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李昌奎案看有中国特别色的法律现状
从李昌奎案看有中国特别色的法律现状
李昌奎案的案情非常清楚,奸杀1名18岁女青年,并摔死1名3岁幼童。手段残忍,民愤极大。这样简单明了的案件,竟被云南高院以“其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悔罪态度好、积极赔偿受害人家属经济损失” 给穷凶极恶的罪犯下了免死令。
断案首先要事实清楚。接着在清楚无误的事实前提下,依据法律条款进行宣判。而李昌奎案的案情事实是非常清楚的,即歼杀1名18岁女青年,并摔死1名3岁幼童。李昌奎杀死2人的客观事实,是无任何异议的,不存在是其他人杀死2人,而栽赃在李昌奎身上。假如是其他人,例如这是田副院长歼杀1名18岁女青年,并摔死1名3岁童,并指派李昌奎替罪,那么根据西方人性本恶的理论,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田副院长要给李昌奎免死了。但是目前的事实就是李昌奎歼杀1名女青年,摔死1名3岁幼童,也就是把李昌奎处死,其不会是为田副院长定罪而冤死的。而是罪有应得。杀死罪有应得的,手段残忍的,民愤极大的恶人,人民群众不狂欢,难道杀死好人让人民群众去狂欢?
中国存在冤案,主要并不是在依据条款判罚上出现问题,而主要是在事实认定上出现问题,没杀人的,被逼认罪杀人,即人为的为了达到破案率,而捏造事实,而在捏造事实的基础上,进行断案,又如何不出现冤案错案?而目前的李昌奎案,在事实清楚的情况下,完全是为了追求免死刑,而违背法律原则,进行宣判,同样也是执法犯法。
中国的法律体系,讲究的是杀人偿命,法外施恩,这是建立在人性本善基础之上的法律系统。如果杀人不偿命,那么就不能法外施恩。那么就必须将法律体系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之上。
也就如果,中国要废除死刑,那么刑期就必须量化,不得更改。不得减刑,将不会存在改造的机会。不会出现提前释放,只有到期释放。
西方的法律体系,就是建立在人性本恶的基础之上的,坚持的就是法不容情。由于西方的法律体系,是在上帝之下的法律体系,体现的是上帝的意志,由此免除死刑,可体现上帝的仁慈,而不是人性的仁慈,并且人早死也是死,晚死也是死,怎么活也活不过上帝。这样人为因素对断案的影响就会非常小,达到法不容人情的结果。
而有中国特别色的知识分子,关于死刑方面,不根据历史现状,文化传统,简单的为了废除死刑。而废除死刑,远看象匹马,近看象头驴,实际却是一头骡子。
目前的中国现状,如果杀人不偿命,那么在死缓等于无期,无期等于二十年,二十年等于七八年,就可以出狱。即杀人等于坐牢七八年。在杀人不偿命的前提下,如果有人出100万,要灭田副院长全家的门,在不论是黑猫还是白猫,砍了田副院长全家获得100万就是好猫的原则下,将会趋之若骛。这些有中国特别色的知识分子,肯定是非常清楚的。
换句话说,如果废除死刑,将会非常方便推翻共党。
爱学记

微信收款码
支付宝收款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