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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方平:社会主义是新农村建设不朽的旗帜

火烧 2007-04-19 00:00:00 三农关注 1032
文章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展开,强调坚持社会主义原则,改造小农经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实现城乡互动,保障农民权益,体现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核心任务与方向。

社会主义是新农村建设不朽的旗帜
 
作者:罗方平    来源:中国乡村发现网
 

摘要: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一个新的提法,新就新在明确规定了其建设运动的社会主义性质。针对近年来改革过程中出现的唯私有化倾向,本文作者认为,在新农村建设中,应当始终坚持社会主义原则,并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势力的监督作用,逐步完善各项法律法规,从而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和保障农民主体地位的实现。并从制约我国农村经济发展的根本原因——小农经济——入手,着力探讨了改造小农经济的多种方式,最终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内容和中心任务是,采取各种可能的方式,彻底改变农村的小农经济现状,实现农村经济的腾飞。
关键词: 社会主义新农村  社会主义  小农经济  改造
作者:罗方平,男,苗族,1983年出生,中央民族大学经济学院财政学专业2003级

一、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新”研究综述

自中央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思想以来,理论学术界对之进行了深入的研讨。学者们不仅对新农村建设之“新”纷纷发表见解,也针对新农村建设的核心,以及突破口、切入点等问题众说纷纭。综合概括有如下几点:

其一,学者巫继学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之“新”,就在于强调了它的社会主义性质,用“社会主义”规定了建设运动的方向。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本质在“社会主义”。而“三农”问题专家李昌平也认为:“和以为的新农村建设相比,本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就新在‘社会主义’这四个字,根本的任务就是要保障农民平等公民权利的实现。”

其二,经济学家温铁军指出:新农村建设我们最终要新在什么上?新在城乡互动上。这是新农村建设的一个特点。另一个特征就新在农村发展上。总体上看,我们说这个新农村建设,新就新在进入新世纪之后,随着工业化、城市化发展的阶段,通过两个反哺,城市反哺农村,工业反哺农业,来使得农业得到一个可持续发展的基础,使得农村社会能够实现和谐社会。归纳起来看,新农村就新在这上面。
 
其三,有学者认为,新农村建设的核心是“生产发展”,发展农村产业是核心之核心,没有产业支撑的新农村是不可持续的。

其四,多年研究农村和农民的林毅夫曾经在许多场合指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主要是基础设施建设,包括水、电、道路等提高农民生活质量的基础设施建设。应该将基础设施建设作为新农村建设的切入点。而华生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应该有阶段性的目标,2020年前为第一阶段,在这一阶段里,非农业方面的基础设施的投入不应是我们的投入点,应集有限的财力,解决教育、医疗、卫生等问题。
 
其五,姚洋认为,社会主义新农村不仅仅是狭隘的概念,而是有着更宽泛的内涵,应该把它当着一种社会工程,至少可以说是一个社会改良的过程,或者是重建农民组织的过程。除了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以外,新农村建设还应包括农村医疗卫生、农村养老以及农村的组织重建的过程。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首先应该解决这些问题,实实在在让农民分享经济发展所带来的好处。

其六,土地是农民劳动的对象,土地问题是农村工作的“牛鼻子”,新农村建设要抓住“牛鼻子”。

基于以上各点可以看出:尽管学界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思想都赞赏有佳,但对于概念的理解和具体操作层面的实施却存在不小的差异,突出的表现在华生与林毅夫对切入点分析的分歧上(参见《华生PK林毅夫:农村建设不能画地为牢》一文)。这一方面体现出我们学术自由、开放、兼容的特点以及学者们实事求是的学风,另一方面也体现出我们思想、认识的混乱性。然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一项关系全局的社会改良工程,在中国当前的大背景下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思想,一是要确实做到解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国家生产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稳定地发展,提高社会主义国家综合国力;二是要充分体现社会主义的本质,遵循经济发展的成果由全民共享的原则。这就要求我们必须从“社会主义”的高度,对新农村建设给予必要的、合理的界定。

因此,同大多学者的研究一样,笔者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就新在此次新农村建设明确规定了它的社会主义本质及其社会主义建设运动方向。这既是人民的切身愿望、殷切期盼,也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客观要求。

