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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民主的形式、内容和民主集中制(41)

火烧 2010-02-24 00:00:00 思潮碰撞 1031
文章探讨民主的形式与内容,强调民主集中制的重要性,分析民主如何影响衣食住行等基本权益,提出民主需结合实际需求与制度设计,以实现真正有效的民主实践。

论民主的形式、内容和民主集中制(41)  

   

听婵释禅  

   

一、民主的定义和内容  

   

“民主”,这个对我们来说即近又远,即熟又生,即透明又神秘,且被唠叨出老茧的词汇。从人类进入群体性分工合作的社会以后,就以他那即简捷实用,又神玄繁复的各种表现形式被无休止地唠叨并实践着。千百年来,各类哲人智者都在穷经皓首地在透过“民主”那眼花缭乱的外在表现形式去探索其内在的机理,但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探求,却始终没有达成共识地归于一统。然而,随着科学技术推动市场经济之生产手段、分配手段、交换手段、消费手段的长足进步,特别是“交换手段和交换工具”等的跨跃式进步所推动的贸易互通有无的“经济全球化、一体化”,进而引发的“文化全球化、一体化”社会现象,也就为世界各国对“民主”的认识和交流提供了更广阔的舞台、视野和可能达成共识的机会。  

   

   

尽管随着人类社会的“基本社会制度”在曲折反复甚至暂时倒退的不断演变演化过程中仍然会不可阻挡地走向文明进步,尽管其“民主的形式或者说是缤纷的花样”已经发生了翻天地覆的变化和演进,但追求广大人民群众的“衣食住行用”等的“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的最根本的权益等的“民主的内容”却从来都没什么大的改变。也就是说,即使给你了所谓的“当家做主民主权力”的选票大大的,并达到了可以使你随心所愿地去尽情挥洒行使你的投票权力的地步,但你的选票所给予你的结果却是享受不到一口饭吃、一件衣穿、一间房住等,那么你所获得的所谓“民主”,也只能是一种即不能当饭吃,也不能当衣穿,更不能当房住的满足你虚荣心的“形式民主”而已。但“民主的形式”却又是表达表现你的权益诉求的不可或缺的必要渠道、程序和方式方法,否则这“民主的内容”又以何种更加“文明进步”的规矩、程序或是叫游戏规则进行承载和演进呢!而要对这个被亿万民众魂牵梦寄的“民主”的内在机理进行切实有效的探索,那就必须首先给“民主”这个概念下一个内涵和外延相对锁定的定义来,否则“民主”之魂魄又以何相寄托。  

   

   

所谓“民主”,就是指参与到各层级组织里的人们和家庭、企业、政府等各层组织的代言人,在各自层级的组织体内通过享有并行使其参政权、选举权、议政权和监督权等的基本民主表现形式,并以此影响并决定关系自己和他人,关系家庭、企业、政府、国家乃至世界等各层级组织的“衣食住行用”等的根本利益和市场经济运行状态等的权益表达形式和内容的有机统一过程。  

   

   

“民主”可以划分为:“民主的形式和民主的内容”两大方面。“民主的形式和民主的内容”是一个有机结合在一起的对立统一体。只追求民主的表达表现“形式”而不注重民主的权益实质“内容”的“民主”叫 “形式民主或是叫程序民主”;只追求民主的权益实质“内容”而不注重民主的权益表达“形式”、方式方法和渠道的民主叫“内容民主或是叫非秩序性民主”。只有将“有效且符合客观实际要求的民主形式与民主所追求的权益内容”有机地结合起来,“民主”才是即能表达各种不同利益集团等的真实利益诉求,又有合理且不同的表达表现形式、渠道和方式方法的“真正民主”。   

   

   

