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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司法腐败

火烧 2011-08-29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讲述因拒绝违法操作遭殴打后被诬陷故意伤害,最终被判刑,妻子四处上访无果,揭露司法腐败与冤案问题。
2009年11月20日,我因拒绝公司老板要求违反劳动法办理相关劳动手续而遭老板殴打耳光,因举手阻挡其殴打行为,老板摔了一跤,在手撑地时双手桡骨骨折,当时老板报案说是因为我殴打致使其手骨折。江苏省苏州市公安局沧浪分局葑门派出所受理案件后,也未对我有关于情况的任何讯问,后来老板考虑到虽然受伤但毕竟是其先动手打人所致,我也考虑到虽然我被老板殴打但毕竟对方也受了伤,所以双方也就不再追究对方的责任,对方也明确表示自行解决不要求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也就此结案,我继续在其公司工作,2010年12月底见对方伤情已基本恢复辞职离开公司。

        2010年11月1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公安分局葑门派出所通知我到派出所,说对方又报案要求追究我刑事责任,说已立案了并不容我申辩强行对我采取刑事拘留。

        2010年11月12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检察院批准逮捕。

        2010年12月24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检察院提起公诉。

        2011年3月17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开庭审理。

        2011年5月13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开庭宣判,枉法裁判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

        2011年5月31日,我被枉法裁判7个月满后释放。

        2010年11月1日起为了为丈夫鸣冤,妻子在跑遍苏州市、江苏省、国家相关部门也没有结果的情况下,在被单位辞退工作没有经济来源的情况下,在顶着旁人流言风语的情况下,在一天只吃一餐不知饥饿的情况下,在不分白天黑夜日夜担心丈夫安危的情况下,在被沧浪区司法机关制造家庭矛盾受到满腹冤屈的情况下,在喊天天不应喊地地灵的情况下,在抱着不要命一心只想救丈夫的情况下,在实在走投无路被逼无奈的情况下,四次无助地逼上北京中南海上访喊冤,可怜她在人家都欢欢喜喜准备亲人团圆过春节时,却还去北京上访,可怜15岁的儿子,在面临中考的关键时候,一个人在家担心。而妻子却还被行政拘留。

        2011年6月10日,我因不服江苏省苏州市沧浪法院判决,向苏州市中级法院提起申诉。  要求(1)重新审判,撤销判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一切经济及精神损失。(2)追究沧浪区公、检、法涉案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追究其他一切相关涉案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苏州市中院将我申诉书转至沧浪法院。

        2011年6月23日,因二院相互推诿,我到北京中南海上访。

        2011年7月5日,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法院初审庭法官给我出具了一份《释明函》,意思是沧浪区法院初审判决无误。

        2011年7月10日,我又向苏州市中院再次申诉。

        2011年8月11日,沧浪区法院通知我再审并定于25日予以听证。我也准备了听证质疑内容: 

1.为什么不送达、出具2009年11月20日受案当时有效的伤情法医鉴定书?不送达、出具、告知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情节:自2010年11月1日沧浪区公安分局葑门派出所民警顾钱亮告知本人已立案并强行刑事拘留起至今,本人一直要求沧浪区公、检、法相关办案人员送达、出具2009年11月20日沧浪公安分局葑门派出所受理案件后委托公安伤情鉴定机构对“被害人”的《鉴定意见通知书》,但至今仍未送达、出具。

质疑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第2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3条、第12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8条,《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第六款规定。

2.为什么不出具2009年11月20日受案当时的原始讯问笔录、过程录音录像?不出具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情节:从2010年11月1日起至今,本人一直要求沧浪区公、检、法相关办案人员出具2009年11月20日沧浪公安分局葑门派出所受理案件后的原始讯问笔录,但至今仍未出具。事实上自2009年11月20日至2010年10月26日,沧浪公安分局葑门派出所也从未对本人进行过任何有关案情的讯问。

质疑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50条、第56条,《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三章规定。

3.为什么沧浪区公安分局对同一刑事案情,一年前不予立案一年后又可以立案?不予立案及立案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情节:2009年11月20日“被害人”曾报案,沧浪公安分局葑门派出所也曾受案,但未予立案,2010年10月11日“被害人”又报案,2010年10月11日立案。

质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公安机关执法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规定。

4.为什么沧浪区公安分局不依法批准立案?

合理判断:(1)沧浪区公安分局葑门派出所办案人员顾钱亮及沧浪公安分局批准立案人员业务水平不够。(2)沧浪区公安分局葑门派出所办案人员顾钱亮及沧浪公安分局批准立案人员与“被害人”存在行贿受贿、官商勾结、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知法犯法、司法腐败等违反党纪国法问题。(3)受某人指示进行立案,将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违法立案。请再审庭传唤相关涉案人出庭当庭质疑。

5.为什么沧浪区检察院在明知无原始有效伤情法医鉴定、原始讯问笔录、过程录音录像及违法立案的情况下,检察院会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法律依据是什么?

