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公”“私”两重性使其成为市场经济的最大赢家——为公共产权辩护(续八)
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公”、“私”两重性使其
成为市场经济的最大赢家
——为公共产权辩护(续八)
产权理论批评包括国有产权在内的公共产权容易产生外部性问题,产权不清晰,绩效不佳,实施和监督成本过高,激励不足等等,说到底就是为了证明公共产权不适合市场经济,也就是说证明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不兼容。经过三十年来的改革探索,公有制和市场经济是否兼容的问题,可以说在实践中已经得到很好的验证,有了十分肯定的结果。但是,在理论上似乎始终都有一种说不清、道不明的感觉,动摇着支持市场化改革的人们对公有制的信念,影响甚至阻碍着公有制的发展。那些主张坚持公有制,反对私有化的人,则始终抱着怀疑的眼光看待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对回归计划经济体制充满期待
确实,按照传统的理论,公有制和市场经济是否兼容这个问题是说不清的。市场经济以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为前提,商品的生产和交换又以私有制为基础,社会主义以公有制为特征,和公有制相适应的只应是产品经济而不是商品经济,公有制和私有制的对立决定着公有制与市场经济的不兼容。然而这种解释现在看起来是何等的苍白无力,凸显传统理论的教条主义软肋。于是乎,一度时期或明或暗,或直率或隐蔽的关于取消公有制的议论热闹起来,至今仍然余音袅袅,并且时有高调回响。只是出于政治上的顾忌,“私有化”才未能成为一些人公开的口号,而代之所谓“民营化”的提法。其实,从政企分开,政资分开的角度考虑,“民营化”是一个很不错的概念,但现在往往被扭曲了,在不少人的口中成了“私有化”的代名词。这是一个方面。另一方面,随着市场化改革的一些负面效应的显现,怀念计划经济体制的人似乎也多了起来。
不管是从坚持传统的公有制出发,不赞成市场化的改革,还是从主张彻底市场化考虑,要求取消公有制,两者的思想方法其实都是一样的,就是机械地看待了公有制和私有制这一对概念,把它们绝对化了。没有认识到这里所谈论的并不是公有制的一般概念,而是指一种具体的,特定形态的公有制,即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马克思在谈到共产主义第一阶段即社会主义时这样说:“我们这里所说的是这样的共产主义社会,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中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0页)虽然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有在无产阶级夺取政权以后才能建立,但其社会化大生产的基础却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孕育的,因此,脱胎于资本主义社会的社会主义公有制,自然免不了带有旧社会的痕迹。何况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还远远没有达到马克思主义所说的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第一阶段)那样的水平,这种情况下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带有的旧社会痕迹无疑就会更严重了。那么,这种痕迹在那里呢?
大家知道,在马克思、恩格斯看来,包括共产主义初级阶段即社会主义在内的共产主义,是不可能在一、两个国家实现的,只有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才能在世界范围内实现共产主义。因此,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心目中的公有制,必然是世界范围的公有制,是“地球村”的公有制。而列宁根据帝国主义时代出现的新情况,认为无产阶级革命可以在帝国主义最薄弱的环节,在一两个国家首先取得胜利。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社会正是在列宁的思想指导下建立起来的,因而我们现在的公有制和马克思主义的所说的公有制自然也就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我们现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是一国范围的公有制,而不是世界范围的公有制。
社会主义公有制以国家为限,除了政治上的原因外,笔者以为最根本的还是因为现阶段生产社会化的总体水平还不高,除了铁路运输、电力供应、邮政通讯、航天航空、一些矿藏的开采和提炼等等为数不多的产业的生产社会化程度比较高外,多数还局限在单个企业规模的范围之内。在这些产业中,不要说建立世界所有制,就是建立国家所有制的条件也不具备。似乎可以这样认为,只有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建立起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情况下,当不少产业的生产社会化程度几乎已经覆盖全世界,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也已经成为制约生产力进一步发展的障碍的时候,才有可能建立社会主义世界所有制。
笔者认为,相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而言,全世界的公有制才是一种完全的、彻底的公有制,现在的这种一国范围的公有制就不能说那么完全、彻底了。因为这种一国范围的公有,其主体仅仅限于这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而将世界上其他国家的人民排斥在外,从“地球村”的角度看,显然属于“一国之私”。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高形式,其情况姑且如此,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其他形式对不同主体的排斥就更不要说了。现实存在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具有的这种“独占性”和“排他性”,正是旧社会的痕迹,是私有制的烙印。也就是说,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公”是对内的,对外表现出来的是“私”,它是“公”与“私”的统一。当人们只看到社会主义公有制“公”的一面,而不了解它的“私”的一面时,自然会以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形同冰炭,水火不容。但是,当大家认识到社会主义公有制还具有外“私”的特征时,谁还会有理由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不能兼容呢!