 “民主的内容”:就是通过各种民主的外在权益表达形式,去争取和捍卫自己和他人、各种利益集团或是叫阶级和国家等的“衣食住行用”等的“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的最根本利益和有效地保证“市场经济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良性循环和合理演变过程”的各个市场经济运行体的全局根本利益。 “民主的内容”从来都是具有归属性或是叫阶级性的。市场经济之“分配”环节所演变演化出来的“分配力和分配关系”的矛盾运动,决定了“民主的实质权益内容”。 “民主的内容”可以划分为:政治权益、经济权益、文化权益、安全权益等内容类别。其中的经济权益是“民主内容”的核心。 “民主的形式”虽然不能当饭吃,不能当衣穿,不能当房住,但通过“民主”的这各种表现表达“形式”,却是可以用来争取和捍卫自己和他人、各种利益集团乃至国家的“衣食住行用”等的“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的最根本利益等。  

   

   

二、民主的基本表现形式  

   

“民主的形式”可大致划分为:参政权和参政制、选举权和选举制、议政权和议政制、监督权和监察制等四大基本权益和制度的表达表现形式。  

   

一是参政权和参政制。所谓“参政权”,就是指参与到各层级组织里并直接代表家庭、企业、政府、国家等各层级组织行使公权力的“代言人”所行使的“代表权力”。而“参政制”,就是指那些直接代表家庭、企业、政府、国家等各层级组织行使公权力的“代言人”在行使公权力过程中需要遵循和遵守的基本制度和权力操作程序等。 家长代表家庭所有成员行使家庭的公权力;董事长或是经理代表企业的全体员工行使企业的公权力;领袖或是领袖集团和“大政府”代表各个国家的人民行使国家的公权力。每个符合要求的公民都有“参与参加”并成为代表其所在组织行使公权力并具有“参政权”的民主权力。也即你不仅有当家长、董事长、行会会长等的“行使公权力并最终决定、决策权益分配归属等公务”民主权力,而且你也有当村长、乡长、县长、省长、国家领袖等的“行使公权力并最终决定、决策权益分配归属等公务”的民主权力。也就是说,每个符合其所在组织体条件要求的公民,都具有这种“被选举权”而获得行使公权力的“参政权”。  

   

   

这种“参政权”确立以后,就要根据需要形成并组建与其“参政权”相对应的“权益”决策组织机构体系与“权益”的执行落实组织机构体系等。在中国,代表国家行使公权力并具有“参政权”的中央这一层级“大政府”里的“最高决策”组织机构体系是中共中央的总书记兼国家主席、常委会、政治局、人大等这样的领袖和领袖集团。这个领袖和领袖集团需要提出国家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或是叫社会形态”的发展路线和追求目标、治国方略、大政方针和施政纲领等。这与美国等国家里那些代表某个党派参加竞选的总统后选人,需要拿出的“竞选纲领或是叫施政纲领”等是具有同样的性质和特点的民主“参政权“行使模式。所不同的只是各国各执政党的参与政事的程度有所不同罢了。与美国等发达国家的那种国家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和发展模式”等已基本定型,各种法律制度等已很健全并成熟,并不需要进行大的变革的相对稳定的社会相比,中国必竟还是处在风云多变幻的探寻求索阶段,国家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和发展模式”等还尚没有定型,各种法律制度等还不是很健全和成熟,正处于尚需要进行大的变革的不稳定时期。因此,中国还真就离不开共产党这样一个具有极强凝聚力、号召力和权威力的执政党对政事的广泛参与和领导核心。那些整天喊叫“司法完全独立”的人可以看看,这还有中央这个最大的权威在那看着、罩着呢,那最高法院的院长就成了大腐败分子了,这要是没有个人看着,就凭那帮腐败分子的那个德行还不把中国折腾翻天了。再说了,在中国,“司法”本身就是相对独立的呀,如果说“国务院”即是日常“非程序性”工作的“次级决策”并兼代执行的机构,也是执行领袖和领袖集团“最高决策”的执行机构,那么公检法等司法机关那就是即是日常“程序性(执行现行成文的法律法规)”工作的“执行”做为主业的机关,又是依据领袖和领袖集团的“最高决策”精神在其权限范围内对现行法律法规等进行必要修改完善的“次级决策”并只是副业的机关。  

   

   

