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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势分利利己集团是和谐之祸害

火烧 2009-05-25 00:00:00 网友杂谈 1025
文章揭露权势分利集团如何通过权力谋取利益,影响市场公平与社会和谐,涉及国企、事业单位及政府部门的腐败现象与利益勾结。

权势分利利己集团是和谐之祸害  

对于什么是权势分利利已集团以及它在当代中国的表现和危害,笔者此前已发文作过陈述。许多大型国企就是最典型的权势分利集团。他们之所以强势而表现出集团性它们与党政权力有着密切关系,甚至是牢固的结盟关系。权势分利集团有组织以地区、部门为势力范围,以行业利益为纽带,有执照,依托党政权力瓜分和占有经济资源和商业利益,靠权力分利,是权力和纳税人的钱堆起来的巨无霸。这些权势分利集团具有浓厚的寡头色彩,他们排斥民间力量参与竞争,妨碍市场要素自由流动,依托权力无节制强化其寡头垄断地位。这些权势分利集团绝大多数由政府主导产生的,官商完全一体。他们的主管今天是企业的当家人,明天就可能是高官,后天又是银行家。在中国,这些权势分利集团所向披靡。       

对于权势分利利已在如今中国的蔓延之势,其实早已大大超出了许多大型国企。在今天的中国社会,这种权势分利利已已经普遍侵入到大中小国有企业、各级行政和事业单位。只不过在转型和变革的过程中,这种依托手中的公共权力和资源而谋取集团、部门和群体利益的行为已经司空见惯且合法化了。  

比如说,除了依靠盘踞垄断地位而长期获益的电信、电力等大型国企外,其他国企也由自己分利利已的办法。许多国有企业是盈利的还是亏损,只有企业自己知道。即使是具有某些优势的军工、民用企业也争取国家免税,以此进一步增加职工福利待遇。能够免税,当然是与做大量工作分不开的。由此,主管部门和领导也获益不菲。各级行政部门与主管的各类企业结成了各种各样的奇妙的利益关系,许多企业对主管部门纳贡、赞助早不算什么秘密。而企业的商业贿赂以至于官商勾结,也就是为了自己小集体甚至少数人利已的利益。  

像交警、运管、工商、城管等部门的致富主要依靠罚款,而像财政、税务、银行等行业的高收入则直接通过划账。人事、组织等则通过招聘和干部考察、录用实现权力寻租。当然,党委及其以下的机关更是坐享其成,坐吃山空。  

    事业单位中,开医院,办刊物杂志便是敛财之道。生死不问药贱贵;一篇核心刊物私下数千元的版面费,普通刊物公开也是数百元的版面费。等待职称评定和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过亿人呀,这该是多么大的一笔收入。高校及高中教育的产业就不用提供收费了,仅仅是扩招学生的后勤收入,在一个校园就能成就数十个富翁。  

    其中有分利利已的典型案例:在陕某高校,为解决校舍资金在教职工中发行股票,中级以上干部人均认购在十万以上,股息超过国家利息数十倍。为保投资回报,这些款只用于建学生宿舍,并优先保证所盖宿舍住满,所得收入只用于分红。至于国家贷款,就用来建教室、实验室、图书楼及校园美化。就是说,利用大学校园,尽量使部分人的投资尽可能的增值,至于国家贷款的利息,不用考虑,反正学校是国家的。  

不公就不公在无权者。共处一制而无法分利难道只有认命?   

改革过程是利益产生分配的过程。利益分化是市场经济的自然现象和必然后果,但这并不是改革的目的。改革为的是保障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最终要实现人民的共同富裕。成功的改革是利益调整和利益均衡的过程  

客观地讲,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传统的不公平的平均主义的利益分配与协调机制被打破,而新的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与协调机制尚未完全建立起来。快速的社会转型与缓慢的利益分配与协调机制形成过程之间的矛盾可以说是当前中国社会许多问题产生的重要原因。改革初期不平衡的发展促进了中国经济的增长,但到了90年代,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迅速发展,这种不平衡发展战略造成的后果与市场经济的某些负面效应相结合,更加导致了利益分化的加剧。当前,中国社会广泛而深刻的利益分化表现出如下特征:从利益平均化到利益多极化、从利益依赖性到利益独立性、从利益稳定性到利益多变性。  

