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人员岗位津贴 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兼职是否有补贴
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兼职是否有补贴
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兼职是否有补贴
一、行政单位的公务员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法》第四十二规定:“公务员因工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第五十三条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在企业中兼职,除了看其本身是否属于参公管理人员、行政机关任命人员等之外,还要看其所在地区、行业领域、系统、单位等是否对其在企业中兼职有相关规定,不能一概以编制、级别和是否为党员来划分。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十八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
根据这些规定,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能否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等单位中兼职或者兼职取酬,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需要区分不同情况。
1、《关于印发〈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规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21个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机关工作人员,列入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范围。这部分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2、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公务员法》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3、其他事业单位中的科级及以下人员,应当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关于兼职问题的规定。
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是否有通讯费补贴
离退休人员已脱离工作岗位,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不享有在职人员的通讯费等补贴。

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失踪或下落不明怎么办?
在民事诉讼上,有种特别程序的诉讼
楼主所说的这种情形即可适用这种程序:宣告失踪程序
你们单位作为该失踪人员的利害关系人,
可以直接向你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出宣告失踪
(一般失踪四年即可提起了)
法院受理后,查明相关事实
会作出裁定,宣告该自然人失踪
其法律上的效力将受法律保护
余下的如何处理就是你们单位的内部事了
此外,这一宣告失踪的特别程序,
是一审即告终审
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发放的各种补贴是否交个税
交。关于住房补贴。住房补贴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关于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金养老保险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44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现金形式发给个人的住房补贴、医疗补助费,应全额计入领取人的当期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到企业挂职是否可以享受岗位津贴
当然可以,事业单位就有生活补贴和岗位津贴。
按企业发还是事业发这是个问题 。
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办公室内装监控摄像头是否妥当?
不妥,员工会有反感,抵触情绪,如果你作为一二把手以后开展工作相当困难
行政事业单位人员陪床是否能获得陪护费
您好!这个要看该行政事业单位住院人员是因何而住院的,如果是因公受伤或者抢救国家财产受伤住院的,陪护人员应该得到相应的陪护费;如果该行政事业单位住院人员是因病住院的,其住院的医疗费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在医疗保险项目下列支,陪护人员的工资由病人家属承担。谢谢阅读!
行政事业单位退休老人员再交社保管理吗?
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单位缴费)的比例为本单位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个人缴费)的比例为本人缴费工资的8%,由单位代扣。按本人缴费工资8%的数额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个人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个人缴费工资基数;低于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个人缴费工资基数。
行政事业单位改制人员算不算国家工作人员
比如说史志办(政府)、党史研究室(党委)、考试办、编办、人才交流中心、毕业生分配办(人事局)、电教中心(组织部)等这些部门都是党政机关的下属事业单位,这里的工作人员肯定不是公务员。再就是政府办、组织部、财政局、人事局这些具有明显党政机关特征里的工作人员也未必全部是公务员,里面相当一部分人只是具有干部身份,是事业编制,事业编、行政岗。就是领导干部里面也未必全部是公务员,大家一注意就能明白,看组织部或政府的红头文件任命书里,凡是任命的,一般是公务员,而聘任,则肯定不是公务员。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否可以经商
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不可以经商的,有专项规定,如《关于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的通知》。
《通知》指出:
一是严禁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用公款(包括行政经费、党团费、老干部特需经费等)、贷款以及在职干部自筹资金,违规自办企业或与群众合办企业,不得在经济利益上与群众兴办的企业挂在一起;
二是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包括退居二线的干部)违规经商办企业,包括干部本人或以他人名义独自经商办企业;与他人合资、合股经商办企业;自己以承包、租赁、受聘等方式经商办企业;从事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三是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或者干部之间利用职权相互为对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以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
四是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个人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社会中介服务等活动,在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外商独资企业或者中外合资企业担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级职务;
五是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允许、纵容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在异地工商注册登记后,到本人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与公共利益发生冲突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六是严禁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利用职权为其亲属、亲友所办的企业谋取利益;
七是严禁离退休干部利用老战友、老部下的关系和曾经担负过领导职务的影响,为自己和他人以经商办企业为名,谋取非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