情节:2010年11月12日沧浪区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12月24日向沧浪法院提起公诉。

质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篇、第14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9条,《人民检察院刑事检察工作细则》规定。

6.为什么沧浪区检察院不依法进行刑事案件监督、检察?

合理判断:(1)沧浪区检察院批捕科、公诉科办案人员及检察院批准逮捕、起诉的人员业务水平不够。(2)沧浪区检察院办案人员及批准逮捕、公诉人员与“被害人”存在行贿受贿、官商勾结、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知法犯法、司法腐败等违反党纪国法问题。(3)为了包庇,存在官官相护,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知法犯法、司法腐败等违反党纪国法问题。(4)受某人指示进行逮捕、提起公诉,将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违法逮捕、公诉。请再审庭传唤相关涉案人出庭当庭质疑。

7.为什么沧浪区法院初审庭在明知无原始有效伤情法医鉴定、原始讯问笔录、过程录音录像、违法立案、逮捕、公诉的情况下,沧浪区法院初审庭可以量刑、判刑?法律依据是什么?

情节:2011年3月17日第一次公开开庭,2011年5月13日开庭宣判,判处本人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质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4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规定。

8.为什么沧浪区法院不依法审判?

合理推断:(1)沧浪区法院初审庭审判长栗利及合议庭审案人员法律业务水平不够。(2)沧浪区法院初审庭审判长栗利及合议庭审案人员与“被害人”存在行贿受贿、官商勾结、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知法犯法、司法腐败等违反党纪国法问题。(3)为了包庇,存在官官相护,弄虚作假、徇私枉法、知法犯法、司法腐败等违反党纪国法问题。(4)受某人指示宣判,将权利凌驾于法律之上,违法审判。请再审庭传唤相关涉案人出庭当庭质疑。

9.再请问本人的作案动机、目的是什么?故意伤害罪判断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情节:2009年11月20日本人因坚持党性原则,维护国家法律,拒绝公司老板要求本人违反国家《劳动法》办理相关手续而遭老板殴打耳光,而在老板准备再次殴打时举手阻挡,对方自己站立不稳倒地致骨折,充其量也只是个意外事故,根本不存在有故意伤害的动机、故意伤害的目的。

即便是达到轻伤(更何况没有原始有效的法医鉴定及相辅应的骨密度鉴定)也不能简单地把轻伤等同于构成伤害罪。伤害等级虽然是确定能否构成轻伤罪的前提条件,但轻伤等级不是决定构成轻伤罪的唯一条件。也就是说,达不到轻伤标准,一定不能构成轻伤罪;而达到轻伤标准,并不一定构成轻伤罪。是否构成轻伤罪,还应把伤势程度、可能导致伤情的本身因素和作案动机、目的及其他情节结合起来,全面分析判断。轻伤从法医学的角度可分为重度轻伤、中度轻伤和轻度轻伤。在轻伤中,伤势较重(重度轻伤),或伤势虽然不重(轻度伤害或中度伤害),但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应作轻伤犯罪处理。而有些伤害虽达到轻伤标准,但从全案衡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仍然应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作无罪处理。所以本人认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轻伤,不宜作为构成犯罪处理。(1)间接致人伤害的。即伤害并不是加害人直接以暴力手段所致,而是介于其他间接因素造成的。如两人扭打摔倒地上撞伤等。本案中的“被害人”就是自己失控站立不稳摔伤的,不宜认定为犯罪。(2)受害人有重大过错的。如受害人首先动手殴打他人等,本案是由“被害人”先动手殴打本人所致,也不宜认定为犯罪。(3)防卫性质的轻伤。本案中是因为“被害人”准备再次殴打,本人举手阻挡所致,也不宜认定犯罪(4)因民事纠纷引起的伤害。如因婚姻家庭纠纷、相邻纠纷、同事之间因公事纠纷等引起的轻伤,也不宜认定为犯罪。 对于轻伤罪与非罪的认定,要把伤害等级、可能导致伤情的本身因素和作案动机、目的及其他情节结合分析,综合判断。只有既属于轻伤,又属于情节严重的,才能按照轻伤犯罪处理。

质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公安机关办理伤害案件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6条等规定。

10.为什么申诉后,沧浪法院出具《释明函》?法律依据是什么?

情节:2011年6月10日本人向苏州市中院递交申诉状,要求(1)重新公开审判,撤销判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偿一切经济及精神损失。(2)追究沧浪区公、检、法涉案责任人的法律责任。(3)追究其他一切相关涉案责任人的法律责任。而2011年7月5日沧浪法院在未作重新审理的情况下,出具了一份《释明函》敷衍了事。

质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204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7条、第298条、第303条、第312条规定。

综上,本案充其量是一个意外事故,沧浪区公、检、法应本着化解人民内部矛盾的指导思想和办案原则来处理,而不是违反党纪国法、官商勾结、滥用职权、知法犯法、官官相护、司法腐败,利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来打击报复、激化矛盾、重新制造矛盾,践踏民生民权、破坏社会和谐、一错再错,错上加错。

本人强烈要求重新公开审理此案,并要求案件原相关办案人员出庭当庭质疑。同时也希望再审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开、公证、独立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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