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社会不等于“市民社会”
文章指出公民社会不等于市民社会,分析两者定义差异,强调翻译误用及文化偏见,呼吁正确认识公民社会与农民群体的关系。
公民社会不等于“市民社会”
中国一直流行所谓的“市民社会”一说,并将它和“公民社会”等同起来。书生们通常将两个词交换使用。其实市民社会并不等于公民社会,前者是指由市民组成的社会,则不论这个社会是专制的还是民主的,后者指的是一种自由基础上的人们自愿组成的关系的总合,把两个不同的概念拉扯成一个是完全生硬的。
马上就会有人冷笑了,他们会在心里说:市民社会并不是说单由市民组成的社会,仅仅只是一种称呼,也就是只要是自由基础上自愿组成的社会就是市民社会,你是“农民”,承认了这个基本原则,也可以称为市民。没必要在字眼上较劲。
果真如此吗?公民社会一词来自于英文的“Civil society”。我们看看维基百科的英文定义:“Civil society is composed of the totality of voluntary civic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institutions that form the basis of a functioning society as opposed to the force-backed structures of a state (regardless of that state's political system) and commercial institutions.”
维基百科的中文是这样翻译的:“公民社会,又称市民社会,是指由自由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社会。与此相反的概念是指,以武力维系的国家,无论这样的国家实行何种政治制度。”
英文原文并无“又称市民社会”一说,是译者故意加上去的。
按照英文“civil”的含义,主要是指民间的自我主体性,即这个社会组织及其共同事务是由这个社会内部自己来决定和实行的,不接受外界的强加。虽然在某些中国人自己编的词典上中文也翻译成“市民的”,但是它和“民间的”是多义词,而不是同义词,故译成“公民社会”的时候,不能同时译成“市民社会”。英文对于“公民社会”的定义也没有和“市民”一词拉扯在一起。即使从拉丁语的词根来说,也没有“市民”这个含义,它的“公民”就是公民,而在与拉丁语相关联的法语civies,也正如我最后要引述的卢梭所解释的含义一样。
在英语“civil”或法语“ civies”意为“公民”一词中,它更接近于“民间的”含义。与中国人故意加上去的多义词“市民的”则相差较远。
遍查英文的牛津词典和郎文词典,"civil"一词也只有:"平民的,民间的,民用的"等解释,并没有"市民的"这样一个相对应的词条.
又查法语"拉鲁斯(Larousse)"词典,"civil"也没有"市民的"这样一个词条解释.
只有中国人自己主编的外文词典,才有"市民的"这样一个含义,完全是自作主张强加进去的,并没有相对应的外文原始词源.
那么为什么某些中国人硬是要译成“市民社会”呢?除了中国知识分子一向歧视农民,用马列主义的各类概念来歪曲中国的“农业社会”外,最主要的还是因为以前的部分“公民社会”普遍存在于城镇。由古希腊罗马的城邦国家开端,后在欧洲大陆部分地方曾有过恢复与发展,大家都只认为这种“公民社会”的来自于商业贸易促成的自治关系,起源于商业交换中的社会契约,是与农业社会相对立的。于是他们就认为那仅仅只是市民范围内独有的事。译成“市民社会”,可以体现出其本源。
其实这也是一种误解,在古希腊城邦国家里,其“公民”并不完全是城邦里的市民,即从事手工业和商业贸易的那些人,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在。由于那些时代不同共同体之间相互掠夺和战事频繁,为了躲避威胁和易于防守,种地的农民也会同时住在城堡里,所以这里的城邦公民也包括农民。因古希腊很多城邦的自然环境恶劣,不适合大范围的农耕,手工业和商业贸易才发展起来以填补农业资源的不足,大量粮食需要通过对外贸易进口。但是无论如何,这些城邦还有大量的农业同时存在,这些从事农业的人,除了部分奴隶和农场主外,还有大量的自耕农,也就是自由民。农业自由民不但可以居住在城邦内,而且也享有城邦内其他人一样的公民权。
