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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亦让:列宁“无产阶级民主”思想辨析

火烧 2007-02-23 00:00:00 历史视野 1025
文章围绕列宁无产阶级民主思想展开,分析苏维埃制度与无产阶级专政的关系,探讨列宁如何通过理论与实践保障民主,反驳将苏联民主视为文字民主的观点。

列宁“无产阶级民主”思想辨析

徐亦让


  有人说:“十月革命胜利之初,列宁在回答资产阶级和第二国际的领袖们对苏维埃的责难时说过:无产阶级民主比任何资产阶级民主要民主百万倍;苏维埃政权比最民主的资产阶级共和国要民主百万倍。但是如何保护无产阶级民主制的实现呢?列宁既没有从理论上加以说明,也没有从国家立法上予以保证,仿佛无产阶级民主是一种天生民主,天然民主。结果,苏联建国之初造成的国家体制,使无产阶级民主成为只停留在文字上的民主。”

  面对这种观点,人们不得不思考,如果这是正确的,那么“苏联建国之初”,至少在实际上就没有无产阶级民主,列宁“回答资产阶级和第二国际的领袖们”也就成了空话。这种观点作为“中国史家论苏联四种”之一,收集在2005年安徽大学出版社出版的《俄国社会主义实践研究》一书中,应该讨论清楚。

  实际上,列宁在选择苏联苏维埃制度时,就因为它是实现无产阶级民主的形式,而且进行十月革命就是为了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十月革命前夕,列宁为了批判修正主义,还在《国家与革命》一书中,从恩格斯说国家是“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这个定义中得出结论:“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即一小撮富人对千百万劳动者‘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应该由无产阶级对资产阶级‘实行镇压的特殊力量’(无产阶级专政)来代替。这就是‘消灭作为国家的国家’。这就是以社会的名义占有生产资料的‘行动’。”

  可见,无产阶级专政既从政治上又从经济上保证了“千百万劳动者”的民主,难道这不“比资产阶级民主”实际上只保证“一小撮富人”的权利“要民主百万倍”吗?只要“民主”来保证“民主”,而不是要专政来保证民主,把民主和专政对立起来,才会指责“列宁既没有从理论上加以说明,也没有从国家立法上予以保证”无产阶级民主的实现。

  而在十月革命打碎旧的国家机器建立了苏维埃制度以后,如果还没有从“理论上”和“立法上”保证无产阶级民主的实现,那么凭什么说“苏维埃从法律上说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呢?更不要说苏维埃夺取政权后便立即宣布剥夺地主土地和大资本家的财产归全民所有,又从经济上保证了“千百万劳动者”当家作主。难道这都是“只停留在文字上的民主”吗?所以列宁说:“只有自觉的资产阶级奴仆,或是政治上已经死亡、钻在资产阶级的故纸堆里而看不见实际生活、浸透资产阶级民主偏见、因而在客观上变成资产阶级奴才的人,才会看不到这一点。”

  何况“苏联建国之初”,不仅在各个独立国家都建立了苏维埃制度,而且在成立苏联时,也是各个独立国家都“自愿和平等”地加入,并有“自由退出的权利”。难道这都是“只停留在文字上的民主”吗?不应健忘苏联这种高度民主还被利用作为“苏联解体”的权利哩!

  那么怎样证明“只停留在文字上的民主”呢?

  “苏联的无产阶级民主制的具体形式是苏维埃制度。苏维埃政权是由布尔什维克党缔造的,没有布尔什维克就没有苏维埃政权。在政府权力上,苏维埃从法律上说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和权力机关;人民委员会是国家行政机关,政府执行部门。这样,在布尔什维克党、苏维埃、人民委员会三者的关系上,形成了没有布尔什维克党就没有一切的观念和不成文的成例。”

  难道这也不对吗?如果没有布尔什维克的领导,就不会有十月革命,因而也就不可能有“苏维埃政权”,怎么还能“保证无产阶级的民主的实现”呢?可见,这不是要从“理论上”和“立法上”保证无产阶级民主的实现,而是要通过否定布尔什维克党的领导,改变“苏维埃政权”的阶级性质,消灭已经实现的“无产阶级民主”。

  何况所谓“在实践上,最初的党中央政治局、最高苏维埃(前身为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苏联人民委员会,党、政不同的三个机构,实际是一套人马……这样,实际上党的最高机关就是国家最高决策机关,党的领导人决定一切”,也不符合“实际”。因为“党中央政治局”显然没有那么多“人马”,而且后两个机构的主要领导人,应当是“党中央政治局”的成员,这不仅是工作需要,而且便于实现党的领导,否则,靠谁来按照马列主义科学办事呢?但不是“党的最高机关就是国家最高决策机关”,因为,“最高苏维埃”才是“国家最高决策机关”,党的领导需要通过苏维埃。而且更不是“党的领导人决定一切”,因为“党的领导人”不仅在“党中央政治局”和“党中央委员会”里都必须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事,而且在“苏维埃”和“人民委员会”里也必须如此,并不是可以随心所欲的。不过,党中央经过民主集中制的决定,需要通过“党的领导人”来实行,这是“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的需要,正好与“党的领导人决定一切”相反,避免了封建独裁和只停留在“形式上的民主”,怎么能把“党的领导人”描绘成封建专制的独裁者呢?