可以这样说,中共中央、人大、国务院、司法、军队、政协等部门都是各负其责任,各司其职能的各自相对独立的决策、执行、参政、监督等的部门。即各自分工各司其职责,又相互合作并制衡。“权力的分立”,不是民主的必然形式,但却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民主的必不可少的水到渠成的重要载体形式,其就象社会化大生产、大分配、大交换、大消费的即分工又合作一样,随着“市场经济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循环和演变过程”的日益复杂,整个社会演化演生了太多的生产关系、分配关系、交换关系和消费关系等需要理清理顺的职责功能,政府职责社会化的专业分工与合作也就成为了一种社会化发展的必然产物。封建社会那时的这各种社会关系比较简单,因此,一个县官就把行政、司法、监察等所有的活全包了。所以说,那些把“民主仅仅看成就是分权,就是相互制约”的人,是根本就没有把“民主的内在机理”认识清楚,才得出其片面的结论的。  

   

   

二是选举权和选举制。所谓“选举权”,就是指通过各种不同的选举方式“实现”人们和家庭、企业、政府等各层级组织的“推举意愿”的民主权力。而“选举制”,就是在行使选举权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和遵守的基本制度和意愿表达程序等。 要获得各层级组织里的各种权力大小不等的行使公权力的“参政权”,最基本的民主形式就是“选举”民主制度。“选举制”民主形式,无论是选票制方式,还是代表制方式(实质也是选票制),不仅具有为各层级组织选择“头人”和更换“头人”等的重大功能,而且还具有对各层级组织的各种重大公务进行“表决取舍”等的重要功能。 “人无头不走,鸟无头不飞”。选举制,无疑就是一种“选贤任能”的“头人”形成机制,这也是其的首要功能。通过选举,各个家庭里形成的“头人”叫家长;各个企业里形成的“头人”叫董事长或叫经理;各个省市县里形成的“头人”叫省长、市长和县长等;各个国家里形成的“头人”叫领袖或是叫领袖集团;整个世界形成的“头人”叫联合国组织的秘书长和各国轮值主席等。 通过“选举制”这种民主表现形式,可以使各层级组织里的最优秀分子获得行使公权力的“参政权”。其根本目的,就是通过这种“选贤任能”的“头人”形成机制,给世界、国家、企业、家庭等各层级组织选拔一个大多数人认可的更好一点的“头人”带领各层级组织内的人民去解决“衣食住行用”等的这些根本利益和市场经济之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良性循环和合理演变等的运行问题,或是通过选举推荐代表本人和他人,代表本集团或是本阶级,代表本国本民族根本利益的“代表或叫代言人”,去表达利益诉求或是参与表决权益分配等的各种重大公共问题,等等。  

   

   

在当今世界里,“选举制”已演变演化出来了许多五花八门的表现形式。但万变不离其衷,其根本的目的,无非就是要形成一个“选贤任能”的“头人”形成机制。  

   

1、从选举的参与方式可以划分为:一是公民普遍参与的直接投票选举;二是通过代表制进行的间接投票选举。  

   

2、从选举的参与平等度可以划分为:一是各层级组织体内“同票同权”的“人人平等”的无差别化投票选举;二是各层级组织体内“同票不同权”的“选举权”差别化投票选举。  

   

3、从选举的意愿反映真实度可以划分为:一是不计名等的投票选举(匿名电子表决器是选票的科技化演变形式);二是计名等的投票选举(举手表决是一种公开透明的计名投票选举方式)。  

   

4、从“头人”产生的方式可以划分为:一是约定俗成、顺理成章的世袭制;二是任命制;三是多数票认可制等。  

   

5、从“头人”的参选方式可以划分为:一是多党制条件下的竞选;二是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条件下的优选。当然,还有许多其它不很重要的分类,这里就不详述了。分类的目的,无非就是让人们能够更清晰地认识和理解“民主的内在形成机理”,以便使人们条清理晰地对“民主的形式和内容”有一个整体的把握和宏观的认识,以便更好地指导民主的实践活动。不过,说一千,道一万,归根到底,无论是直接“投票”行使“选举权”也好,还是先通过行使“选举权”投票选举“代表”,再由“代表”替你再次行使“选举权”也罢。这世界上好象也就存在这两种“最基本”的“选举权”的行使方式。  