这种在城邦内居住的农民也并非一成不变,当局势稳定,没有外敌威胁时,他们也住在乡村,这样可以免除每日来往城乡的麻烦,以提高农业生产率,他们即使长期住在乡村,也不会被剥夺城邦的公民权(即civil rights)。这些拥有公民权的自由农民本质上和那些使用奴隶的农场主没有什么区别。由于当时的城邦规模很小,有的相当于几个村落和几个乡镇拼凑在一起,仅仅只是为了躲避外来威胁才聚居在一个城市内,其实最初更多的只是一些农业居民为了安全感而集中住在一起罢了,可以说城邦也有部分是农民建立的。在中国,这样的乡村防守聚居城也很普遍。后来因为人口的增多,资源相对不足,在城市扩大的同时,就产生了填补农业不足的手工业和商业贸易。但农业一直是这些城邦整个经济来源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直到这些城邦的历史终结也没改变过。
不同的只是部分使用奴隶的农场主将多余的部分粮食和经济作物用于交换,而多数自耕农的产品主要用于自我消耗罢了。
所以“公民社会”即使从其起源上也不仅仅只指居住在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市民,一开始就包括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民在内。
在这里,“公民社会”与产业的关系不大,只是一种权利概念,也就是说,你有表达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的权利,在行为上是“自愿”的和“同意的”,不接受外界的强加。古希腊罗马部分城邦靠对外掠夺的同时也进行产品的贸易交换,这种交换关系推动了契约制的发展,在公平买卖的过程中加强了原有共同体内的自治传统。但这与自由的农业劳动者的公民权一点也不矛盾,因为这些城邦内的自治公民权其实要早于商业贸易时期。不管这些城邦国家内的公民是以农业为主,还是以手工业和商业为主,基本框架没有多大的改变与区别。
那么这种内部的公民权是来源于何处呢?主要来源于其自然共同体,也就是和这些城邦国家最初的氏族与部落组织(以及部落联盟)有关的传统纽带,在这些共同体内,只有内外之分,没有内部的等级之分,其内部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地来说是比较平等的。
无论后来这些城邦的商业成分有多高,这种基于自然形态的共同体一直顽强地存在,并且为内部成员的平等即公民权提供天然的支撑。所以他们对外可以非常无情,他们的奴隶最初就来源于外敌俘虏,可以对奴隶十分残酷,但是除了特殊情况外,对自己内部各个行业的人员却不排斥,其实这是一种早期的内部共和制度,也就是同一共同体内部各个行业的共和,其中就包括广大的农民群体。到了罗马共和时代,这种内外有别的共同体自治民主就形成了一种稳固的制度。
所以,民主和公民权最初来自于自然共同体的传统纽带,再由商业贸易的交换关系予以加强和推动。在整个过程中,这个共同体内部的农业和农民在基本权利分配上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她既适用与城镇,也同样适用于乡村。它不但来源于初始阶段,还实实在在地存在于农业半农业社会,他们所遵从的是一种自然契约,也就是传统的利益共同体,后来的社会契约的前提就是这种自然契约。商业仅仅是推动了这种基于自然共同体内部认同的发展,并不具有决定性。也就是说,民主和公民社会并不是因为商业社会产生后才出现的。后来出现的阶级社会,也具有各阶级的共和性质,共和制度本身就是基本权利上的平等。
那么,后来在欧洲大陆出现的所谓“公民社会”又怎么样呢?当时那些由手工业和商业组成的民间团体出于交换关系而组成一个自治社会,大家按照稳定的契约进行内部管理。由于这些人住在城市和镇上,故又有所谓的“市民社会”之说。这种说法在深受马列主义影响的“自由主义”者中很有市场