二、新农村建设运动的方向应该是社会主义

在一个社会主义性质的国家里,对新农村建设的“社会主义”规定,有人觉得这是多余的,没有这个必要,“本来就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又何必多此一举?显得累赘呢。”对此,笔者却不以为然。

众所周知,近30年的改革开放,使我国的国力大为增强,人民生活水平得到大幅提高。如今,中国经济依然一枝独秀,年均经济增长保持在9.5%左右,并于2005年首次超过英法,成为世界第四大经济体。但是正如亚当.斯密在他的《道德情操论》中说的那样“如果一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成果不能真正分流到大众手中,那么它在道义上将是不得人心的,并且有风险的,因为它注定要威胁到社会的稳定。”我国成功的经济增长却造就了巨大的贫富差距,通行的说法是“20%的人占有了80%的社会财富”,基尼系数达到0.45左右,早已越过了国际警戒线;就业形势十分严峻;农村经济增长乏力;东西部、城乡差距继续拉大;等等。根据2006年《农村经济绿皮书》发布:“2005年农民人均纯收入3255元,当年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突破万元大关,达到10493元,城乡居民人均收入比例高达3.22∶1,差距进一步扩大。”一边是社会化大生产,现代化的都市生活;一边是个体的、小规模的家庭经营,简陋的生活跟沉重的负担;构成了我国现阶段更加严重的“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给和谐社会的构建,小康目标的实现增加了更大的难度。

据此,很多学者开始从不同的角度去探寻我国贫富差距拉大的根本原因,当然结论也不尽相同。比如北大教授张维迎就认为是政府权力过大,垄断和腐败所致;杨帆则认为是过分的私有化和腐败所致;刘国光认为:近些年来,我们提市场经济更多了,而很少提社会主义,导致公平受损;等等。但更能让人信服的解释是:改革过程中社会主义的主导地位被削弱,甚至抛弃社会主义,导致私有化现象泛滥,人们盲目崇拜竞争,市场经济利润原则进入了许多本来不该进入的领域,如文化教育、卫生、政治、干部、政府职能、国防安全等等,造成了整个社会的唯效率论,公平严重受损,贫富差距也就被逐渐拉大。在这一过程中,广大的农民和城市低收入者逐渐被陷入困境,成为“弱势群体”,而在改革中富裕起来的民营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国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官员等等不但掌握了大量的社会财富,还“掌握了主流话语权”(杨帆语),同时掌握着政治权力,从而造成整个社会势力的极不平衡,加剧了社会的分化。如果这种情况得不到有效的抑制,就会造成孙立平所说的“社会断裂”。断裂会造成冲突,冲突会导致已经建立起来的现代制度体制瓦解,从而使转型失败,改革开放会前功尽弃,这是任何人也承担不起的责任。

而如果要真正探讨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源,实际上就是改革开放过程中过于“放纵”,社会主义主导地位的削弱、政府职能的严重错位、群众监督的弱化,产生了大量的真空地带,给“聪明者”以可乘之机。他们的利润在不断的丰厚的同时,却是大众境况在不断变坏的过程。

鉴于此,在新农村建设中,明确其社会主义本质及运动方向,不是多余,而是显得十分必要。它是保障农民主体地位和利益实现的最有效武器。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阿马蒂亚.森说:“你不能凭借部分的富裕和繁华来判断社会的快乐程度,你必须了解草根阶层的生活。”正是基于这样的信念,中央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战略思想。而我们之所以要突出强调新农村建设的社会主义性质及其主导作用,是因为历史给予我们太多的警示,不提社会主义,就会有更多的人陷入困境。根据韩德强的说法,市场竞争最终要走向垄断,造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财富必然向少数人集中,两极分化的趋势会更加明显。所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中,决不可只提市场经济,不提社会主义。关于国家的社会主义性质,我国《宪法》中早已明确规定,改革当然不能违背《宪法》,但现实生活中由于国家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不完善,劳动者的民主法律意识淡薄,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现象大量存在,各种侵害人民利益的事情时有发生。这正印证了李敖先生的那句话:“不是《宪法》中规定了就完事了的,关键是要监督其实施。”而我们所缺少的正是这种监督。因此,如何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保障农民的切身利益和实现农民的主体地位是新农村建设迫切需要解决的历史性课题。

