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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货盘亏什么时候进项税转出 请问是不是存货在发生非常损失时进项税额不转出,而在购进货物时如果发生了非常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急

火烧 2022-12-31 05:55:50 1046
请问是不是存货在发生非常损失时进项税额不转出,而在购进货物时如果发生了非常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急 请问是不是存货在发生非常损失时进项税额不转出,而在购进货物时如果发生了非常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急正

请问是不是存货在发生非常损失时进项税额不转出,而在购进货物时如果发生了非常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急  

请问是不是存货在发生非常损失时进项税额不转出,而在购进货物时如果发生了非常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急

正常损失时发生的当月: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

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查明情况,作出处理意见的当月:

借:其他应收款(向责任人的追款)

营业外支出

存货盘亏什么时候进项税转出 请问是不是存货在发生非常损失时进项税额不转出,而在购进货物时如果发生了非常损失进项税额需要转出?急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需要转出吗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条第二项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而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因此,交通意外导致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

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进项税额如何转出?

根据税法规定,购进免税农产品准予按照买价的13%抵扣进项税额。
由此,抵扣进项税额后,计入货物成本的金额 = 买价 * (1 - 13%),则:买价 = 货物成本 / (1 - 13%)。所以,进项税额 = 货物成本 / (1 - 13%) * 13%。

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要不要转出?

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要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对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认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一)自然灾害损失;(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三) 其它非正常损失。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通过新旧细则对照,可以得知“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在正常损失范围内。

非正常性损失 进项税额转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和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都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已经抵扣的进项税应予转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自然灾害造成的存货损毁,进项税也必须转出。

存货进项税额需要转出么

审计客户年终对部分老型号不再生产,又不能用于新型号的存货报废处理。聘请一家税务师事务所出具《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鉴证报告》,以满足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前存货损失扣除的审批要求。税务师实施相关程序后,出具了报告。
今天上午,该客户接到税务机关通知,要求客户去税务师事务所修改报告,更改之处是税务师事务所将相关的增值税做了进项转出。
相关规定1.《增值税暂行条例》 的相关规定: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2.《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3.
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十、企业因存货盘亏、毁损、报废、被盗等原因不得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可以与存货损失一起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分析1、从增值税条例及实施细则角度看
该客户存货报废原因是:老型号不再生产,又不能用于新型号。不是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显然,它不属于“非正常损失”,无需将相应的进项转出。2、从财税[2009]57号《关于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角度看该客户的存货确实是报废了,应当转出相应的进项税。看法《增值税暂行条例》是行政法规;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第50号令),属于部门规章;二者都是正式的法律渊源。
财税[2009]57号是财政部与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政策。

水灾造成存货损失进项税额是否需要转出呢?

水灾造成存货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
非正常损失造成的存货损失进项税额要转出。
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对自然灾害造成损失的认定,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条例第十条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常损耗外的损失,包括:
(一)自然灾害损失;
(二)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窃、发生霉烂变质等损失:
(三) 其它非正常损失。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条例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通过新旧细则对照,可以得知“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非正常损失”,应在正常损失范围内。

企业因自然灾害发生购进材料损失,已经抵扣的进项税额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借:待处理财产损益
贷:原材料
借:营业外支出
贷:待处理财产损益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自2009年1月1日起,“自然灾害损失”已不属于增值税法规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非正常损失”范围,因此,自然灾害造成损失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火灾损失要进项税额转出吗?

不需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因此火灾不属于条例规定的非正常损失,不属于不得抵扣进项税的情况,不需做进项税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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