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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困惑

火烧 2015-10-26 00:00:00 网友时评 1025
文章围绕《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的规定展开,探讨党员是否可对政策进行讨论与困惑表达,涉及特色社会主义、马列主义与邓三科的关系等争议性问题。

  昨天,在秋风的新浪博客读到一篇题为《党员不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走资派比封建皇帝还霸道》的文章。文章说:

  “历时14个月,重修后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昨日正式发布。新条例将“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列入违反政治纪律“负面清单”,规定该类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新公布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列入违反政治纪律负面清单,已经引起了网民的热议。首先说,中央制定的大政方针是干什么的?是要党的各级组织和广大党员贯彻执行的。而广大党员要贯彻执行好中央的大政方针,其先决条件就是对中央的大政方针有深刻的理解。如果党员不理解中央的大政方针,要贯彻执行就会存在困难。而要做到理解,学习讨论是必不可少的。讨论就是议论的一种形式。讨论与议论的区别,大概没人能分得清楚,如果在会议之上的议论叫讨论,那在会议之下是否就是议论?至于《条例》中所用的“妄议”一词,其内涵究竟都是什么?是不是“妄议”,要有谁来确定?

  既然党员贯彻执行中央大政方针的前提是理解,那党员在理解的过程中出现了困惑(不理解)怎么办?还要不要(允许不允许)提出来进行议论?如果中央的大政方针连议论都不允许,那岂不是林副统帅的“理解的要执行,不理解的也要执行”又回来了吗?

  比如对“特色”这一概念的理解,本人就一直感到困惑:以社会主义国家的农业制度为例,中国叫人民公社,苏联叫集体农庄,朝鲜、古巴也都有自己的名字。各国的这些不同的名字,体现的就是本国的特色。但是,这些不同的名字的基本制度则是相同的,那就是公有制。不是公有制还是什么社会主义?从哲学上讲,这就是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问题。可是现在中国的农业搞的是分田单干,再通过土地流转变成地主资本家的农业企业。这样就使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普遍性不复存在。而有人却把它称之为“特色社会主义的农业”这能不使人感到困惑吗?而把这一困惑提出来,算不算“妄议中央大政方针”?

  再比如有人说邓三科与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脉相承,对此本人同样也感到困惑。尽人皆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这一理论体系具有鲜明的阶级性,阶级斗争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理论是这一理论体系的精髓。而邓三科恰恰就是不提这一精髓,它们怎么会与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一脉相承?难道对这一困惑提出来进行议论就是“妄议中央大政方针”吗?如果有人说“是”,那中华民族理学中的那个“理”字以后还讲不讲?

  要知道,“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可是永恒的真理。

  

永远跟党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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