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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纲要

火烧 2011-05-24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提出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纲要,主张通过一户一房制、免征房产税、廉租房等措施,解决高房价问题,维护人民利益与社会公平。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纲要(之一)》

  ——扼杀高房价之宣言

 马格宁思

  二〇一一年二月九日

 

——全中国人都能看懂的一个故事

——高房价的十大不赦罪恶

——扼杀高房价的十大理由

——创新构建中国住房制度

——这是一场革命性的创举

 

一、全中国人都能看懂的一个故事:

    故事说的是:一个开发商开发了一个楼盘,前期售价6000元/平方米。也就是说,该开发商的售价,包含着它的土地成本、建安成本、管理成本、利润收入。那就是说,开发商在支出了楼盘开发中所有参与者的费用成本后,还赚有30-50%的利润。为什么?开发商在售价6000元/平方米,已经赚30-50%的利润之后,还要将售价涨到12000元/平方米、18000元/平方米、24000元/平方米呢?在开发成本变动不大,即使有变动也不会成倍增加的情况下,房价却在成倍、成几倍地疯狂增长呢?!

这是全中国人民都要问的一个问题!也是全中国人民都能看懂的一个故事,更是全中国人民都在承受的一个灾难,为什么?那么凭什么?全中国人民要遭受高房价的剥削、敲诈、勒索、盘剥呢?!!

 二、高房价的十大不赦罪恶

1、绑架中国的国民经济。

2、离间党和政府与人民的关系。

3、剥削敲诈勒索盘剥全中国人民的财富。

4、加剧并最终造成社会的两极分化。

5、扼杀全中国人民的幸福指数。

6、吸空鲸吞国民经济建设的资金。

7、阻碍阻挠中国的现代化进程。

8、滋养着房地产腐败的温床。

9、绝望了青年人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10、撕裂了爱情亲情温情的社会和家庭关系。

三、扼杀高房价的十大理由

1、探索寻求实践全世界迄今都没有解决的住房难题。

2、居者有其屋的“天理”和“公理”。

3、国家和民族的根本利益。

4、人们大众的根本利益。

5、共产主义的理想信念。

6、建设公平公正正义和谐社会的要求。

7、构建社会主义小康社会的要求。

8、中国共产党执政勤政为民的要求。

9、让全体中国人民都看到希望都能幸福起来的要求。

10、凯恩斯主义“看得见的手”的理论。

四、创新构建中国住房制度

(一)基本国策

   1、 以婚姻为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实行一户一房制(基准性住房),允许一户二房制(改善性住房)、禁止一户三房制(投机性住房)。具体解释如下:

⑴ 实行一户一房制:婚姻有四种基本形态,在婚(已婚)、离婚、单身、丧偶,都可以构成一个家庭,原则上实行一户一房制,该房称为“基准性住房”,国家将免征“房产税”。对于没有购买能力的家庭,国家建立“廉租房”、“公租房”等制度,来加以解决。

⑵ 允许一户二房制:允许一户家庭,拥有第二套住房(单身家庭除外;离婚、丧偶的家庭可以保留存量的原有的第二套住房,不允许再购买增量的第二套住房),该房称为“改善性住房”,国家将征收“房产税”。当单身家庭“结婚”,离婚、丧偶家庭“再婚”后,形成的“在婚(已婚)”家庭,既可享受“允许一户二房制”的基本国策,对于超出二套住房的家庭,须在“结婚”或“再婚”后,将其第三套(含)以上住房转让出售。

⑶ 禁止一户三房制:禁止一户家庭拥有三套(含)以上的住房,该房称为“投机性住房”,国家将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禁止,并以刑法的方式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2、国家将禁止任何非“家庭单位”购买“住宅房屋”。

3、国家将禁止任何自然人、法人等将“住宅房屋”(不包括商业用房),作为“投资”商品,而非居住用途进行买卖。

(二)法律保障

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房屋法》,将上述“基本国策”写入该法律条文。同时对与该法律有悖论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三)调整原则

1、对存量住宅房屋的调整

⑴ 限期申报确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房屋法》颁布实施之日起,一年内,每个家庭申报确认:本家庭的“廉租房”、“公租房”、 “基准性住房”、“改善性住房”;对于在《住宅房屋法》颁布前家庭拥有的第三套(含)以上的住房,国家将不视为“投机性住房”,法律将不予以追究,但要将其出售转让给国家。