关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有“私”的问题,有人用“私经济”的说法来解释。据说,所谓“私经济”是相对于“公经济”而言的,指的是“属于个人(或私人、家庭)的经济”。提出者认为,在公有经济内,作为公经济主体(企业及其他公有制单位)组成部分的“亚微观主体”(组成企事业单位的个人),都是具有私人利益的行为主体,因而也就是私经济的经济主体。各类公经济主体的行为,不仅仅取决于公有制经济运行的自身逻辑,而且,在相对程度上取决于亚微观主体的私经济行为。亚微观主体具有职务人格和利益人格的双重身份。作为职务人格,他们作出和执行公经济决策,是公经济的人格体现;而作为利益人格,他们又是实实在在的私经济主体,他们是个人收入的获得者,直接就是私经济主体——家庭的组成者,因此,是公有制经济中的私经济人格。实行经济体制改革以来,“亚微观主体”的私经济行为的作用日益增强并越来越受到重视,属于公有制经济性质的微观主体,已经直接具有私经济的某些行为特征。(金碚《何去何从——当代中国的国有企业问题》,同前,第261-269页)
说心里话,笔者是比较喜欢《何去何从——当代中国的国有企业问题》这本书的,也十分欣赏金碚先生在理论上的探索。金碚先生看到了公有经济本身具有私有经济的某些特征这样一种现象,但是他对这种现象的解释就很有问题了。
社会主义公有制存在私有经济的某些特征的原因,应当从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寻找,用“亚微观主体”的个人行为来说明微观主体的问题是一种本末倒置。打一个简单的比方,当人们试图说明一个母亲漂亮的原因时,难道我们可以用她女儿漂亮来解释吗?社会主义公有制也有“私”的一面,这是一个极其重要的社会经济现象,自有其历史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应当在制度层面上得到科学的解释,用个人的利益动机说明不了这个问题。同时,把“人格”和“身份”等同起来,并以此来作进一步的说明,就更显得荒谬了。
何谓“人格”,《辞海》这样解释道:(1)个人的尊严、价值和道德的质的总和,是人一定的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伦理学意义上的人格,常称为道德人格。(2)在人格主义哲学中,指具有自我意识与自我控制能力,即具有感觉、情感、意志机能的主体。……人格主义者将人格归结为能进行各种精神活动的统一体,并认为“人”、“我”、与“人格”是同义词……(3)在心理学上亦称“个性”。指个人稳定的心理品质。包括两个方面,即人格倾向性和人格心理特征。前者包括人的需要、动机、兴趣和信念等,决定着人对现实的态度、趋向和选择;后者包括人的能力、气质和性格,决定着人的行为方式上的个人特征。这两方面的有机结合,使个性成为一个整体结构。……(1999年版,第866页)各义项存在很大差异,但有一点是相似的,就是人格是“总和”、是“统一体”或者“整体结构”。而《辞海》对“身份”的解释,仅仅是“人的出身、地位或资格”。(同上,第5585页)这就告诉我们, “人格”和“身份”,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人可以有两个或多个“身份”,但人格却只能有一个。人只有发生心理疾病,人格分裂,才会出现两重或多重人格的现象。把“人格”和“身份”等同,说具有双重身份的人有两个不同的“人格”,就等于说“亚微观主体”都是些具有“双重人格”的人!如是国有企事业单位那么多人岂不都成了精神病患者?这显然是不准确的。据有关资料介绍,双重人格者,通常是其中一种占优势,但两种人格都不进入另一方面的记忆,几乎意识不到另一方的存在。从一种人格向另一种人格转变,开始通常很突然,与创伤性事件密切相关;其后,一般仅在遇到巨大的或应激性事件,或接受放松、催眠或发泄等治疗时,才发生转换。所谓“亚微观主体”十分清楚自己的两种身份,并且随时可以变换自己所扮演的角色,与真正的“双重人格”没有任何关系。他们每一个人都只有一个独立的人格,是同时兼有两个甚至多个身份的统一的整体。
个人物质利益主要是人们对“衣、食、住、行”等生活资料方面的需要,正是人们对个人物质利益方面的追求推动了整个社会的物质生产乃至精神生产,因此可以说这种需要是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不管是所谓“公经济”,还是所谓“私经济”,都是建立在这个基础之上的。所谓“公经济”谋求的是“公经济”主体的利益,这种“公经济”主体的利益当然包括主体中每一个成员的个人利益,但又不简单是主体成员个人利益的“代数和”,还应当包括主体成员共同享用的公共利益。因此,履行“公经济”的职责,谋求“公经济”的主体利益,也就是为“公经济”主体中的所有人谋取共同的个人利益,当然也包括职责履行者自己的个人物质利益。“亚微观主体”的职务身份和利益身份是紧紧联系在一起的,是不能分割的,也不应当把它们割裂开来。把个人利益从“公经济”中剔除,使“公经济”抽象化,实质上就是否认了“公经济”的合理性,是为取消“公经济”杜撰出来的理论。
个人的物质利益是“公经济”基础,同时也是“私经济”的基础,但是它本身并不构成是“公经济”或者“私经济”的内容。在日常生活中人们习惯上喜欢把个人称为“私”,把集体称为“公”,其实这并没有什么错,但是把这种认识移植到经济学中来问题就大了。个人对物质利益的需要,反映的是人和物质世界的关系,和经济学意义上反映社会关系的“公”与“私”不属同一个范畴。只有在人们如何获得个人的物质利益这样的问题上,才存在经济学意义上的“公”与“私”的问题。因为人们总是处在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中,并通过这种关系来谋取生活资料的,“公”与“私”恰恰就是这种社会经济关系的集中反映。借助自己占有的生产资料,通过个人劳动来谋取较多的利益,这是一种“私”,但只能说是一种小“私”。因为这种“私”虽然也是排它的、独占的,但是它并没有侵占他人的利益。通过手中掌握的资本而无偿占有他人的劳动,以满足自己对利润的追求,这种“私”才是一种大“私”。马克思、恩格斯告诉我们,前一种小“私”被资本主义消灭着,后一种大“私”才是共产主义需要消灭的对象。所以他们说,“共产主义并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力,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力。”(《共产党宣言》,《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67页)金碚先生在这里用一个“私”字,把个人为生存所需要的个人利益,个体所有者用自己的劳动获取的自身利益,以及资本所有者通过剥削他人谋取的私人利益三者之间的根本区别抹杀了,从而使“私”看起来比“公”有了更多的合理性,成为经济发展永远不变的动力源。这种偷换概念的把戏也许并非金碚先生的首创,笔者也无意在这里指责金碚先生,因为社会上那些私有观念的崇拜者,私有产权的鼓吹者持有的都是这样的逻辑。
“私经济”、“利益人格”的说法,不能解释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什么会表现出的某些私有经济的行为特征,也不能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可以学习资本主义创造的经营模式和管理方式的原因,更不能讲清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能够和私有经济和谐共存、平等竞争的道理。只有从社会主义公有制与身俱来的“公”、“私”二重性去理解,才能说明上述这些问题,才能解释改革开放以来各种经济成分能够蓬勃发展的真正原因。