社会经济的发展理应使大部分人民都成为受益者,但是不同个人或不同社会群体的受益程度有很大差别,同时原有的利益结构、利益主体和利益类型也发生着显著变化,新的利益群体、利益阶层和利益集团不断增生。利益部门化、集团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权势分利利已集团也随之产生。权势分利利已集团就是权力与商业利益相结合的产物。这些权势分利利已集团具有浓厚的寡头色彩,他们排斥民间力量参与竞争,妨碍市场要素自由流动,依托权力无节制强化其寡头垄断地位。  

比如近几年,中国的电力、交通、电信、能源等垄断行业因长期盘踞公共资源高地并独占利润,把相当一部分应当归社会共享的成果变成部门利益,享受过高的收入和过高的福利;国企改制的过程中,以合法形式“瓜分”国有资产的极少数高层管理人成为当今中国的新权贵;而与此同时广大人民的利益却遭受到极大的损害。能否有效地进行利益整合和利益再分配,以减少社会风险、消除社会冲突和社会动荡的潜在因素直接决定着改革的方向和前途。   

哈罗德·拉斯韦尔曾著书阐述,政治就是谁得到什么、何时以及如何得到的问题。戴维·伊斯顿认为,政治系统与它所处环境中的其他系统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个政治系统可以通过互动为一个社会权威性地分配价值。而分配是否公正必然直接影响到政治合法性问题。因此,执掌公权并作为公益的唯一代表,政府首要责任就是维持社会公平。  

社会公平是协调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基本准则,是一个社会凝聚力、向心力和感召力的重要源泉,它意味着社会利益在全体社会成员之间平等而合理的分配。社会正义是社会良性运行的重要因素,是评价社会制度的一种道德标准,被看作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它在相当大程度上意味着对弱者的扶助和关怀。  

为实现社会公正,政府必须承担补偿义务,通过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方式,调整利益、重新分配价值或社会资源,以超越市场形式正义与丛林法则,弥补和改变市场对偶然性因素的无视与利用;通过政治作为,改善人与人的相互对待方式。唯如此,才能弥合利益差别过大所造成的社会分歧,使整个社会的利益分配维持在既能激励竞争又能保障正常生活的均衡状态,使社会不至于在两极分化当中发生断裂。从整个国际经验和教训看,社会结构的不公正不利于民主政治的发展。无论是拉美、非洲还是世界上的其他地方,政治专制与社会动荡几乎总是与社会不公正相伴相随。由此可见,在利益分化和利益冲突不可避免的条件下, 维护公民普遍安全和社会秩序,有赖于一个能实现社会公正的良好政府。  

在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中国,更应当坚持社会公平、政治正义的价值取向,要把建立公平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作为现阶段的重要目标之一。政府要理顺分配关系,解决社会公平的“核心问题”,力争在缩小地区差距,控制贫富悬殊,遏制权势分利利已集团的形成,解决就业难题,加大对于弱势群体的救助,畅通利益诉求渠道、及时化解社会矛盾,加快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和福利制度等方面更有所为。  

民主从根本上说首先是一种政治制度,其理念是主权在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民主政治要求遵循公正、合理、普遍、透明的预定程序,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决策原则以及对少数的尊重与保护,实行权力的合理分工与有效制约机制;不同的甚至相互对立的价值追求及利益主张均可以得到充分表达和平衡,各种不满、怀疑和对抗都应该消化在民主过程之中并保持在一种秩序的范围之内,各种利益冲突与争执都应该通过民主机制得以和平解决。   

法治是一个具有丰富内涵的概念。在理念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一种统治和管理国家的理论、思想和学说;在制度层面上,法治主要是指一种在法律基础上建立或形成的概括了法律制度、程度和规范的各项原则;在运作层面上,法治则主要是一种法律秩序和法律实现的过程及状态。  

在法治社会,公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和自由不受非法剥夺;国家机关的职权范围都处在法律的有效监督和制约之下;各政治主体依照法定的规则和程序行使政治权力,法律是一切社会主体的最根本行为准则。同时,各种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都通过具有普遍性、稳定性、强制性的法律规范予以有效地调整,各种社会资源和利益都通过法律机制予以公正、合理分配,权力的失控通过法律途径加以矫正,受侵害的权利也通过法律途径获得救济。利用权力的交换和互助牟利。比如部分掌握经营国有资产权力的干部,不直接利用自己的权力获取利益,而是与另一权力人达成默契,以互派第三者通常是亲戚或朋友至对方处,并相互予以关照牟利的方法,进行权力交换。通过第三人的参与转移公众视线,规避有关法律或规定,将非法利益合法化。   