⑵ 国家定价收购,国家制定合理的收购价格。收购所有家庭拥有的第三套(含)以上的住房。

⑶ 国家按需销售,国家将按照收购房屋的综合条件,分别销售转让给“基准性住房”家庭,或“改善性住房”家庭。

⑷ 国家罚没收回,对于来路不明、贪污、受贿、侵占等的房屋,国家予以没收(这甚至是要流血的,决定“基本国策”成败的较量和决战),再按政策规定销售。

2、对增量住宅房屋的调整

按照国家住宅房屋的“基本国策”,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房屋法》,及其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⑴ 对于“基准性住房”,国家实行限制性的政策,即限户口、限面积、限户型、限开发、限价格、限地域的“六限制”方式进行销售。对于具有一定经济实力,第一次购房即超过国家规定的“基准性住房”的购买家庭,亦可采用非“六限制”的市场化方式进行购买,亦视同为该家庭的第一套“基准性住房”。

⑵ 对于“改善性住房”,国家实行非限制性的政策,即完全市场化的方式进行销售与购买。

⑶ 对于“投机性住房”,国家将按照“基本国策”和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严惩。

(四)方法手段

为了保证国家住宅房屋的“基本国策”的顺利有效的实施,国家可以运用政治的、经济的、行政的、市场的、法律的、准军事的等,一切方法和手段来实现国家住宅房屋的“基本国策”。

五、这是一场革命性的创举

这是一场革命性的创举,她若成功——可建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五百年的基业!可在人类历史上创建一个奇迹!

希望以“改革和改良”的方式来进行——用“雅致”和“温良恭俭让”的方式来实现,但是,也要有“革命”的方式作为后盾。

两个伟人曾经说过:

毛泽东同志说:“革命不是请客吃饭,不能那样雅致,那样温良恭俭让,革命是暴动,是一个阶级推翻另一个阶级的暴力行动”。

孙中山先生说:“革命尚未成功,同志仍需努力。”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纲要(之二)》

                       ——重新构建中国住房制度

                        马格宁思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三日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纲要”其核心是:“以婚姻为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实行一户一房制(基准性住房),允许一户二房制(改善性住房)、禁止一户三房制(投机性住房)。”它是以“重新构建中国住房制度”为目标的,如果它能够得以实行,那么,它将是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初期,实行“土地改革”以来的又一次重大的改革。

一、当前中国“住房”存在的“三大问题”

当前,中国的“住房政策”是无序的;“住房形态”是混乱的;“住房观念”是混淆的。具体表示如下:

(一)“住房政策”无序

1、城市住房政策:有解放前遗留的私有房,计划经济时期的福利房(标准价的、成本价的),廉租房,公租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普通商品房(普通、别墅),解放军(武警)的军产房(标准价的、成本价的);以及由政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解放军(武警)等,以“集资建房”的名义,兴建的参照“经济适用房”制度管理的——“准福利房”等等,各有各自的“住房政策”。

2、农村住房政策:在集体的共有土地上,每家每户分有“宅基地”,在“宅基地”上建房。但是,没有相关的“农村住房”转变为“城市住房”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3、城乡结合部住房政策:现在,在我国的很多地区,在城乡结合部,存在着大量的“小产权房”。目前政府和现行法律及政策认定其是违法的、不受法律保护的。

(二)“住房形态”混乱

在“住宅房屋”的名义下,住房形态是混乱的:单纯自住的,出租收租金的(居住的,非居住的),投资保值的、投资(投机)转卖增值的,洗“黑钱”的、受贿贪污所得的、用于婚外用房的等等。

(三)“住房观念”混淆

现在人们的“住宅房屋”观念,不仅仅把 “住房”,当做用于居住的房屋,而是把“住房”作为“投资品”、“投机品”、“保值品”、“增值品”、“收藏品”、“行贿品”、“受贿品”、“洗钱品”等等。

二、重新构建中国住房制度须解决的“四大问题”

(一)统一制定颁布“住房”法律法规的问题

制定国家住宅房屋的“基本国策”;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房屋法》,修订与该法律相悖论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

(二)规范“住房政策”、“住房形态”、“住房观念”的问题

1、规范“住房政策”:在国家住宅房屋的“基本国策”、《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房屋法》制定和颁布后,以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下,无论是遗留的私有房、福利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普通商品房、军产房、“准福利房”等等,一律实行“以婚姻为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实行一户一房制(基准性住房),允许一户二房制(改善性住房)、禁止一户三房制(投机性住房)。”的“基本国策”。