前面曾经提到,私有制奉行的基本原则是“谁投资谁所有”。但是马克思告诉我们,即使资本家最初的投资来源于他本人辛苦劳动挣得的财产,但由于剩余价值的存在,经过再生产,“他迟早也要成为不付等价物而占有的价值,成为别人无酬劳动的货币形式,或其他形式的化身。”(《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625页)所以,是劳动创造了价值,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转化成了资本。当“生产资料的集中和劳动的社会化,达到了同他们的资本主义外壳不能相容的地步,这个外壳就要炸毁了。资本主义私有制的丧钟就要响了,剥夺者就要被剥夺了。”(同上,第831-832页)也就是说,公有制最初是在剥夺剥夺者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是沦为无产者的劳动群众将自己创造出来,在社会化生产中实际上已经占有,本应属自己所有的生产资料夺回到自己手中。这里不承认“谁投资谁所有”,是和私有观念的彻底决裂。但是首先建立起社会主义制度的国家,往往经济发展的整体水平并不高,生产力的多层次决定了生产关系的多形式,允许私有经济的存在和发展是应有的必然选择,这里又不能不承认“谁投资谁所有”。再者,社会主义公有制在建立起来后的再发展中,时过境迁,既不必要、也不应当、更不可能再有现成的剥夺者可以剥夺,利用公有制的积累来投资是自然不过的了。这种投资形成的扩大再生产所创造的新价值,是劳动者创造的,应该归劳动者所有;同时,劳动者也是投资者,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新价值也应当属劳动者所有。当然,这里的劳动者并不是特指某个具体的人,而是指劳动者整体即全体劳动者。这样,对于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来说,“谁劳动(创造)谁所有”和“谁投资谁所有”之间不存在什么矛盾,在归劳动者所有方面有着显而易见的一致性。于是就出现了理论上强调“谁劳动(创造)谁所有”,而在政策上承认“谁投资谁所有”这样一种看似奇怪的现象。应该说,以往只强调“谁劳动(创造)谁所有”而不认可“谁投资谁所有”是偏激的,不符合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情况;但是如果以为承认“谁投资谁所有”就是否认 “谁劳动(创造)谁所有”,同样是错误的,是对社会主义的根本否定;企图以“谁投资谁所有”清算“谁劳动(创造)谁所有”,则是反人民的,是不能容忍的。
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内“公”,本质上就是指由特定范围内的全体人民的共同所有,而不只是由由其中的少数人所有。社会主义公有制,过去一般说的主要就是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或者说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但是现在一些理论家似乎已经达成这样一种共识,那就是否定全民所有制而肯定国家所有制。(参见晓亮《所有制理论与所有制改革》,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48—53页)。笔者以为,把全民所有制等同于国家所有制确实有问题,把它们区分开来是对的,但是,由此否定全民所有制则大可不必,甚而至于是危险的。确实,全民所有制不能视为一种特定的,具体的所有制形式,认为全民所有制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或者说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就是全民所有制是不恰当的。但是,这个概念准确地抓住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本质特征,强调全体人民的共同所有,而不是归哪一个剥削阶级、统治阶级少数人所有,以区别于人类历史上出现过奴隶所有制、地主所有制和资本家所有制等等。也就是说全民所有制并不特指哪一种具体的所有制形式,而仅仅强调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全民属性。不过,现在如果因为这个概念不具有特指意义,就试图否定这个概念本身,那就更不妥当了。因为,这个概念把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和一般的国家所有制,从质的规定性上严格的区分开来,突出了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人民属性。这一点非常重要。如果国家所有并不意味就是国家全体人民所有,那么这种国家所有制还能称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吗?!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全民所有制,但全民所有制并不等于就只有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因为“全民”一说仅具有“概数”的特征,而非具体的数量概念。“全民”,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也可以是一个地区的全体人民。一个国家全体人民所有的就是国家级的全民所有制,一个省全体人民所有的就是省级的全民所有制,一个县全体人民所有的就是县级全民所有制。蒋学模认为,可以设想,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企业“按其生产社会化程度的不同,分为全国人民所有制企业、全省(市、自治区)人民所有制企业,(省、市、自治区有企业)和全县人民所有制企业(县有企业)”。(参见晓亮《所有制改革》,同上,第51页)笔者赞同蒋学模的看法,觉得参照国家所有制的提法,可称为省级所有制(省有)、县级所有制(县有)等等。省级(全省人民)所有制、县级(全县人民)所有制称不上是国家所有制,但是他们确确实实都是全民所有制,只是这个“全民”层级不同、范围有别而已。其实我们过去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有部属企业、省属企业、以及县属企业的说法,此外还有国营和地方国营的区别等。
笔者甚至认为,我们过去所说的劳动群众的集体所有制,实质上也是一种全民所有制,只是这里的“全民”指的是不同规模的劳动者全体,比通常所说的“全民”,成员单一得多、规模小得多,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的“全民所有制”。所谓“集体”,是针对个体而言的,“集体所有”的固有含义,就是指“集体”中的全体人员共同所有,而不是由这个“集体”中的个别人或少数人所有。由个别人或少数人所有,是私有制的特征,而由全体人员(劳动者)所形成的“集体”所有,则是公有制的特征。所以马克思指出,私有制是“公共的、集体的所有制的对立物”。(《资本论》<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829页)这就是说,“全民”和“集体”在某种意义上,可视为具有同一关系的概念。“集体”指的是特定范围内的全体人民,“全民”则说的是由特定范围内的全体人员所形成的集体。国家就是一国范围内的最大的“集体”,“全民”即为组成国家这个最大集体的全体成员。过去那种把“全民”和“集体”人为地对立起来,使之成为两个不同层次的概念,是不恰当的。总之,任何特定地区、任何特定范围内全体人员(劳动者)共同所有,而不是其中的部分人或少数人所有的,那就是这个地区或这个群体层级上的全体人员(劳动者)所有的全民所有制,全民所有制的提法是对各层各级以及各种群体中由全体人员(劳动者)共同所有所作的一种理论概括。
有位知名学者说“现实中不存在这样的所有制形式”,全民所有制“是人为地构造出来的一个虚假的概念”。(参见晓亮《所有制理论及所有制改革》,上海财经大学2002年版第50页)这种说法的幼稚程度简直叫人难以相信是出自于一位大家之口。“全民所有制”作为一种理论概括,是一种抽象,在现实生活中当然不会存在被称为“全民所有制”的具体的所有制形式了。但是,如果因为现实生活中没有这种具体的“全民所有制”,就指责“全民所有制”是“虚设的概念”,那么一切理论抽象不就都是虚设的?!一个十分通俗的事例,就是“商品”。作为概念,它也是一种抽象,有谁在现实生活中见到过被称为“商品”的具体商品?我们所看到的具体商品只有大米、棉花、衬衣、钢材、汽车、计算机等等,按照一些人的逻辑,“商品”自然也是一个“虚设的概念”了。大师竟然会这样思考,实在令人感慨莫名!
