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揭云南高院的猪逻辑思维
再揭云南高院的猪逻辑思维
吴能恩
2009年5月16日,云南省巧家县茂租乡鹦哥村村民李昌奎,将同村的19岁女子击昏后**,随后将此女子与其3岁的弟弟一同杀害。一审判处其死刑,二审改判为死缓。故而引发网友铺天盖地的质疑:如此恶劣性质的杀人案,为何可免死罪?
日前《新快报》刊登了对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的采访。田成有强调:理解网民对判决提出的异议,但这都是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这些都是可以公开来探讨的。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那么,这究竟是法院审判不公呢还是网友观念的问题?抑或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
首先我们来分析分析案情:
我国刑法规定:**罪客观上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敢反抗、不知反抗状态或利用妇女处于不知、无法反抗的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五款规定: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很明显,犯罪人李昌奎是利用暴力手段将受害人击昏后再对其进行**的,这已经具备了很明显的**罪特征。然后又把受害人及其三岁弟弟杀死,这同样也具备了很明显的故意杀人罪特征。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故意杀人,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的生命的行为。是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必须从重从快严惩。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人李昌奎对受害人先奸后杀,甚至连其三岁的弟弟都不肯放过,其手段不可谓不残忍!其性质不可谓不恶劣!其犯罪情节已然属于“中国刑法中性质最恶劣的少数犯罪之一”的范畴。
如果两罪并罚,犯罪人李昌奎必须被判处死刑才符合以上法律条款的规定。然而云南高院在二审期间把一审判处的死刑改判为死缓就已经很明显的量刑不当;就已经很明显的给人枉法的嫌疑!作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田成有,在此时此刻不是虚心接受网友的意见对不公正的二审重新裁决,反而责怪这都是网友观念的问题,是杀人偿命的传统意识与现代司法理念、国家刑事政策的差异!什么狗屁观念问题?难道写入刑法的条条款款还会因为不同的人的观念而异?难道传统的杀人偿命就与现代司法理念相冲突?难道说传统观念是要求杀人偿命而现代司法理念是要求杀人不偿命?说什么杀人偿命的陈旧观点也要改改了,照你田大院长所言,中国人过去的观念都就是陈旧的了?陈旧的观念未必就不好吧?尊老爱幼也是过去几千年前的陈旧观念,是不是也要改改?杀人偿命欠债还钱本就是天经地仪的,为什么要改?如果杀人可以不偿命,欠债可以不还钱,这天下**的不全乱套了?
如果对于如此恶劣性质的强**人案你田大院长要搬出什么“少杀慎杀”的条条框框来,我只能不客气的说:你田大院长纯粹是弱智一个!不要动不动就把外国法律取消了死刑的事情拿到中国来说!就像当初有人要学苏联走城市包围农村的道路一样,结果走通了吗?共产党的部队为此付出了多么惨重的代价!要不是毛泽东主席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反其道而行之走农村包围城市路线,中国共产党能取得革命的胜利才怪!要引进国外的新鲜做法,你也得考虑符不符合中国的国情!不分青红皂白胡乱照搬依葫芦画瓢,或许正应了古人所说:画虎未成反类犬!
而今年最高院关于“少杀慎杀”的精神也只是针对于罪行不是特别严重的可杀可不杀的罪犯。而李昌奎一案的性质,难道可以说罪行还不够特别严重吗?
说什么不能以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之所以公众反响强烈,这就足以说明了你们云南高院不公正的改判行为已经挑战了公众的忍耐极限!就足以说明你们云南高院不公正的改判已经最严重违背了民意!因为你们的做法实在是太离谱了,所以公众的神经才会受到如此强烈的刺激!而对于广大网友铺天盖地的质疑,这恰巧说明了法制观念已经深入广大网友人心!而他们所要求的,就是要邪恶受到正义的审判!就是要罪恶的人得到惩罚!这又何错之有!作为成天与法律打交道的田大院长来说,你不但不为法制观念深入公众人心而感到感到高兴,相反给广大网友安上一个不雅的罪名叫做公众狂欢的方式杀人!其居心何在?
如今,你们的任何借口和托词都掩盖不了事实!更欺骗不了民众!民众的头脑是智慧的!他们岂会按照你们的猪逻辑去思考问题。如果你们能面壁思过也许亡羊补牢还不为晚,倘使依然固执己见死不悔改,那我就无话可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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