2、规范“住房形态”:“住房”将只是用于居住的。允许家庭将自住性住房出租,但必须用于居住为目的。

3、规范“住房观念” “住房”将只是用于居住的,而非上述其他“各种品”。 国家将禁止任何自然人、法人等将“住宅房屋”(不包括商业用房),作为“投资”商品进行买卖交易。

(三)“农村住房”转为“城市住房”的问题

由“农村住房”转变为“城市住房”的家庭(由农村户口转为城市户口的),实行退还农村住房“宅基地”,出售农村现有住房的办法。该转变为是“单项性的”,是不可逆向进行的,即不能由“城市住房” 转变为“农村住房”。 以实现中国的“城市化”进程。

(四)“小产权房”合法合规的问题

取消“小产权房”的概念,在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审核核准后(占用耕地、宅基地的除外),国家将认定其合法性,同时将其纳入“基本国策”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房屋法》调整和管辖的范畴。今后将不再允许有“小产权房”出现。从而彻底解决,困扰我国房地产健康发展之“顽疾”,实现国家、集体、个人的多赢。

                  《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纲要(之终结篇)》

 《房子让全社会都在“流血”》

——“资本”的遗传基因注定就是“嗜血”的

  马格宁思

二〇一一年三月七日

 

      一、人类的动物基因本能

      二、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

      三、现行住房制度的弊端

      四、创新构建新的住房制度

      五、必须要做的一件事“全国住房普查”

      六、抚慰和治愈全社会让高房价撕裂的伤口

      七、结束语

 

一、人类的动物基因本能

人与绝大多数动物一样,都是“穴居”动物。因此,房子作为人类的“穴”,在人类的生存要素中,起着性命攸关的极其重要的作用。房子作为“家”的载体,是与“食物”一样排在第一位的,是最基本、最原始的生存要素。人类作为动物,在其遗传基因里,仍然延续着“雄性”打穴筑巢,然后以穴巢吸引“雌性”交配、繁衍、生息的,这种动物原始的遗传基因之本能,无论人类社会如何发展,始终都没有根本性的改变。这也是,为什么女性认为男人就应该有房、有车,然后,我才肯出嫁;同时,也是“强拆”时,人们敢和你拼命的最根本、最深层的原因

二、美国“次贷危机”的教训

当今在商品经济市场经济中,住房商品化,特别是,“资本”来到人世间的时候,房子在“资本”的眼里,已不再是“家”的载体,而是牟取暴利的商品。在城市化的进程中,人们憧憬着城市让生活更美好的愿望,大量地涌进城市,城市住房的需求量猛增,商机便来了。

美国的“次贷危机”,从而引发的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便是一个严酷的事例。资本的这种“嗜血”本性,不仅要赚富人的钱,更要有本事榨取穷人的钱。于是乎,房地产资本家、银行金融资本家、投资银行资本家、信贷评级机构等联合起来,按照他们的谋利规则,制定出了一个看似“合理合法”的嗜血制度:“次级住房抵押贷款”,轻而一举的赚到了穷人的钱。然而,“次级信用”——“那些不能按时付款的消费者”,从其一开始的源头根源上,就注定早已埋下了“危机”的伏笔。更有甚的是,投资银行家们,还通过开发“住房抵押贷款证券”这一金融产品,使得世界主流银行和金融机构,以及世界各地的投资人得以投资美国房地产市场,试图将投资的金融风险分散、分离、分解,但是,最终没有逃过“次贷危机”,引发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届时世界主流银行、金融机构、以及世界各地的投资人,截至2008年7月17日为止,据报道已亏损了约4350亿美元,将“次级住房抵押贷款”的风险转嫁给了全世界。美国自己也没逃厄运。

三、现行住房制度的弊端

中国,在实行以市场化为导向和主体的住房制度改革后,将纯粹市场化的,以“住房按揭贷款”为工具的住房制度,引进到中国。这种住房制度“嗜血”本性依然,而且,演绎的更加疯狂,更加的肆无忌惮,成为了助纣为虐、万恶之源的高房价之真正的元凶。

在此,我们将“人”的概念抽象出来,代之为“资本”和“货币”的概念。以纯粹市场化为主导的住房制度,在这个制度下,其主导者是“土地资本”、“房地产资本”、“银行金融资本”、“投资投机资本”,被主导的则是“消费货币资金”。试分析一下这“五个参与主体”。