全民所有制的主体是全体人民,它不仅包括工人,当然也包括农民,以及其他一切属于人民范畴的国民。因为产权可视为一组权利束,其中包括占有权、使用权、处分权和收益权等等,是可以分解分离的。农民以及其他不属于工人的国民虽然不像工人那样可以直接享受占有、使用全民所有的生产资料进行生产劳动的权利,但这并不妨碍他们作为全体人民中的重要成员,享受全民所有制收益给全体人民带来的福利的权利,以及享受到国有企业工作成为工人的权利。事实上,我们的工人相当一部分就来自农民。以往我们总以为所有权是一个整体,其中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等权利是不可分割的,因此对全民所有制中的全民也包括“农民”难以理解,那么,当我们今天已经了解到所有权(产权)是一组可以分解分离的权利束,再谈什么全民所有制的主体——全体人民中不包括农民的问题,(参见晓亮《所有制理论与所有制改革》,同上,第49页),难道不显得有点太无知了吗,如果不是别有用心的话。
其实,工人成为国有产权主体的成员,也不是因为他是工人,而是因为他是人民中的一分子。可以这样说,在我们国家出生的每一个享有公民权利的人,在他出生之日起就注定是国有产权主体的成员之一,这与他长大以后是当工人,还是当农民,或者从事其它什么工作无关。至于说工人因为直接占有、使用生产资料,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应该成为新社会的主人,那是把工人作为一个整体,即作为一个阶级来说的,是从社会发展的角度,谈论建立公有制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为工人夺取政权,建立社会主义制度提供理论根据的,并不表示在社会主义制度已经建立起来的情况下,每一个人还须先去当工人,以后才能成为国家的“主人翁”。
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一方面使财富在资产阶级手中得以积累,另一方面使广大劳动群众沦为无产者,陷入贫困的深渊;消灭私有制,建立公有制,目的就是使掌握在资产阶级手中财富成为大家的共同财产,为工人阶级,为了全体人民谋利益。因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马克思《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同上,第13页)市场经济作为资源配置方式,属于交换的范畴,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分配,但决定不了也改变不了分配方式,通过市场经济实现共同富裕只能是一种幻想,如果不是有意糊弄人的话。能保证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的只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发展壮大,因为只有全体人民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才能给全体人民带来更多的利益,实现人民群众的共同富裕。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就这样说过:“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同上,第266页)
但是现阶段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国家的全民所有制经济规模不大,收益有限,还不可能为人民群众提供比较多的福利,保障大家的生活。我们每一个人在作为所有者中一分子享受全民所有制所能提供的福利的同时,还必须依靠自己的劳动能力(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统一)去工作,以谋取工资报酬维持自己的生活,特别是在全民所有制建立的初期阶段。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全民所有制日益壮大,可以向人民群众提供的福利越来越多,需要个人另外再去谋取生活资料的必要性越来越小,直至完全不需要以个人的名义去谋取工资报酬。这将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现阶段,每个国民都具有这样的双重身份,一是全民所有制主体的成员之一,不管是做工的、务农的、经商的,还是从政的、当兵的、上学的,所有国民都可以享受全民所有制所能提供的福利,以及其他一切权利;二是劳动力(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的所有者,一切具有劳动能力的人,都要通过出让自己的劳动力(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包括到国有企业去工作,以谋取工资报酬,维持生计。当然,这不是“按劳分配”,而是“按劳取酬”,两者是不一样的。“按劳取酬”属于“交换”的范畴,工资是劳动和资本交换的结果,它不属于分配领域。只有以公有制主体成员的身份而不是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获取自己在公有制收益中应得的份额,才属于“分配”的范畴。例如我们国家过去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实行的那种平时劳动记“工分”,年终决算搞“分配”,才算得上是“按劳分配”,而以“工资”的方式获得个人物质利益的做法就谈不上是“按劳分配”了。“按劳取酬”和“按劳分配”两者有相似之处,更有本质的区别,不应该混为一谈。从表象上看,“按劳取酬”和“按劳分配”都以劳动量的大小作为衡量尺度,但实质上,真正决定“按劳取酬”多少的是劳动力的再生产费用,而不是工人的实际劳动量,只有“按劳分配”才真正取决于劳动者的劳动量。(这个问题马克思、恩格斯已经说得很清楚了,这里只是顺便提一下。)一个不得不承认的现实是,由于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制经济还很弱小,能够直接分配给群众享用的社会产品还很少,现阶段尚不具备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过去的那种集体经济也已名存实亡,实行不了“按劳分配”;现在劳动者的主要生活来源靠的还是“按劳取酬”。因此,我们不要认为大家都是全民所有制的主体成员,是国家的主人翁,就不应当被视为劳动力的所有者,也不应当因为劳动力成了商品,而以为人民群众就丧失了国家“主人翁”的地位。
现在,人们对除了私人“老板”外的每一个人,都是依靠出卖自己的劳动力(体力劳动和脑力劳动)来谋取报酬的“打工仔(妹)”这一点,都有比较深刻的认识,但对大家都是国家“主人翁”,都是全民所有制主体中的一员的意识却越来越淡薄了。究其原因,最主要的一点,就是人民作为国家所有者应当享受的由全民所有制经济,即国有经济带来的福利待遇明显减少了。必须承认,在社会主义制度建立以后,人民群众曾经享有的不少如医疗、教育、住房、物价、养老等方面的公共福利,一句“生老病死有保障”的唱词从革命现代京剧《海港》中退休工人马洪亮口中唱出来是那样的自豪,引起了多少人的共鸣。在市场化改革中这些福利有的被减少、有的被取消,现在的一切几乎都成了需要自己化钱买的商品。对于少数先富起来的人来说这也许算不了什么,但无疑加重了普通群众的日常生活负担。“看病、上学、买房”成了压在群众头上的新的三座“大山”的说法虽然有点偏激,但确实说明了一些问题。当然,以往这些公共福利也并非都是国家直接负担的,其资金来源相当一部份是集体所有制单位的收益。不过在人民群众看来,这都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带来的,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体现。如果我们仍然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就不能不反思这些有关方面的市场化改革,就不能不认真研究如何保证人民群众共享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收益问题,把人民群众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落到实处。从理论上说,在这方面我们应当比资本主义国家做得更多更好。西方国家政府也会为国民提供一些社会福利,其目的是缓和无产者和有产者之间的矛盾,维护私有产权制度,是有限度的。在我们的国家,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有和西方国家政府相类似的责任,即为国民提供必要的公共福利。同时我们的国有企业的利润,除了用于国有企业的扩大再生产,以及国有产权的实施和国有经济的管理外,其余部分都应当、也都可以交由政府安排,随着国有经济的发展逐步增加全民共享的福利份额,不断提高人民群众所享受的公共福利水平。国家启动“内需”,建立“和谐”社会,首先应当考虑这方面的问题,以保证广大人民群众能够真正得到实惠。用长远的眼光看,这是一个事关真社会主义还是假社会主义,以及我们的社会主义能否得到人民群众真心诚意拥护,社会主义旗帜能否真正坚持打下去的重大原则问题,必须认真对待之。
有人为了否定全民所有制,说什么“全民”体现不出来,所以全民所有制“带有虚幻的性质”。(参见晓亮《所有制理论与所有制改革》同上,第50页)这同样是似是而非。确实,“全民”仅仅是一个概数,它强调的是总体特征,其“边界”也许并不是很清晰的,但这并不等于“全民”体现不出来。“全民”大会或“全民”代表大会通过讨论并形成决议,其行使的就是全民的权利,所表达的就是“全民”的意志。就像我们国家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样,它就实实在在地体现了在全国范围、全省范围、以及全县范围内的全体人民的客观存在,怎么能说“全民”体现不出来呢?!还有,当全民所有制经济的收益分配逐步规范,人民群众享受的公共福利随着全民所有制经济的发展而日益增加的时候,谁还能说“全民”体现不出来,全民所有制是“虚幻”的呢!