三、加强对小农经济的改造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核心内容

关于什么是社会主义,尽管目前学术界众说纷纭、争论不断。但在如下几个方面接近或大致接近共识: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实现经济持续稳定增长;反对贫困、消除贫困;消除城乡差别、工农差别;社会为全体公民提供更多更好的福利;在承认经济差别基础上实现共同富裕;等等。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其实就是为了解决城乡差别、两极分化等这些违背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问题,因此在这一过程中,如何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提高农民的收入,实现共同富裕,成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键之关键。很多学者的研究正也是基于这一目标来开展的。比如,厉以宁教授提倡的科技特派员制度,温铁军倡导的“自愿者行动”、“新乡村建设运动”,林毅夫设计的社会主义新农村等等都为我们勾勒出了一幅幅农村未来生活的美好画卷。

与此同时,针对当前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很多学者都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政策建议,但遗憾的是大多都只停留在体制层面,对原有机制的小修小补,很少有人从制度层面探讨问题。他们往往把农村的制度构建想当然,认为农村会自动建立起适应现代制度实施的各种条件。但事实正好相反,我国农村制度的缺陷恰恰是十分严重的。比如构成现代社会基础的民主、自由、平等、法制等机制,以及分工协作等意识相当匮乏,很多的农村地区仍然处在封闭、半封闭的“蒙昧”状态,小农经济基础依然普遍,等等。因此,若不考虑深层次的制度因素问题,仅仅靠体制方面的变更,想以此建立起现代的文明社会,所有的努力恐怕都将是徒劳的,而更为棘手的是,在相当多的农村,这些现实特别是小农经济状况依然并将长期存在。所以,对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实践者来说,不改变农村的小农经济性质,就无法完成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各项使命。

小农经济是与中国几千年的集权官僚制相适应的,并在这一过程中相生相伴,同时也与中国几千年的农业社会相适应,并创造了辉煌的农业文明。但小农经济具有明显的阶段性,“它的消亡是必然的”。因此,在新中国成立后,为了与新生的社会主义政权相适应,1953年对农业进行了合作化改造,创建了大小不同的合作社,但后来由于指导思想的错误,将合作社全部采取强迫命令的方式进行集体化改造,发展成“一大二公”的人民公社,合作经济被迫演变成集体经济。虽然再后来由于集体经济本身固有缺陷的累积,导致了合作化改造的失败,但至少在这一过程中积累起了对小农经济改造的宝贵经验。因此,从长远发展的角度来说,仍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但历史从20世纪70年代末起发生了巨大的转折,由集体经济演化而来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席卷全国, “几乎使全部的人民公社都从集体制退回个体的小农经济,” 农村重新回到了一家一户生产经营的状况,经济上自给自足,小而散,意识上自私、自利、保守、安分。从而又构成了比较明显的小农经济特征,小农经济得以复生。

客观地说,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当时确实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它使人们从过去“桎酷”的集体经济中解放出来,生产的积极性得到很大提高,粮食自给能力不断增强,生活水平也在不断改善,人民的温饱问题已经基本解决。但是,随着农业生产力的提高,土地平均分配的局限性日益显现,分到小块土地的农民只能勉强维持生存,甚至往往不能维持生活。因为他不但要用钱来购买必要的生活资料,如食品、服饰、少量的家用电器等,还要上缴各种税费;此外,还不得不支付子女的入学费,以及医疗等费用。而通货膨胀时有发生,农民的收入又相对固定。这一来,农民往往是年复一年的入不敷出,贫困油然而生。

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小而散的制约下,农民只能靠较低的消费水平和过渡的劳动来维持生存,农业生产方式基本仍停留在人力加畜力的水平上,绝大多数的农活是靠牛拉犁、背背篓、肩挑担、锄松土、手插秧、镰割稻来完成。依此看来,曾经给农民带来巨大希望的小块土地并没有给农民带来富裕,相反阻碍了农业的集约化和机械化进程,这对于实现我国现代化是极为不利的。因此,要改变这种现状,就必须彻底改变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赖以存在的经济基础——小农经济。

