织机构不变,班子不换,人员不减,仍在原地继续生产,以整体接收,整体收购方式搞的假破产,真逃债。  

四、国办发(2003)96号文件(摘录):“1、经营管理者不得参与转让国有产权的决策;财务审计,离任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底价确定等重大事项;2、严禁自卖自买国有产权;3、防止和避免人为造成买方市场,低价处置和贱卖国有资产的现象。4、经营管理者对企业经营业绩下降负有责任的,不得参与收购本企业国有产权。”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经营管理者参与了国有产权决策,低价贱卖国有资产;三家企业的资产拍卖不合法(拍卖公告违法,拍卖公告只有火柴盒大,没有企业信息),土地未经赣州市政府、市国土局确认批准,未进入土地交易市场;而是由江西稀有稀土钨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授意赣州江南拍卖有限公司、赣州瑞京拍卖有限责任公司非法,私自将三家企业资产让经营管理者(江西稀有稀土钨业集团公司)低价自卖自买成交。  

拍卖法第30条:“委托人不得参与竞买,也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竞买。”  

1、赣州有色冶金汽修厂土地在2002年申报破产时,58000㎡(87、87亩) 土地只上报国家5800㎡(8亩7分) 、上报十分之一。  

1.1赣州有色冶金汽修厂87亩土地由赣州江南拍卖有限公司以119、66万元低价让江西稀有稀土钨业集团公司以不到1亩土地价格成交。  

当年土地挂牌上市价:120万元/亩一一150万元/亩。  

1.2房屋建筑:87亩土地上有7层办公大楼1栋(价值约500万元),厂房8栋,2层一一8层宿舍楼30多栋,由赣州江南拍卖有限公司以51、80万元低价让江西稀有稀土钨业集团公司成交。(只够买1套商品房)  

(注:赣州有色冶金汽修厂地处赣州市中心繁华区,临街店面50间出租,3层楼招待所1栋,食堂1栋出租,年租金也超过51、80万元)  

1.3赣州有色冶金汽修厂千台机械设备,作废铁也可卖几佰万元,赣州江南拍卖有限公司以25、40万元低价让江西稀有稀土钨业集团公司成交。  

2、赣州有色冶金机械厂在破产前的2004年4月21曰更名为赣州有色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周基校,企业破产时,周基校为江西稀有稀土钨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组长,企业破产后,周基校又成为新公司(原企业)董事长。  

2.1江西稀有稀土钨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将赣州有色冶金机械厂资产以810万元低价(土地300亩,224万元。房屋建筑:901万元。机械设备:210万元。流动资金286万元) 由赣州瑞京拍卖有限责任公司让赣州有色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成交。  

2.2同一块土地,2005年破产时非法自卖自买300亩、224万元,2006年将其中部分土地(生产车间)216亩进入市土地交易市场公开拍卖,获得资金3、15亿元,与前次自卖自买之差:3、15亿元一0、0224亿元=3、1276亿元;土地变现资金去了哪里?作何安排?  

3、赣州有色金属冶炼厂资产由赣州瑞京拍卖有限责任公司以775万元低价(土地577亩,213、22万元。房屋建筑:398、03万元。机械设备:167、36万元。流动资金137、57万元。长期投资210、84万元) 让江西稀有稀土钨业集团公司成交。  

在江西稀有稀土钨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违规违法操作下,国有资产如滔滔洪水流失而去,而江西稀有稀土钨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成员摇身一变,成为新公司(原企业),新企业(原企业)的经营者,股东,国有资产成为他们的股金,国家的资产和企业几代职工几十年艰苦创业积累的公共财产兑变为少数人(小团体) 的财富。(企业职工买断工龄,厂级领导为什么不参加买断?成为了新公司股东?)这是哪号文件规定的?!(赣州有色冶金机械厂厂长李诗元(破产清算组成员)成了赣州有色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总经理、赣州有色金属冶炼厂厂长谢昌发(破产清算组成员)成了赣州有色金属冶炼有限公司总经理、赣州有色冶金汽修厂厂长张秉檐(破产清算组成员)成了赣州有色冶金汽修有限公司总经理。企业破产前工资发不出,破产后公司经营者年薪几十万;破产后新公司还是没有效益,几十万年薪哪里来?)  

