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业主委员会如何解聘物业 解聘物业是不是必须要业主委员会一半以上的同意才可以吗
解聘物业是不是必须要业主委员会一半以上的同意才可以吗
解聘物业是不是必须要业主委员会一半以上的同意才可以吗
依照《物权法》
第七十六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您提出的问题,属于第76条第4款,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委员会有权解聘物业经理和员工吗
业主委员会委托物业公司,双方是合同关系,没有隶属关系,物业公司员工和物业公司是直接隶属关系,业主委员会可以要求物业公司解聘员工,但没权越过物业公司直接解聘员工,说简单点人家不归你管。

一、业主委员会无权解聘物业经理和员工的,但是业主大会有权更换物业服务公司的。
二、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小区必须要成立业主委员会吗
嗯不是必须,但是成立业主委员会是为了监督物业,物业收费用和涨费等都要业主委员会同意才行,就是小区居民选几个代表,监督物业工作,保障小区居民的权益。小区楼体发生问题需要动用大修基金时,需要业主委员会开会业主签字超过80%才能取钱维修,物业不能擅自动用这笔资金。
业主委员会是否有权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无权。
有权解聘物业公司的是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这种重大事项必须通过双二分之一的通过,才能成行。
业主委员会不经过业主同意抬高物业费可以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04号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
第十一条 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筹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形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形式;但是,应当有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业主大会会议。
业主大会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根据上述情况,业主委员会未经过双过半业主同意,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属于违规违法行为(《物权法》有相同条款,自己查),你可以拒绝交纳超过部分费用,并上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如街道办事处要求撤除业主委员会相应资格。
业主委员会有没有权利解聘物业公司
经过业主大会同意后,代表业主大会解聘物业公司,也就是说解聘物业公司的权利是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三)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四)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五)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六)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合同是否需要备案
当然需要备案,这个是官方手续,必须履行。
由物业公司将合同原件(签订物业合同时就应该预备一份正本做备案用),及公司证照复印件(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带正本验看)一套,交给物业项目所在地的物业主管机构(房管局或建委物业科)。
如果物业公司在该区域承接过其它项目,直接送交合同备案即可,不用再送证照复印件了。
商住楼是不是必须要通过成立业主委员会,招投标的方式来选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
原则上是的,如果投标物业公司数量少于三家可以协议聘请物业服务公司。
业主委员会可以自行干物业吗
业主大会表决同意物业自治的,业委会可以进行自管。业主大会要求采取外频物业公司的,由业委会组织物业招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