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存废系列旧文以及最新评论 死刑存废之争不能脱离国情
死刑(death penalty)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又称生命刑。由于死刑是刑罚体系中诸刑罚方法中最重的一种,因而又称极刑(great punishment)。死刑是凭借从肉体上消灭犯罪分子的手段来惩罚犯罪并防卫社会的刑法手段。正因为死刑的严厉性和巨大的威慑作用,历史上各国统治者无不重视死刑的使用,把死刑作为对付危害其统治最严重的犯罪的重要手段。那时候,死刑被认为是天经地义的。
人类在适用死刑的过程中,对其认识也不断深化。在死刑被人类适用几千年之后,人们开始对它的作用和存在提出质疑。1764年,意大利伟大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首次提出废除死刑和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主张,死刑--这个人类历史上最古老简单的刑罚方法一下子变得复杂起来。世界范围内废除死刑运动风起云涌,许多国家在法律中废除了死刑或在司法实践中已不执行死刑 。我国国内要求减少死刑的呼声也日益高涨,很多学者提出了许多值得深思的观点。
对于死刑存废这个问题,几百年的争论虽然没有使这一问题形成定论,但争论使存废两派的支持者发挥得淋漓尽致,使我们有机会站在前人的肩膀上冷静地看待这个问题:死刑到底应不应该废除?死刑的作用和局限性谁更大些?死刑是应该增加还是减少?它们的依据又是什么?本文拟从犯罪学的角度分析上述问题,同时对我国的刑事立法中的死刑问题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死刑的产生、发展及现状
(一)死刑的产生
死刑是人类社会应用最久的刑罚。早在自由刑和财产刑应用前很久,死刑就存在了。关于死刑的起源,学术界说法颇多。马克思曾经清楚地揭示了死刑与原始社会复仇制度之间的关系:“死刑是往古的以血还血、同态复仇习惯的表现。” 起初,复仇是无规则的、无限制的,因此造成家族、部族间无休止的残杀。为了避免此种结果,无限制复仇进化为同态复仇,即只允许被害人的家人向仇人复仇,并且报复的程度也须与侵害的程度相适应。后来的“杀人偿命”、“杀人者死”都是由此而来。此种说法最为流行,赞成者也最多。
除“死刑来自复仇”的说法外,还有“来自战争” 、“起源于原始社会的‘食人'习惯”、“来自于原始社会的'禁忌’” 等多种说法。但是追根溯源,死刑产生的根源,终究还是社会基本矛盾,即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的结果:从经济根源上看,原始社会末期由于生产力的发展,物质财富增多,出现了私有财产,私有财产保护便成为必需,死刑的威慑力决定用其保护私人财产的有效性;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上看,社会上出现剥削阶级和被剥削阶级,并出现了国家。占统治地位的剥削阶级,需要死刑来维护自己的特权和统治地位,死刑就这样产生了。
(二)死刑的发展
死刑在人类历史的发展上,和人类社会的发展有着极其密切的联系。当一个国家社会安定、阶级矛盾缓和的时候,法律中规定的死刑相对较少,实际执行的死刑的数量也少,执行死刑的方法也会比较人道。最明显的例子就是在我国唐代贞观之治的时候,国家一片太平盛世,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只有几十人。相反如果一个国家社会动荡,阶级矛盾激化,法律中规定的死刑就会相对较多,执行死刑的方式会很残忍,甚至出现法外施刑的情况。死刑正是在无数次的起伏震荡中向前发展的,虽然有时会剧烈地反复,但是发展的总趋势是很明显的:从世界范围内看,各国死刑的数量不断减少,实际执行的数量大幅下降,执行死刑的方式也更加文明、人道。
(三)死刑的现状
目前世界各国对待死刑的政策不尽相同,也不可截然两分。死刑政策的多样性直接表现于各国死刑状况并不是单纯地废除死刑或保留死刑。事实上,各国立法对死刑的规定可以分为以下四种类型:
第一,绝对废除死刑,又称完全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在宪法或法律中明确规定废除刑事法律中的死刑,或者在所有刑事法律中均无规定死刑。自1865年罗马尼亚率先废除死刑以来(1939年又恢复) ,明文规定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根据有关统计资料,目前世界上以法律规定的形式废除死刑的国家已经有近四十个。
第二,相对废除死刑,又称部分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规定只对普通刑事犯罪废除死刑,对叛国或者政治犯罪、军事犯罪则保留死刑;或者宣告和平时期废除死刑,战时对某些犯罪恢复死刑。目前相对废除死刑的国家共有十八个 。
第三,实质上废除死刑,又称实际上废除死刑或事实上废除死刑。这种情况是指法律条文中虽规定有死刑,但是在过去若干年内从未执行死刑或者从未判处过死刑。在这种情况下,死刑条款形同虚设,从实质意义上讲与废除死刑并无二致。例如:中非共和国自1870年以来一直未适用过死刑;爱尔兰自1954年以来未曾执行过死刑。目前,世界上实质废除死刑的国家已有三十个 。
第四,保留死刑,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这种情况是指法律上仍然规定有死刑条款,亦运用死刑条款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不特别指明死刑使用的时效限制,但却规定对死刑适用的严格限制条件,比如死刑的适用范围、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方式等等。目前保留死刑的国家绝大多数有这种严格限制性规定,并且呈明显的“限制渐强”的趋势。
在世界人权运动和废除死刑理论的推动下,世界废除死刑和限制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从而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世界死刑的总趋势已由广泛限制死刑向全面废除死刑发展。