在马列主义的定义与描绘下,当时的欧洲是非常非常黑暗的,反正农村就是一团糟,中世纪的农民在天主教,骑士阶层和地主阶级的多重压迫下都是佃农和农奴。在很多国家,市民们拥有一定的自由,农民们却一点自由都没有。所以“农业社会”其实代表着专制,而农民又都是天然拥护这种制度的,这就是“农民的局限性”,也是“农业社会”的本质。
历史其实并不完全符合。农民完全无自由和财产支配权的地方是有,但并不全是这样。同时还有拥有独立产权与产品收益自主权的自耕农。这些自耕农与“公民社会”并不对立,反而是相济相容的。
不论城镇市民的“公民社会”如何运作,农产品也是最重要的交换物,在和自耕农打交道的过程中,你无法强迫他们将产品低于市场价卖给你们市民,那么你也得与其他交换物一样履行某种公平的契约。你不可能针对手工业品交换是一套,对农产品交换又是另一套。那么这种交换共同体,也就是与古希腊罗马的自然共同体相区别的社会共同体自然要包括这些农民。否则,那还是一种落后的封建行会。
事实上,某些学者所描述的城镇“公民社会”就存在于那些农村的包围中,有的市镇非常之小,甚至与一些比较集中的村落区别不大。这些市民和农民完全可以是一个整体。即以基于交换的关系组成的契约社会本身就包含了那些拥有独立产权和产品自主权的自耕农在内。所以将这种关系称为所谓的“市民社会”也是不严谨的。通过阅读大量的外来文字,我也没看到欧洲大陆这种“Civil society”仅仅局限于从事二三产业,只住在城镇的市民范围(与农民相区别)内的任何依据。
除非你能证明中世纪的欧洲没有这类自耕农的存在。事实上,中世纪的自耕农也非常普遍.
也许有人会说,即使那些“公民社会”也包括了农民,但也仅只限于自耕农而已,其他的雇农和佃农还是被排除在外。
我的回答是,这种所谓的“公民社会”,从一开始直到社会民主主义运动在各个领域取得全面成果前,一直都是狭隘的和排外的,
古希腊罗马仅仅限于某共同体内部,其民主和自治参与权并没有外邦和来自于外面的奴隶与贱民的份。
而资产阶级革命所谓 的“公民社会”民主权利,一直也只限于资本家,地主和贵族阶级,与大多数农民,工人,妇女和少数人种毫无关系。所以这些“公民社会”一直都是残缺的。
无疑,这种“公民社会”一直是由农民和市民共同推动的,并不是市民单独取得的成果。只要农民拥有独立的地权和产品自主权,就是公民社会的自然推动者,除非你故意将之排斥在外。
后来的资产阶级宪政革命,与这种农民与市民共同推动的公民社会,还有古希腊罗马的共和制有着完全的渊源关系。但即使是这个时候,民主宪政的确立,也有欧洲农民的巨大功劳。这些近代宪政民主如果没有广大农民的参与和推动,绝对是一句空谈。比如确立宪政最早的英国,他们的“掘地派”农民就是“光荣革命”和立宪制最直接的民意基础和推动者之一。
只是在中国知识分子眼里,由于他们受极左马列主义的影响,天然地歧视农民,从不正视这些事实罢了。几乎所有的人都将农民的贡献全部抹杀掉,直接将农民和市民社会对立起来。而牵强附会地将“公民社会”拉扯成“市民社会”,不惜歪曲西方理论的本来定义,则是一种故意的偏执。
这些人受马列主义各种定义的影响极深。在西方各种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中,远比那些伟大的思想启蒙家要晚得多的马克思主义流派的定义成了中国知识分子的首选。尤其是西方后马克思主义对历史上农民的各种定义让他们如获至宝。而这些人大多自称“自由主义者”,我为什么说他们都是些半吊子,就是因为他们大多数的理论来源恰恰不是自由主义始祖们,而是马列主义及其各种继承理论。
这种错误的观点最后会导致这样一种与事实完全不符合的结果,即无数人认为只有市民才能建立起公民社会,农民却是天然反对公民社会即民主机制的。因为在他们眼里市民是“公民社会”的必然基础,所以市民其实也等于民主。这种误读非常广泛,毒害已经形成,现在中国“农民”和“农业社会”一词完全成了一个贬义词,其传播者恰恰是那些不愿多读书的书呆子们。还有人认为只有社会发展到非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时,民主才有可能。如果农民太多,民主就无法建立起来。
