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未约定综合工时周期 劳动合同签的是标准工时,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公司应该向劳务部门申请过特殊工时的),算违约吗?
劳动合同签的是标准工时,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公司应该向劳务部门申请过特殊工时的),算违约吗?
劳动合同签的是标准工时,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公司应该向劳务部门申请过特殊工时的),算违约吗?
先说你们公司的工时制,不管你们公司有没有申请过特殊工时制,同你签的是什么工时制(要以你最后签订的为准),就要按照什么工时制执行。
如果你说的属实,并且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你走就走,不用交违约金。因为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时制标准执行,所以你可以随时和用工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违约金。
但是前提是:你有相关的证据证明你的公司是违约在前,因为公司可以为自己的用工标准找很多“正当”的证据,如果举证不足对你很不利。所以我建议在你没有充足的证据之前,还是提前30日以书面的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自己无过失,公司奈何不了你。
劳动合同法中综合计算工时制与标准工时制的区别
综合工时制必须经当地劳动局备案批准单位才可以实施,否则单位就是违法的。综合工时制平时没有加班的概念,在一个约定的计薪周期内(比如一个月或一个季度等),累计综合计算工作小时数,如果总时数超过同期标准工时制的标准工作小时,那么超出部分按照150%的日工资支付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同样是300%的工资。

劳动合同中,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与标准工时制有什么区别?
标准工时工作制是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在一个时间周期内采取集中工作和集中休息的工作方式,但每天的平均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超过的应当按照加班办理。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需要经过劳动部门的审批。
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综合计算工时制)有标准的上下时间吗?
经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批准的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也没有标准的上下班时间。
不过,虽然没有标准的上下班时间,但每日工作时间是以标准工作日为基础的,即每天8小时,加班时间长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累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我所在的公司从未申请过综合计算工时制
合法合同守法律保护,有效,以合同内容为准
公司未申请综合工时制,与劳动者签订综合工时制合同
第一个问题,没有申请,劳动合同有效的,但是合同中综合工时制条款无效;
第二个问题,签订后只要公司补出了批文,还是有效的;
第三个问题,加班不管如何规定,主要你能证明有加班,加班费一定要付得,否则违法的,你可以去仲裁。
纵横法律网-申勤律师事务所-周雪峰律师
综合计算工时制
公司要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是要申报当地劳动保障局审批的。
按劳部发[1994]503号文件规定,可以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也有三种:
(一)交通、铁路、邮电、水运、航空、渔业等行业中因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的职工;
(二)地质及资源勘探、建筑、制盐、旅游等受季节和自然条件限制的行业的部分职工;
(三)其他适合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职工。
至于以周月季年中的哪一个为单位则是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请教:标准工时、综合计算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加班费的计算?
标准工时制:劳动者每天工作的最长工时为8小时,每周最长工时为40小时,用人单位每周应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因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一般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原因每天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延长工作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150%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这种工时制度的用人单位,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不再是以天为单位,而是可以周、月、季、年为单位。这就意味着在一个综合计算周期内某一具体日(或周)的实际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或40小时),但是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不算加班。只有在该周期内的工作总时间超过核定的标准时间,才叫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150%的工资报酬;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算加班,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不定时工作制:在这种工作制下,劳动者每一个工作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限制。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不受《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日延长工作时间标准和月延长工作时间标准的限制。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劳动者,除法定节假日工作外,其他时间工作不存在加班。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提醒: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仍然享有法定休息的权利,根据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职工,企业应根据《劳动法》第一章、第四章有关规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并充分听取职工意见的基础上,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弹性工作时间等适当方式,确保职工的休息休假权利和生产、工作任务的完成。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注意实行此两类工时制员工的休息时间安排,如果未适当安排员工休息,劳动者就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以用人单位“未提供相应劳动条件”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
怎么认定标准工时制加班,怎么认定综合计算工时制加班
标准工时就是一周(周一到五)工作40个小时,超出部分算加班。
综合就是,一月,一季度,一年,工作时间不超过标准工时。
怎么才算综合计算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该如何支付加班工资?
分析如下:
用人单位在节假日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休息日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以给劳动者安排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1.工作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1.5倍
2.双休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2倍
3.法定节假日加班费的计算方式:月工资÷21.75÷8×加班小时数×3倍
证明加班时间方面的证据主要包括:考勤表、考勤卡、加班审批单、加班通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加班时所做工作形成的书面文字记录、电子邮件等。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拓展资料
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指因工作性质特殊或者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需在一段时间内连续作业,采取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一种工时制度,如建筑、旅游等岗位。但其平均工作时间和平均周工作时间应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岗位,需企业报经当地区县劳动保障局批准,未经批准,不能任意扩大范围。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其工作时间不区分制度工作日与公休日。员工在综合计算工时一个周期内只要总的实际工作时间没有超过法定总的工作时间的,其在公休日工作,不需支付200%加班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