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临沂中级法院是否能够整体回避想到的司法改革
由临沂中级法院是否能够整体回避想到的司法改革
魏朝北
一、案件的形成
最近我遇到了一件特殊案例,在此公开向全国的法学家,法学教授,律师,法律工作者 ,法律爱好者等咨询,求助,请大家帮助我想想如何辩护。
我家的两套房屋在2003年6月25日被临沂市兰山区政府,临沂市工贸开发区管委会(与兰山办事处合署办公,后因违反国家规定被撤销),强制拆除,房屋补偿价格为120元/平方米,和240元/平方米, 价格还不如有一些人的空宅基地的350元/平方米,补偿十分的不公正。
在2003年7月14日,才见到临沂市兰山区政府的拆迁公告,但是公告中只提到拆迁范围,但是没有写明拆迁补偿价格,拆迁安置等内容。
随后临沂市政府对我们的毛庄村集体土地“说进行征用”, 但是没有支付任何补偿款, 也没有见到临沂市政府的拆迁公告, 征地公告,征地协议, 对村民的安置协议等等。 临沂市政府在毛庄村的土地上进行“澳龙物流城”的建设, 同样也没有见到施工许可证,规划许可证。
这一切都是在临沂市著名的伟大的市委书记李* 群先生领导下作出的。 临沂市毛庄村民进行了英勇的抗争,在自己的土地上依法对非法的施工者进行了阻止,这也符合“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对没有给农民土地补偿款的施工企业农民有权利阻止施工 ”
我们村民一起到临沂市兰山区法院、临沂市中级法院,起诉政府的非法拆迁,非法征地等行为,我也多次到北京上访。2004年1月16 日,我在北京上访期间被临沂公安抓捕, 押回临沂由临沂市兰山区检察院提出公诉,我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判处一年有期徒刑。我多年进京到最高法院申诉,总是被山东省法院驻京办事处登记,受理,转到临沂中级法院, 临沂中级法院在2008年9月3日,做出再审决定书。
到了 2009年5月7日才收到开庭传票, 在2009年 5月13日,我当庭提出临沂法院全体回避。
我因为法院不受理房屋拆迁的行政诉讼案件, 临沂法院对我不公正,再审的过程也怕不公正。我请求临沂中级法院整体回避。
对于行政案件的受理,不仅立案厅,行政庭等各庭庭长,院长、副院长,以及法院审判委员会的其他成员共同做出,但是房屋拆迁的行政案件临沂法院没有受理,也没有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这样,使得临沂法院对我不公正,我的刑事再审案件同样由临沂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做出决定,一个不公正的审判委员会,做出正确再审的可能性就让人怀疑。
我拒绝临沂中级法院的刑事案件再审,申请回避的理由应该是充分的!!
在2009年7月7日收到临沂中院的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所属日期为6月23日。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判的案件,应当在作出提审、再审决定之日起三个月以内审结,需要延长期限的,不得超过六个月。临沂是中级法院是否也违法了呢?
在“对申请回避的决定书中”提到,“本院在审理原审上诉人魏朝北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中,申请人魏朝北以兰山区人民法院与本院均没有对其房屋拆迁案件进行立案受理,故对其再审案件也有不公正的疑惑为由,书面申请本院回避。
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由于魏朝北申请的是整个法院的回避,即其申请的是一个单位的回避,对于单位的回避,《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没有做出规定,故应当驳回回避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决定如下: 驳魏朝北提出的回避申请。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在申请回避的决定书中,只是说到没有法律依据, 但是对于房屋没有立案他们是否违规,没有做出任何的说明。当然在法律文书中还是纪录了房屋没有立案这一件事情, 至少临沂中级院是在这里记录了不予立案。
临沂的法院,全国的法院何时敢于对政府拆迁行为给与立案审理?!事情总会有一个开始, 我们相信就在不久的未来!!
二、对案件的思考
在临沂市因为政府拆迁房屋而没有立案的不仅仅有我的案件,还有在涑河拆迁工程中,王进生、刘国慧、魏兰玉的房屋拆迁案;南坊新区的秦玉玲、王伟、王丙乾,李守仁、孔大华、郁纪英等等的房屋拆迁案件。
在此,我们不得不考虑,临沂市为何有如此多的对房屋拆迁感到不公平的案件?难道临沂政府的房屋拆迁本身就是违法,有见不得人的地方?是否违法,临沂法院应该拿上公堂,辩论一番!
在六年的驻京上访中,我结识了山东省高级法院,及各中级法院驻京办的多位法官,对法院不敢审理政府的违法案件,总结了几点原因,在此想请大家讨论,也思考一下我国的司法如何改革?如何做到真正的司法独立。司法可以达到什么范围内的独立?