写到这里,我们不得不谈谈我国死刑的现状。1997年《刑法》修订后,死刑罪名有68个,与修订前的刑法和单行刑事法律中的74个死刑罪名相比,减少了6个死刑罪名,《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规定有死刑罪名 。《刑法》修订后,对死刑的适用条件作了一些限制。总体说来,我国的死刑制度属于上述第四种情况,但由于我国人口基数很大,社会治安情况不好,严重犯罪较多,每年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数量仍相对较大,一些西方国家总是指责我国滥用死刑,这是带有偏见的。我国关于死刑的政策,可用“不可不杀、不可多杀、防止错杀”三句话来概括 ,在适应死刑的问题上,我国一直保持慎重的态度。
二、世界范围内死刑存废观点综述
死刑被人们不假思索地使用了几千年,但最终还是被启蒙主义者提出了质疑。
启蒙主义者先要使个人和国家的关系建筑在“理性”的基础上,即公正的基础上。这必然涉及死刑问题。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与刑罚》中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非正义性和不必要性后,死刑越来越为更多的人所怀疑,死刑存废之争更是从未停止过。
(一)废除死刑论的主要理由
废除死刑论者主要提出了如下几点论点:
1.人道主义者认为,天赋人权,人的生命只能自然结束不可以剥夺。处以死刑与杀人同样残忍,必须禁止。2.相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订立契约的人们各自交出微小的权利(不包括人的生命权)组成了国家最高权利。由于人们的生命没有交给国家,因而国家无权剥夺其社会成员的生命。3.终身奴役刑在预防犯罪方面优于死刑。况且死刑对诸如激情杀人、政治犯罪、欲杀人后自杀者等无法形成其内心恐惧。因而死刑并不具有足够的预防刑罚教育的威慑力。4.死刑错用,无法挽回。5.教育刑论者认为,刑罚教育的目的在于阻止有罪者再度危害社会并制止他人实施同样的行为,从而改造罪犯防卫社会。适用死刑与刑罚教育目的相悖。6.各国宪法中均规定保护人的生命权利、却又在子法中规定可以剥夺人的生命,违背宪法精神,应予废止。7.死刑能对公众产生恶的导向作用,助长其残酷心理,从而引发新的犯罪。死刑由来已久,犯罪未见减少便是证明。8.死刑无轻重差别,难以做到罪刑相适应。9.对罪犯适用死刑既不利于解决犯罪造成的损害赔偿,也无助于解决被害人及罪犯家属的生活困难。
(二)保留死刑论的主要观点
保留死刑论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了死刑存在的合理性:1.“杀人者偿命”是人类社会长期以来承袭的法律观念,至今仍为广大民众所认同,因此保留死刑符合公民的法律观念。2.“趋利避害”是人们衡量利弊得失时的本能反映和选择,因此,死刑对可能犯罪之人具有巨大的威慑作用。3.“绝对社会契约论者”认为,犯罪行为是犯罪者对其所参与订立的社会契约的公然违反,犯重罪而受到死刑处罚是其对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因而死刑是符合社会契约本意的。4.由于社会状况复杂,难免在一定时期出现穷凶极恶的犯罪,而死刑是对付特定恶性犯罪的必要手段。5.由于终身监禁或终身奴役刑存在浪费资财和罪犯脱逃再度危害社会两个弊端,因此不能以此代替死刑。6.在国民性情躁动的国家,尤其是文化落后尚未开化的国家,死刑对遏制犯罪具有不可低估的作用。7.现代司法制度日臻完备,误用死刑可以避免。8.死刑条文大多同时规定选择性法定刑,法律尚有减轻处罚的规定,因而死刑适用是有伸缩性的。9.刑罚的教育作用只对那些虽犯有罪行却仍存挽救可能性者才有意义、有必要,对敢于面对死刑以身试法的凶恶之徒适用死刑,不违背刑罚的教育功能。10.“罪刑均衡”原理要求对罪犯所施刑罚必须足以平息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仇恨,如果没有死刑,可能导致“私人司法”的出现。
(三)我国学术界关于死刑存废的主要观点
以上仅是死刑存废激烈争论的主要论点,双方都有自己有力的论点,但从总体上看,很难说哪一方在这场争论中略胜一筹。但从世界各国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看,似乎支持死刑废除论的国家更多一些。然而,这一潮流在我国似乎没有什么表现,我国在学术界对死刑的态度大致分为几派:一派主张顺应世界潮流,完全废除死刑,持这种观点的人是少数;另一派主张至少要维持现在的有死刑的罪名的数量,并可以考虑适应增加死刑的数量,持这种观点的人也是少数;第三种观点主张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减少刑法中规定的死刑的数量,限制死刑适用的范围,严格死刑的执行程序,这种观点在我国学术界处于主流地位。
死刑到底是废是存?存与废的意义又是如何?这是下一部分要探讨的问题。
三、死刑的存在价值及其局限性
(一)死刑性质的再探讨
死刑的起源在本文前一部分已经做了分析,这里不再赘述。现在,我们对死刑进行一下横向的比较研究,就会对死刑的性质有一个更加清楚的认识。
以我国为例(外国也大致如此),刑罚最初是由身体刑和生命刑组成的,我国奴隶社会的“五刑”--“墨、劓、蕀、宫、大辟”,其中前四个是身体刑,即肉刑,“大辟”属于生命刑。如果我们再研究一下当时死刑五花八门的执行方法,就会发现多数死刑的执行是在追求被执行人身体上的痛苦,造成同时附带达到让被执行人死亡的结果,主要目的还是让被执行人在身体上感到痛苦,被执行人死亡的结果就是次要的了。总之,我认为死刑还是一种身体刑,只是比其他狭义的身体刑多了一个死亡的结果。
(二)死刑的局限性
正如上文所分析,死刑的本质实为一种肉刑。因此,它和人类社会的文明进程是相悖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文明程度的提高,人们对身体刑使用得越来越少,而且逐渐被财产刑、资格刑和自由刑所取代,死刑的执行方式也越来越文明。这一切渐渐掩盖了死刑属于身体刑的本质。这是大多数身体刑被人类废弃而死刑却得以保留的原因。然而,死刑毕竟是身体刑。仔细想来,无论死刑的执行方法如何文明化,死刑也是极端残酷的。这种残酷的刑罚,不是人类文明高度发展的产物,更不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越来越发达;相反,死刑的作为人类未开化时期继承下来的遗迹,是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而逐渐走向没落的 。