“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指出:“坚持把发展农业生产力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首要目标”,这个“生产力”如何发展,绝不是一句空话,而只有彻底改变农村目前的小农经济状况,才能获得农业生产力的极大发展。因此,探讨如何实现对小农经济的改造,使其更能够适应现代社会的发展需要,也就成了新农村建设的核心内容。

四、小农经济改造的可能途径探讨

根据刘永佶教授的观点认为,“所谓对小农经济的改造,就是通过转变生产关系而改变其生产方式。”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可以将小农经济的改造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私有资本对小农经济的改造;另一方面是由公有制主导下的对小农经济的改造。

1、私有资本对小农经济的改造

私有资本对小农经济的改造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雇佣劳动者,使其进入社会性企业生产;二是私有资本对农业或农村产业的投资。在此需要指出的是,我们之所以将私有资本对小农经济的改造概括为一个方面,是因为我们认识到,对于小农经济来说,私有资本对其的改造无疑是进步的。这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小农经济本身的落后性,它与私有资本分属于不同的文明形态下,它的“消亡是必然的”,因此,私有资本对小农经济的改造,可以诱导农村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更高层次的转变;第二、对农村引入竞争,可以打破原有的封闭状态,增加活力,促进效率;第三、对农业或农村产业的投资,以及由私有资本创办的各种工厂、企业等,可以吸纳大量的农村剩余劳动力,这一方面可以缓解农村的就业压力,另一方面,随着农村大量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当他们实现身份的转变后(由农民转变为雇佣工人),就不再回到农村居住,从而加速减少了农村人口,这对于 “三农”问题的解决是至关重要的;第四、可以增强农民的产权意识和促进农村产权制度的构建,这对现代社会来说是十分必要的。

然而,我们提出私有资本对小农经济的改造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并不表明这种改造方式的绝对性。而恰恰相反,绝对的私有化、市场化往往会加剧社会的分化,从而造成动荡。但是,正如温铁军所言:“现今,在解决‘三农’问题时,很多主流学者更多的讨论‘私有化、市场化、自由化、全球化’等‘西式四化’问题,”并对任何形式的合作化、公有化大加批判,认为“私有”才是人的本性,公有制就意味着对别人财产的占有。然而,马克思早在《共产党宣言》里就说:“有人责备我们共产党人,说我们要消灭个人挣得的、自己劳动得来的财产,要消灭构成个人的一切自由、活动和独立的基础的财产;”“共产党人不剥夺任何人占有社会产品的权利,它只剥夺利用这种占有去奴役他人劳动的权利;”《厚黑学》的作者李宗吾更是认为,亚当.斯密的完全私有制把工人搞得很惨,同样马克思的公有制又把资本家搞得更惨,所以整个社会便无法达到平衡。针对现实中私有化泛滥的现象,李昌平有一句经典的评判,“在个体经济的汪洋大海中,也许集体经济更有优势;在集体经济的汪洋大海中,也许个体私有经济更能发挥作用。绝对化就会犯教条主义错误。”

孟子言性善,荀子言性恶,几千年争论不已,而告子早就说过:“性犹若湍水也,决诸东方则东流,决诸西方则西流。”人性本无善无恶,也即是可以为善,可以为恶,怎么就认为“私有制永恒”呢?因此,非公有经济与公有经济至多是一种互补关系,而决不是替代关系。

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所带来的经济活力,大家是公认的,但其所带来的问题也是突出的。由于私有资本天生具有的剥削性和逐利性,任其发展,容易造成社会的分化,导致动荡。所以,一个稳定的社会,都会产生某种势力对其进行限制。在我国20多年的改革中,众多的人都信奉着这一“铁律”:认为社会主义可以将私有资本的剥削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社会主义势力对私有资本具有天然的限制、甚至是消灭作用,这固然没错,但问题是,这种限制会不会自动进行?纵观20多年的改革历程,可以认为,正是由于改革过程中我们忽视了社会主义势力的监督作用,才导致了各种与私有资本有关的违法违规事件的不断发生,甚至还出现了恩格斯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中所描写的早期雇佣劳动者的悲惨状况,从而这些私有资本也落得个“原罪”之骂名。而对工人起主要领导和组织作用的工会,此时的功能渐渐消逝,根本起不到任何实质性的作用,于是“讨工钱”成了总理的责任。根据《市场报》的最近的一份调查显示,在中国的外企中,约有三分之二的企业抵制建立工会。这就直接体现出社会主义势力监督作用弱化的社会现实。