   

   

而这多种选举表现方式所进行的不同组合,也就形成了整个世界、各个国家及其内部的各层级组织的选举各层级组织“头人”的基本选举制度、规则和程序或是叫游戏规则。实际上对于任何一个国家及其内部的各层级组织来说,都是这多种选举方式进行了不同组合的混合形式。比如:中国国家领导人的产生,是采用一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条件下优选的推荐选举形式,并通过代表制进行间接不计名投票的同票同权且由多数票认可的选举组合方式而建立健全的“头人”形成选举制度体系的。美国总统的产生,是采用两党制条件下优选后选取人并进行竞选的选举形式,并通过公民普遍参与的直接不计名投票的同票同权且由多数票认可的选举组合方式而建立健全的“头人”形成选举制度体系的。而这种各层级组织中具有“代表权力”和决定、决策等“参政权”的“头人”产生以后,其“头人”通过行使“代表权”对本组织体系里的具有执行力“参政权”的下级,国内外一般都是采用“任命制”的选举方式来形成领导体系和执行体系的。  

   

   

任免制,是选举制的特殊表现形式,是“头人”产生后,通过行使“代表权”而进行建立或解散“权力决策和执行体系”的选举制度。这时的选举过程,则是由“头人”在其合法权限(简称叫法权)范围内通过行使“代表权”,并以自身为主所进行的推荐选拔并任命。比如:选出有“代表权”的总统或叫主席后,总统或是主席就至少要在中央这一层级通过“任免制”这种下级各方面“头人”的形成和解除机制,来代表国家“任免”一批各类官员。而“任期制”则是这种任免制度在行使其“免除头人权力”的最坚硬也是最和平的方式。 私有制条件下的董事长的形成和解除机制,是资本发挥根本作用的资本“任免制”。资本的所属和多少决定了董事长的由谁担任,资本任命了董事长,董事长是资本的代表,通过市场竞争,那些被淘汰的资本,也就随之解聘了董事长。这就是“资本”的任免权。其它层级组织的“任免制”与此类任免形式则基本上是大同小异的。  

   

   

当今世界各国,由于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极其不平衡,各个国家及其内部的各层级组织的“头人”形成机制或是选举制度也是有很大不同和差异的,但走向“文明进步”的民主“形式和内容”的有机统一和趋同化却是一种不可逆转的历史发展潮流。比如:中国十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拟修改《选举法》的“实行农村居民和城市居民按相同人口比例选举人大代表的同票同权”的选举制度改革,无疑就是中国民主的“选举权”表现形式迈向文明进步的“人人平等,城乡平等”发展进程中的重要且可喜的一步。

  

   

由各种不同选举方式组合起来所形成的各种不同的反映公民民主权力“多少”的选举制度体系,一般来讲,是谈不上哪个更好,哪个更坏的,关键的问题是要看所选出的“头人或是头人集团”是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还是代表少数人的利益,或是从公平正义、平等民主的最高级别类型的公共道德出发代表其所在组织里的所有人的共同根本利益。在中国,人民选择了共产党并拥护共产党具有管理这个国家的合法执政地位,正是源于其“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 的这个根本宗旨,和把共产党的职业行为定位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这个“天下为公、大公无私”的最高职业道德基点上。可以这样说,不管某个国家和政党把“民主的形式”表达和操作的有多么进步和天衣无缝,但如果仅仅是为少数富人服务的政府和政党,那么你这种只重“民主的形式”,却毫无“民主的权益内容”的民主,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其又有什么意义呢?这就跟那些黑律师按需而取的片面化应用,并只追求法律的“程序正义”这种法律的外在操作表现形式,而完全忽略法律的“扶正压邪”,保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法律权益内容”的仅仅为捞钱服务是一样的邪恶。  

   

   

