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违约金的规定 公司要求员工签两份不一样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公司要求员工签两份不一样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公司要求员工签两份不一样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劳动合同应该是一式两份,合同内容必须一致。
如果不一致,则属于无效合同。
这是一种 “ 阴阳合同 ”,其中存在合同风险,属于违法行为。
急!集团公司签两份不一样的合同合法吗?
我个人认为,如果两份合同有冲突的地方,以后签订的合同为准,后来的合同视为对原来的合同的协商变更。也就是说,你有可能会执行广西的工资。不过要看合同的具体内容。
公司要求所有员工签订三年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只要是合同内容是不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条款存在,那就是合法的。若是有员工不同意三年的合同期限,可经劳资双方协商解决,但不得强行要求员工签订。
单位要求员工签空白的劳动合同合法吗
不合法,劳动者可以拒签。如果单位继续用工,可以在入职后两年内请求单位支付启动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如果单位不要劳动者,属于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用两个公司轮流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法吗?
规避用工风险的行为,员工又没有辞职,这样理其实没有意义的,真正发生争议,劳动部门还是要求支付补偿金的。可以投诉,这样的企业在损害劳动者的利益。
公司逼着合同制员工签订中止劳动合同合法吗
不合法,劳动合同的签订和解除都需要企业和员工双方在自愿、平等的条件下才能进行。
员工可以去劳动监察部门反应情况,会对公司作出相应的处罚。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员工在外兼职,公司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合法吗
给本职工作造成影响,单位可以直接解雇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九十一条 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公司要求员工签署变更劳动合同主体的协议,合法吗
公司要求变更劳动合同主体,而且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保持原工资待遇的,那么就合法。但公司擅自变更为其他公司,而且没有支付经济补偿的,要反映到就业局解决。
同时签两份劳动合同合法吗
(一)同时做两份工作签两份合同合法吗?
如果劳动合同有约定或者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有规定,本单位的劳动者不得到其他单位兼职,那么劳动者就不能做兼职,否则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可以追究该劳动者的责任,对其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该劳动者以及兼职的单位共同赔偿。
但是劳动法同时也规定了,如果兼职对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造成了实际的损失的,劳动者和兼职的单位应当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二)另外,还需要注意的是:
1、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和两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2、全日制用工只能和一个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三)相关法规_劳动合同法: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员工签了一家公司的劳动合同反而公司要求给两个公司干活合法吗
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劳动合同具备的条款包括: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员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且索要经济赔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