死刑应该说是诸刑种中最重的一种,但如果死刑被大量适用,会造成严重程度不同,甚至相差很大的犯罪都适用死刑,这必然造成罪与刑的不相适应。在人类历史上,曾经用不同的执行方法区分死刑中的轻重,这种做法早已被人道主义所否定,不可能再为使用,否则就是人类社会的倒退。至此,死刑有违罪刑相当原则已无法翻案了。
有不少人认为,死刑是人民大众的意志,若民众认为是需判死刑的严重犯罪,那么,该犯罪一定性质恶劣、民愤极大、应判死刑,对这种犯罪判死刑就是符合民意。但人民大众的意愿往往带有很大的情绪性,容易受人误导,而且经常只关心个人的利益。人们多有被盗的经历,多数人就认为一个被抓到的惯窃犯应被判处死刑;如果被抓到的人不是一个惯窃犯,而是一个走私犯,人们因从走私犯的手中买到便宜的走私物品而获益,即使这个走私犯罪分子走私的数额再大,罪行再严重,人们也不会认为他应被判处死刑。举这个例子,我并不是指严重的走私犯罪应被判处死刑,也不是说严重的走私犯罪不应被判处死刑,只是为了说明,对某种严重犯罪是否应处死刑,民意是靠不住的。民意往往受到情绪和利益因素的影响。对死刑这个事关人命的问题,必须进行理性的思考。
(三)死刑的存在价值
死刑从其诞生以来,一直持续适用了几千年,虽然现在废除死刑和实际废除死刑的国家越来越多,保留死刑的国家适用死刑的数量也越来越少。但是死刑并没有迅速死亡,死刑还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包括美国、日本在内的几十个国家还保留了死刑(2001年5月16日,美国将在对俄克拉荷马爆炸案的凶手蒂莫西·麦克维以注射毒液方式执行死刑,这是63年来美国联邦政府首次恢复对死刑犯执行死刑 ),有些国家(如菲律宾)在废除了死刑之后又恢复了死刑;有许多没有死刑的国家和地区(如香港),人民要求对严重犯罪适用死刑的呼声还很高。
死刑在现代文明社会的存在,并不是偶然的:
首先,死刑表明了国家和社会对某种犯罪的态度,当某人犯罪达到一定严重程度后,国家和社会就会认为这个人已为整个社会所不容必须剥夺他(她)的生命,其他社会成员才能得到安宁。这种设想是完全合理的,愿望也是善良的,要求也是完全正当的。对最严重的犯罪适用死刑,是一个有能力的政府的责任。
其次,死刑的威慑作用是其他刑罚方法不可比的。试想哪一种刑罚能比剥夺一个人的生命更可惧。自古以来,人们把死刑列为诸刑种中最重的一种,是经过充分思考和反复讨论的。当时讨论的过程现在不得而知,但可以说,人们的价值选择是正确的。死刑对很多人来说是极为可怕的,每当想到犯罪后可能的结果是死亡,一个罪犯的行为总会有所顾忌。总有人引用某国废除死刑或停止执行死刑后严重犯罪并无明显增加来质疑死刑对犯罪的威慑力。这样的例子(有无考虑其他社会因素姑且不论),也只能证明死刑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即便没有死刑,严重犯罪也是存在的。但无法回避的事实是,死刑的威慑力是相当巨大的。死刑的存在,使人们形成了诸如“杀人者死”的观念,以致死刑废除后,这种观念还能世代相传,这更加证明了死刑的作用。
再次,死刑对被害人的抚慰作用是其他刑罚不可比拟的。严重犯罪的被害人,大多已经死亡。他们的家属如果看到杀死自己亲属的罪犯还活着,在监狱里过着衣食无忧的生活,说不定哪一天就能假释出狱,自然会感到心理不平衡。如此下去,必然导致民众对政府打击犯罪的努力失去信心,这必然导致“私刑”的泛滥,使一些本不应该被判处死刑的犯罪人也被杀死。从这个层面讲,保留死刑,对大多数犯罪人来说是有积极意义的,他们将可能得到公正的司法机关的审判,而不被愤怒的民众草率处死。
四、保留死刑、兴利除弊
(一)死刑与犯罪的关系
死刑与犯罪的关系,最形象的比喻是抗菌素与细菌的关系。正如抗菌素可以杀死细菌,死刑可以剥夺某些犯罪人的生命,使他们失去犯罪能力,同时对其他犯罪人和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产生震慑作用;又如细菌对抗菌素可能产生抗药性,死刑用多了,死刑的威慑力就会减弱,人们(尤其是犯罪人)会对死刑产生一种“麻木不仁”的态度。用更加科学的语言解释,需要引用一些心理学的知识:人们对外界的刺激必然产生反应。人们对刺激的反应会随着刺激的持续而不断减弱;一旦刺激停止,经过一段时间,再进行刺激,又会产生较强的反应。因此,适用死刑,并不是适用得越多越好,必须寻找适当的量和度,才能发挥出死刑的最佳效果。
(二)发挥死刑效能的改革方向
如上所述,死刑的存在在当今社会的情况下,是十分必要的。为了发挥死刑的作用,克服其缺点,兴其利,除其弊,必须进行变革,以下仅就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一些设想:
第一,减少死刑的数量
“减少死刑的数量”一语本身是有歧义的:是减少包含死刑的罪名的数量,还是减少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这里以上两种解释均要包括:既要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有死刑的条文的数量,又要减少实际适用死刑的数量。而且,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有死刑的条文的数量直接导致司法实践中适用死刑数量的减少。
首先是减少刑法分则中规定死刑的条款。减少死刑总是有一定范围的,如果减少,就应减少没有被害人的非暴力犯罪的死刑,大部分经济犯罪不涉及暴力,不宜适用死刑 ,还有一些非暴力犯罪,如传授犯罪方法罪,既不涉及暴力,又无直接被害人,完全可以不适用死刑。另外,我国刑法在立法技术上还应作重大改革,应把很多犯罪中的杀人情节都按故意杀人来处罚。这样一来,可以减少刑法中“死刑”二字的出现次数,更加明确了我国刑法中死刑适用的犯罪的种类。还有,对于一些司法实践中实际很少有被判处死刑的罪名取消死刑,这对打击犯罪的影响并不大,但对提高我国的国际声誉的作用却是巨大的。
其次,减少适用死刑的数量。在这方面,其实我国建国以来的刑事政策一直都在追求这个目标。我国在适用死刑的政策上,一直都在“坚持少杀”、“可杀可不杀的不杀”,这是一贯的政策。虽然这一政策在不同历史时期坚持的力度不同,但可以说,一直是发挥作用的。现在,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有明显错误的激情杀人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往往都不适用死刑,这是我国刑事司法轻刑化的可喜进展,这一趋势应该坚持并得到提倡。
第二,调整我国刑罚的整体结构