正如我前面所说的,事实上,西方大多数先进国家的民主体制都确立于他们的农民都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时候。这个广泛的事实足可以反驳那些无聊的观点。
现在的中国,绝大多数市民阶级并没有真正的现代民主精神,因为他们中的主流还是等级隔离主义者,其实是一种与公民社会完全背离的封建思想。
最后让我们读一读比马恩还要早的,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第六章里关于“公民”和“市民”的一段话,继续敲打一下中国的主流知识分子们:
“这个名词的真正意义,在近代人中间几乎完全消失了:大多数人都把城市认为是城邦,把市民认为是公民。他们不知道构成城市的是家庭,构成城邦的是公民。正是这种错误曾使得迦太基人付出过惨重代价。我从不曾看到过civies(公民)这个称号是可以赋予君主之下的臣民的,即使对古代的马其顿人或者今天的英国人也是不可以的,尽管他们比一切人更接近于自由。只有法国人到处滥用公民这个名字,因为他们对这个名字并没有任何真正的观念,这从他们的词典里就可以看得出来,不然的话,他们就要犯大逆不道的谋篡之罪了。这个词在法国仅表示一种德行,而不是一种权利。当博丹想要论述我的公民与市民的时候,他却误此为彼,因而造成大错。达朗贝先生没有陷入这种错误,并且在他的《日内瓦》一条里,很好地区别了我们城市中所有的四等人(或者五等人,如果算得上纯粹的异邦人的话),而其中组成共和国的只有两等人。就我所知,没有别的法国作家是了解公民这个词的真正意义的。”
我想稍微有点阅读能力的也该知道,卢梭在这里至少说明了"市民"和"公民"的基本含义是不一样的,又怎么能将"公民"(civil)译成"市民"呢?
马上就会有人冷笑了,他们会在心里说:市民社会并不是说单由市民组成的社会,仅仅只是一种称呼,也就是只要是自由基础上自愿组成的社会就是市民社会,你是“农民”,承认了这个基本原则,也可以称为市民。没必要在字眼上较劲。
果真如此吗?公民社会一词来自于英文的“Civil society”。我们看看维基百科的英文定义:“Civil society is composed of the totality of voluntary civic and social organizations and institutions that form the basis of a functioning society as opposed to the force-backed structures of a state (regardless of that state's political system) and commercial institutions.”
维基百科的中文是这样翻译的:“公民社会,又称市民社会,是指由自由的公民和社会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社会。与此相反的概念是指,以武力维系的国家,无论这样的国家实行何种政治制度。”
英文原文并无“又称市民社会”一说,是译者故意加上去的。
按照英文“civil”的含义,主要是指民间的自我主体性,即这个社会组织及其共同事务是由这个社会内部自己来决定和实行的,不接受外界的强加。虽然在某些中国人自己编的词典上中文也翻译成“市民的”,但是它和“民间的”是多义词,而不是同义词,故译成“公民社会”的时候,不能同时译成“市民社会”。英文对于“公民社会”的定义也没有和“市民”一词拉扯在一起。即使从拉丁语的词根来说,也没有“市民”这个含义,它的“公民”就是公民,而在与拉丁语相关联的法语civies,也正如我最后要引述的卢梭所解释的含义一样。
在英语“civil”或法语“ civies”意为“公民”一词中,它更接近于“民间的”含义。与中国人故意加上去的多义词“市民的”则相差较远。
遍查英文的牛津词典和郎文词典,"civil"一词也只有:"平民的,民间的,民用的"等解释,并没有"市民的"这样一个相对应的词条.
