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擒故纵的管腿《规定》
明擒故纵的管腿《规定》
某省会城市的市委机关报日前( 7月21日 )发布一条消息,说市里近日出台了《规范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其目的就是要“管住”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腿’”。
为什么要出台这样一个专门的规定,去“管住”这些领导干部的腿呢?
该报导说,这是因为“市纪委等部门调查发现,近年来,我市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人数逐年增多,且增幅较大。”而据纪委等部门“分析发现,这些出国(境)行为中,不少已经‘变味’:有的单位组团出访考察没有明确的目的,缺乏实质性内容;有的把出国(境)当作一种待遇,班子成员轮流出访;有的改变原有出国线路,绕道旅行;有的挤占挪用专项经费,向基层单位转嫁和摊派出国费用;有的借组团之机,肆意抬高参团费用,从中牟利;有的采取发奖金、返汇等办法招揽参团人员;有的违规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有的以‘接风’、‘洗尘’的名义随意接受吃请,收受‘零花钱’、小礼品等等。”
“近年来因公出国(境)人数逐年增多,增幅较大”,而且“不少已经‘变味’。”而这些情况又都是经过“调查发现”、“分析发现”的。这就是说,上述种种问题都是确实存在的,不是某些人的无中生有,也并非个别人的故意歪曲和夸大。问题既然属实,当然要解决了。怎么解决呢?别着急,有拿手好戏呢。那就是用红头文件作出一个《规定》,通过这个《规定》,像孙悟空的定身法一样,把全市副处级以上的单位和领导干部统统地都给“定”住。看你们谁还敢“逐年增多,且增幅较大”!谁还敢“变味”!
那么,怎样就能把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们的腿给“定住”呢?
该报导不无欣赏地说道:“《规定》明确指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在实行计划管理,‘组团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拟订出计划,于每年年中、报市外界或台办统一审批,境外公务活动安排不符合有关规定的不予批准,无明确工作目的和实质内容的不予批准,出访计划未经批准的不得组团。严禁借考察、培训、招商引资等名义公款出国(境)旅游。”与此相配套,还规定了“十不准”的纪律,如:“不准借出国之机收受现金、礼品、有价证券等;为准涉足政治敏感性场所;不准出入色情场所;不准进赌博场所参与赌博活动”等等。《规定》中还规定,如果违犯了这些规定,将要受到诸如“取消出访计划、通报批评、诫免谈话、没收违纪款物”等等处理。而最严厉的处理大概要算“公开暴光”了。
看来,这个省会城市的那些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们的“腿”从今而后就都要被管住了。往后,他们除了乖乖地执行《规定》是别无选择了。
但是,在我看来,这样一纸《规定》不但管不住那些领导干部的“腿”,而且只能起到明擒故纵的作用。从其实际效果来年,这样的《规定》除了可以向上级报功和以此糊弄该市的普通老百姓之外,不会有任何实际作用。因为:
第一,常言道:“水有源,树有根。”大家都知道,中国大陆领导干部的出国潮也是有其“源”和“根”的。这个“源”和“根”不是别的,就是对外开放的理论和政策。根据这个理论和政策,对外开放是强国之路,而唯有源源不断地派遣领导干部出国去学习、培训、考察才能实行对外开放。正是在这样的理论和政策的支持下,才有汹涌澎湃的领导干部出国潮这个“中国特色”现象的产生和长期持续。在该市召开的贯彻这次《规定》的会议上,到会的一位市政府的领导就特别地申明说,制订这个《规定》不是要妨碍对外开放,而是要更好地坚持对外开放。所谓“更好地坚持对外开放”,不过是要继续更好地更大规模地派遣领导干部们出国的同义词而已。既然如此,这个《规定》还能有什么实际作用么?
第二,《规定》中“管腿”所使用的杀手锏是所谓的“计划管理”,“统一审批”。这也是行不通的。大家回顾一下吧,近30年的改革和不断深化的改革,最主要、最根本地改掉的是什么?换句话说,那些“改革精英”们最痛恨、最咬牙切齿、最必欲去之而后快的是什么?除了公有制经济以外,不就是“计划”二字么?不就是“统一”二字么?计划没有了,统一没有了,代之而起的是各自为政,是政出多门,是各行其是,一句话,是无政府状态,是“政策出不了中南海”。这正是造成今日种种社会问题的根本性原因之一。而党政机关愈演愈烈的腐败(领导干部公款出国旅游是其中的表现形式之一)不正是因为早已经没有了计划,早已经没有了统一,只有各自为政,只有各行其是,只有无政府状态而造成的么?今天重新祭起“计划管理”、“统一审批”的旧旗。谁听你的?谁服你的?
第三,《规定》中所提出的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处罚完全是不痛不痒的,是装模作样的,也是领导干部们所司空见惯的。因而是完全起不到任何作用的。关于这一点,人们从上述相关引文中就可以清楚明白地看到,在这里就不多说了。
第四,该报导说:“根据《规定》,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除特殊情况外,一年不得超过一次,下次因公出国(境)原则上间隔应满两年。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再安排因公出国(境)公务活动。”如果说,以上三条对领导干部出国(境)的明擒故纵还只是属于隐性的,即只可意会,不可言传的话。那么,上述这个规定就是100%的、赤裸裸的明擒故纵了。
其一,所谓“一年不得超过一次”,就是告诉领导干部们,你们每人每年都可以合理合法地出国一次;这个指标你们今后可要落实啊。据此,该市的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也就可以理直气壮地向组织伸手了。
其二,所谓“特殊情况”云云,完全可以对它进行随心所欲的解释。到头来,人人的情况都很“特殊”,因而人人每年都可以出国(境)一次了。难道现实中对“特殊情况”从来不都是这样掌握的么?
其三,所谓“原则上应满两年”。我曾经说过,自从实行开放搞活以后,中国大陆的现实情况就是,不说“原则”常常是根本没有原则,而说了“原则”常常就更加没有原则。因而,这里所说的“原则上应满两年”,实际上是说了也等于白说。
其四,关于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的规定,不要说这样的规定从来就没有严格执行过。就算是能够执行,也意味着即将离、退休的干部不管他们在职时出国过多少次,到过世界的多少国家和名圣风景区,作为待遇,每人在离、退休前也都要出国(境)一次。以上种种,难道不是100%的、赤裸裸的明擒故纵么?
恕我直言,作出这样的《规定》,名义上是要管住领导干部们的腿,实际上是更加放纵了他们的腿。名义上是要从严治吏,实际上是更加放宽了对官吏的要求。它丝毫不能疹治中国大陆官员们的腐败,只能加剧腐败。也只能更加脱离群众。因为群众见到这样明擒故纵的《规定》,见到领导干部们人人每两年都可以用他们的血汗钱出国去游山玩水一次、一生中可以出国去游山玩水无数次的规定,心里是不会很舒服的。
2007年7月25日 星期三
爱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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