至于有人说,“全民意志是一种外在的强加”,(晓亮《所有制理论与所有制改革》,同上,第50页)则既不客观,也不公正。确实,全体人民通过代表大会而形成全民意志,总需要有最初的提议者,这个提议者可以是某个政党,也可以是某些个人。这些政党或个人本身就是全体人民中的一份子,只要他们不脱离人民群众,和人民群众紧密地联系在一起,他们对人民群众的喜怒哀乐就会感同身受。正因为如此,这些政党或个人的提议才可能得人民代表大会的认可,上升为全民的意志。那些人民代表大会决议的提议者,他们并不是超脱人民群众之外“救世主”,而只不过是全民中的较早的觉悟者而已。我们也可以这样认为,某些政党或个人的提议能够为人民大会代表大会接受而上升为“全民意志”,这本身就说明这种提议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这样的政党和个人最起码在相关提议的问题上是和全体人民站在一边的。如果认为全体人民会屈从于某种外部压力,而接受不符合全体人民利益的提议,那就太小看可载舟可覆舟的“人民”了。
在一些理论界人士几乎众口一词否定“全民所有制”而肯定“国家所有制”之后,有人进一步提出“将国家财产落实到各级政府所有”,也就是说要把国家所有制变更为政府所有制。如果说“全民所有制”和“国家所有制”的讨论,还可能属于概念之争,有点文字游戏的味儿,那么变“国家所有制”为“政府所有制”,就是从根本上改变了我们国家所有的全民所有制性质,那就非同小可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政府只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政府绝不等同于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更不能视为国家本身。马克思、恩格斯在其不朽著作《共产党宣言》中,谈到工人阶级所需要的国家时,有一句后来曾被列宁在其《无产阶级革命和叛徒考茨基》引用过的话是这样说的:“国家即组织起来成为统治阶级的无产阶级”。(《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一卷)1972年版第272页,《列宁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72版第646页)套用这样的说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表述,我们完全可以这样认为,我们的国家就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通过人民代表大会组织起来的全体人民。有了这样的认识,我们就能比较充分地理解《宪法》中的有关“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意思。
国家是国家,政府是政府,“国家”和“政府”之间不能划等号,不管人们怎样理解“国家”这个概念,这一点应该是确定无疑的。马克思在批判“哥达纲领”曾这样说过,“事实上,他们是把‘国家’了解为政府机器,或者了解为构成一个由于分工而和社会分离的独特机体的国家。”(《哥达纲领批判》,《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三卷>,同上,第22页)显然,在马克思看来,国家是不等于政府的。这就是说,政府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充其量只能是国家的代表:代表国家管理社会,代表国家履行国家所有者的职能。既然政府仅仅是国家的代表,而不是国家本身,它就有可能和国家不完全一致。这种不一致也许很细微,但毕竟是存在的。不一致的产生,有认识上的问题,但也不能完全排除根源于利益上的差异。政府机构存在着特定的自身利益这是不容否认的事实,这就产生了为了自身的利益而罔顾国家利益的可能,特别是在政府官员实行任期制的情况下,甚至会出现为了应届政府的利益(如“政绩”)而不惜牺牲国家利益的情况。这在一些地方政府已经是公开的秘密,他们往往故意绕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擅自决定地方国有企业的生死和国有资产的处置,而这一切理当提请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因为政府不过是国家所有者的代表而已。因此可以说,一些地方国有资产以及国家资源严重流失的一个根本的原因,就是政府官员因为政府可以代表国家而产生了“幻觉”,以为自己就是国家,可以随心所欲处置国有资产和国家资源,把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变成了事实上的官僚资本所有制。但是过去他们这样做还是有点心存顾忌的,因为这样做既不合法,也不合规、更不合理,国有资产、国家资源毕竟是人民的。“将国家财产落实到各级政府所有”,恰如取掉了孙悟空头上的“紧箍咒”,政府官员随心所欲处置国有资产和国家资源的做法变得明正言顺了。如果这样的话,还是社会主义的国家所有制吗?非也!这是典型的、赤裸裸的官僚资本所有制,是少数人的所有制。有人说,这“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采用的一种制度”(晓亮《所有制理论和所有制改革》,同上,第51页)。情况似乎并不完全是这样。据说,美国的国会对国有企业进行直接监管,每成立一个新的企业,都得由国会通过一个专门法律,政府有关部门以及根据国会决议设置的专门委员会也要对工业企业实行监管。(参见金碚《何去何从——当代中国的国有企业问题》,同上,第59页)我们现在且不论有关学者的说法是否准确。即便如其所说,也不等于我们不必坚持政府只能是“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转行条例》第一章第四条),而反对将国家所有变成政府所有。因为我们的国家是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国家所有制的本质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所有,而不只是少数政府官员所有。全民所有的本质属性,是我们的国家所有制和一般市场经济国家的国家所有制相区别的突出标志,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集中体现,是全中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维护国家所有制的全民所有性质,坚决不能动摇!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了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往往需要政府直接管控一部分企业,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只是这类企业的经济效益往往不是很好的,对私人投资者缺乏吸引力。国有企业一般不以利润最大化为目标,最有可能成为这样的企业,因此把这类国有企业落实给政府所有不能说没有道理。我们的国有企业可以承担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但是我们建立国有企业的目的远不只是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这样简单,而有其更加深刻的原因。有人说,发达国家建立国有企业主要是为了实现某些社会政策目标,发展中国家建立国有企业并非多是出于“理想”,而往往是迫于“现实”。我国建立国有企业的原因也不能仅仅从理想或意识形态中去寻找。经济发展的现实要求也是我国国有企业得以建立和大规模发展的重要根源。(金碚《何去何从——当代中国的国有企业问题》,同上,第25-27页)这些说法没有错。不管是“为了实现某些社会政策目标”,还是为了“弥补市场缺陷”;不管是“由于实行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的需要”,还是“因为我国需要由国家来筹集经济发展资金”,(同上,第23、27页)等等,都可以成为我国建立国有企业的一些具体原因,但又都不是我国建立国有企业的根本原因。我们需要研究影响我国建立国有企业所有因素,但千万不要忘记我国国有企业是全民所有的本质。迷信理想和意识形态而罔顾现实是不对的,沉湎于“现实”而忘记甚至抛弃理想和意识形态同样是有问题的。毋庸讳言,我国建立国有企业就是为了自己的理想追求和实践自己的意识形态,即实现社会主义,为人民大众谋利益。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当然为了做得更好一点,我们离不开对现实的充分考虑。我们的国有企业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更有本质的区别。不能因为我们的国有企业同样可以承担了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责任,就将它们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国有企业等而视之。
再说,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并不等于非要国有企业不可,私有企业同样可以进入这些领域。问题的关键是,私有企业愿意不愿意放弃“利润最大化”的目标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以及在进入公共服务领域后能够不能够坚持履行自己已经承担起来的社会责任,确保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公益性。国有企业最有可能成为由政府直接管控的公益性企业,但并不意味国有企业只能成为这样的企业。国有企业同样可以成为利益主体,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和经营单位,同样需要赢利,它不需要特殊的照顾。所不同的,只是它的所有者是国家(全民),它的任务是为整个国家和人民提供最需要的产品和服务,它的目标是为国家(全民)而不是为少数人谋利益,没有必要不管不顾地追求利润的最大化,因此国有企业可以进入社会所需要的,对社会有利的,并能满足自己生存发展需要的任何生产经营领域。如果国有企业有所选择的话,那也不是因为存在非国有企业可以进入而国有企业不能进入的“禁区”,只是为了更好地发挥国有企业的优势和作用而已。对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政府来说,国有企业是国家的而不是自己的“亲生儿子”,政府也不应当有自己的“亲生儿子”。国有企业和非国有企业都是企业,都可以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都可以进入任何生产经营领域,应当获得政府一视同仁的对待。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是政府的责任而不是企业的责任,如果政府真正履行起自己的责任,对进入公共服务领域的企业给予应有的扶持,满足企业对利润的合理要求,也许就会有私有企业降格以求、心甘情愿地帮助政府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如是,政府就没有任何理由拒绝它们的要求。政府需要直接掌控为社会提供公共产品的企业,不能成为将国有企业改国家所有为政府所有的理由。