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有五种,由轻到重依次是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在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之间,存在着刑罚轻重的不协调。有期徒刑最高15年,数罪并罚也只有20年,罪犯服完一半刑期就可能释放;无期徒刑名义上是终身监禁,但罪犯服刑满10年就可能假释;接下来的死刑,有一个缓期二年执行,如果被死缓,一般都会减为无期徒刑,有的还会减为有期徒刑。这就造成死刑立即执行高高在上,其他所有刑罚都望尘莫及的情况。从死刑到死缓以至下面的无期徒刑之间存在着很大的真空,给准确量刑造成了困难,有时甚至是不得不适用死刑。一个比较好的方案是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最高限制提高为25年或30年,对无期徒刑必须服刑满25年或30年才得假释,对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只能减为终身,不得假释的无期徒刑,死刑立即执行保持不变。这样以来,对严重犯罪量刑的选择余地就更大了,严重犯罪的量刑也有了梯次,不必动辄就用死刑立即执行,罪刑相适应原则也会得到更多的表现。
第三,限制死刑的适用对象
《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美洲人权公约》等国际性文件规定对审判时怀孕的妇女、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政治犯和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这些规定已被许多国家采纳,从而使死刑的适用对象受到严格限制。
对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和犯罪时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这在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中已有明确规定,不必多说。对于政治犯是否适用死刑,我认为应该区别对待:如果是政治犯同时又实施、参加、组织、策划、指使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如爆炸、杀人等,其普通刑事犯罪行为应单独立定罪,可以适用死刑;如果是单纯的政治犯,不涉及其他普通刑事犯罪,就可以不适用死刑,这也是国际通行作法。对于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人不适用死刑,我认为完全可以规定入我国刑法。对年迈者的特别照顾,我国古已有之,在封建社会,对年迈者不可刑讯。现在将被指控犯罪时已满70岁的不适用死刑规定入《刑法》,对我国的司法实践不会有太大影响,因为实践中遇到已满70岁的人被指控犯罪的人就很少,有助于改善我国的国际形象,对我国的法制又没有什么冲击。因此,规定此条应尽快列入日程。
第四,完善死刑复核程序
“防止错杀”是我国死刑政策的三大组成部分之一,本应在本文中加以研究。但由于所涉及的多为刑事诉讼法的内容,这里不做过多分析。
五、创造条件,废除死刑
上文已反复强调,死刑是残忍的,是和社会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程不和谐的,死刑总是要消亡的。死刑的消亡不能不靠人,因为死刑是规定在法律中的,而法律又完全是人来制定的。但人们在废除死刑的问题上不能过于积极,如果一厢情愿,为了各种崇高的目的废除死刑,而不顾社会的实际情况,最后的结果只能是无奈地恢复死刑,这方面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菲律宾,菲律宾在废除死刑十几年后又恢复了死刑。到底何时才能废除死刑,我们还是在已经废除死刑的国家寻找一些可能正确的答案:
(一)社会整体形势稳定
社会整体形势稳定,是包括多方面的内容的。社会矛盾缓和,犯罪率低是其中最为重要的。要废除死刑,必须具备这个条件。否则,人民会无法忍受大量犯罪的发生而政府却显得很无能。人对很多事情是有一定的忍耐力的,对犯罪也是一样。倘若犯罪发生率低,又距离自己较远,人们是不会非要要求政府对罪犯适用死刑的。这时,只要把犯罪的人关起来,不继续危害社会就足够了。
(二)社会控制严密
首先,不同国家,社会对人控制程度是不相同的。如果一个国家的社会控制严密,处处设防,犯罪几乎成为不可能,那还用死刑来干什么呢?人们即使想犯罪,也很难犯到要判死刑的严重程度,死刑自然就没有必要了。其次,对一个社会的各个成员来说,相同的刑罚对于每个人的作用是不同的。对于一个有名望的人如果因为犯罪被监禁几日,他的社会信誉全部完了,这比要了他的命还可怕;而对一个社会底层的人来说,也许死刑对他也是无所谓的。人的素质提高了,一个人能清楚地认识自己行为的法律意义,他的行为就能被无形地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有了这些看不见的控制力量,无疑是刑罚的负担又减轻了,更少有要适用死刑的情形了。
(三)刑罚的威慑力足够强
一提到刑罚的威慑力,人们会立即想到刑罚的严厉性。诚然,刑罚越严厉,其威慑力就越大,这一点是不容质疑的。但是,如果只认为刑罚的威慑力来自刑罚的严厉性,则是片面的。笔者认为,刑罚的威慑力至少是由严厉性、及时性、必然性三个方面共同作用的产物。从犯罪到受到刑罚处罚的时间越短,刑罚的威慑力就越大。“只有使犯罪和刑罚衔接紧凑,才能指望相联的刑罚概念使那些粗俗的头脑从诱惑他们的、有利可图的犯罪图景中立即猛醒过来”。犯罪引起刑罚的必然性,也直接关系到刑罚的威慑力。“对犯罪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然性,” 试想如果所有罪犯能在犯罪后不久被抓获,并审判定罪,进而入狱服刑(这当然是难以实现的理想状态),有犯罪倾向的人看到的只是犯罪必然且立即带来的不利结果,对犯罪就望而怯步了,刑罚就没有必要那么严厉,死刑的必须程度就相应降低了。当然,这对犯罪的侦查、审判的要求就大大提高了,犯罪必须在较短的时间内破获且破案率要大大提高,才能实现在刑罚的严厉性下降、最终废除死刑的情况下,刑罚的威慑力不受影响。
小 结
死刑虽然在打击犯罪、预防犯罪方面有一定的局限性,但是它却有着其他刑罚所不具有的特殊作用。因此,在死刑存废的问题上,应坚持继续保留死刑,同时进行必要的改革,使死刑发挥更大的作用。最后,在社会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再一步一步废除死刑。