  事实又是怎样的呢?

  “历史的状况使党的最高领导人决定一切的现象凝固化。在十月革命以前,在布尔什维克党夺取政权以前,一切重大问题当然全由党的最高领导机关决定。这种状况,在十月革命胜利以后也就习惯地继续下去,是否签订《布列斯特和约》,全国是否从‘军事共产主义’转到新经济政策等问题,就是首先也是最终由党中央作出决定的。这种状况在那时都被认为是自然的,无论是全俄苏维埃中央执行委员会或者人民委员会,都没有意识到要争发言权,也没有意识到要从法律程序上对这种决定方式提出异议。”

  实际上,苏维埃政权是在党的领导下取得的,只要不想失去苏维埃政权,怎么会“意识到要从法律程序上对这种决定方式提出异议”呢?而“党的最高领导人决定一切的现象”,往往正是民主集中制的体现,因为“党的最高领导人”名正言顺地可以代表党中央传达己经作出的决定,如果违背了中央决定的精神,也就是违背了民主集中制。因此不能因这种“现象”就不把“民主集中制”加以“凝固化”,并且作为基本组织原则坚持下去。否则,就不能保证无产阶级民主的实现。难道只要“民主”不要“集中”也能保证“无产阶级民主的实现”吗?

  “是否签订《布列斯特和约》”,正是按照民主集中制解决问题的最好体现。因为当时党中央三派意见争得不可开交,直到列宁不得不提出辞职,托洛茨基才以中派立场投了弃权票,使布哈林主战派也成为少数,列宁主和派的意见得以多数通过,并立即通知德方签订和约,才挽救了新生苏维埃政权免于灭亡。当时的民主程度已经到了极限,否则,不是三派意见各行其是,就是都不实行,苏维埃政权就会被德军扼杀在摇篮里,无产阶级民主也就无从谈起,怎么还能“保证实现”呢?

  “全国是否从‘军事共产主义’转变到新经济政策”,虽然没有弄到列宁要求辞职的地步,但是斗争也很激烈。当时党中央多数人知道,战争结束转到和平建设,应从余粮收集制转为粮食税,调动农民积极性,振兴农业,发展工业,巩固工农联盟,建设社会主义。但是,托洛茨基却要把“战时共产主义”的“螺丝钉拧紧一下”,主张把军事方法搬到工会中来,要求立即把“工会国家化”。跟在他后面的“工人反对派”也提出把全部国民经济管理事业交给“全俄生产者代表大会”,认为工人阶级的最高组织形式,不是党而是工会。“民主集中派”则要求让各种派别组织和团体能够完全自由活动,力图破坏党对苏维埃和工会的领导。布哈林这次与托洛茨基换了位置,不是以“左派”面貌出现,而是与其同伙组成“缓冲”集团,掩护托洛茨基的进攻。面对这种局势,列宁不得不用《论工会、目前局势及托洛茨基同志的错误》、《再论工会、目前局势及托洛茨基同志和布哈林同志的错误》,才使托洛茨基和布哈林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其他错误思想也迎刃而解,为实现从“战时共产主义”转变到新经济政策扫清了道路。列宁这“两论”也就成了教育人民用说服方法实现无产阶级民主的名著。

  可见这两次决策,如果是“使党的最高领导人决定一切的现象凝固化”,那么正好体现了列宁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实现无产阶级民主的决策精神,树立了比资产阶级民主“要高百万倍”的光辉榜样。只有宁要苏维埃政权灭亡也不要党领导的人,才会“意识到要争发言权”并“提出异议”,以便实现一个没有苏维埃政权和党领导的“无产阶级民主”。

  还有什么可说呢?