公有制要坚持,市场经济要发展,“鱼”和“熊掌”要“得兼”。似乎是为了解决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不兼容的问题,有人提出这样一种观点,就是要把公有制与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区别开来,好象公有制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是可以分开的,从而把一些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发展起来的企业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都戴上公有制实现形式的“桂冠”。(参见晓亮《所有制理论与所有制改革》同上,第58页)以为这样一来就可以解决经济理论上的尴尬,为公有制在市场经济中安身之命找到了完美的理由。这是一个曾被认为很有新意的观点,笔者也曾深表赞同。(见附录一:古嘉林《股份制姓“公”姓“私”》,《中国集体经济》2001年第2期)但是人们在谈论这个问题时,好像忘记了这样一个基本的哲学命题,那就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内容决定形式,形式体现内容。按照内容和形式相统一的观点,如果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不兼容,我们就不可能找到既能体现它的本质,又能和市场经济匹配的所谓实现形式;如果确实可以找到这样的实现形式,那就说明社会主义公有制本身就具有和市场经济匹配的内在品性。针对过去那种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只有国家所有制(全民所有制)和集体所有制两种的基本形式的狭隘观点,提出“把公有制和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区别开来”,开拓了人们的眼界,有利于对社会主义公有制新的实现形式的探索,但是这种说法在理论上没有丝毫的进步,甚至可能是有害的,因为这种实用主义的解释妨碍了人们对社会主义公有制进行更加深入的了解和研究。
社会主义所有制是一个国家、一个地区、一个群体全体人员(劳动者)共同所有的公有制,同时又仅仅是这一个国家、一个地区,这一个群体全体人员(劳动者)能够共同所有的私有制。能够体现这种所有制本质的具体形式就是国有、省有、县有,以及各种各样的群体所有、社团所有、社区所有,基金会所有等等。这一点诚如晓亮所说。(参见《所有制理论与所有制改革》,同上,第115页)
但是把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统统都视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这就不免又显得过于宽泛了。晓亮说,“公有制与公有制实现形式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公有制是深层次的一般性感念,与它相对应的是私有制,公有制实现形式是浅层次的特殊性概念。公有、私有等概念是基本的,又是最一般的,而实现形式则是具体的、特殊的概念。”这一段话应该说基本正确,但其中用“深层次”和“浅层次”来说明“一般”和“具体”的关系,是不准确了,因而晓亮接下去说的话就有了问题。“公有制实现形式比公有制本身包括的范围要宽广得多。它不一定改变公有制,但却使公有制采取了多种实现形式。”所以他认为股份制、公司制、企业集团等企业制度、组织形式,以及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托管经营等经营方式都可以成为公有制的实现形式。(晓亮《所有制理论与所有制改革》,同上,第115-117页)真所谓“差之毫厘,失之千里”,基本正确的前提推论出一个完全不正确的结论。
其一,大家知道,公有制这个概念既然作为一般,就应该是从公有制的各种具体实现形式抽象而来,也就是说它必然寓于每一个具体的,特殊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之中,换言之,每一个具体的,特殊的公有制实现形式也都必然体现了公有制一般。如果出现了新的公有制实现形式,那是因为它本身就体现了公有制一般;如果存在非公有制的形式能够实现公有制一般,那被实现的也就不是真正的公有制一般了。也就是说,非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不可能体现公有制一般,公有制一般也不需要通过非公有制实现形式来体现,体现公有制一般的只能是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当然,在现实生活中并不存在公有制一般,而只有具体的,特殊的公有制实现形式,决不能把公有制一般和公有制实现形式视为两回事而割裂开来。比如,我们所说的国有、省有、县有,以及群体所有、社团所有、社区所有等等,就是公有制的一些具体实现形式,而公有制则是对这些具体实现形式的抽象,是公有制一般。在现实世界中,并不存在公有制一般,而只有国有、省有、县有,以及群体所有、社团所有、社区所有等等这些公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其二,企业制度、组织形式以及经营方式和所有制不属同一个范畴,它们不可能成为所有制(不管是公有制还是私有制)的实现形式。所有制讨论的是生产资料和产品或者说社会财富归谁所有的问题,而企业制度,组织形式以及经营方式研究的是产品的生产和经营的如何组织的问题,它们才真正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两回事。企业制度、组织形式以及经营方式主要决于生产力的发展水平,要按照产品的生产技术特点,根据分工协作的客观需要来安排的,具有自然属性的特征。同时,企业制度、组织形式以及经营方式,也受到包括所有制在内的各种社会制度的影响和制约。但这仅仅是影响和制约而已,不应估计太高。过去我们把注意的焦点放在这方面,而对生产经营的具体组织重视不够,难道我们今天一定要反其道而行之,把主要是解决生产和经营如何组织起来顺利运转,更多体现自然属性的企业制度、组织形式以及经营方式,抬高为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这显然是不恰当的。
其三,股份制、公司制等企业制度、组织形式,以及承包经营、租赁经营、委托经营等经营方式所涉及到的都是经营权的问题,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所有权,怎么能成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股份制、公司制企业具有“法人财产权”,而“法人财产权”是一种集体产权,如果因为这一点就认为股份制、公司制是公有产权的一种实现形式,可以说有一点道理。但是请不要忘记,股份制、公司制是以经营权和所有权相分离为基础的,虽然企业具有“法人财产权”,但却不具有企业财产的终级所有权。企业财产的终极所有权仍旧掌握在产权所有者手中,股份制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所有制。不要说由私人股东组成的公司,就是由国有股或其他公有股控股或参股的企业,他们作为投资人本身就意味着是以私有者的面孔加入到股东队伍中去的。经营权也是产权,因此股份制、公司制可视为产权的一种实现形式,但是经营权并不等于产权,不可能成为所有制的实现形式,因而也就不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它是一种披着“公”的外衣,而具有“私”的内核的企业制度、组织形式,与社会主义公有制所需要的披着“私”的外衣,具有“公”的内核的所有制实现形式相距甚远。当然笔者不赞成把股份制、公司制说成是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并不意味否定股份制、公司制对私有制“消极扬弃”(马克思语)的进步意义。
其四,股份制、公司制等企业制度、组织形式以及经营方式不能视为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但它们可以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所利用,为社会主义公有制而服务。因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同样可以实现经营权和所有权的分离,在确保全民所有权的情况下,将经营权交给任何组织或个人行使。但是这决不意味股份制、公司制等企业制度、组织形式以及经营方式,能因此而变成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实现形式。如同武器之于军人一样,可以说军人没有武器就不能称之为真正的军人,但是笔者可以肯定地说决不会有人认为武器就是军人的实现形式。而按照晓亮的逻辑,武器就应当是军人的实现形式,因为军人作为概念同样是一种抽象(现实生活中根本就不存在军人一般,存在的只是具体陆军官兵、空军官兵、海军官兵或者具体的男军人、女军人,或者具体的军人张三、军人李四、军人赵五等等),而没有武器就不能称为真正的军人。事情就是这么简单,真不知道有些人为什么在遇到所有制问题就会如此糊涂!