李昌奎案的改判在公众中引起了激烈的讨论,不少网友拿李昌奎与药家鑫作比较,让死刑存废的话题再次置于风口浪尖之上。记者发现,此案引发网友热议,各大网站、论坛网民跟贴、留言近一万条,有网民认为,基于尊重生命这一基本的文明方向,死刑废除是大势所趋。但大部分网民对废除死刑存有疑虑,认为死刑是社会正义与安全的防线,从历史传统和严峻现实都不允许废除死刑,废除死刑是社会走向文明的结果而非手段,我国当前国情决定了死刑应继续保留。
网友观点1:
中国有4千年死刑历史,公众对死刑的“迷信”根深蒂固
新华网网民“镇守”说,死刑作为一种刑罚制度,在中国已经存在数千年。它所蕴含的报应主义,复仇理念,公平理念,以刑为主等传统的法律文化,在中国的法律史和社会生活中都占有十分独特的地位。在几千年死刑文化的影响下,“杀人抵命”已经成为民间和官方共同认可的“公理”。长期以来,对杀人者和其他罪大恶极者判处死刑,在中国绝大多数公众心目中基本等同于公平的实现,正义的伸张。
网友观点2:
网民普遍担心废除死刑后重大恶性案件责任人得不到有效制裁
央视网网民“圪垯密斯”:在中国,死刑还是遏制恶性犯罪的一道屏障。“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这古老的法律基因,毕竟还暗自存活在中国人的血脉之中。废除死刑,最令人担心的还不是犯罪率上升的问题,而是那些有钱有势者,一旦有人妨碍到他们的利益,他们策划谋杀的冲动就会极端强烈,因为成本已经大为降低了。在这个意义上说,废除死刑,就是毁掉了穷苦人最后一道追求公平的心理底线。
网友观点3:
受“乱世用重典”的思维影响,死刑被作为“社会正义与安全的防线”
新华网网民“镇守”:世界范围内并没有相关研究能充分证明,死刑的存在能有效震慑犯罪分子、降低犯罪率,但在治安状况不如人意时,民众往往更愿意相信重刑能够威慑阻遏犯罪的思想。台湾成功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李佳玟就举过这样一个例子。在台湾,1996年至1997年间曾发生过数起重大刑事案件,让市民产生了普遍的被害恐惧;加上2000年后台湾经济与社会生活的不安,更加深了普通人面对风险的无力感与挫折感。这个时期,台湾废除死刑运动者对死囚人权的强调,反倒加重了公众对于司法改革并未给予被害人足够关注的不满情绪。而正是在这样的社会情境下,死刑则被迫成了所有问题的答案──即使几乎所有人都知道它并非一劳永逸,但死刑起码“象征性地给了社会一个正义与安全的防线”。
网友观点4:
应该充分考虑到废除死刑后国民是否能承受得起必要的社会成本
新浪网民“微博之维”:我在南非呆过,那里废除了死刑,而司法不公,结果枪杀案件更多、治安更加混乱。腾讯网民“陈永苗”说,云南高院试图摧毁正义感,并且把受害者当作牺牲品,当作“废死运动”的必要牺牲。法律首先要能够带给老百姓好处,人们才能相信它。如果法律不考虑能给老百姓多少东西,就急于索取民众的崇拜,这种法律是社会的枷锁,必被民众所唾弃。只有废死能促进正义的时候,或者与正义兼容的时候,废死才是文明进步的体现。
网友观点5:
废除死刑是社会走向文明的结果而非手段,我国当前国情决定了死刑应继续保留
天涯社区网民“面冷心热”:处在工业化和城镇化初级阶段的中国大陆,我们的社会文明程度、我们的治安状况、我们的社会心理承受能力仍未废除死刑的程度。废除酷刑、废除死刑,是社会走向文明的结果,而不应本末倒置,把它们当成了实现文明社会的条件。似乎废除了酷刑、死刑,中国就一步荣登“高度文明社会”,就实现了与国际主流社会完全接轨。如果我们现在就废除死刑,最好的结果也只能是:为一个有大问题的社会,抹上一层遮羞的油彩而已。
网友观点6:
少杀、慎杀绝不是让罪大恶极者逃脱制裁的借口,应警惕别有用心的人打着废死的旗号而逃避司法公正
新华网网民“潘西子”:现在提倡少杀、慎杀,这是本着人道主义的原则出发的,体现了中国司法体系对生命的尊重,也是为了最大限度杜绝冤假错案,然而,决不能让少杀、慎杀给罪大恶极者留下逍遥法外的口子。网易网民“于德清”认为,在目前的条件下,我们既需要警惕嗜血的社会情绪,也需要反对罔顾现实只是政治正确地宣讲废死,当然,更应该坚决反对的是,那些别有用心的人打着废死的旗号而逃避司法公正。
死刑存废之争不能脱离国情
京华时报 特约评论员王琳
我并不反对死刑废除论者于普及人道主义上的努力,但死刑存废之争不可能脱离国情而存在。于中国的现实而言,保留死刑是遗憾的必要。
藉由刑法新一轮大修,死刑存废之争再度从学界经院蔓延至寻常巷陌。据报道,正在审议中的刑法修正案(八)草案,拟取消近年来较少适用或基本未适用的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从媒体评论看,这一规定赢得了压倒性的赞誉。这似乎表明,在主流观点上,严格死刑适用,逐步取消死刑罪名,舆论已有多数共识。
在这种可贵的共识背后,也有围绕个罪是否取消死刑的激烈争议。就时下的舆情焦点来看,一是对贪贿案件废除死刑,一是对75岁以上老人废除死刑。当然,对那些坚定的死刑废除论者而言,废除这些死刑罪名还远远不够,他们的目标是在修法上一次性判决死刑以“死刑”。
死刑的存废是一个陈年的话题,这缘于死刑本身利弊皆存。作为功利主义刑罚理论创始人的边沁曾对死刑的适用有过精辟的分析,“它(指死刑)特别适合这样一些案件的惩罚:在这些案例中,只要犯罪者活着,他的姓名便足使整个国家不得安宁。”另一位刑法学巨匠成勃罗梭眼更直截了当地指出,保留死刑是作为社会对付不堪改造的犯罪分子的一种不得已手段,“死刑是遗憾的必要”。
于中国的现实而言,死刑也是一种遗憾的必要。对贪官和75岁以上老人判处死刑同样是“遗憾的必要”。刻意将“贪官”这样一个敏感的特殊主体,作为推动废除死刑的突破口,这样的刑法改革路径在民意越来越应受到重视的背景之下,并不顺应我国的国情。在民众眼中,一个贪婪敛财追求奢侈生活的贪官,和一个为寻找下一餐饱饭的窃贼比起来,后者绝不比前者更该死。
司法实践中,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贪官的轻刑化趋势越来越明显。近年来“贪官不死”的判例越来越多。与此相对应,贪腐大案在涉案金额上也不断刷新,最近被查处的辽宁抚顺市国土资源局顺城分局原局长罗亚平,被中纪委批示为“级别最低、数额最大、手段最恶劣”的女贪官,其涉案金额多达1.45亿元。从法律经济学上分析,既然贪100万是无期,贪1个亿同样是无期,反正贪得再多也不会被处以极刑,为什么不多多益善!
对75岁以上老人废除死刑,在当下的转型社会更显得不合时宜。今天已不是冷兵器时代,而是一个充满危机的风险社会。如果对老人废除死刑,有多少老无所养、老无牵挂者,会成为权贵阶层的“替身杀手”。这是我们不敢想象,却又必须面对的现实。
我并不反对死刑废除论者于普及人道主义上的努力,但死刑存废之争不可能脱离国情而存在。于中国的现实而言,保留死刑是遗憾的必要,贪官和75岁以上的老人,并没有权利来率先告别这一遗憾。
鸿水杂谈 暂缓全球死刑适合中国国情吗?