利用权力的“继承”或“转移”牟取私利。个别曾经掌握权力的干部,虽然离开了领导岗位或特定的岗位,但其在离开之前,按组织程序,事先安排对自己感情深、关系好的下属或亲属的职务,虽无名义上的职权,但却拥有足以利用的资源、方便和间接权力继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非法利益。  

利用权力向亲友输送实质利益并自己间接获利。一些掌握重要的政府权力通常为发包、招标、批证权力等的干部,本人不直接进行这种交易或经营这一业务,而以亲戚、朋友的名义设立公司、企业,专司该类经营,或者让其在国有公司、企业里担任重要职务的亲戚、朋友承接项目,自己则利用职权密切合作,给予实质性利益,使亲戚、朋友获利,反馈给他。  

利用权力和政策广结关系网并牟取私利。部分干部针对法律或政策明确规定某一行为的允许度,如国有公司企业负责人可每年用于业务所需的接待费用等,用足政策,铺路搭桥,结关系网给关系人送礼、送物,美其名曰搞好横向、纵向的关系,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为以后的非正常利益的获取奠定基础,或通过他人以其他形式回报给他。  

利用集体决策牟利并规避个人责任。个别国有企业的领导成员利用法律对单位犯罪规定的局限,明知以个人名义作出某种决策会触犯法律,便互相勾结,以集体决策的形式,谋取非正常利益。事后又以集体决策失误为名,使法难责众,避免个人承担责任。  

利用权力“期权”牟利。有些掌握权力的干部,明知其权力拥有的短期性和价值性,为了规避法律得到某种利益,为自己铺设后路,实行权钱的延期交易,不直接向请托人收取现实利益,而与请托人达成交易,由请托人先代为保管某种利益,在其离开现职岗位后再合法地收取,比如退休、辞职后再合伙等。  

利用内部信息牟取暴利。部分政府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先于一般公众掌握足以为个人带来巨大经济利益的信息,并暗中出卖或利用这些信息,由自己的亲戚朋友进行投资、操作,获取由于国家法律或政策等发布的时间差所带来的信息优先的利益。  

利用合法程序任人唯亲。个别掌握权力的领导干部,为了使自己的亲信被任用,在选拔干部时,通过有选择地听取意见、划定范围、预设标准等方法,排除他人竞争的可能,使预定的人员在看似平等的形式下,通过正常的程序和合法的形式任命,实现抱成团、互相靠,为小团体谋利益。  

滥用自由裁量权为他人或自己牟利。目前我国法律和规章中除了许多规定都冠以“应当”和“必须”等强制性的词,但也针对许多特殊情况,设定了“可以”等司法和行政执法人员可以自由裁量的权力。  

法律和规章中设定“可以”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体现公平,维刑法规定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以及滥用职权等罪名,仅是腐败行为发展到犯罪程度的极端形式,检察机关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发现,腐败行为更多的是在日常的管理活动中以另类形式表现出来的。  

尽管这些另类表现形式在法律上没有规定为犯罪,有的甚至连党纪政纪也对之无奈,然而普通百姓却在生活中确确实实感受到其大量的存在。这种腐败的另类表现形式,最终会导致普通百姓对现职岗位干部的不信任,对法律及规章制度和施行的不信任,进而发展到对党和政府的不信任。重视和解决腐败的另类表现形式,是预防腐败基础性工作,切不可疏忽。护当事人的实际利益。但也被一些政府工作人员利用,为关系好的人谋取非正常利益。  

利用职务消费黑洞大肆牟利和享乐。一些担任领导职务的干部,充分使用因工作需要而配备的小车、电话及其他用品,为个人的利益服务,即所谓钞票不多,含金量高。吃喝玩乐都能报销。许多百姓无奈地感慨,现在许多国有公司企业的领导按他们集体讨论出来的规定,每月可享受的订报费用就是普通百姓一个多月的收入。   

因此,权势分利集团以及它在当代中国的表现和危害,已经远远超过正常国家的最高极限,它必将是构建和谐社会征程中之一大祸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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