1、“土地资本”,以“招拍挂”的方式,谁出钱最高谁获得土地。看似开发商出钱买地,实则终究全部转嫁给了购房消费者。“土地资本”,具有典型的两面性,它作为资本的一面,则要获利;作为社会管理的一面,它又要追求公平与和谐。它是一个典型的“矛盾体”,终究形成了一个悖论:一方面、希望获得更高更多的土地出让金收益;另一方面、又谴责、限制和力图调控疯涨的“高房价”。

2、“房地产资本”,则是房子的建筑商。并最终具有绝对垄断的、自由的决定房子的价格权利。在不需要多少前期开发资金的情况下,由“银行金融资本”为其提供各种贷款;建筑商为其前期垫资盖房;当房子还是图纸,或者刚刚开始挖坑的时候,“消费货币资金”即广大购房人,以“住房按揭贷款”也称谓“住房抵押贷款”形式,提供了买房的部分,或者全部房款。此时“投资投机资本”亦大举进入。

3、“银行金融资本”,对“房地产资本”极其慷慨,将其视为天下第一优良之“上帝”:为其贷款买土地、贷款建房子。对“投资投机资本”和“消费货币资金”,以“住房按揭贷款”也称谓“住房抵押贷款”形式,提供贷款。总之它给一切房地产参与者提供贷款。房价高到什么程度,“银行金融资本”就增加贷款额到什么程度,从其资本的本性而言,房价愈高它愈赚钱。它开足了“住房按揭贷款”这只的血泵,“嗜血”一切购房者。“房地产资本”把房价涨到多高,“银行金融资本”就将全社会的血抽多高。

4、“投资投机资本”,则视房子为保值增值获得暴利的商品。它们不仅用自有资金“炒房”,而且,更是获得了“银行金融资本”的慷慨解囊、鼎力支持,成为“炒房”资金的主要来源。“投资投机资本”在吸食“消费货币资金”的同时,也受到“银行金融资本”的盘剥。

5、“消费货币资金”,即购买房子的最终消费者。在此,排除“投资投机资本”,是单纯的自住型最终消费者。是房子价格的最后买单者,是暴利高房价的最后承担者。他们中间,除了极少数一次性付款外,绝大多数都是分期付款的,除了东拼西凑的首付款外,更要受助纣为虐的、万恶之源的高房价之帮凶——“住房按揭贷款”为工具的住房制度之剥削。“房地产资本”与“银行金融资本”相融合的“金融资本”,为了“吸血”,而发明的一种长期的“吸血器”,它将吸附在,购买房子的最终消费者身上,长达20-30年的时间。

由此可见,中国的商品房消费者,遭受着,世界上罕见的“四重资本”的残酷的“喋血”,即“四根资本之吸血管”之“嗜血”。

马克思曾经说过:“自从资本来到世间,从头到脚每一个毛孔都滴着血和肮脏的东西”。他还说:“一旦有适应当的利润,资本就大胆起来。如果有百分之十的利润,他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百分之二十的利润,它就活跃起来;有百分之五十的利润,它就铤而走险;为了百分之一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百分之三百的利润,它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冒绞死的危险。”《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7卷258页。

但是,马克思也绝不曾见过,在“房子”这一块肥肉上,竟然深深地扎入“四根嗜血管”吧。在这血的事实面前,“道德的喊话,是多么苍白而无力。而政府出台的历次“限价政策”不仅实效甚微,反而遭到“房价”疯狂地报复,形成了愈限愈高、愈压愈涨的恶性循环。

纠其原因:

在中国目前的住房制度下,“房地产资本”和“银行金融资本”,在房地产的投资、生产、销售等一系列经济活动中,形成了以“资本”为纽带的“利益共同体”,利用“住房按揭贷款”或称“住房抵押贷款”的购房制度,形成了垄断价格与利益联动的机制,垄断了整个房地产行业,形成了“房地产资本”与“银行金融资本”的“资本利益链”之相融合,初步形成了“金融资本雏形”。

(概念延伸解释:在垄断资本主义条件下,资本的运行规律,机制的作用形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具有了新的特征。在银行资本和工业资本相互融合并混合成长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型的资本,即金融资本。在金融资本的基础上,逐步形成了少数即控制银行又控制工业的资本,即金融垄断资本。掌握庞大的金融资本的少数最大的垄断资本或垄断资本集团,又叫财团,即所谓的金融寡头。)