五、《破产法》政策性破产的终结者:“政策性破产企业处置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所得必须作为安置费用优先安置职工。”  

赣府发〔2002〕19号文件(摘录):“国有资产(含土地使用权)出售收入要优先用于安置职工。”  

赣州有色冶金机械厂,赣州有色金属冶炼厂,赣州有色冶金汽修厂三家企业职工在对政策不知情,而受到“如不签字,后果自负” 的威胁下,2005年1月25日前签字解除了与企业劳动关系;清算组2月6日才进行企业土地、资产拍卖(违法贱卖,自卖自买国有资产,空手套白狼)。  

1、国阅(1999)33号文件:“一次性发放相当于所在城市企业职工上年平均工资收入3倍的安置费。”  

企业按30年以上工令1350元/年,20年一一30年工令1200元/年,20年以下工令1000元/年,合同工700元/年的标准发放安置费,与政策规定相差甚远,大部分安置费被侵吞了。  

2、截留、侵吞国家补发给失业人员的拖欠工资,根据江西稀有稀土钨业集团公司给赣冶机厂、赣冶厂(简称) 部分上访人员情况表,某职工刘××补发拖欠工资:10161、26元,实发5674、89元;某职工陈××补发拖欠工资:9754、54元,实发3845、40元,都少发5000元一一6000元不等,其他职工工资少发了多少呢?  

3、截留、侵吞破产期间职工的生活费:(国家拨付6个月生活费,每月360元,实发2个月生活费,每月只发160多元,两个月还不到1个月生活费360元) 。  

江西稀有稀土钨业集团公司破产清算组恶意破产圈钱,欺上瞒下以欺骗性的安置方案恶意抢夺破产企业职工“最后的晚餐” ,成为土豪恶霸。  

刑法273条及刑法通则指出:“安置费是党和国家给失业人员的‘救命款’,任何人不得贪污和挪作他用。”  

六、财企{2001}175号文件:“退养家属工费用,按照退养家属工人数和规定的退养费用标准计算。”  

国阅{1999}33号文件:“按(国办秘函{1999}19号执行)即由当地政府按有关法规负责安置:赣府厅发{2003}26号文件:随同关闭破产的有色企业所属集体企业的在职职工,属于城市居民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未参加失业保险和享受失业保险期满仍未就业的,按规定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赣行办〔1989〕15号文件(摘录) :“县以上集体所有制单位1988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固定职工和中央部属、省、地、市、县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中办的小集体职工,均应参加养老保险。由用工单位按月按本单位参加养老保险人员的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八缴纳,个人缴纳部分按1、5元至3元的幅度缴纳”。  

1、众所周知,企业所属集体企业(家属工,大集体、小集体)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在极其艰苦的条件下,做了大量企业必不可少的辅助工作,为企业发展记有不可磨灭的贡献;同时,他们为集体积累了资产和财富,是有自主权的法定自然人,他们的资产和他们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是受国家法律保护,是不容任何人以任何理由侵犯的。  

2、赣州有色冶金机械厂集体企业职工约:140人  

赣州有色金属冶炼厂集体企业职工约:200人   

赣州有色金属冶炼厂职业班职工  约: 50人  

赣州有色冶金汽修厂集体企业职工约:30人  

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均未享受到党和政府有关政策所规定的待遇。  

3、宪法第十二条:“国家保护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者破坏国家的和集体的财产。”  

3、1 赣州有色冶金机械厂集体企业有:石灰窖、水玻璃、煤厂、攴饮部、缝衣组、打浇口、加工组、晒沙坪、钢材库等  

3、2赣州有色金属冶炼厂集体企业有:车间房屋17间(1419平方),办公室2间(263平方);生产设备:135台(件),管道 700米 。  

3、3赣州有色冶金汽修厂集体企业有房屋3间(200平方),托儿所、小卖部等  

以上集体企业资产均未经有关法定自然人参与被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公司囊刮一空。  

七、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  

90年代中、后期,企业困难,为减轻负担,减员增效,劝说部分职工自谋出路请长假,其中因经济困难缴纳不起社保或管理费者,竞被企业单方面非法除名;可是在企业关闭破产时,除名职工人数没有如实上报政府,以套取国家的安置费。例如:赣州有色冶金机械厂非法除名职工139人,实报7人,套取了国家132人的安置费,又没有发给这132人,而是被少数人(小团体)侵吞;贪婪之心,令人唾弃。  

八、更有甚者,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公司领导及破产企业领导趁企业破产之机,利用手中权力:1、非法将自己的子女、亲戚、朋友挂靠进来,享受政府拨付给失业人员的安置费,骗取国家的资金;这些挂靠进来的人,他们都有工作,有单位,生活稳定,在我们的企业没有上过一天班,却来瓜分、掠夺失业人员的养命钱。2、赣州有色冶金机械厂职工邱××早已自动辞职;职工吴××巳被企业除名;因和企业厂长、书记有关系,企业破产时,竞被破例享受安置。而我们在企业辛苦工作几十年的职工,却无法享受到自己应得的安置资金和合法权益。  

九、国阅〔1999〕33号文件(摘录):“对企业关闭或破产后统筹项目内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基金来源问题,分别按企业在职职工年工资总额25%和6%的比例计算10年,再折半(考虑到需安置的职工中约有50%的人员能够实现再就业)核定,拨付给社会保险机构。”  

国家核拨给破产企业失业人员的养老金、失业救济金、医疗保险金等基本生活必须费用没有公开,不知去向?住房公积金没有着落?  