又查法语"拉鲁斯(Larousse)"词典,"civil"也没有"市民的"这样一个词条解释.
只有中国人自己主编的外文词典,才有"市民的"这样一个含义,完全是自作主张强加进去的,并没有相对应的外文原始词源.
那么为什么某些中国人硬是要译成“市民社会”呢?除了中国知识分子一向歧视农民,用马列主义的各类概念来歪曲中国的“农业社会”外,最主要的还是因为以前的部分“公民社会”普遍存在于城镇。由古希腊罗马的城邦国家开端,后在欧洲大陆部分地方曾有过恢复与发展,大家都只认为这种“公民社会”的来自于商业贸易促成的自治关系,起源于商业交换中的社会契约,是与农业社会相对立的。于是他们就认为那仅仅只是市民范围内独有的事。译成“市民社会”,可以体现出其本源。
其实这也是一种误解,在古希腊城邦国家里,其“公民”并不完全是城邦里的市民,即从事手工业和商业贸易的那些人,还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在。由于那些时代不同共同体之间相互掠夺和战事频繁,为了躲避威胁和易于防守,种地的农民也会同时住在城堡里,所以这里的城邦公民也包括农民。因古希腊很多城邦的自然环境恶劣,不适合大范围的农耕,手工业和商业贸易才发展起来以填补农业资源的不足,大量粮食需要通过对外贸易进口。但是无论如何,这些城邦还有大量的农业同时存在,这些从事农业的人,除了部分奴隶和农场主外,还有大量的自耕农,也就是自由民。农业自由民不但可以居住在城邦内,而且也享有城邦内其他人一样的公民权。
这种在城邦内居住的农民也并非一成不变,当局势稳定,没有外敌威胁时,他们也住在乡村,这样可以免除每日来往城乡的麻烦,以提高农业生产率,他们即使长期住在乡村,也不会被剥夺城邦的公民权(即civil rights)。这些拥有公民权的自由农民本质上和那些使用奴隶的农场主没有什么区别。由于当时的城邦规模很小,有的相当于几个村落和几个乡镇拼凑在一起,仅仅只是为了躲避外来威胁才聚居在一个城市内,其实最初更多的只是一些农业居民为了安全感而集中住在一起罢了,可以说城邦也有部分是农民建立的。在中国,这样的乡村防守聚居城也很普遍。后来因为人口的增多,资源相对不足,在城市扩大的同时,就产生了填补农业不足的手工业和商业贸易。但农业一直是这些城邦整个经济来源非常重要的一部分,直到这些城邦的历史终结也没改变过。
不同的只是部分使用奴隶的农场主将多余的部分粮食和经济作物用于交换,而多数自耕农的产品主要用于自我消耗罢了。
所以“公民社会”即使从其起源上也不仅仅只指居住在城镇从事二三产业的市民,一开始就包括从事第一产业的农民在内。
在这里,“公民社会”与产业的关系不大,只是一种权利概念,也就是说,你有表达与自己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的权利,在行为上是“自愿”的和“同意的”,不接受外界的强加。古希腊罗马部分城邦靠对外掠夺的同时也进行产品的贸易交换,这种交换关系推动了契约制的发展,在公平买卖的过程中加强了原有共同体内的自治传统。但这与自由的农业劳动者的公民权一点也不矛盾,因为这些城邦内的自治公民权其实要早于商业贸易时期。不管这些城邦国家内的公民是以农业为主,还是以手工业和商业为主,基本框架没有多大的改变与区别。