在2007年12月18日的联合国大会上,104个国家代表投票通过全球暂缓死刑。在各国代表中,有104个支持暂缓死刑、54国反对、29国弃权。该议案要求各国尊重国际对死刑的标准并暂缓死刑。联大通过全球暂缓死刑议案,希望最终可以废除死刑。不过,该决议案对联合国成员国并没有必须遵守的强制性的法律效力。
从目前来看,推动全球暂缓死刑议案的主要力量来自欧盟,有近90个共同提案国投了赞成票。尽管新任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上台伊始就表示,联合国基于对生命权的尊重,反对执行死刑。但是,从54个国家的反对、29国弃权就可以说明一个问题:这项决议并不适合所有国家。
现如今,全球还有66罪案件并不少,如果对于那些严重威胁并导致他人生命丧失的犯罪分子不进行严惩甚至极刑判决,那就不仅仅是不尊重的问题了,而是极大的不人道。联合国大会不能只对犯罪分子讲人道,而对受害者不讲人道,这是一种对于死刑存在的误读,甚至是悖论! 在我国,为了严控毒品犯罪,对于一些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最高惩罚是死刑,尽管如此,每年的毒品犯罪依然猖獗,每年总有一些公安民警、边防战士等等因为缉毒而献出了自己的生命。如果对于那些犯罪分子讲人道,谁对那些死去的警察、战士讲人道?难道他们就该死吗? 在社会上,一些黑恶势力称霸一方,危害乡邻,对于这样的犯罪怎么不严打?上海市最近就处决了一黑社会“老大”;某些贪官污吏也因为贪污受贿特别巨大等等被执行死刑……如果对这些严重危害社会、国家的犯罪行为宽容待之,很容易纵容更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任何司法的公平公正都不能脱离本国国情,否则只能适得其反。 中国人都知道“农夫和蛇”的故事。对于罪恶滔天的犯罪行为,司法绝对不能仅仅扮演“农夫”的角色。另外,鉴于该决议案对联合国成员国并没有必须遵守的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对于各成员国是否有必要执行且执行的效果如何,存有疑虑。 我个人的看法仍然是,暂缓全球死刑不适合目前的中国国情,而联合国大会通过此项决议欠妥。针对死刑的存废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尊重每一个国家的实际国情,然后根据国情由各国自行决定死刑的存废等问题,才是最人道的。中国目前最合适的选择是慎用死刑,而不是暂缓甚至取消。 原创首发,见错必改(声明:任何形式转载、引用、摘录务必署名、注明出处) 文章推荐揭开明星情色真相聊《色,戒》内幕(视频)鸿水和导演对掐个国家存在死刑。死刑的存废与否不应当由联合国大会来决议,毕竟,联合国《人权宣言》没有禁止死刑,《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也规定,在还没有废除死刑的国家,可以对最严重的罪行适用死刑。这就意味着,死刑的存废应当由主权国家根据自己的国情来决定,而不是一蹴而就、一刀切。
我认为试图在全球范围内达到最终可以废除死刑的理想目标并不是什么坏事儿。但是,目前各国的国情不一样,在这个无论是经济发展还是刑事司法体制建设均严重不平衡的情况下,贸然推动暂缓全球死刑显然缺乏说服力和适用度。
这不仅仅是人权的问题,更牵涉到司法公正的问题。就我国而言,司法的公平公正应该体现在惩恶扬善上。我觉得,司法进步、司法公平是相互的,是对等的,而不是单方面的。司法的公平公正既要体现在尊重犯罪分子的生命权上,也要体现在对受害者的生命权的尊重上。如果单方面取消死刑,那么,显然对那些在暴力犯罪中死去的生命是极大的不尊重。
每年,在我国发生的严重暴力的刑事犯罪案件并不少,如果对于那些严重威胁并导致他人生命丧失的犯罪分子不进行严惩甚至极刑判决,那就不仅仅是不尊重的问题了,而是极大的不人道。联合国大会不能只对犯罪分子讲人道,而对受害者不讲人道,这是一种对于死刑存在的误读,甚至是悖论!
在我国,为了严控毒品犯罪,对于一些贩卖、运输毒品的犯罪行为最高惩罚是死刑,尽管如此,每年的毒品犯罪依然猖獗,每年总有一些公安民警、边防战士等等因为缉毒而献出了自己的生命。如果对于那些犯罪分子讲人道,谁对那些死去的警察、战士讲人道?难道他们就该死吗?
在社会上,一些黑恶势力称霸一方,危害乡邻,对于这样的犯罪怎么不严打?上海市最近就处决了一黑社会“老大”;某些贪官污吏也因为贪污受贿特别巨大等等被执行死刑……如果对这些严重危害社会、国家的犯罪行为宽容待之,很容易纵容更严重的犯罪行为的发生。任何司法的公平公正都不能脱离本国国情,否则只能适得其反。
中国人都知道“农夫和蛇”的故事。对于罪恶滔天的犯罪行为,司法绝对不能仅仅扮演“农夫”的角色。另外,鉴于该决议案对联合国成员国并没有必须遵守的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对于各成员国是否有必要执行且执行的效果如何,存有疑虑。
我个人的看法仍然是,暂缓全球死刑不适合目前的中国国情,而联合国大会通过此项决议欠妥。针对死刑的存废问题,不是一朝一夕就能解决的,尊重每一个国家的实际国情,然后根据国情由各国自行决定死刑的存废等问题,才是最人道的。中国目前最合适的选择是慎用死刑,而不是暂缓甚至取消。
天涯论坛 文/王子申
去岁冬季时分,由湘潭大学法学院院长邱兴隆挑起的死刑废除论曾于各大媒体引起广泛而长久的争论,其中赞成与反对者均为数甚众。在媒体看来这是中国目今面临的一个新型问题之一,而实际上在法律界自从刑事古典学派的代表、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里亚在两百多年前提出废除死刑的观点以来,有关死刑存废的争论在法学界就一直未曾停息过。现今由于中国法学成长速度甚快,介绍西方法学理论已经成为学界十分平常的事情,于是在国外盛行的死刑废除问题就很自然被引入国内。这一方面固然反映了学界对西方法制文明的借鉴与吸收,另一方面也是中国市场经济改革之后民主、自由以及人权思想等一系列代表现代文明的精神深入人心而产生的必然反应。
