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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年金不应该给出国定居网开一面

火烧 2009-01-07 00:00:00 网友杂谈 1026
文章指出企业年金制度不应为出国定居者提供特殊待遇,强调其作为社会养老补充机制的公平性与公共属性,呼吁制度设计应保障本国人民福利,而非成为鼓励离境的工具。

   

企业年金不应该给出国定居网开一面

   

   

根据劳动保障部的《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各地企业纷纷推出了年金制度。企业职工通常试用期满且在本企业服务时间已够一年,就可自愿加入企业年金序列;企业年金包括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两部分,个人缴费一般采取按本人工龄的分段递增缴存方式,企业缴费则是个人缴费的四至六倍。这一建立在基本养老保险基础上的补充措施,本来也算进一步惠及职工的很不错的一项制度安排,旨在预先缓解进入老龄社会后的福利性社会养老压力。

   

奇怪的是,在比较严格的企业年金领取方式中,却对出国定居特别地网开一面。在企业年金的制度安排中,能够一次性领取个人年金积累和投资收益的,一般规定三种条件:一是加入企业年金序列的职工已经退休,二是加入企业年金序列的职工退前身故,三是加入企业年金序列的职工出国定居。即除了退休与身故必须一次性解决年金问题以外,又在各类可能存在的特殊情况中,唯一规定了出国定居可以即时支取。

   

表面看来,企业职工在退休以前出国定居,国家不再承担其社会养老责任,其在企业的全部年金积累应由本人全额享受,让人感觉十分公平。但是,企业年金是一项旨在解决未来社会突出问题的具有特别意义的制度安排,企业高倍补贴部分的本质是社会劳动的集体积累,并且包含企业让利和政府让税等多种因素,因此属于共助机制,不应成为潜在意义上的鼓励出国的制度思维。

   

深究起来,企业年金仍有明显的制度缺陷。当企业职工没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没有退前身故时,无论出于何种原因离开企业,比如自动离职、企业辞退、解除合同等,基于一般性的养老思维,不得即时支取个人账户的年金积累,只能等待向新企业的合法转移。即使企业职工首次失业后再无正当就业门路,即使企业职工由于特殊原因急需用钱维持生计,比如重病期间无法筹集必需个人支付的相关费用,也要等待退休或身亡之后,才能由个人或其他受益人按章支取。显然,提前使用企业年金的条件十分苛刻,有时并不承担养老职能,而出国定居却是一种“最公平”的例外。

   

尽管老龄社会的负担必将越来越重,但企业年金的制度安排,仍应着眼于“人是社会财富”这一基本思维,仍要立足于“保障本国人民幸福生活”这一公共要求,而不能作为以种种理由放弃国籍的优惠条件。尤其是在对于用种种手段敛财离境的原公民的课税机制没有形成、全社会的福利条件还不充分之时,对出国定居网开一面的企业年金制度安排,理由并不充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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