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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台之战,与《刑法》修改

火烧 2022-07-01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探讨收台之战背景下,应恢复刑法中部分死刑罪名,如走私武器、战时造谣等,以震慑潜在威胁。同时反思七年前刑法修正案9取消死刑罪名的影响,强调法律对国家安全的重要性。

  乌克兰战争打了四个月,网友们清晰的记得,这场战争引发了我们国内舆论场多么大的分裂和矛盾。许多公知、美国派,背离我们的国家利益,期望我们抛弃俄罗斯,站队以美国为首的国际社会。

  某地社科领域著名人物3月初就信誓旦旦宣称,中国还有两周的窗口期与俄罗斯切割,再迟中国就将丧失回旋余地。而现在,俄罗斯节节胜利,北约处处被动。他说的2周内投降的窗口期,已经被实践证明是多么可笑。

  这还是我们别人在打仗,我们内部已经分裂至此。许多社会精英就已经离心离德,站队所谓的国际社会。

  如果是我们内部开启了统一之战,将会如何?我想,有的人分裂的程度一定会超过此次俄乌战争。

  这件事情让我想起了七年前的一件事。七年前,通过的《刑法修正案9》,其中做了一些新的规定。取消了九项罪大恶极的死刑罪名,这九项罪名分别是:

  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伪造货币罪,集资诈骗罪,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

  我以为,这九项罪名可都是罪大恶极的。不过却都被取消了。

  当时有网友疑问,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都被免死,这是在鼓励什么?

  有网友疑问,2015年的天津瑞海仓库的化学危险品大爆炸造成158人死亡,另有15人失踪。而核材料的危害要远比危化品严重千倍万倍,为什么取消死刑?!!

  还有,组织强迫妇女卖淫,这是比强奸妇女还要严重的罪行,强奸妇女最高还可判死刑,可是为何强迫卖淫不能判死刑?集资诈骗罪毁灭了多少家庭,导致多少人家破人亡,数额如此巨大,为什么要判这么轻?

  当时有学者给出的取消这九项死刑的理由是,“取消死刑及减少死刑罪名是世界潮流!”

  但是从世界范围内来看,大范围取消死刑,既没有减少犯罪率,还助长了犯罪率。

  关于这些法律条款背后的、具体的法理争论,今天我就不详细说了。我就说一点,在收台之战之前,我觉得我们应该修改这几项条款,尤其是与军事行动相关的一些条款。恢复如下罪名的死刑条款:

  走私武器、弹药罪罪,走私核材料罪、阻碍执行军事职务罪、战时造谣惑众罪,伪造货币罪、走私货币罪。

  这些死刑条款可以不用,他们犯事的时候我们可以不判死刑,但是存而不用、与没有存货却是两码事。把这些条款修改好、放在那儿,就是对一些人的极大震慑!

  很多网友可能非常疑惑,这么罪大恶极的罪名,究竟是如何被取消的呢,究竟是哪些人推动这个事情的呢?

  这里我就不详细说了,我就点一下。

  陈兴良教授,是许多人心中的大法学家。曾任北京大学法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刑法学学科召集人,北京大学刑事法理论研究所所长、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北京大学社会科学学部学术委员会副主任,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委员以及国家社科基金学科评审组专家等职。

  这里只列出了一部分职位。这个职位列表还可以继续写,写上一整页。

  在陈大教授等人的推动下,上述罪名被取消了死刑。陈教授的理由是什么呢?其实也就是两点:

  一是这些罪名在现实中不可能发生,所以这些罪名的死刑没有必要;

  二是不能把废除这些罪名的死刑,理解为放松管理。

  我带大家来看一看他的一次讲座的发言文章。

  陈大教授在讲座中开头指出,很多人反对废除这九项死刑的出发点是好的。但是:

  “但这些意见本身缺乏事实的根据与逻辑的支撑。因为这些意见所论及的废除死刑罪名以后可能具有的对社会的消极影响本身是假设性的,并没有实证资料支持。事实上,某些犯罪不要说死刑案件没有发生过,即使是普通案件也没有发生过。”

  例如,对走私核材料罪死刑废除的反对意见的逻辑思路是:“如果发生,后果不堪设想”。显然,这里是以假设为前提的,如果这种假设不可能转化为现实,则结论就不具有真实性。更何况,在现实生活中走私核材料案件并没有发生。

  再如,走私武器、弹药罪死刑的废除,反对意见的论证方法是:“对走私武器、弹药这种行为,我们放松管理,起不到震慑作用,将给国家安全造成极大的安全隐患。”事实上,走私枪支行为在现实生活中虽然存在,但所见案件基本上都是走私仿真枪,而没有见到走私军用武器的案件。而且,即使对走私武器、弹药罪废除了死刑,最高仍然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从逻辑上来说,不能把废除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死刑理解为是对走私武器弹药行为放松管理。如果这一逻辑能够成立,岂不是所有未设死刑的罪名,都是对这种犯罪行为放松管理的表现?这种意见几乎把废除某罪的死刑误解为取消该罪名,在此基础上的结论显然难以成立。

  我说说我的看法,走私武器弹药不可能发生吗?今天中国对枪械管的严格,在很多大中城市看不到枪。但是你因此就说管的严没有必要?这逻辑不是滑天下大稽吗?

  再说了,新疆地区一度出现的暴恐事件,暴恐分子手中的枪支是怎么出现的?还有个别城市的枪击案,那些枪支是怎么出现的?

  再说说陈大教授另外一个逻辑,不能把废除这些罪名的死刑,理解为放松管理。如果该逻辑成立,岂不是所有未设死刑的罪名,都是对这种犯罪行为放松管理。

  陈大教授忘记了基本的法律准则,“罪刑均衡原则”、“罪刑等价原则”。总不能偷一个馒头,也判一个死刑吧!!!

  这就是我们大法学家的法律逻辑!

  最后,再提一下陈大教授另外一篇文章《死刑让个人成为社会替罪羊,社会转型期应容忍犯罪》。

  读者可以问问,陈大教授所说的社会转型期,究竟是要转到什么地方去?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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