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昌奎案” 民意再次凌驾于法律之上??(原创:修改版)
看见网上有云:“李昌奎案”民意再次凌驾于法律之上,国家的公信力将大打折扣,如果终审判了又要重审以后法院的判决就不会有效力了,所以我们要维护法官的尊严;要尊重法院的判决……
中国有句俗话:面子是别人给的,脸是自己挣的。人民相信你,老百姓尊重你,才让你当法官。可你别错了!老百姓可不是傻子,不是你们用来欺辱的,拿一些所谓的:新观点、新概念、新名词来哄我们,我们不懂,就嘲笑我们“没文化”?我们真不懂吗?“律法是为人定的,人不是为律法而造的。”这是《圣经》的基本要意之一(参:马可福音2:27),也是西方法律思想最根本的基石。你们不是要跟随西方吗?你们不是要与国际接轨吗?这句经典“语录”你们怎么不用呢?
你们反复提到贝卡利亚的那句名言:刑罚的威慑力不在于刑罚的严酷性,而在于刑法的及时性与不可避免性。这句话没错。但贝卡利亚还说过:一切违背人的自然感情的法律的命运,就同一座直接横断河流的堤坝一样,或者被立即冲垮和淹没,或者被自己造成的旋涡所侵蚀,并逐步地溃灭。
“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由而庄严的表现(罗伯斯庇尔·法国《人权宣言》)”。法律怎么能离开人民的监督?你们,怎么敢嘲笑人民?要不要脸是你们自己的事情,有没有“公信力”那也是你们应得的因果报应?中国司法的一条基本原则就是“有错必纠”!所谓“知过能改 善莫大焉”!错就是错了!不能让中国的司法制度一边被你侮辱,一边还为你的侮辱行为大声叫好,中国没那么贱!不能让你们一边欺辱老百姓,一边还要求老百姓尊重你,极力维护你们的尊严与权威,支持你的“错误判决”!说什么尊重你们就尊重中国司法制度;维护你们就是维护中国司法尊严!!你们这是在偷换概念,你们这是在绑架中国司法!老百姓没那么傻……
司法主权是一个国家的根本主权,本国的司法制度只能由本国的全体国民说了算,不受任何外来势力的干涉!这是最基本的常识,也是最根本的道理!一点法治精神,法律观念都没有,你们怎么敢“教育人民”?人民是由你们来教育的吗?说什么:尊重生命、尊重人权就必须废除死刑;废除死刑是国际趋势,是国家“文明”的表现,说中央有“精神”、有“政策”…说人民不理性;社会不理性,国家不理性……
什么是理性??难道你们用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的内政就是理性?用外国的司法理论干涉中国的司法制度就是理性?用所谓的“国际主流”干涉中国的现有“成文法”就是理性?用所谓的“中央红头文件”干涉中国的司法独立就是理性??
犯罪分子相对于国家机器而言永远是弱者,但被害人相对于,犯罪行为人而言也永远是弱者!法律是用来保护弱者的,法律是用来保护人民的。如果法律只是用来保护犯罪人的利益,那么受害人的利益谁来保护?“法律是显露的道德,道德是隐藏的法律(林肯)”。的如果一个国家的法律是一部不分是非,颠倒黑白,全国人民都反对的法律,那么这部法律就是一部邪恶的法律,就是一部应该被废除的法律……而支撑这部法律的所有法学理论也就是一套邪恶的、荒谬的、没有任何正面价值的理论……也就是纯粹的“歪理邪说”!
我可以肯定的告诉你们,在任何的时候人民都是不会有错的!人民最朴素,人民拥有最朴素的情感,最朴素的思想;最朴素的观念,最朴素的价值!!如果你们的思想与人民的思想产生了冲突;如果你们的观念与人民的观念产生了错位,那么你们一定是错了;你们一定要反思;你们一定要悔改……
司法的功能在于“定分止争”、“止恶扬善”、“实现公平正义”,这是人们对司法功能的应然期待和基本要求。司法制度应该反映人民群众的现实司法需求,反映经济发展和社会发展对人民司法的客观要求,这是对所有司法领域的总体要求。“李昌奎案” 民意再次凌驾于法律之上!这说明了什么?说明我们的司法制度有问题,说明我们法律工作者的思想观念、价值情感、思维判断有问题;说明我们的司法工作不到位:脱离了国家、脱离了人民、脱离了社会、脱离了群众;不实事求是、不以人为本、不民主、不自由、不人权、不科学、不和谐!!法律被恣意的歪曲;法律被武断的解释,法律成了为少数人服务的工具,而不再是代表人民权利的《圣经》!!!
我们一定要“再审”,要纠正这个错误,要“否定之否定”,要确保中国司法制度的正义价值;要维护中国司法制度的本来尊严;要树立中国司法制度的真正权威!所谓:正义、尊严与权威不在乎于某个法院,也不在乎于某个法官,而在乎于人民发至内心的信任与尊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