首先, 一党执政的影响,三权分力的可能性。
有的法官提出,我国应向西方学习,建立三权分立的司法制度,司法权不受党派的领导,这不符合我国国情,西方的司法制度也不是最好的制度,我们不学习西方。我国的司法在党的领导下,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下,是受全国各族人民监督的。是代表全国各族人民利益的 。的一样可以达到最大程度的独立。西方的司法,虽然是两党之争,或者是三权分立,仍然是代表资产阶级的利益, 是代表少数人的利益。我国法官对审判权的受限,不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范围内找原因,找出路,而从西方找出路,我对此表示担忧。
地方法院可以摆脱地方党委的领导,不受地方人大的领导,可以讨论。
第二 法院、检察院地位与行政机关低的困惑。
有的法官提出,我们的法院和检察院既然是同在全国人大选举的,和国务院一样,就应该类似国务院的地位,但是在我党的政治局常委中,有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有国务院总理,有政法委书记,但是没有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院检察长,可见在党的中央,就对法院,检察院不够重视。有低与政府一等的感觉。
另外有了法官法,检察官法,法官,检察官有了级别之分,首席大法官,大法官,法官。就不应再参照《国家公务员法》对法官进行行政级别的划分。比如临沂中级法院院长,享受副厅级行政待遇, 山东省高级法院院长享受副部级待遇, 最高法院享受副国级待遇。总是感到我们的司法系统受到行政级别的印痕太深。 另外即使是享受行政级别的待遇,最好是高半级,也不能是低半级。 如最高法院院长就是国家级待遇,山东省法院院长就是副国级待遇,临沂中院院长就是副省级待遇。如果临沂市政府有违法行为,可以直接审判。
法官,检察官,和政府官员的相似性,在一定的程度上,还是受封建思想的侵蚀。在古代,地方官员,往往是集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与一身。县官,独自升堂断案的画面还时常出现在影视剧中,也一定出现在临沂政府官员的头脑中。
对于法院的工作日,节假日的公布,也是由国务院办公厅发布,我感觉最好也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发布。
第三,法院的人士安排
临沂法院的人士安排往往受临沂党委组织部门,临沂政府人士部门决定。许多地方党委书记兼任人大主任,党委和政府做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决定、行为,地方法院就是不敢审理。法院都是和地方政府有联系的人,如果政府作为被告,法院的法官本身都是利害关系人,都符合《行政诉讼法》中的回避。这也就是无法审理。
地方的法官任免应该由上一级法院决定,不再受地方人大的任免,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持法律的统一,司法统一是和行政地域管理是及其不同的。
第四,法院的财政来源
临沂法院的财政来源是临沂市财政局,财政局是临沂政府的下属单位,如果说临沂法院和法官不得拿取审判当事人的钱财,拿了算是受贿,但是自1990年10月1日起施行《行政诉讼法》之后,就把地方政府当作了可以被诉讼的一方当事人, 根据法律规定, 法院不得收取一方当事人的钱物。临沂中级法院仍在拿取临沂是政府的钱款。拿了人家的钱,在行政诉讼中审判肯定是受到影响的!
在一定意义上说,临沂的法院拿取临沂政府的钱,即使是办案经费,也是违法的。临沂法院,可以拿取山东省高级法院的经费,山东高级法院可以拿取最高法院的经费,最高法院要是拿取财政部的钱,好像也是拿了政府部门的钱。
司法机关如何不拿可以作为被告当事人政府的钱?
财政部(财政审计院)是否可以划归人大常委会财政经济委员会管理领导。税务部门还由国务院领导,财政部门接受全国人大的领导,也更好的反映了人民的权力。国务院及各级政府部门继续向人大或者地方人大做财政申请预算,这样会使得政府的财政预算有了更加积极的意义。同时国家税务局上收的税款,交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代表大会在拨付资金给国务院,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全国的办案经费总是那些,由中央(全国人大出),还是由临沂人大出(地方的人民出),不过是换了一个口袋,都是人民的血汗钱,但是这就对司法的公正,起来很大的积极作用。临沂法院也少受临沂政府的威胁。
全国人大领导财政部(财政审计院),全国的法院,检查院财政款由中央支付,但是在地方财政厅,也可以受地方人大领导,直拨付行政款,不再拨付法院,检察院的经费。
人民代表大会是法律的制定和监督机关,也是不受法律法院审理的,不会成为被告当事人的主体。国务院,法院,检察院,在全国人大,拿人民的钱,也是合理应该。
第五,如何更好的监督法院,检察院,法院检察院对谁负责。
根据我国的《宪法》,《法院法》,《检察院法》,《行政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国务院总理,最高法院院长,最高检察长由全国人大选举,都对全国人大负责。以后是否可以修改为地方政府一样对地方人大负责,但是各级法院,检察院都只对全国人大负责。这是因为国家的法律是统一的。
地方政府就是在地方行政。地方法院仍然是依据全国的法律。司法审判,绝对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司法统一是国家统一的象征。司法机关被地方政府绑架,弄得个个地方法院,不敢审判,不敢得罪地方政府,在全国就像成立了众多的诸侯国。 这严重的损害了中央的权威,法律的尊严!
