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举法》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关于《选举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
最近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修改《选举法》提到议事日程,并提出了这次《选举法》修改的几项内容,同时向社会各界征求对《选举法》修改的意见。因新修改的《选举法》拟于明年三月份召开的全国人大代表会议上通过。所以笔者想在此之前再一次就《选举法》的修改提出个人的意见和建议。
笔者在几年前就曾在人民网《强国论坛》及其他网站论坛上提出关于修改《选举法》的一些意见和建议。对于笔者的这些意见和建议,跟贴网友多为赞同,鲜见反对者。而且从报刊网络论坛上也多少看到一些正面的反响。但是在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选举法》修改的意见中却看不到一点反映。这也许是人微言轻吧。但笔者坚信自己关于《选举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是正确的,因此再次在网络论坛上提出自己关于《选举法》修改的意见和建议及其理由。希望能够得到更多网友的支持,并希望能引起全国人大代表们的关注,为全国人大代表在讨论《选举法》的修改时提供参考,最好能够成为全国人大代表的一项重要提案。
笔者认为,我们这次修改《选举法》,应立足于解决按照原《选举法》进行选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因此我们只有首先搞清按照原《选举法》进行选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才能使《选举法》的修改有明确的方向。如果没有完全搞清楚按照原《选举法》进行选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只是在一些非主要问题上做一些修改,则无法从根本上纠正原《选举法》中存在的主要漏洞,也就无法从根本上解决按照原《选举法》进行选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不能达到《选举法》修改的主要目的。而这次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选举法》修改的意见中却没有看到关于按照原《选举法》进行选举中到底都存在什么主要问题的说明。
笔者认为,按照原《选举法》进行选举存在的主要问题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选举者的组织者同时又成为被选举者。这就好像是裁判员同时是运动员,很难保证选举的公正性。如果我们回过头来查看一下那些贪官是怎样上台的,就不难发现:除了选拔方面存在的问题,也有选举方面存在的问题。这些贪官在选举中也几乎都是被高票选上的。
  在笔者看来,那些贪官被选上绝不是大多数选举人的真实意志,而恰恰是少数领导操纵选举,强迫大多数选举人违背自己的真实意志,服从少数领导意志的结果。    
少数领导之所以能够操纵选举,强迫大多数选举人服从自己意志的根本原因就在于我们目前《选举法》上的缺陷,因为按照目前《选举法》的规定,人大代表的选举工作是由人大常委会或选举委员会主持,其中没有明确规定,选举的组织者不能同时成为被选举者,这就难免造成造成人大常委会,或选举委员会中的少数领导既是选举的组织者,同时又是被选举者。自己提名自己当候选人,没有其他竞争者,不允许其他竞争者参与竞争,也不给其他竞争者参与竞争的机会;自己组织选举的全过程,以各种方式为自己拉选票,或监督选举人填选票;选举结果要上报自己批准,自己不满意,就可以否定选举结果,推倒重来。这就必然使选举流于形式,不可能保证选举的公正性,不可能把真正优秀的人才选上去,还是少数领导说了算。这样也就不可避免少数领导会与腐败分子串通一气,出现买官卖官的吏治腐败行为,出现少数腐败分子会高票当选的荒唐现象。
为改变此种情况,我们必须在修改《选举法》中明确规定,选举的组织者不能同时成为被选举者。
要做到这一点,笔者的建议是:
  1、每次选举前,由原领导班子担任选举筹备组织工作。
  2、选举开始,首先由原领导班子组织选举产生选举委员会。担任选举委员会成员的条件主要是思想作风正派,能够保证选举的公正性,不搞歪门邪道。按照组织选举者不能同时成为被选举者的原则,原领导班子组成员不能成为选举委员会成员。
  3、规定选举委员会成员不能同时作为正式选举的被选举人。如果选举委员会成员有意参加竞选,应当退出选举委员会。
  4、选举由选举委员会组织实施。由选举委员会制定选举办法。选举办法要充分征求选举人意见,由选举人表决通过。由选举委员会监督选举的全过程,并公布选举结果。
  5、选举结束后,选举委员会仍然保留。保留期间,可随时受理各方面对当选者提出的罢免请求,组织对有罢免请求的当选者进行表决,并进行补选。  
6、选举委员会在换届选举前也应进行换届选举。选举委员会的换届选举,由原选举委员会组织。同样按照选举的组织者不能同时成为被选举者的原则,原选举委员会的成员不能成为新选举委员会的候选人。
二、被监督者同时又是监督者。人民代表大会与政府的关系是聘任与被聘任的关系,是社会主人与社会公仆的关系。聘任者不能同时又是被聘任者,社会主人不能同时又是社会公仆。这也同裁判员不能同时又是运动员一样。因为聘任者本身要对被聘任者进行监督,如果聘任者本身又是被聘任者,就根本无法履行监督的职责了。人大代表的重要职责之一就是要对政府工作进行监督,监督政府工作,也就是监督政府官员的工作。如果人大代表本身就是政府官员,岂不成了自己监督自己了,哪还有什么监督可言?下级官员是由上级官员任命的,下级官员是人大代表,要监督上级官员,也就等于下级官员要监督上级官员,这也是不可能的。上级官员怎么可能任用一个要给自己找麻烦的人呢?
