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工作应该注意什么 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应注意哪些财务问题?
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应注意哪些财务问题?
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应注意哪些财务问题?
按照有关规定公司与公司之间不能借款的,属于非法融资的一部分。不过可以走融资租赁,售后回租,短期预付款等
公司借款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个人借款给企业时要注意哪些法律风险
对于个人向企业借款的个人所得税事项,主要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 158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为个人购买房屋或其他财产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财税〔2008〕83号)等文件规定处理。主要内容:
1.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2.企业投资者个人、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向企业借款用于购买房屋及其他财产,将所有权登记为投资者、投资者家庭成员或企业其他人员,且借款年度终了后未归还借款的。
对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按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或其家庭成员取得的上述所得,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对企业其他人员取得的上述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正确理解借款年度的概念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税法和本条例所说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财税〔2003〕 158号文件规定“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借款”,指在发生借款的年度尚未归还借款。如个人投资者于2016年12月向企业借款,在2016年12月31日尚未归还的,即属于“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不归还借款”的情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120号)规定,对期限超过一年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借款,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征税。该条款中的“期限超过一年”与财税〔2003〕 158号文件规定的“纳税年度终了”概念有所不同,应按照财税〔2003〕 15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二、用于生产经营的理解
个人借款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条件之一是“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税务机关判断个人借款是否用于生产经营在征管中有不小的难度,有些迫于无奈,只能根据年底是否归还借款进行判定。某稽查案例显示,某企业被税务机关稽查后,为年底借钱不还的股东出具用于生产经营的各种证明,但最终也未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企业盈亏对视同分配的影响
个人股东长期借款不还,是否应根据企业盈亏情况来判定其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如企业亏损,即使股东的借款行为达到了规定的应纳税条件,是否不应视同分配计算个人所得税,或者以实现的可供分配利润为限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实务中,企业常以借款形式进行利润分配。如股东要求回报,但出于税款的考虑,代之以借款的形式。另外,企业假亏实盈,无法分配,用借款形式分配给股东同时规避个人所得税义务等。因此,在判断个人股东借款个人所得税义务时,不应考虑企业盈亏情况。
企业贷款要注意哪些问题?
1、贷款费用存猫腻
在申请办理企业贷款时,很多银行并不会将贷款费用完全出示给企业,这样在无形之中甚至就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并且,除了这些以各种名目被收取的费用外,企业为了保持和银行的良好关系,通常还需通过更加隐蔽的方式支付另一笔人情费。部分银行信贷人员会帮助企业进行包装,但往往要求或者暗示企业向某些资金中介人缴纳一笔费用,方能促成贷款交易,部分费用甚至将增加3至6点的融资成本。
2、搭售其他产品
银行为了缓释吸收存款压力,向贷款企业提出各种 回报 要求——有些银行要求申贷企业先帮银行拉来一定量的存款,并替银行向存款方相关人员支付 灰色费用 ;有些银行在帮企业发行债券时,要求企业必须返存一笔资金;有些银行则强制申贷企业购买保险或基金,美其名曰 降低贷款风险 ,实则通过搭售赚取高额代理费。
3、放款时间不明确
在一切手续包括同贷、抵押登记等程序都走完之后,求金若渴的企业往往认为贷款已经有望,但却常常遭遇无限期推迟放款时间、临时取消贷款合同、提前收贷。
公司与公司之间能短期借款吗?
两个公司间直接借款违反金融法规,建议通过变通方法实现。本律师可提供相关咨询意见,如有需要,可联系咨询。
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算是抽逃资金吗
抽逃资金的说法由来已久,公司法对抽逃资金也专门制定了处罚办法,但是未对抽逃资金的行为作出明确界定。因此,不少人对抽逃资金存在模糊认识,包括不少注册会计师也动辄不恰当的使用抽逃资金的概念。在此谈点不成熟的看法,愿抛砖引玉: 1、注册资金的概念。所谓注册资金是指企业成立时由投资者投入企业的财产,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土地使用权等等。企业一经成立,投资者不得抽回出资。企业以其资产对债务承担责任,而投资者以其投资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投资者投入的资产一经验资进入企业,其经营使用权及归属于企业。企业对其享有法人财产权,可以用于购买设备、材料,支付职工工资、费用等。因此企业成立后,原来投资者投入的资产形态必将发生变化,比如体现为固定资产、存货等,在实行会计制度以前甚至体现为开办费、待处理财产损失等“虚拟资产”。因此,不能以投资者投入的货币资金被企业用作购买了货物,从而断定投资者抽逃资金,即使这些货物发生极大贬值。 2、股东借款不能算是“抽逃资金”。关于股东借款,很容易让人联想到“抽逃资金”。比如,某公司成立时注册资金100万元,但在企业成立不久,其中的60万元即被股东们借走,这种情况更容易被人界定为“抽逃资金”,因为这种行为使得企业原本100万元的可支配资金变成了40万元。但是笔者认为,股东借款和抽逃资金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1)从法律意义上讲,企业一经成立,即和原来的投资者形成两个完全独立的法律主体,而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之间发生民事借贷关系,从法律上来说是完全合法的。作为法律主体的投资者一方没有侵占被投资者一方的合法财产权(因为他只是借,而不是偷或抢),就不能算作抽逃; 2)从会计处理上,既然是被股东借走,通常都会有适当的会计处理,比如挂在其他应收款上。而货币资金也好,应收款项也好,从会计的角度来看,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财产存在的状态不同而已。既然都是企业的财产,只是由货币资金变成了应收款项,但毕竟仍然归属企业。既然仍然还是企业资产的一部分,抽逃一说就无从说起; 3)从注册资金的作用来看,设立注册资金的根本目的,是由投资者以其投入企业的财产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即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而股东只以其投资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现在我们来看,在股东投入资本又被股东借走的情况下,企业和股东对对债权人的担保有没有发生变化吧:首先,企业以其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既然被股东借走的款项仍然属于企业财产的一部分,显显而易见,企业对其债务的担保程度没有因为股东借款这一事件而降低;第二、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由于投资者只是从企业借走了款项,因此在企业需要的时候,投资者承担着无条件的偿还责任,在企业破产清算时,所有的债权人必须归还所借款项作为破产财产的一部分用于对债务人的清偿,投资者亦不能例外。因此股东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除了仍然留在企业的投资外,还包括他借走的款项。因此,他对企业的担保责任并没有因为借款这一行为而降低。换句话说,由于他从所投资的企业借款,他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就不仅包括他仍然留在企业的那一部分,而且包括了他的部分个人财产,如家庭财产等。 1、抽逃资金必须是投资者所为; 2、必须是投资者侵占了被投资企业的财产; 3、投资者侵占被投资企业的资产是偷偷进行的,不被人所知,比如:未进行恰当的帐务处理; 4、投资者侵占企业财产的目的是逃避对企业债务的担保责任; 5、由于投资者的行为,被投资企业的债权人利益受损(其债权被担保程度降低)而无法得知。 工商局就是吓唬你们,你把帐做明白了,给他送点礼就行了,没事
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的利息收入应该交什么税?
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的利息收入应该交什么税?——公司与公司之间借款的利息收入应该交营业税及附加税,企业所得税可以统一缴纳
公司与公司借款是否和法
不合法。
公司与公司之间内网互通问题
防火墙要做路由,而且还需开启访问策略。
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借款应计的会计科目是?
照样是其他应付款
公司与公司借款收据盖什么章
公司财务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