主张废除死刑的论者认为: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因为社会成员在订立社会契约,组成国家时,并没有把自已的生命权交给国家,因此,国家就没有处死罪犯的权力;死刑会引起人们对受刑者的怜悯;死刑并不能产生最佳的威吓效果;死刑一旦发生错误则是无法挽回的;死刑给人们提供了残酷的榜样,会毒化人们的心灵;死刑是歧视之刑,穷人比富人更容易被判处死刑;死刑是不人道的,它违背基督教的原始教义,容易被统治者所滥用;无法体现罪行的差别,杀一人判死刑,杀十人也只能判死刑;死刑损失了宝贵的人力资源,是不经济之刑;死刑案件所特有的司法程序扰乱了整个刑事司法体制,等等。总之,在废除死刑论者看来,死刑简直是万恶之首。
主张保留死刑的学者,与死刑废除论者的观点针锋相对,认为死刑并不违背社会契约,为杀人者自由选择的结果,是实现对杀人之类的犯罪报复和避免私刑的必要手段,具有最大的威慑功能,能够彻底剥夺犯罪人的再犯能力,其对社会的贡献大于错杀与滥用等产生的流弊;死刑从来不是野蛮之刑,是与杀人之类的犯罪相适应的刑罚,处死杀人者正是对其生命价值的尊重,死刑还没有终身监禁残忍,它不违背基督教原始教义,而且是符合民意的,等等。总之在死刑保留论者眼里,死刑简直是天使的化身。
集中起来,两者的主要争论在于:
一、关于社会契约。废除死刑论者认为适用死刑违背了社会契约,因为社会契约中不可能包含死刑。保留死刑论者则认为适用死刑符合社会契约,因为人们订立社会契约时交给国家的是包括生命权在内的全部权利。
二、关于人道。废除死刑论者认为死刑的适用违反人道。保留死刑论者则认为废除死刑才是不人道的,因为这样做恰恰贬低了犯罪所侵害的个人权益或社会利益的价值。
三、死刑性质。废除死刑论者认为,死刑往往被上台的反动政府作为实施暴政和镇压革命志士的血腥工具。保留死刑论者则认为,死刑同样也往往被取得政权的革命势力作为镇压反动势力反扑和复辟,巩固其统治的有力武器。
四、关于罪刑等价。废除死刑论者认为,死刑罪犯的犯罪情节亦有轻重之别,而死刑并无幅度和差别可言,因而适用死刑有悖罪刑等价的原则。保留死刑论者则认为,对重罪犯不适用死刑才是显然违背了罪刑等价的原则,而且废除死刑论者所提出的用于取代死刑的终身监禁刑也无幅度和差别可言,故其以有悖罪刑等价来责难死刑和要废除死刑的理由,均不能成立。
五、关于误判。废除死刑论者认为,死刑误判难以避免,而且一旦误判便不可挽回。保留死刑论者则认为,死刑误判的可能性可以通过司法方面努力得到最大程度的避免,而且其他刑罚如自由刑也存在着误判的可能性,一样会出现误判效果无法挽回的情形如已被剥夺自由的时间无法挽回的问题,因而可能误判及其效果不可挽回都难以成为废除死刑的理由。
六、关于经济性。废除死刑论者认为,死刑导致浪费了本可利用的廉价劳动力,是不经济的刑罚方法。保留死刑论者则认为,自由刑的适用要使社会花费更大量的财富,与之相比死刑反而比较经济。
七、关于效果。废除死刑论者认为,死刑的适用断绝了犯罪人改过自新之路,而且对确实不堪改造者来说,终身监禁刑也已足以剥夺其再犯罪的能力,且死刑的适用与否并无特殊的威吓效果,因而死刑对于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都是不必要的。保留死刑论者则认为,死刑是剥夺某些特定犯罪人再犯罪能力所必需的和最有效的手段,适用死刑确实具有其他刑罚方法所不能替代的特殊的震慑效果,必须肯定死刑的适用对于犯罪的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都是需要的,
就目前的情况来看,废除死刑似已成为当今世界的共同趋势。据统计,截止到2000年10月,全世界彻底废除死刑的国家达78个,事实上废除死刑的国家达37个,仅对普通犯罪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有10个。与之相比,目前仅71个国家仍保留死刑。然而本文作者则认为现阶段的中国是不宜轻言废除死刑的。理由如下:
一、关于社会契约理论。在西欧,中世纪的时候曾经出现了一个强大的贵族阶层,他们也有中央集权,但是其中央集权从来没有像中国这般强大,封建皇帝虽然控制着一些权力,但是其除了要服从教会的控制之外,分封出去的土地也是不能随便动的。这个贵族阶层有力地制约了皇权(后来西欧三权分立等民主制度的根源),其对个人的影响,则是出身的社会地位非常重要。西欧贵族为了保持自己的地位,严格控制社会阶层的相互流动,绝对禁止贵族去和平民通婚。因此西方是以“身份”为本位的社会,所以西方最先要求从“身份到契约”的转变,并且在世界近代史上发展成了近代的民主、自由和平等的以解放人自身的资产阶级革命运动。在近代资产阶级民主理论集大成者之卢梭那里,就演变成了社会契约论。其基本的思路是政府的权力是由人民的权利分离出去的一部分,因此政府所作所为必须服从人民的利益。然而此点在中国则没有经济以及政治的理论基础。在中国古代虽然有一定的身份限制(在晋朝时候发展到了顶峰,典型的是九品中正制),但是自从秦国商鞅变法废除了世卿世禄制之后,身份关系体系就遭到重大打击,后来随着科举制度的兴起,在隋朝以后,实际上出生的身份已经对个人的影响不是决定性的了。中国古代虽然也划分了一些身份等级,但是官吏阶层是对平民开放的。官吏直接对皇帝负责,由皇帝来分配各种社会资源与利益资源。所以在古代有“朝为田舍郎,暮登天子堂”的说法(中国的官吏崇拜以及官本位观念实来源于此)。这样子在整个封建社会,中国的特点就是“官本位”。在官本位之下,个人的荣辱升迁并不取决于人民,而是取决于其所从属的上级机关,就是在目前的中国,其影响也是甚为深远。此点对于死刑存废理论的影响,就是中国不具备废除死刑的社会契约思想。
