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月发放上月工资分录 一月份发放去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分录 怎么做
一月份发放去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分录 怎么做
一月份发放去年11月和12月的工资分录 怎么做
计提了的话就做,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没有计提的话,就直接吧,借:管理费用-工资 (等相关科目)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摘要写发放11月及12月工资。
11月份的工资12月初发放,月末分录怎么做?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有相关规定的按照规定的比例计提,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资料和企业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应付职工薪酬。
楼主所说的应付职工薪酬无余额,准则是这样规定的:当其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其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具体的会计处理如下:
1、企业预计应付职工薪酬总额为100万元,则计提时应做分录:
借 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按照职工所在部门计提相关费用) 1,000,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0
2、如果到期后实际发放的金额为90万元,则应做分录:
借 应付职工薪酬 900,000
贷 现金/银行存款 900,000
因为应付职工薪酬不能有余额,所以应做冲回分录:
借 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
贷 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按照职工所在部门计提相关费用) 100,000
3、如果到期后实际发放的金额为110万元,则应做分录:
借 管理费用/制造费用/销售费用等(按照职工所在部门计提相关费用) 100,000
贷 应付职工薪酬 100,000
此分录为补提,补提结束后再做实际支付的分录:
借 应付职工薪酬 1,100,000
贷 现金/银行存款 1,100,000
最后要保证应付职工薪酬这一科目在实际支付后既无借方余额也无贷方余额即可。
8月份的工资9月份发放怎么做分录
8月份的工资分摊时:
借:制造费用
管理费用
贷:应付职工薪酬
9月份发放工资时:
借:应付职工薪酬
贷:现金(或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五险一金个人承担部分)
应交税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去年12月的地税,今年5月份交,分录怎么做
交的时候跟平常一样做交纳的分录。
但是计提时借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贷记应交税费等
然后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转到利润分配未配利润。借记利润分配未分利润,贷记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这个金额是不在今年的损益表中反映的,当月报表要调整资产负债表应交税费跟未分配利润的期初数。
公司12月成立的,2月份才发未计提的12月和1月的工资,分录和个税要怎么做。
那怕做了一天,也计算工资给你的啊.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内员工只须提前三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可以离职,离职前必须结清所有的工资的.
我公司2016年10月11月12月和2017年4月5月份工资至今未发放怎么办?
你好,这已经属于严重拖欠员工工资行为,建议你直接找公司补发,若不发,可以到当地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会受理的
望采纳谢谢
我是今年年前一月份发的年终奖,和去年12月的工资一起发的。工资是1652...
交税肯定要交,不过扣的似乎不对,你应该交的计税金额是:4800-(3500-1652.62)=2952.62
2952.62/12=246,使用3%的税率,要交2952.62*0.03=88.58元,你公司给你计算的税不是按照年终奖的方式扣除的,而是按照当月工资扣除的(1652.62+4800-3500)*0.1-105=190.26元
春节发放年终双薪,等于一月份工资加二月份工资?
双薪 是所谓的13个月工资。。
这一个月的工资 没有绩效工资,大概就是你原工资的80%。。。。而且和你入职时间有关系的。 比如你才来一个季度,就按4分之1的双薪标准发。。
发放时间不等。。。如果按你口中所述。是有可能的,,比如月底没发工资,等月初的时候13薪一起给。。。然后等2月底继续发工资。。。但是才发出的提问,二月底应该没有发。。。所以建议你问下前辈 或者财务 中间是不是有误会。或者是你才来这个公司。。没有享受到13薪的标准
关于2012年一月份工资该如何发放?
合同上写的底薪是多少就应该是多少,全勤奖,考核奖这些可以根据公司规定变化,但是底薪应该是固定的。你可以拿着劳动合同和工资单去当地劳动部门告发的。
如果工资单上底薪还是显示1800,实发工资1320,你就咨询下你们算公司的同事,放假期间那些天是有薪,哪些天是无薪的。

一月份的工资年前发一半。,3月15号发一月份的另一半和2月份的工资符合劳动法吗
不符合劳动法。
《劳动法》规定,工资按月发放。当月发放上月的工资是可以的,但是跨月就违法;如果公司拖欠工资,劳动者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发放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还要加付赔偿金。
《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