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罪在身的邓玉娇并无真自由
黑居易:戴罪在身的邓玉娇并无真自由
6月16日上午11时,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6月16日《新华网》)
邓玉娇自由了,对那些关注并声援邓玉娇的网友来说,总算可以长舒一口气了,毕竟所有的努力并没有付诸东流。邓玉娇事件的发展,正是一步步地从离奇的悬疑大片回归到司法审判的轨道。然而,自由的邓玉娇,仍是戴罪之身。民间关于邓玉娇无罪的呼声并没有被法官采纳,邓玉娇仍然洗刷不掉罪犯的身份。
据报道,“邓玉娇的辩护律师汪少鹏、刘钢为邓玉娇做了无罪辩护。他们强调,邓玉娇的防卫行为是适当的、适度的,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邓玉娇的行为同时也符合《刑法》第20条的规定,具有无限防卫权,不应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明确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然而,我们看不到报道中所说的“近一个小时的法庭辩论”的盛况,只知道“法官于上午10时30分宣布休庭。经过合议庭合议后,法官于上午11时宣布了判决结果: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笔者不禁要问,究竟是什么样让人信服的论点和证据,坐实了邓玉娇犯罪呢?既然辩方律师大方地亮出了自己的论点和证据,而且让人难以驳倒,为什么控方或者检方的观点和证据还不能大白于天下呢?这些还是一团迷雾,让人百思不得其解。
笔者窃以为,双方的辩论焦点,恐怕纠结在邓玉娇是否具备无限防卫权问题上,换言之,纠结在邓贵大、黄德智是否对邓玉娇实施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如果是,那么邓玉娇拥有无限防卫权,那么就邓玉娇必然无罪;反之,则是法院宣判的结果。进一步来说,邓玉娇与邓贵大、黄德智之间存在一种非此即彼的关系。要想保持邓贵大、黄德智英雄般无辜的官员身份,那么邓玉娇不罪不足以平官愤。换言之,如果不是邓玉娇犯了故意伤害罪,那么就是邓贵大、黄德智犯了故意伤害罪。
查阅报道及相关资料,毋庸置疑,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反复多次地侵犯骚扰邓玉娇,邓玉娇是在躲无可躲、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被迫奋起防卫的。而且,“公诉人认为,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致一人死亡。”根据我国《刑法》关于故意伤害罪的定义,邓贵大、黄德智等人对邓玉娇的侵犯骚扰行为已经构成了故意伤害罪。至于是故意轻伤还是故意重伤,至于是否涉嫌强奸或者涉嫌强奸未遂,这些关键事实要素却不得而知。
然而,检方在语焉不详的情况下,在认定“邓玉娇在制止邓贵大、黄德智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过程中”的情况下,竟然不追究甚至试图掩盖邓贵大、黄德智等人的刑事责任,反倒直接过渡出这样的结论——“其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抑或是高高在上的法官大人被党徒抓住了尾巴,做贼心虚起来了。这实在是匪夷所思!
黑居易 2009.6.16 晚 草就
黑居易:自由的罪犯——邓玉娇
施舍的自由是伪自由。邓玉娇自由了,可仍是戴罪之身,实在是我国司法史上的一大奇迹啊。比起她的湖北老乡崔莺莺,邓玉娇无疑是幸运,因为她有幸犯罪在这个网络昌明的时代。如果没有网民沸腾的呼吁,如果没有正义之士的呐喊,我们很难想象,一个犯了故意伤害罪的罪犯竟然可以堂而皇之地走出牢门。要知道,很久以前,即便是清白之身吃十几年牢饭也要感谢党和政府的。
这到底是邓玉娇的胜利,还是我国司法的失败?以一个人的自由,来遮蔽司法不公正的真相。表面上,网民们的努力没有白费;表面上,邓玉娇重获自由了;可是这一切仅仅是表面上的和谐假象。事实上,邓玉娇仍然有罪;事实上,网民的抗争变得毫无意义。因为,司法是否公正,审判是否得到公正进行,并不重要的,皇恩浩荡的施舍大于一切。一切,为权利、为自由、为民主的抗争瞬间支离破碎,瞬间变成一个脸上贴金的笑话而已。
不得不说,邓玉娇一人的胜利,宣判了司法腐败的全面胜利!也许是为了共同纪念这个皇恩浩荡的日子,老天来帮忙,北京城今天阴风大作,黑暗如夜,暗无天日。假胜利,比真失败,更可怕,更麻痹人心,更无可救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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