可以这样说,一个具有为大多数人谋利益的好的宗旨和职业道德的政府和政党,即使其所推荐的“头人”的能力稍微差一点,其在维护和保障这多数人权益方面这个全局上也差不到哪里去,但一个具有只为少数富人谋利益的坏的宗旨的政府和政党,即使其推荐的“头人”的能力再强,那反倒会把坏事做的更绝更彻底。就拿“国有资产处理委员会”来说吧,其最高宗旨:不是把公有制经济做强做大,保值增值,并以各种分配方式普惠于民,而是为了追求分光私净地进行全面私有化的最高目标。所以这个国资委的“头人”的能力越强,这种私有化的发展进程就越快。你们看吧,才几年的工夫,整个公有制经济就退缩到不能再退的孤岛上了,许多省市的国资委几乎是没什么活可干地只能靠在网上偷菜混退休了,更有大多数市县因为根本就没有什么活可干地干脆就把国资委这样的部门给撤并了。由此可见,追求宗旨不对头,这“头人”的能力是越强,坏事做的就越迅速、越绝越彻底呀!再说那宋朝的国相秦桧吧,要说有才,那是真有才,学历是状元不说,就那把卖国求荣的祸国殃民的勾当,忽悠的那是充满天地良心、忧国忧民、情感天地、怀德悯人,并为赵构的个人私利设身处地地着想,结果换来的就是国灾覆地,生灵涂炭。这就是选人用人的“德才”颠倒、祸乱家国的唯才是举而不重“大德”之选人用人之误国误民。因此说,不管民主也好,集中也罢,坚定的理想信仰之“大德”当为首要,这个“大德”的问题是越往高层,那是越加重要。也就是说,单纯地只注重“民主的形式”,不管其有多么的所谓进步,却从来都不能当饭吃,再夸夸其谈但却放弃“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理想、信念和信仰的所谓领袖上台,如果不能给全体人民以“衣食住行用”等的这些根本利益上的改善,那都将无论如何也伟大英明不起来,最终都要被人民选下台。更何况谁说一个有好的宗旨的政府和政党里就推荐不出德才兼备的更优秀的“头人”呢!  

   

   

三是议政权和议政制。所谓“议政权”,就是指各层级组织和其人民,对其所在组织体内的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和各项公共事务等的在制订、决策、执行和实施过程中的建言献策、拥护支持、评论评议、批评反对、攻击批判等,并通过各种言论形式、传播方式和行为方式等表达其看法和意愿等的民主权力。而“议政制”,就是指各层级组织和其人民,在其所在组织体内通过各种言论形式、传播方式和行为方式等行使“议政权”并用来表达自己、本利益集团和本国本民族“意愿和看法”的过程中需要遵循和遵守的基本制度和议政程序等。“议政”这种民主形式,可以反映每个人和每个利益群体,甚至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的意愿和看法等,并通过各种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规章制度和各项公共事务等的制定、决策和实施过程中把这些权益诉求反映并表现出来。中国的“政治协商会议”组织体系,就是一个具有充分“议政权”功能的常设组织机构体系。 “人大”除了具有一定决策职能外,也是有充分的“议政权”功能的常设组织机构体系。毛泽东时代宪法规定的“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等四大自由, 虽然在“言论形式和传播方式”与当今网络时代的表达看法和意愿等的方式方法和渠道等有很大的不同,但归根到底其都是属于民主“议政权”表达形式的范畴,其都是属于“同一种性质”的追求达成共识的“议政民主”的相对温和的表现形式。而西方“议会”里的辩论和舆论自由、舆论监督等,也是属于“议政民主”的这种温和的表现形式。而“罢工、游示威自由”等则是属于通过“行为方式”等表达个人和各利益集团等看法、意愿和权益诉求等的民主“议政权”表达形式的范畴,虽然一些讲和谐的人不太喜欢 “罢工,游行示威”等这种相对激烈的“议政民主”表现形式,但其在满足个人和利益群体利益合理诉求的效果上,却要比其它方式的效率和效果更好一些。当然,战争等暴力方式,多是由于“政见和宗旨”等根本问题的不可调和而对“议政权”的行使,是“议政权”的特殊表现形式。  