各级法院,检察院接受全国人大的监督,当然同样必须接受地方人大的监督,接受个单位的监督,就是说犯了错误,违法了,全国人民,各单位都可以提出批评、建议,
这样也会减少法院的司法独立性扩大之后的司法腐败。
要是不违法,没有犯错,地方政府,地方人大就不敢把地方法院如何!!
对法院的人士安排, 在以前有很多的军队转业干部, 他们一身正气, 这让人佩服, 但是他们有的 不熟悉法律,这样从事法律工作, 就有了一定的障碍!应该减少部队复员人员在法院的安置, 可以多安置在其他政府部门。
另外建立更加严格的错案追究机制,如果有故意制造冤假错案的法官, 应该终身不得从事司法工作, 这样才能保证司法的神圣性,严肃性!!
第六, 立法权的归谁问题 ?
我们新中国的立法权, 建国初期政治协商会议制定的《共同纲领》起到了临时宪法的作用, 1953年在毛主席的领导下,召开的政协会议,成立了以毛主席为主席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以周恩来为主席的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在1953年2月1日, 批准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批准机关是中央人民政府。 (那时的中央人民政府给现在的中央人民政府(即国务院)高一级。现在的国务院延续了政务院的权利, 国务院成了中央人民政府。)这是我们新中国由政府第一次制订,批准通过的法律。政府制订法律,条例,规范的权利,也继承到现在。 在1954年的9月15 日,随着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召开, 在9月20 日通过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这也就有了政府立法,与人民代表大会立法,两个立法机构的历史。 其实按照毛主席的意愿, 我感觉 , 毛主席是想让立法权完全归属人民代表大会的。
到了现在, 国务院的条例, 各部委的规章, 地方政府的规章 ,法出多门,越来越复杂, 法律打假越来越多。
在法院审理行政案件,还要参考一些行政法规,临沂市政府制订拆迁条例, 行政起诉临沂市政府的违法行为, 临沂法院审理, 还要参照被告制订的法律。 这本身也不合理。
我认为现在应该结束政府部门,如省级政府, 较大的市级政府,国务院各部委立法(条例,规章, 细则等)的历史, 统一收归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把我们国家的法律,条例等,进行全面的清理,调整,完善!也给我们的后人留下一点像样的法律,否则后人一定会耻笑我们的!!
三 、 一点小感想
法院本来是人民最后的保障, 追求正义的最后的防线, 法院立案后,会减少大量的进京上访事件, 法院不立案, 也不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书, 使得临沂人民无奈之下进京上访。在悲愤之下容易出现不理智行为, 对首都治安稳定带来影响。 这一切都是临沂法院不作为带来的。 临沂法院应当负有一定责任。
我们国家的法律毕竟是在不断的完善中, 出现一些问题也是难免。
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我们在此也对国家的司法机关提出一点建议。
根据《法官法》第七条:“法官有接受法律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的义务。”我们在此也监督以下临沂法院的法官。如果有违规之处,也希望大家提出改正建议,也让临沂法院更好的为临沂人民服务。
访民建议国家进行司法改革,真正的让我国的司法走向更加独立,更加进步,也更好的为社会治安服务!让司法系统走出行政系统的阴影!
在此我同样认为,临沂市中级法院,在没有审理房屋拆迁的行政案之前,在仍然拿取临沂市政府财政款的时候,无权审理我的刑事再审案件!!也希望临沂中级法院向上级反映随着社会发展,而遇见的新问题。
我是临沂市人,只能以临沂事件作为案例分析,我想临沂的问题同样也是全国的问题。
国家可以在临沂市的河东区搞“振兴全国供销社”的试点,也可以在临沂搞一个司法改革的试点吗?临沂法院大量审理临沂政府的行政行为是否违法,也一定会有新的突破!
政府的行为总是会在一定的范围内得到人民的支持或者反对!立法权,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人民的监督权,在历史中总是在不停地扩大,缩小,在不停的交措,拉锯,以致最后找到一个平衡点。最利于社会的发展,最利益人民的幸福!
历史总是在进步,我们盼望着临沂政府的进步,盼望着临沂法院的进,,盼望着我国司法的进步!
盼望着,盼望着,盼望着 ……
我对临沂法院再审回避的请求是否妥当,希望得到法学家,法学教授,律师,法律工作者 ,法律爱好者,热爱司法公正的人士的指教。我的一点司法改革想法,也请大家向全国人大,向最高法院, 最高检察院反映建议。
魏朝北
邮箱: weichaobei @sina.com
电话: 13969978098
2009年7月9日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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