  “从个人意识上,列宁是倾向于民主的;但是从体制上,列宁是倾向于集权和专政的,列宁几乎经常处在这种矛盾中。全国过渡到新经济政策后,列宁眼看官僚主义积习日益严重,对此表现出深恶痛绝,但是他只是用尖刻的言辞诅咒官僚主义,却没有提出一条有效的实际办法可以从立法程序上限制官僚主义,因为那样就会从立法程序上限制集中制或专权。”

  既然知道“十月革命胜利之初”列宁回答“第二国际的领袖们对苏维埃政权的责难”,当然也应知道列宁指出考茨基写《无产阶级专政》这本小册子的要害是把“民主”和“专政”对立起来,因而用《无产阶级专政与叛徒考茨基》来回答,那么列宁自己怎么还可能“几乎经常处于这种矛盾当中”呢?难道列宁也不知道无产阶级用暴力革命争取民主就是为了实现对资产阶级专政而不是为了实现“资产阶级民主”吗?那么他为什么说:“无产阶级不粉碎资产阶级的反抗,不用暴力镇压自己的敌人,就不能获得胜利,而凡是实行‘暴力镇压’的地方,没有‘自由’的地方,当然也就没有民主。这是考茨基不了解的。”“因此,列宁不可能还像考茨基那样,把民主和专政对立起来,使自己成为考茨基这样的“叛徒”。

  这里应当分清“民主和专政”与“民主和集中”的界限。前者是为了解决敌我矛盾,后者是为了解决人民内部矛盾,不能混为一谈。考茨基指责十月革命不是用“民主的方法”而是用“专政的方法”,就是在解决敌我矛盾时,背叛了“无产阶级专政”。而用“民主的方法”就是取消革命,不准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怎么还能实现“无产阶级民主”呢?

  列宁反对官僚主义则是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当然不能用“专政的方法”,只能用“民主的方法”,也就是批评与自我批评的说服方法。否则就是敌我不分,还谈什么“立法程序”呢?列宁当时反对的官僚主义,主要表现为共产党人的妄自尊大凌驾于真正事业之上,把生动活泼的工作淹没在浩如烟海的公文之中。而这样做的人,往往是由于勤勤恳恳而受到大家尊敬的共产党员。对于这种官僚主义,列宁除了“诅咒”,渴望他们努力改正,怎么还能“提出”一条有效的实际办法可以从立法程序上限制呢?而要“从立法程序上限制集中制或专权”,又怎样坚持“民主集中制”呢?可见反对官僚主义不能“从立法程序上限制集中制或专权”,否则就要破坏民主集中制,不是回到封建专制,就是回到“资产阶级民主”,不可能走别的道路。

  列宁也不是没有克服官僚主义的办法,比如,用新经济政策促进工农业的发展,进行文化革命,建设社会主义经济基础,精简机构,密切联系群众,加强监察和检查机制,把官僚主义送交给法庭审判,等等。只是这种标本兼治的有效办法,正好与“从立法程序上限制集中制或专权”的手段相对立,所以有人无法理解列宁的“诅咒”。

  还有什么高见呢?

  “健全法制可以防止个人独裁,健全法制可以防止权力欲者弄权,健全法制可以有效地避免冤屈,这是人类在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步总结出来的。资产阶级在反对封建斗争中和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以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将很大的力气花在资产阶级立法上。在司法程序方面,资产阶级建立了一定的司法程序,人身不可侵犯权,陪审制度等等,形成了资产阶级的法制秩序。”

  原来如此强调“法制”就是为了实行资产阶级那一套。那么现代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就没有“独裁”、“弄权”和“冤屈”了吗?但是近年来,有的国家总统下令打垮了某些国家以后还找不到任何理由算什么?国内监狱人满为患,还在国外监狱关押毫无根据也不审判的“囚犯”,难道都与“独裁”。“弄权”和“冤屈”无关吗?资产阶级国家从来不择手段,还讲什么“法制”?何况资产阶级法制的欺骗性早已被人揭穿,不仅丝毫没有改变工农群众的奴隶地位,而且正是为了维护比古代奴隶制和封建制更坏的现代奴隶制。只要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还是“神圣不可侵犯”,就不可能防止“独裁”、“弄权”和“冤屈”,因为无产者不能不当有产者的奴隶。“人身不可侵犯权”实际上只存在少数有钱有权的人身上,广大群众正是被侵犯的对象。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它怎么会限制统治阶级呢?

  列宁不仅没有依靠资产阶级的法制,反而还用社会主义法制去代替它,抛弃只讲民主不敢讲专政的欺骗,使与专政相对立的“形式上民主”服从于“事实上民主”。“自由”和“平等”也是如此。只有这样才能巩固无产阶级专政,实现无产阶级民主,建成社会主义,直到共产主义。否则,无产阶级就会丧失已经夺得的一切。这已被赫鲁晓大的“民主法制”反对斯大林的“独裁专制”直到苏联解体的历史所证实,难道我们还要重蹈覆辙吗?