   

   

其实,“和谐”本身也是来自“权益的平衡和制约机制”,在公有制条件下那种权益分配相对平等、公平的时期尚且有此,而到了私有制条件下的私有制企业主具有绝对霸权的时代,反到却拆除了这种“权益的平衡和制约机制”,你说这资本家不放心大胆地欺负工人才怪,由此所引起的权益纠纷,又如何能和谐起来呢?至于毛泽东时代提出的“各级领导机构必须实行民主集中制、密切联系群众、干部参加集体生产劳动”等要求,也是“双相”行使民主“议政权和监督权”的重要措施。  

   

   

可以这样说,网络时代为人民行使“议政权”这种民主表达形式提供了得天独厚的方式方法和相对快捷而又安全温和的渠道,并使这种民意民情的表达更加真实、更加富有效率和效果,更能挖掘民智民慧集思广益,并也极大地弥补了常规“议政机构和议政渠道”的不足和缺陷,是发挥和发扬“议政民主”,让广大人民群众充分享有民主的“议政权力”的最佳方式之一。现在政府制定的许多关系民众切身权益的法律法规等都放到网络上征求网民的意见;许多网络上的有益建言献策都被政府所采纳;许多忠恳且有利于把党和政府的工作做得更好的批评意见都被党和政府所虚心接受等等,这无疑是网络民主“议政权”的最好行使和发扬光大。当然,网络也有其信息不真实、信息垃圾太多不好选优等特点,但各地方政府上报的GDP那里的虚假水份哪地方不占它个二三点呢!再加上涨价弄个二三点,这DDP不成“鸡地屁”才怪呢。这就是万事万物有其优点,也必有其缺点缺陷的“利弊并存”的道理,问题就看是”利大于弊”,还是“弊大于利”了。  

   

   

四是监督权和监督制。 所谓“监督权”,就是指各层级组织和其人民,运用道德约束、舆论监督、批评批判、制度检查、揭发举报、经济处罚、纪律处分、法律严惩等监督方式对那些违背公益公德、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等不良行为进行监督的民主权力。而“监督制”,就是指各层级组织和其人民,在运用各种监督方式对那些违背公益公德、违法乱纪、贪赃枉法等不良行为进行监督的行使“监督权”的过程中,需要遵循、遵守、依据和依托的基本制度和监督程序等。在中国,中央这一层级具有充分“监督权”的常设组织机构有:中央纪委组织机构系统、国务院监察部等各有关部门的组织机构系统等。公检法和政府有关部门等除了具有执法功能外,也是有一定的监督功能的。至于其它各方各面,包括全体人民都是具有运用适当的监督方式行使“监督民主权力”的。  

   

   

三、“民主集中制”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基本民主政治制度  

   

“民主”按参与程度可以划分为:一是少数人参与的民主;二是多数人参与的民主;三是全体社会成员都参与的民主。民主,在各种不同的“社会基本经济制度或是社会形态”里,其“民”所“主”的范围是有很大不同的,从严格的意义上讲,一个国家的所有人都是“民”,但在不同的社会制度条件下,这个可以做“主”的“民”的范围是有很大不同的。在“封建主义”社会,“官本位”的主流文化,其“民”的范围多仅限于“皇帝和皇族,官僚和官僚体系和地主阶级”等。这时的皇帝或是叫领袖,在决定重大事项或是自己能力和知识难以决断的事情时,其往往也是要征求皇族成员、官僚和地主们的看法、意愿、意见和建议的,至于被剥削压迫的广大劳动群众是基本没有什么发言权用以表达本阶级的权益诉求的。在地主的庄园里广大劳动群众也是一样的没什么发言权用以表达本群体的权益诉求的。至于家庭也是实行家长制,其它家庭成员也是缺乏发言权用以表达个人的权益诉求的。  

   

   