十、中办发(2000)11号文件:“其家庭人均实际收入仍未达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可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  

国办发(2003)2号文件:“无论其是在岗职工,还是下岗职工,符合低保标准的纳入范围,切实做到应保尽保。”  

企业破产后,赣州有色冶金汽修厂贫困家庭连一份低保报告都交不上去,赣州有色冶金汽修社区管理委员会无视政策法规,对群众疾苦,置若罔闻;贫困家庭求助赣州市的社区委员会,赣州市总工会困难职工救助中心也无法解决。  

十一、赣府厅发〔2007〕36号文件(摘录):“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中已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退休人员(含国有已关闭破产、改制及困难企业中关闭破产、改制时距退休年龄差5年的职工),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规定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企业破产后,为企业工作几十年的职工退休了,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都没有。  

党和国家的政策像阳光温暧全国人民的心,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社会安定和谐。而江西稀有稀土钨业集团公司这块乌云罩在我们头上,使江西钨业系统几万职工享受不到党和国家的阳光温暧。企业破产时,江西稀有稀土钨业集团公司结构调整办主任、破产清算组付组长胡春林与几百职工对质时说:“钱是我给你们的,就是一分钱不给你们,你们又能怎么样。”赣州有色冶金汽修厂县团级法人代表江肇生叫嚣:“抢了你们的,就抢了你们的,有本事就去告。”2008年11月19日我们两位企业受害者上访代表去江西稀有稀土钨业集团公司驻赣州办事处交涉,办事处主任谢昌发(破产清算组成员)纠集打手,欧打上访代表。在法治社会的今天,他们无视党纪国法,把党和国家给他们的权力,不是用在为人民服务,做人民的公仆,而是胡作非为,大肆敛财,坑害国家,坑害人民。他们损害了民众的权益,玷污了党和政府的形象,贬损了政府声誉,亵渎了法律尊严,直接的后果是失业人员怨声载道,增加社会的不稳定。他们违规违法事实俱在,铁证如山;我们多次向有关职能部门书面反映、举报,都没有引起关注,合理诉求,无处表达;腐败分子黑恶势力太强,正义无法申张;现在,我们弱势受害者只能求助全国的、有正义感的党员、干部、各届人士,将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公司的所作所为,如实反映到党中央、国务院。恳求党和政府派出调查组,立案查处,落实政策,依法安置失业人员,让江西钨业系统受害职工过上一个正常稳定的生活;还党和国家声誉,还人民公道。  

国资发〔2006〕110号文件(摘录):“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安置方案、经济补偿、基本养老金发放、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中中央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造成职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等有关问题进行督察和研究,切实解决好对职工的劳动关系处理和社会保障等问题;对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过程中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国资发改组〔2005〕93号文件(摘录):“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职工安置,直接关系到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稳定;工作重点应放在现行有关政策落实不到位和企业操作不规范,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上;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对职工的投诉,要及时处理。”  

我们要求:  

一、党和政府给失业人员的安置费,关系到每一位失业人员的切身利益,必须公开落实到位。  

二、被截留的补发拖欠工资必须归还。  

三、破产期间被克扣的职工4个月生活费必须归还。  

四、失业人员的社保、医保必须按政策落实。  

五、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必须按政策落实。  

六、随有色企业破产的集体企业(家属工、大集体、小集体) 职工必须按政策安置。  

七、被企业非法除名的职工要恢复身份、依法安置。  

八、社会保险接续要按政策落实到位。  

九、失业人员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失业金、生活费要按政策落实。  

十、按政策解决贫困的失业人员家庭生活困难问题。  

党和政府关注民生,社会安定和谐。希望江西稀有稀土金属钨业集团公司的领导们按政策依法办事,不要做损害职工利益和祸害国家利益的事情,给社会安定造成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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赣州有色冶金机械厂:        

赣州有色金属冶炼厂:受害职工维权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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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2月6日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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