四、创新构建新的住房制度

(一)制定确立“基本国策”

“以婚姻为标准,以家庭为单位,实行一户一房制(基准性住房),允许一户二房制(改善性住房)、禁止一户三房制(投机性住房)。”

(二)制定颁布法律法规

制定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住宅房屋法》,将上述“基本国策”写入该法律条文。同时对与该法律有悖论的,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三)建立新的住房制度

重新构建“以非市场化(包括半市场化)手段为主体的,以市场化手段为辅助的住房制度”。所谓“半市场化”住房是指,由政府主导的,以及政府鼓励有条件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部队等,以“集资建房”的方式,建设的属于“经济适用房”性质的住房。

从全社会的住房而言,可分为三大类:其一、“廉租房、公租房”,其二、“经济适用房”,其三、“商品房”。具体比例如下:

1、对于10-20%的住房,由政府主导,以非市场化的方式,以“廉租房、公租房”形式,解决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2、对于60-80%的住房,由政府主导,以非市场化、或者“半市场化”的方式,以“经济适用房”的形式,解决中等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3、对于10-20%的住房,由市场主导,以市场化的方式,以“商品房”的形式,解决中高等以上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

五、必须要做的一件事“全国住房普查”

(一)全国住房普查

全国人口普查已经开展第六次了。但是,“全国住房普查”至今还没有过。因此,“全国住房普查”是一件必须要做的事,它是一项最基础性的工作。通过全国住房普查,可以了解掌握:房屋总量、分布、居住率、空置率、自住率、出租率、人户分离率、户均面积、人均面积等基础数据。为今后,全国住房的宏观和微观决策,提供真实的第一手资料,以及决策之依据。全国住房普查,还有一个“副产品”,那就是,可以梳理和摸清那些“有问题的房屋和户主”,这或许可能要“流血”,但是,此举与构建新的住房制度一起,乃可创中国未来五百年之基业,可谓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二)更换新的“房产证”

在全国住房普查的基础上,更换新的“房产证”。可将新的“房产证”与户口本、身份证、养老医疗等证件的“号码”统一起来,实行“终身一人一号制”。

六、抚慰和治愈全社会让高房价撕裂的伤口

“资本”的遗传基因注定就是“嗜血”的,我们要扼杀“资本的“嗜血”性,则需要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建立新的住房制度,并以法律法规作保障,将被“四根嗜血管”鲸吞的“血”还回来:

1、“土地资本”,它的所以者是政府,我们高兴地看到,政府已经认识到“高房价”,以及“土地财政”的危害。政府宣布:未来5年,中国将建设3600万套保障性住房,今年1000万套,明年1000万套,后三年1600万套,使保障性住房的覆盖率达到20%。政府将通过保障性住房的方式回馈社会。

2、“房地产资本”,温总理曾说:“房产商应流着道德的血液!”。对此,房地产开发商,也回应了温总理和社会,他们说:他们流的血是道德的血液。那么好,我们能否建立一种制度,并且在立法法律的保障下,让“房地产资本”,将其鲸吞的高房价暴利之“血”还回来呢?!例如,或可称谓:“返还回馈社会住房款”,用于保障性住房建设。让全社会都看到:他们流的血是道德的血液。具体用什么方式和方法使其偿还,人民群众有无穷的智慧。

3、“银行金融资本”,目前,全国的各个“商业银行”都是国家的、国有控股的,即使是股份制的“上市公司”,也是国家控股的(民生银行除外)。那么,它们获得的利润是属于国家的,进而也是全民的。因此,“商业银行”,可以以“上缴利润”的形式,将利润上缴国家,国家再通过建设保障性住房的方式回馈社会。另外,还可以通过降低“房贷利率”的形式,直接回馈广大贷款购房者。

4、“投资投机资本”,这部分资本是分散的,它们回馈社会的方式:在国家“基本国策”、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下,以全国住房普查为依据,在保证自己的自住型住房的前提下,国家制定“合理的价格”,当然绝不会是高价的和暴利的价格,收购其多余的房屋,然后销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或者“商品房”的购房者,以此方式回馈社会。

七、结束语:

我们在创造一个前无古人的历史,我们在创建一个相对合理和公平的社会,我们在力图寻求一个解决13.4亿人口住房问题的良策。我们坚信: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在共产主义理想的指引下,我们能够创造出一种制度,一种优于资本主义的制度。人类历史的终结,将是制度的终结!我们最终的胜利,将是制度的胜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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