因此笔者认为,人大代表与政府官员不能兼职。应当在《选举法》中明确规定:凡有意竞选人大代表者,一旦当选人大代表,便不得再担任政府官员。已经担任政府官员的,必须先辞去政府官员职务,才能竞选人大代表;凡已经担任政府官员,没辞去政府官员者或拟担任政府官员者一律不得竞选人大代表。
有一种观点认为,不允许政府官员当选人大代表违背宪法。因为我国宪法规定从事任何职业的公民都有当选人大代表的权利。所以从事“政府官员”职业的公民也有权利当选人大代表。笔者认为,这种认识犯了一个逻辑中的偷换概念的错误。政府官员不是职业,而是职务。职业与职务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职业是指从事什么行业的工作,比如行政、监察、审计、公安、司法等,而职务的指在所从事的行业中所担负的责任。当我们说一个人是政府官员时,并不能说明他从事何种职业,而只能说明担任何种职务。同理人大代表也不是职业,而是职务。人大代表可以是从事各种职业的人。当我们说一个人是人大代表时,我们并不是在说他从事何种职业,而是在说他担任的是一种职务。无论从事何种职业的官员都有权利当选人大代表,这是毫无疑义的。但是,许多职务都是不适合兼职的。如担任人大常委会主任的职务就不适合再兼任国家主席、国务院总理职务;担任法官职务就不适合再兼任检察官职务。在这方面国内外都是一样,美国总统也不能同时兼任议会的议长。所以我们所说的人大代表与政府官员不能兼职中“兼职”,不是指人大代表的职业与政府官员的职业不能兼职,而是指人大代表的职务与政府官员的职务不能兼职。所以无论从事何种职业的官员一旦当选为人大代表这种职务,他就不再适合担任政府官员的职务。
三、选举权、被选举权被代表。目前我们国家实行的是间接选举法,即由基层选民选出基层的代表,再由基层代表选出上一级代表,以此类推。这种选举方法的好处是便于组织,便于操作,但同时也就容易被人为地操纵。加上前面提到的选举的组织者同时也是被选举者的情况,很容易使间接选举变成由上面的组织者来决定下面的选举结果。结果使选举本来应该是“由我来决定选举谁”,变成“由我来决定谁来选举我”。这一点在历次选举中人人都看得很清楚。选举的结果在选举前就已经由上面的少数组织者内定了,搞选举只不过是走走形式。
更重要的间接选举实际上是对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一种剥夺。根据我国《宪法》与《选举法》的规定,每个年满十八岁的公民,只要没被剥夺政治权力,在政治上都应当是平等的,都应当享有同样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可是间接选举法却造成公民在政治上、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的不平等。作为一个普通老百姓,他的最大的权力也是唯一的权力就是在基层单位(工厂的车间、农村的村乡、街道的社区)选举出自己的代表。至于再往上(区、县、市、省、国家)普通老百姓就没什么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了。
如果我们承认公民在政治上,在选举权与被选举权上是平等的,那么公民就应当有权参加任何一级选举,包括全国的选举。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公民可以不参加任何一级选举,那就是自愿,自愿弃权,或自愿委托他人。选举代表可以说是自愿委托他人的一种方式。但是现在有多少公民会自愿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上一级选举时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呢?如果公民没有自愿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那么任何限制公民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规定可以说都是对公民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剥夺。即使有的公民可能会自愿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那也只能是他们个人的权力,也不能由此剥夺其他不愿委托他人代表自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的人的权力。这一点也不能由多数和少数来决定。
事实上间接选举法也影响了广大人民群众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普通公民只有在基层单位(工厂的车间、农村的村乡、街道的社区)的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就这么大一点当家作主的权力,他能当谁的家,作谁的主?顶多不过是在他那个小基层单位当家作主,管一管自己选出的代表(那还得是在保证选举公正的情况下)。再往上,他凭什么当家作主?再往上,哪个代表是你选的?哪个领导是你选的?既然人家的选举权不在你手里,你凭什么去管人家,凭什么去当人家的家,作人家的主。你想监督他,凭什么?他不想让你监督,你能奈他如何?
  同时,间接选举法也不可能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真实想法。我们可以首先假设基层选举是公正的。那么基层选出的代表就能够代表所有的老百姓吗?少数服从多数,还有少数人他不能代表。而在上一层行使选举权时,他除了不能代表没有选举他的少数人,就能够真正代表选举他的多数人的想法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吗?应该说他不仅代表不了没选举他的少数人,也未必能代表选举他的多数人的想法。以此类推,经过层层代表再选代表的选举,早已远远不能反映广大基层普通老百姓的真实想法。  
所以我们有理由要求彻底废除间接选举法,实行直接选举法。至于条件问题,应该说不应成为问题。巴黎公社能做到,台湾能做到,南非、阿富汗、甚至战乱没完全结束的伊拉克都能做到,我们有什么理由做不到呢?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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