那么这种内部的公民权是来源于何处呢?主要来源于其自然共同体,也就是和这些城邦国家最初的氏族与部落组织(以及部落联盟)有关的传统纽带,在这些共同体内,只有内外之分,没有内部的等级之分,其内部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地来说是比较平等的。
无论后来这些城邦的商业成分有多高,这种基于自然形态的共同体一直顽强地存在,并且为内部成员的平等即公民权提供天然的支撑。所以他们对外可以非常无情,他们的奴隶最初就来源于外敌俘虏,可以对奴隶十分残酷,但是除了特殊情况外,对自己内部各个行业的人员却不排斥,其实这是一种早期的内部共和制度,也就是同一共同体内部各个行业的共和,其中就包括广大的农民群体。到了罗马共和时代,这种内外有别的共同体自治民主就形成了一种稳固的制度。
所以,民主和公民权最初来自于自然共同体的传统纽带,再由商业贸易的交换关系予以加强和推动。在整个过程中,这个共同体内部的农业和农民在基本权利分配上并没有高低贵贱之分,她既适用与城镇,也同样适用于乡村。它不但来源于初始阶段,还实实在在地存在于农业半农业社会,他们所遵从的是一种自然契约,也就是传统的利益共同体,后来的社会契约的前提就是这种自然契约。商业仅仅是推动了这种基于自然共同体内部认同的发展,并不具有决定性。也就是说,民主和公民社会并不是因为商业社会产生后才出现的。后来出现的阶级社会,也具有各阶级的共和性质,共和制度本身就是基本权利上的平等。
那么,后来在欧洲大陆出现的所谓“公民社会”又怎么样呢?当时那些由手工业和商业组成的民间团体出于交换关系而组成一个自治社会,大家按照稳定的契约进行内部管理。由于这些人住在城市和镇上,故又有所谓的“市民社会”之说。这种说法在深受马列主义影响的“自由主义”者中很有市场
在马列主义的定义与描绘下,当时的欧洲是非常非常黑暗的,反正农村就是一团糟,中世纪的农民在天主教,骑士阶层和地主阶级的多重压迫下都是佃农和农奴。在很多国家,市民们拥有一定的自由,农民们却一点自由都没有。所以“农业社会”其实代表着专制,而农民又都是天然拥护这种制度的,这就是“农民的局限性”,也是“农业社会”的本质。
历史其实并不完全符合。农民完全无自由和财产支配权的地方是有,但并不全是这样。同时还有拥有独立产权与产品收益自主权的自耕农。这些自耕农与“公民社会”并不对立,反而是相济相容的。
不论城镇市民的“公民社会”如何运作,农产品也是最重要的交换物,在和自耕农打交道的过程中,你无法强迫他们将产品低于市场价卖给你们市民,那么你也得与其他交换物一样履行某种公平的契约。你不可能针对手工业品交换是一套,对农产品交换又是另一套。那么这种交换共同体,也就是与古希腊罗马的自然共同体相区别的社会共同体自然要包括这些农民。否则,那还是一种落后的封建行会。
事实上,某些学者所描述的城镇“公民社会”就存在于那些农村的包围中,有的市镇非常之小,甚至与一些比较集中的村落区别不大。这些市民和农民完全可以是一个整体。即以基于交换的关系组成的契约社会本身就包含了那些拥有独立产权和产品自主权的自耕农在内。所以将这种关系称为所谓的“市民社会”也是不严谨的。通过阅读大量的外来文字,我也没看到欧洲大陆这种“Civil society”仅仅局限于从事二三产业,只住在城镇的市民范围(与农民相区别)内的任何依据。
除非你能证明中世纪的欧洲没有这类自耕农的存在。事实上,中世纪的自耕农也非常普遍.