社会主义所有制对内“公”、对外“私”的特点,决定了它在市场经济中能够游刃有余,各种为资本主义私有制广泛采用的企业制度、组织形式和经营方式等,都能够拿过来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服务的原因就在于此。基于社会主义所有制本质上姓“公”而拒绝利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成果是肤浅的,是没有出路的。但是,为了利用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发展成果,而试图阉割社会主义所有制姓“公”的内在本质,削足适履,则是危险的,同样是没有前途的。
拨开在社会主义公有制问题上种种似是而非的议论所形成迷雾,探究社会主义公有制内“公”外“私”的特点,笔者发现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市场经济本来就是兼容的。我们甚至认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恰恰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的需要,因为计划经济体制不能适应社会主义公有制的这一基本特点。市场经济本身并无姓“社”姓“资”之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导作用决定了我国市场经济的社会主义性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基础,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大显身手的最佳舞台。
社会主义首先在一、两个国家建立,这就决定了在和其他国家的经济往来中,必须通过市场机制来发挥作用。同时,这一、两个国家由于是帝国主义最薄弱的环节,因此其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可能很发达,特别是象中国这样的国家,既有最先进的生产力,也有相当落后的生产力,生产力的多层次、决定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多形式。在这样的国家中,不应当也不可能建立单一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更不要说单一的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了,非国有的公有制经济以及各种非公经济的存在是客观的必然的。各种不同性质的经济成分之间不可避免的经济往来,离开了市场机制的作用几乎无法进行。
在前面我们已经谈到,社会主义公有制也就是全民所有制,其主体可以是一个国家的全体人民,可以是一个省的全体人民,也可以是一个县的全体人民,还可以是一个群体的全体人民。对这一个省、一个县、一个群体的全体人民来说是公有的,但是在其他省、其他县、其他群体的人民看来,则是他省之私,他县之私、他群体之私,是没有自己的份子的。这种利益上的差异同样要求在相互的经济交往中,必须依托市场机制才能很好的进行。
就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内部,也免不了需要市场机制的调节。从理论上讲,在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内部可以直接通过计划调节进行管理,国有企业之间的物资交流完全可以由国家直接调拨。但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只是社会经济的一部分,资源的缺口决定了它的开放性,它需要和社会上其他经济性质的企业以商品的形式进行物资交流,因此每一个国有企业都必须是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由于分工的不同,也由于经济交往的对象不同,国有企业各自所获得的实际经济利益必然也就存在差异,因此,国有企业之间的物资交流,即使是计划调拨,也必须按照商品交换的规则进行。
各种所有制经济的存在决定了市场经济的存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体现了经济发展规律的要求,完全符合马克思主义有关科学社会主义的论述。在前面的有关章节中,笔者已经说明,以为搞国有企业就是为了实行计划经济,建立了国有企业就要搞计划经济,并不是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观点。笔者认为,按照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只要国家开始把生产资料掌握到自己手中,国家就可以用计划手段来调控经济,但是只要国家还未能把生产资料全部掌握到自己手中,国家就不适宜建立计划经济体制。如果说在经济短缺的时代或“战时”状态,实行计划经济,对事关国计民生的主要物资进行必要的管控,是不得不采取的应急措施,无可指责的话,那么,随着经济的恢复和发展,适时将计划经济体制转变为市场经济体制,就是非常必要的,同样不应当受到批评。在国家尚不能掌握全部生产资料的情况下,计划经济体制自然也就不能覆盖全社会经济。在这种情况下,实行计划经济体制不仅会限制社会上其它经济成分的发展,同时也会束缚国有经济的手脚。因为计划经济体制无视国有企业之间存在的客观差异,用统收统支的政策约束它们,使其丧失了应有的自主权和积极性,因而也就丧失了对市场经济的适应能力。三十年来从放权让利,到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再到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等一系列的企业改革举措,实际上就是取消计划经济体制对国有企业的限制,承认和尊重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各个生产经营单位的差异性,通过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的分离,确立法人财产权,使国有企业切实成为利益主体,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这样他们就能够更好地和各方面的利益主体打交道,从事自己的生产经营活动,以求得更好的发展。因此,国有企业改革从大的方向上看无疑是正确的,是不应当否定的。我们所要反对的,只应当是趁改革之机,试图把国有企业导向私有化的错误。
对于社会主义公有制来说,如果计划经济是束缚其手脚的小剧场,那么市场经济就是最有利其大显身手的大舞台。市场经济遵循的一个基本准则就是“等价交换”,应该说这是十分公平的。但是这种公平,只是表现在交易过程中,只是表现在交易价格上,是一种表面上的公平,程序上的公平,它掩盖了交易中存在的事实上的不公平,本质上的不公平。大家知道,价格是以价值为基础的,价值则取决于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在科技含量和管理水平都比较高的情况下,生产某种商品所需要的个别劳动时间也许只有2个小时,而在相反的情况下,生产某种商品需要的个别劳动时间很可能要达到6小时。当商品交换以4小时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为标准进行时,个别劳动时间低的生产经营者就可以用2小时劳动的产品换得4小时劳动的产品。也就是说,他额外地多得了2 小时劳动所创造的社会财富。这笔财富当然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唯一的解释只能是由个别劳动时间多的生产经营者创造出来,而通过商品交易转移到个别劳动时间低的生产经营者手中的。因为,个别劳动时间多的生产经营者用6个小时劳动的商品只换回了4个小时劳动的商品,他有2小时的劳动在交易中无形地丢失了。
当资金实力雄厚、技术水平较高的一方,不断以新产品面世时,由于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稀缺性”,总能形成卖方市场,使交易甚至以大大高于商品实际价值的“垄断价格”来进行,从而用少量的产品换取大量的物资,获得超额利润。这也是当今西方发达国家竭尽全力维护知识产权的秘密所在。与此同时,资金实力不足、技术相对落后的一方,又总是重复生产着成熟的老产品时,只能在买方市场中遭遇惨烈的竞争,交易价格被压得远远低于该商品的实际价值,大量的产品只能换回少量的物资,生产经营者几无利润可言,劳动中的消耗得不到足够的补偿。就这样,在不断进行的海量交易中,领先者就能够把后进者创造的社会财富,在公平交易的“幌子”下,堂而皇之地转移到自己手中。
实际情况说明,在“等价交换”名义下进行的公平交易实际上并不是真正“公平”的,但是这种“不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是不可避免的,在现阶段又是十分合理的。正是有了这样的“不公平”,才能通过市场机制实行“优胜劣汰”;也正是因为有这样的“不公平”,才会产生“富者更富、穷者更穷”的“马太效应”;同样是因为有了这样的“不公平”,才产生了自由竞争走向垄断的必然性;还是因为有了这样的“不公平”,社会主义公有制才可能在市场经济中成长壮大,而主宰社会主义社会的发展。