因此,在私有资本对小农经济的改造过程中,只有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指导作用,强化社会主义势力的监督功能,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才能充分发挥私有资本改造小农经济的积极作用,也只有这样才能最终构建出和谐社会。

2、公有制主导下的对小农经济的改造

公有制主导下的对小农经济的改造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通过公有制企业的建立和发展,将农民吸收到公有制企业,转化成国有或集体企业的职工;二是在农民自愿基础上的合作化。关于第一种方式,由于90年代以来席卷全球的私有化浪潮的影响,广大的国有企业纷纷改制,通过兼并破产、“抓大放小”等措施,国有企业大面积的倒闭,职工被迫下岗。对于国有企业来说,光解决其下岗职工的福利或再就业问题都相当困难,根本没有余力来吸纳农村大量的剩余劳动力。因此,至少在未来的几年内,靠公有制企业的发展来改造小农经济是相当困难的。这也从另外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必要性。

公有制主导下的对小农经济改造的另一种方式,就是在农民自愿基础上的合作化。温铁军等人所倡导并实践的“新乡村建设运动”就是这种形式的具体体现。在此,还要特别指出的是,之所以强调“农民自愿基础上”的合作化,一是确实为了体现农民在建设运动中的主体地位;二是为了和以往的合作化相区别,特别是与那些强迫农民加入,最终导致其崩溃的合作化运动相区别。比如1953年开始的合作化运动,随着运动的发展,人们激情的高涨,逐渐打破原先“自愿”的界定,采取强迫入社的方式,将合作经济演变为“一大二公”的高度集中的集体所有制经济,最终导致其破产。正是由于此次“集体化风暴”,才使得如今倡导合作化方向的努力异常艰难,并随时遭到“民主之士”的猛烈批判;与此同时,农民对此也反映冷淡,普遍采取观望态度,倒是“农民工式”的改造方式极受欢迎。这一方面确实是农民工的收入远高于纯农民,所以大量的农民宁可忍受剥削、欺诈也要进城务工;另一方面却反映了“集体化风暴”的毒害之深,让农民产生了恐惧心理。因此,用合作化方式来改造小农经济,不仅要在行动上,而且要在思想上取信于农民,让农民能实实在在地感触到合作化给其带来的好处,消除思想顾虑,只有这样才能更好的发挥其主动性和积极性,充分实现合作化的更大功效。

“十一五”规划中明确提出:“鼓励和引导农民发展各类专业合作组织,提高农业的组织化程度。”可以说,这是指导农村合作化发展的总方针。当然,这种新型的合作化既不是单一的,也不是政治经济高度集中的合作化组织,而是在众多的民众中有着共同利益的人们所组成的各种各样的协会组织、合作社组织、以及专业组织等。但不管怎样,只有不断加强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断地加强农民的合作能力建设,才能有效应对各种风险和危机,维护农民自身的利益,从而实现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

五、结语

总之,由于小农经济本身的落后性,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只要在坚持社会主义原则的指导下,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势力的监督作用,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任何有利于小农经济改造的方式都应当大胆的尝试,不断地探索,最终解决我们城乡根深蒂固的“二元经济结构”。从而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小康目标的全面实现,最终实现共同富裕!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
2、 刘永佶:《中国经济矛盾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
3、温铁军:“如何建设新农村 ”,中国改革论坛,2005年10月。
4、温铁军:“新乡村建设与共建和谐社会”, 三农中国网,2006年2月。
5、李昌平::“关于新农村建设的几个问题”,三农中国网,2006年3月。
6、曹兼善:“中国:资本农业(规模农业)能否替代小农经济?”,《光明观察》,2005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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