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少数人犯罪是导致多数人犯罪的始因
当某些人把革命解释成暴力和犯罪的时候,一对哲学上的辩证关系即因果关系,就被彻底割裂了,革命在他们眼里无疑就成了无因之果,仿佛革命者都是受内在的驱动,而与外在的环境改变没有任何关联。如果存在可以被这样理解,此前人类关于逻辑的所有认识都是错误的,因为沿着他们的思路,世界上的一切都跟宇宙大爆炸一样,完全是突然和偶然的,那么我们就有必要提出这样的问题,如果没有你父亲提供的一滴精液和你母亲提供的一枚卵子,没有受孕,没有十月怀胎,你从哪里来?
这当然不说所有的犯罪都是双向的行为,因为个体性质的犯罪,不能让被害人承担责任。人有维护自己身体不受伤害的权力,任何人如果蓄意的要伤害别人的身体,那么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后果,只能由行为人自己负责。
集体性质的犯罪与个体性质的犯罪有别,集体犯罪从哲学上研究,是一对循环往复的因果关系,犯罪主体与客体之间互为因果,这种因果关系的形成,最初是极少数人伤害多数人,即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犯罪,当这种犯罪即伤害突破了被伤害人的容忍极限,忍无可忍的多数人必然开始反抗。这种反抗无疑是有暴力性质的,否则他们就不可能制止极少数人对自己施暴的行为。到此为止,犯罪案中的一对因果关系就彻底形成了,在这个犯罪案例中,少数人对多数人的犯罪是因,多数人对少数人的犯罪是果。
但犯罪并没有到此终止,由于多数人对少数人的施暴,少数人反过手来的时候,必然要向多数人施暴。如果不联系历史或者说不把现象还原为本质,那么在这个后来的犯罪案例中,多数人对少数人施暴就是因,少数人对多数人施暴就是果。海洛·庞蒂是法国现象学最主要的代表之一,他认为“我思”必然把“我”显现于历史情境中,因此他强调知觉世界是人与世界的原初关系,尽管他没有胡塞尔、萨特、笛卡尔名气大,可他却的确代表着真理,用他的观点讲,任何存在都不能脱离这种存在的原始诱因,或者说任何存在都是历史和时间的存在。
弗洛伊德的潜意识学说,也从另一个角度为我们提供了研究社会问题的方法,他认为潜意识具有集体性、民族性,历史性,举例说,新婚姻法,就是资产阶级潜意识作怪,旧时代强势者在婚姻中的优越感,在某些人的潜意识里一直不能忘怀,一当外在环境跟他们的潜意识接轨,自然而然的就会被激活。毋庸置疑,这样修改婚姻法,就是对弱势者的犯罪,如果在这之后发生弱势者用暴力维护自己权益的可怕事件,那么这种犯罪就构成了一对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强势者依法伤害弱势者是因,弱势者违法伤害强势者是果。
按照法律原理阐述,革命无疑是集体的暴力和犯罪行为,可是我们必须看到,这种犯罪只是集体犯罪链条上的果,是这个犯罪链条上前一个犯罪引发的犯罪行为,如果没有少数人的犯罪,就不可能出现多数人的犯罪,因此要想避免多数人的犯罪,就必须制止少数人的犯罪。这种犯罪实际上显现并展示着时间性的存在,它不是单一的知觉和毫无对象之物,它是对构造它的因素和它与这些因素的联系所做出的判断,因此它的的存在表明,它是一种合理的存在,即一个因果链条上的存在。
2011-10-06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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