大家知道,公有制以社会化大生产为基础,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生产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小生产终将为大生产所取代,较小范围内公有制必然会向更大范围内的公有制提升。这种类似于资本主义发展过程中出现过的历史现象将再一次重演,不同的是过去由资本主义私有制主宰,充满了血腥味,现在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引导,必然是平和的景象。这是一个相当长的历史过程,显然不是短短几十年就会有明显结果的,任何操之过急的举措都会适得其反。我们反对过去那种不遵循客观经济规律,刻意追求“一大二公”,通过政治运动,搞“穷过度”的极“左”做法,但是决不应当将错误归结于“一大二公”,因为这不是“一大二公”的错。根据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客观趋势,适度超前发展公有制,是一种积极进取的态度,对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利。被动迎合落后生产力的要求,限制公有制的发展,则是一种消极适应的做法,会对社会经济发展产生十分不利的影响。逐步将“不适于任何其他管理”的社会化的生产力变成社会主义国家所有,是生产力发展的要求,也是每一个信仰马克思主义的人的理想所在。我们和过去的不同,就在于适应时代的变化,遵循客观经济规律,用发展生产力的办法,运用市场机制来办事,而不是去否定公有制范围扩大和公有化水平提升的历史趋势,因为正是市场机制的作用保证了这种趋势的必然实现。
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在一国范围内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最高形式,它代表这个国家生产力的最高水平。和其他低层次的公有制,以及非公经济相比,它最有可能采用最先进的科学技术和最科学的管理手段组织生产活动,生产出个别劳动远低于社会必要劳动的商品。借助“等价交换”,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就有可能将更多的社会财富和平地转移到自己手中,使其在和其他所有制经济彼此的绝对发展中,逐步拉大之间的相对差距。直至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无比庞大,而其他所有制经济虽然也有长足发展,但和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相比已经显得微不足道之时。到了那个时候,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经济已经可以为每一个人民群众提供足够多的生活保障,通过出卖自己的劳动力来么谋取报酬已经没有必要。也只有到了那样的时候,赎买人们手中的那一点点所有权(私有权)已经变得十分容易,有的人甚至会主动放弃自己的所有权(私有权),因为它已经变为一种不必要的负担。也只有到了这样的时候,社会经济才会成为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一统天下,市场经济体制才会让位于计划经济体制,或者说计划经济体制才会取代市场经济体制。
当然以上的描述只是一种抽象,实际情况要复杂得多,发展的道路也会曲折得多。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是世界上唯一能够和国际资本真正对垒的经济和政治力量,在经济全球化今天,必然会受到来自国际资本势力在经济上的竞争,以及政治上的压力和军事上的威胁,其发展将会面临更多的磨难。同时,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健康发展,离不开正确的政策和策略,任何失误都可能延缓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成长壮大的历史进程。但是笔者坚信,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通过市场机制引领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趋势,是任何力量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的。
我们国家的市场经济之所以称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能认为只是在“市场经济”前面冠上了“社会主义”的名,实际上和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没有太大的差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提法只是一种瞒天过海的花招。其根本原因就在于这种市场经济是由社会主义公有制,主要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所主导的,其运行更加有利于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发展壮大,有利于社会主义取得最终的胜利。如果没有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主导作用,如果不能为社会主义公有制服务,促进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发展壮大,我们的市场经济和西方国家的市场经济就确实差不多,也就不能称之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了。因此,坚持社会主义公有制,特别是社会主义国家所有制的主导乃至主体地位,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保证,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
社会主义公有制对他国、他地区、他群体人民表现出来的独占性和排他性,正是私有制所具有的基本特征。因此,可以说,社会主义所有制是公有与私有的有机结合:对内,表现出来的是公有;对外,表现出来的是私有。社会主义所有制对内的公有是由生产社会化决定的,是它的内在本质,对外的私有,则是社会主义所有制脱胎于旧社会而下的“胎记”,是它的外在表现。所以,社会主义所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并非等同的概念,以往我们习惯于用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提法代替社会主义所有制,而同时对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局限性又缺乏应有的认识,客观上就容易使人产生把“公”无限夸大的“幻觉”,现在看来显然不够妥当。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提法突出的是“公”有特征,而排斥对“私”的认可,而社会主义所有制则能同时包容“公”的内在本质和“私”的外在表现,使“公”与“私”在社会主义所有制这一概念中有机统一起来,避免产生过去那种对社会主义所有制公有化程度无限拔高的误解。所以在一般情况下,只要不是需要特别强调社会主义所有制的“公”的本质时,用社会主义所有制取代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提法应该更为妥当一点。还需要说明的是,社会主义所有制也不等同于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社会主义所有制特指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社会主义社会的所有制则指的是整个社会主义社会的各种所有制,既包括社会主义所有制,也包括其他存在于社会主义社会中的各种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将长期鼓励各种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和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共同发展,但这并不等于说各种非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因此就会变成社会主义性质的所有制了。这一点在实践中模糊些也许没有什么危害,但在理论上则必须澄清。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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