也许有人会说,即使那些“公民社会”也包括了农民,但也仅只限于自耕农而已,其他的雇农和佃农还是被排除在外。
我的回答是,这种所谓的“公民社会”,从一开始直到社会民主主义运动在各个领域取得全面成果前,一直都是狭隘的和排外的,
古希腊罗马仅仅限于某共同体内部,其民主和自治参与权并没有外邦和来自于外面的奴隶与贱民的份。
而资产阶级革命所谓 的“公民社会”民主权利,一直也只限于资本家,地主和贵族阶级,与大多数农民,工人,妇女和少数人种毫无关系。所以这些“公民社会”一直都是残缺的。
无疑,这种“公民社会”一直是由农民和市民共同推动的,并不是市民单独取得的成果。只要农民拥有独立的地权和产品自主权,就是公民社会的自然推动者,除非你故意将之排斥在外。
后来的资产阶级宪政革命,与这种农民与市民共同推动的公民社会,还有古希腊罗马的共和制有着完全的渊源关系。但即使是这个时候,民主宪政的确立,也有欧洲农民的巨大功劳。这些近代宪政民主如果没有广大农民的参与和推动,绝对是一句空谈。比如确立宪政最早的英国,他们的“掘地派”农民就是“光荣革命”和立宪制最直接的民意基础和推动者之一。
只是在中国知识分子眼里,由于他们受极左马列主义的影响,天然地歧视农民,从不正视这些事实罢了。几乎所有的人都将农民的贡献全部抹杀掉,直接将农民和市民社会对立起来。而牵强附会地将“公民社会”拉扯成“市民社会”,不惜歪曲西方理论的本来定义,则是一种故意的偏执。
这些人受马列主义各种定义的影响极深。在西方各种关于“公民社会”的定义中,远比那些伟大的思想启蒙家要晚得多的马克思主义流派的定义成了中国知识分子的首选。尤其是西方后马克思主义对历史上农民的各种定义让他们如获至宝。而这些人大多自称“自由主义者”,我为什么说他们都是些半吊子,就是因为他们大多数的理论来源恰恰不是自由主义始祖们,而是马列主义及其各种继承理论。
这种错误的观点最后会导致这样一种与事实完全不符合的结果,即无数人认为只有市民才能建立起公民社会,农民却是天然反对公民社会即民主机制的。因为在他们眼里市民是“公民社会”的必然基础,所以市民其实也等于民主。这种误读非常广泛,毒害已经形成,现在中国“农民”和“农业社会”一词完全成了一个贬义词,其传播者恰恰是那些不愿多读书的书呆子们。还有人认为只有社会发展到非农业人口占绝大多数时,民主才有可能。如果农民太多,民主就无法建立起来。
正如我前面所说的,事实上,西方大多数先进国家的民主体制都确立于他们的农民都占人口绝大多数的时候。这个广泛的事实足可以反驳那些无聊的观点。
现在的中国,绝大多数市民阶级并没有真正的现代民主精神,因为他们中的主流还是等级隔离主义者,其实是一种与公民社会完全背离的封建思想。
最后让我们读一读比马恩还要早的,伟大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在《社会契约》第六章里关于“公民”和“市民”的一段话,继续敲打一下中国的主流知识分子们:
“这个名词的真正意义,在近代人中间几乎完全消失了:大多数人都把城市认为是城邦,把市民认为是公民。他们不知道构成城市的是家庭,构成城邦的是公民。正是这种错误曾使得迦太基人付出过惨重代价。我从不曾看到过civies(公民)这个称号是可以赋予君主之下的臣民的,即使对古代的马其顿人或者今天的英国人也是不可以的,尽管他们比一切人更接近于自由。只有法国人到处滥用公民这个名字,因为他们对这个名字并没有任何真正的观念,这从他们的词典里就可以看得出来,不然的话,他们就要犯大逆不道的谋篡之罪了。这个词在法国仅表示一种德行,而不是一种权利。当博丹想要论述我的公民与市民的时候,他却误此为彼,因而造成大错。达朗贝先生没有陷入这种错误,并且在他的《日内瓦》一条里,很好地区别了我们城市中所有的四等人(或者五等人,如果算得上纯粹的异邦人的话),而其中组成共和国的只有两等人。就我所知,没有别的法国作家是了解公民这个词的真正意义的。”
我想稍微有点阅读能力的也该知道,卢梭在这里至少说明了"市民"和"公民"的基本含义是不一样的,又怎么能将"公民"(civil)译成"市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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