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工作年龄规定 我是91年参加工作的一名女工,现在因身体原因已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现在单位要求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我是91年参加工作的一名女工,现在因身体原因已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现在单位要求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我是91年参加工作的一名女工,现在因身体原因已不能参加正常工作,现在单位要求和我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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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1988年参加工作的,现在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应如何补偿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按照每做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
1、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的,应该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如果劳动者存在《劳动合同法》14条的情况下要求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话,用人单位拒绝续签违法,应该支付劳动者赔偿金,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2、劳动者不续签的话,除非是以用人单位提供的新的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提高为由才有经济补偿金,否则无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我84年4月参加工作2014年5月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女工,2018年5月50岁能办退休吗?
当事人只要在50周岁之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的,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领取退休金。
一,办理退休的法定条件:
1,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
2,退休前的缴费年限或者视同缴费年限(工龄等)累计达到15年。
二,养老保险(Endowment Insurance):
1,是国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解决劳动者在达到国家规定的解除劳动义务的劳动年龄界限或因年老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劳动岗位后而建立的一种保障其基本生活的社会保险制度;、
2,养老保险是在法定范围内的老年人“完全”或“基本”退出社会劳动生活后才自动发生作用的。所谓"完全",是以劳动者与生产资料的脱离为特征;所谓"基本",指的是参加生产活动已不成为主要社会生活内容。其中法定的年龄界限才是切实可行的衡量标准。
3,同时被保险人只有满足以下两个条件,即: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已办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及丧葬补助费等;
4,基本养老保险费由企业和被保险人按不同缴费比例共同缴纳。
我97年参加工作,06年单位破产,我正好生小孩没有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现在单位把我的档案弄没了。
我还没明白你的问题,你既然没解除合同,为什么还有买断的钱呢?如果你得到买断的钱,劳动关系就不存在了,至于单位破产,上级主管单位还在,应该找上级单位。你如果没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关系就应该在的,按照档案管理准则,你的档案不应该丢失,因为档案是属于严格管理保密的,你的档案丢失,是单位的过错,单位应该出具证明,重新建立一个档案,得到劳动部门的认可。
我是1977年参加工作的,1994年吃老保,1996年因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至今未补缴上养老保险,我
建议你去公司所在地的社保局查询你个人资料,有你信息的,按社保局规定办理补缴手续,那么就可以享受待遇。
因去上学而不能正常参加工作,是否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因去上学而不能正常参加工作,属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情形,应该会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我在已单位工作17年,现在单位改制,要求和我解除劳动合同,再新签一份3年的新合同,我是否可以不签
回答问题者要对你负责任,如果负责任我必须知道一下问题
1.你是什么单位?
2.你单位改什么制?怎么改?
3.为什么要求你解除劳动合同?
4.你具体做什么工作?
5.补偿金补多少?为什么不要?
基于这些问题我才能给你答复是否合法
你好,我参加工作四年了,现在单位要我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单位要我从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支付双倍工资,在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从现在开始签订不合理。
我是2012年11月参加工作的,到2016你年2月解除劳动合同的,请问工领是多少,
1、员工在单位的工龄是按照员工入职时开始计算,2012年11月入职2016年2月离职,那么工龄应该为3.5年。
2、计算经济补偿的话,按照一年一个月本人工资为3.5个月的本人工资。
因身体原因不能继续工作的职工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