二、从中国古代的刑制发展来看,在整个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刑罚都是极端野蛮残酷,其中残害肢体的肉体刑以及侮辱型是占据统治地位的刑种。中国古代第一部成文法典《法经》的指导思想乃是“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说明其矛头就是指向富有反抗精神的农民和其他劳动人民的。其规定的“窥宫者膑”就反映了其刑罚残酷的特征。在奴隶制社会,奴隶制的五刑包括墨、劓(割鼻)、腓(去脚)、宫(破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五种,死刑极为发达,即便在刑罚走向相对文明的汉初刑制改革改革之后,肉体型也还保留了宫刑以及斩右趾,大辟仍然存在。在中国封建法律最完备、达到最高成就且刑罚最轻的唐律那里,也是包括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死刑包括绞和斩两种,也没有把死刑废除掉。此后宋代出现了黥刑,以及凌迟一类的刑罚,更是刑罚的倒退,明朝时候甚至出现了剥皮、抽筋一样的处死方法,就表明了中国死刑制度在当时是深深有其存在基础的。虽然中国在盛唐时期有机会让中国刑法走向相对文明,但是由于中国古代社会刑法只是治理国家的一种手段而已,为了巩固极为发达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后世封建皇帝在感觉到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受到严重威胁的时候,就不惜撕下温情的面纱,大开杀戒了。由于中国封建社会绵延时间非常长久,因此决定了即便在二十一世纪的中国,死刑也有相当长时期的存在基础的。只要封建思想的影响没有完全废除,死刑就不会失去其存在的理由。
三、对于废除死刑,国外的取代补救办法不外是无限扩大刑期,于是有的人可能会被判出几百年的有期徒刑。对中国这样的人口大国来说,如果都把恶性危害社会行为者投入监狱,那么就会让无辜的公民来供养他们,造成巨大的额外社会开支,徒增社会成本。而且那么多有着巨大破坏社会的能力的人聚集在一处,始终都是社会的一大隐患。如果警力不足,不足以对之有效控制,而警力过多,又会导致开支增大和滋生司法腐败。尤其是对政治犯,不能对之实行劳动改造,反倒让他们逍遥快活。而对政治犯如果实行劳改,那么同样叫做侵犯人权,与保护人权的初衷又会背道而驰。这样就会造成欲保护人权却无法消除一系列由此带来的负面影响的两难问题。
四、在法律上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权利与义务的对等。一个人非法剥夺了他人的生命权,而社会反过来剥夺他的生命权,这在中国叫做“杀人偿命,欠债还钱”,属于社会可以接受的伦理道德准则,亦符合法律精神(此点刑法理论争论上叫做惩罚论)。这样的原则在中国有着广泛的社会基础和存在理由,所以完全没有必要把之完全推翻,而建立一种西方式的所谓的保护人权的体制。另一方面,如果废除死刑,受益者不但难以认识自身的问题,反倒会觉得是一种赚头,实在不是废除论者的初衷。
五、之所以在中国会出现前述的问题,乃是因为中国自身有着自己特殊的国情和发展轨迹。中国的公民权利观念现在还仅仅处于一种启蒙阶段,这主要是由于商品经济刚刚萌发,伴随而来的平等观念都还相当薄弱,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中国的有限政府都迟迟不能建立,公民以权利制约权力的观念还远远没有形成。而西方权利观念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就已经出现,特别是西方资产阶级运动早了中国几百年,人权观念以及公民的自觉维权意识都已经比较成熟,所以容易接受废除死刑的观念。另外的,个人认为,西方发达国家人口比较少,容易控制废除死刑而带来的问题,中国则会在此点出现很大的问题。
六、中国自古都是刑法发达,禁奸止暴是刑法的一大功能,这形成了一个尊崇刑法传统,一直到清末都没有改变。而民法的权利平等观念几乎都没有存在过,这造成社会观念中出现问题时往往不能求诸法律途径解决,其解决的手段,不是用自己的私力进行救济,就是依靠关系或者干脆用暴力解决。所以如果要保护人权,中国现阶段应该从民法着手,积极树立人们的民主、自由、权利和平等观念,而不是早早地就开始废除死刑了。
七、死刑作为剥夺犯罪人生命权利的刑种,在我国的现行的刑法体系中共有40余个条文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其中对杀人、放火、强奸、投毒、爆炸、危害社会安全一类的处罚在世界各国都是有普遍规定的。在刑法制订时期每个条文都是中国法学界以及社会各界在反复考量社会基础以及社会影响的情况下经过慎思熟虑而确定的,不能够在社会基础尚未使得死刑废除成为潮流的情况下轻易妄动,否则将产生难以估量的社会后果。因此本文作者不赞成在现阶段下废除死刑。
网友评论:废除死刑并不是简单的不判死刑,而是首先要做到预防严重犯罪,防患于未然,否则受害者既得不到经济赔偿,凶手还免于死刑不被严惩,这难道就是法律的尊严和正义吗?
为什么不能对受害者及其家属多些关注和帮助呢?
为什么那么多律师和法官处心积虑地要为杀人犯开脱罪责?
竟有人还大言不惭说所谓的“十年后的标杆",摆明了要向法律的公平正义原则发起冲击,作为政府法律高官其行为令人颇为齿冷和愤怒。
那些免于死刑的罪人虽被长期监禁,但是期间大量消耗人民的纳税,这不是又造成新的犯罪吗---用人民的财富供养那些极为严重的犯罪分子其实质就是一种犯罪——姑息养奸和纵容他人效法。如果没有死刑最高刑罚的震慑,那么杀人强奸等严重犯罪发生率必然急剧增加,现在有人硬要在法制上撕开一个所谓西方普世价值的弥天大漏洞,让严重犯罪分子免死就是公开的向中国社会的公序良俗和法律正义发起邪恶的挑战。
试问那些鼓吹对严重犯罪分子施以博爱并废除死刑的律师、学者、法官们,人们何时曾见过你们用同情的目光扫过那些不忍目睹的被害者的躯体——那可都曾是鲜活的生命!这说明,这些人的一切鼓噪和言论,都是极其虚伪和伪善的,其目的无外乎只有一个那就是通过玩弄法制的天平,满足其一己的名利私欲,实实现其颠倒黑白、不分善恶的目的。
中国如此众多的人口,必须继续严惩那些随意伤害和剥夺他人生命、人身权和生存权、发展权的严重犯罪分子(包括巨贪),决不能手软姑息,不要被美国等西方废除死刑的假的花环所欺骗,美国枪杀、强奸等恶性犯罪率并没有因废除死刑而下降,相反是极大的增加,前车之鉴不能视若无物,必须引起反思和警惕。
要知道一旦中国真的废除死刑,如果杀了人可以免死,那么犯罪率将恶性膨胀,那么有可能真的发生所谓冤冤相报的恶性循环。
总之,在中国、在整个世界都不应该废除死刑这个最高刑罚,因为只有如此才能在当今这个丧失信仰、灵魂堕落、罪恶滋生、人人自危的世界上真正地有效地震慑犯罪分子,保障社会的安宁与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