  社会主义法制在内容上正好与资产阶级的法制相反,不是为了统治人民,而是为了统治人民的敌人。当然不能随便确定“人民的敌人”,必须依法公开审判。但是只有站在人民的上场上才能看清有无法律依据。因为站在敌人的立场上则正好相反。对于“持不同政见者”的立场,勃列日涅夫与赫鲁晓夫就有相反的观点。显然不能站到敌人的立场上去,只能以人民的立场为准。限制人民统治自己的敌人会有什么结果呢?戈尔巴乔夫继承赫鲁晓夫的事业,为斯大林时期的全部“冤案”平反,而不提赫鲁晓夫以来的一个冤案,结果就是亡党亡国。只看“法律程序”这种“形式上的民主”,而不顾是否冤案的政治内容,正是使自己站到“敌人”立场上去的原因(何况并非都是违背“法律程序”),结果把事情搞颠倒了还以为自己在做“清官大老爷”呢!后果摆在自己面前还不知道原因在哪里,就只好听任历史的审判了。

  至于说“列宁对党内反对派表现出应有的民主和宽容,但是在第十次党代表大会上通过《关于党的统一》的决议,‘责令立即毫无例外的解散一切不论按照何种政纲组成的集团,并责成所有组织密切注意禁止任何派别活动。凡是不执行代表大会这项决议的,应立即毫无条件地开除出党。’会上有人提出,通过这样的决议,就是从党的立法上禁止不同意见。列宁回答说,‘如果在根本问题上发生了分歧,我们绝不能剥夺党和中央委员向全党申诉的权利。我想不出我们怎能这样做!’列宁以他个人的气质容忍党内不同意见的存在,但是这个决议的确是从党的立法上禁止不同意见。”

  这种误解甚至无法理解列宁的“回答”。因为这个决议并不是一般地“禁止不同意见”,只是禁止“一切不论按任何政纲组成的集团”,即在党内“禁止任何派别活动”。须知党内的个人不同意见是正常的,不仅允许上告,而且可以保留。但是,如果发展到有自己政纲的派别活动,情况就不同了。如不禁止,不仅使党内的行动无法统一,而且还有分裂的危险。列宁“以他个人的气质”也能“容忍党内”这种“不同意见的存在”吗?那么当年“布尔什维克”为什么不和“孟什维克”共存一个党内呢?况且,既然有了自己的政纲,又不肯放弃,还要留在党内干什么?独立出去不是更加“自由”和“民主”吗?

  列宁的回答也说明,不是一般问题上的意见分歧,而是“在根本问题上发生了分歧”。因为在一般问题上的意见分歧,不会影响党的性质和任务,“党和中央委员”没有必要向全党申诉,但是,“如果在根本问题上发生了分歧”,又允许党内的派别活动,剥夺“党和中央委员向全党申诉的权利”,党的性质和任务就会受到影响,甚至可能改变党的性质和任务。显然不能把“一般问题”和“根本问题”混为一谈。

  还有什么理由呢?

  “斯大林担任了总书记之后,掌握了无限的权力。列宁看到了这一情况,忧虑其不良后果,可惜他仍然从斯大林的粗暴、任性等个人品质上看问题,希望用一个其他方向和斯大林一样,就是有一点强过他,即‘更耐心、更忠顺、更和谐、更关心同志,少任性’的人来代替斯大林的总书记职务。可见,列宁的解决办法实际上是一种祈求人的心灵自我完善的办法,不是用立法来解决法制问题,而是用人性来解决法制问题,这种办法是无法解决问题的。”

  虽然这种观点很时髦,但是,它从根本上与唯物史观相对立。因为唯物史观认为,“立法”和“人性”都不是永恒不变的事物,而是随着生产关系即经济基础的变化而变化的东西,只有根据现实的经济基础才能解决“立法”和“人性”的问题。否则不仅无法解决“立法”和“人性”的问题,而且难免要受资产阶级法制的欺骗。

  列宁作为忠实而伟大的马克思主义者,他怎么能在根本问题上离开唯物史观去受资产阶级法制的欺骗呢?何况他也知道“个人品质”并不是天生不变的东西,而且.还说,粗暴“这一点看来可能是微不足道的小事”,“在我们共产党人相互交往中是完全可以容忍的,但是在总书记的职位上就成为不可容忍的了。”

  列宁的“遗嘱”体现了对共产主义事业的极度负责,也体现了共产党人不隐瞒自己的观点的极度民主,而且历史早已证明了它的无比正确。斯大林时期虽有不少缺点和错误,但在当时苏共中央,没有哪一个人当总书记,能像斯大林这样遵照列宁思想在苏联建成、巩固和发展社会主义。他即使犯了再大的错误,苏联也无愧为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先锋队。

    (2007年第1期《马克思主义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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