在“封建资本主义”社会,民主是由官僚阶层和资本阶层通过“官商勾结”共同垄断的。对于广大劳动群众来说是最暗无天日的只是少数权贵富人才具有民主权力的社会。在“资本主义”社会,民主基本上是由资本阶层垄断的,这时的官僚阶层基本是属于傀儡性质的,只有各种大小资本家们才享有真正的民主权力。在“社会资本主义”社会,民主是由广大劳动群众和其代言人与资本阶层在相互融合又矛盾斗争中形成的。美国等到发达国家,由于其是“金本位”和“人本位”即相互融合又相互矛盾而形成的主流文化。因此,其即有反映“资本”垄断民主并代表民意的特点,又有使广大劳动群众也有一定的机会行使“参政权、选举权、议政权和监督权”的特点。这也是其的相对进步性。 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则是由广大人民群众和其代言人普世化形成的。政权阶层不仅是人民的代言人,而且也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榜样。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民主的“内容和形式”才能得到高度的有机统一,广大人民群众“追求的“衣食住行用”等的“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的最根本的权益等的“民主的内容”才能切实地兑现。  

   

   

      但不管是在什么样的社会制度条件下,都是存在这种“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机制的。即使是能力再强的领袖或是领袖集团,其也不可能完全独断专行地不征求任何其它人的意见的,只不过是这种征求意见的范围有大有小罢了。这就为“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机制的有效发挥奠定了良好的集思广益和尽可能符合民意的基础。当然,这种“民主集中制”决策机制的发挥,也有个受到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的民主思想理念差异的很大影响;也有个信息传播传递手段先进与落后,及时间的限制等的问题,特别是在军事斗争过程中,民主往往就要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更有“头人”需不需要享受独断专行的快感、成就感、优越感等的情感因素等。比如:象唐朝李世民那样的本身能力和知识都属一流,并决策能力极强的伟大领袖,但仍具有博大宽广的海纳百川的“民主”胸怀,那就不能不说是个人素质的问题了,那就不能不说是具有天下为公、大公无私的社会历史责任感了。  

   

   

“少数服从多数”是选举人事和决定、决策各种公共事务等的一种公认的民主法则或是叫实行民主的游戏规则,也是“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象“推不推广转基因”这种关系到全体社会成员切身权益的大事,在一个整天强调和要求“发扬民主”的国家里,还真是需要运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的决策机制来发挥其应有的重要作用呢!如果是大多数人投票决定吃转基因,那就是死是活也就没什么好说的了;如果大多数人投票不想吃转基因,那就暂时先别干这费力不讨好的事情了,又不是粮食不够吃,袁隆平的杂交超级水稻那样高产你不推广普及,却一门心思地推广劣种劣稻地到处找骂地与大多数人过不去,真不知图的什么?难道说“资本”还可以绑架为广大人民群众真心谋福利的政权和和政党吗?  

   

   

总之,“民主集中制”是整个人类社会的基本民主政治制度。一个家庭通过自然而然的约定俗成,或是推荐选举等的这种无形或有形的“选举权”这种民主表现形式,形成一个可以对整个家庭及其成员进行主事并获得“参政权”的家长或是叫“头人”,然后各个家庭成员通过“议政权和监督权”这些民主的表达形式,对家长提出某种权益分配的需求,利益合理分配的建议和对权益分配不合理的不同意见等,家长就要统揽整个家庭全局地充分考虑这些对权益的诉求和对权益分配不合理的不同意见,进而满足且又能做到的其中的合理权益诉求,接受合理的批评意见并改善其不“公平正义、平等自由”等的权益分配制度或办法等。由此,这个家庭就通过这些“民主”的各种不同表现表达“形式”、方式方法和渠道等,使所有的家庭成员包括家长在内都获得了其实实在在的权力和利益的“民主的权益内容”。这就是从古至今“民主集中制”的根本表现和演变过程。其企业、政府、国家等的与此类似的“民主形式与内容的套路”都是与家庭这种“民主集中制”的根本表现和演变过程大同小异、概莫能外的。  

   

 2010年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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