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了什么:成都孙伟铭酒后开车撞人案该怎样判?
说明了什么:成都孙伟铭酒后开车撞人案该怎样判?
引言
我曾在《邓玉娇防卫过当:向马克昌教授请教》拙文中认为:过失犯罪,指在过失心理支配之下实施的、根据刑法的规定已经构成犯罪的行为。犯罪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犯罪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两种类型。
以我之见,邓玉娇防卫既有故意又有过失。所谓邓玉娇的“故意”是因为她的防卫行为是为使自己的人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如果否定邓玉娇刺杀邓贵大行为是故意,那么她不是故意杀人就是有精神病。而事实是邓玉娇既非故意杀人又非精神病刑法20条为我们指明了法定原则即:正当防卫。换言之,正当防卫主观上是故意的。犹如当初毛泽东下令处决党内贪官刘青山、张子善二人主观上是故意的,但谁能否定毛泽东这种主观上故意杀人的正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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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罢凤凰淑女网友在其《关于成都孙伟铭酒后开车撞人肇事案子到底该怎样判》文后深感她善良的同时似乎也有点“困惑”我想,这种困惑也许不是一个人而为数不少。因此她说:“我认为,有法律是应该依靠,但法律如果滞后怎么办?“现在很多律师联名上书说,应该依照法律判案,不应该人为地加重判刑。”律师的话有一半对,有法一定要依照,但是按照目前法律滞后,条款判案太轻,被喝酒肇事者孙某间接故意撞死的四个人怎么办?他们的家属怎么办?他们都是无过错人,无过错的人怎么就没了安全感?被撞死了,还被肇事者的律师钻法律的空子要求“谅解”和轻判,所谓的依照法律其实也是不公平的,因为法律滞后,现在的法律判案太轻,这样依照,起码是对无过错冤死的人不公平,对以后在马路上行驶而无过错的人的安全无保障之不公平。”这里我同淑女网友有一定的共识的同时,补充一句:正义要求公平而公平体现正义反之,正义是句空话。从法的三个目标价值看:<一>秩序---法律追求的首要目标;<二>自由---法律追求的基本目标;<三>正义---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问题在于“那些很多律师联名上书说,应该依照法律判案,不应该人为地加重判刑。”之举是抛开法律追求最高目标的正义而机械地死抠概念条文之“依法辫护”的拙辩而已。于是网上流传了孙伟铭酒后开车撞人声称快救人呀之说,并依此为据扬言是间接故意杀人。敢问一句:孙伟铭酒后开车难道事先不知酒后开车的禁令吗,这是主观上的故意还是过失?据《华西都市报》称:孙伟铭驾驶一辆别克轿车,在成都市与一辆车追尾。逃逸过程中,又先后撞上4辆轿车,共造成4人死亡、1人重伤。经查,孙伟铭事发前深度醉酒,且无驾照“过失”的孙伟铭没有驾照肇事并逃逸还是主观上的“过失”吗?接着在逃逸中四人无辜丧生,所以他的律师陈红认为孙伟铭,“不具有从过失(杀人)转变为故意(杀人)的主观心态”。纯粹是连讼棍水平都达不到的胡搅蛮缠!
施俊英是孙伟铭案的另一名辩护律师。一审过后,她已转做孙伟铭案民事部分的代理律师。施俊英说:“孙伟铭对案发时的记忆一片空白,是这个案子最难的地方。”接下案子后,她曾去看守所多次见过孙伟铭,“印象中的他很有礼貌,和媒体的描述有些出入。”施俊英说,在接案之初,她对打赢这场官司是信心十足的,但一审的判决结果让她始料未及,她不能接受这个结果,所以,她们还将免费为他做二审辩护。
施俊英说:“在庭上,我是个律师,不是女人。”尽管因为接手这个案子,遭遇了恶语攻击和网络上的谩骂,但她依然坚持着“程序正义”。在庭上,她可以冲着旁听席上的受害人家属高声辩护,但走到庭下,“我看着那两个失去亲人的孩子,心真的很痛。”也许施俊英的心痛还残存着些微的“良知”,但当“良知”与金钱“拔河赛”之际胜者是钱,于是还残存着些微的“良知”也就荡然无存了!
施俊英说,在没有做律师之前,看到那些犯罪分子被惩处,作为旁观者的她,总是拍手称快,她当年甚至没想过要当律师,“我为什么要帮那些坏人说话?”但真正走上律师这条路后,“接下了委托,我就必须按照法律程序,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据《华西都市报》)试问一句:施俊英律师的所谓坚持着的“程序正义”所指什么?难道律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置秩序是法律追求的首要目标,正义是法律追求的最高目标这个大道理的价值于不顾,那么所谓“程序正义”还有什么实际意义?!
法学原理告诉我们:问题不在法律滞后而在于,法对社会生产力的作用是通过生产关系的中介,也就是说通过对生产关系各具体环节的调整而对生产力起作用的。正因为这样,所以当生产关系适应生产力发展时,法律保护这种生产关系,从而也就保护了生产力的社会形式,推动了生产力的发展。相反地就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简单的说,作为上层建筑的思想、道德、文化受到西方丛林法则的侵入在一切依金钱至上作为中介时,法律便被人为地扭曲了,正如人民网强坛老版主李晶在讨论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改革的后患跟贴时所言(2009-09-05 13:17:29):“最严重后果是:直接摧毁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中国共产党优秀传统,而这两个东西是我们最宝贵的财富。” 于是弱势的民工集体讨薪便会以扰乱社会治安被拘留,所以包括孙伟铭一案很多律师联名上书在内与一度叫嚣着将人民法院的人民二字去掉,正是内容决定形式的必然反映。
这种“最严重后果”反映渗透着社会的外层空间,正是学者韩德强指出的“正反馈机制”的使然,则正是我们对藏独、疆独、吉首、通钢等一系列事件思考新的切入点。用张宏良先生的话表述就是:当狗咬人时,不能象狗一样爬在地面与狗对着咬,反之吃亏的总是人而唯一正确的是站起来用棍子打狗...
(星期一 2009年9月7日8:57:44)
附:李晶文章
1.《新闻联播》一个消息令人吃惊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1&id=94103218&bid=2
2.摔死活鱼与“一桃杀二士”----介绍一下《明朝亡于绩效考核》、及与“我爱井冈映山红”商榷
http://bbs1.people.com.cn/postDetail.do?view=1&id=94122603&bid=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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