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产权年限到期后 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如果国家收回土地,那房屋产权人能不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如果国家收回土地,那房屋产权人能不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房屋土地使用权年限到期后,如果国家收回土地,那房屋产权人能不能得到一定的补偿?
这个没有,你有房产证在手,国土证到期你可以到房管局续使用年限,不过要钱的。
房屋土地使用权到期 国家收回 有补偿吗 补偿金额是多少
房屋产权由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两部分组成,房屋所有权的期限为永远,而土地使用权期限根据1990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分为40年、50年或70年不等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的较高年限是70年,到期后可重新缴纳土地出让金,获得土地继续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
土地使用权是国家向组织、机构及个人出让的土地使用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和集体所有。土地使用权在出让时根据开发类型分为不同的使用年限,民用住宅用地权属年限较高为70年,工业用建筑用地和综合类用地较高为50年,商用建筑用地较高为40年。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产权,是私有财产权的一种,是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六十四条,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其年限是永远的。
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区别在于:房屋所有权(即房产权)是永远的,没有期限限制,只要房产没有完全毁损灭失就能一直享有“房产证里是没有期限登记栏的”;土地使用权是有期限的。国家通过土地有期出让方式,授予用地人40年、50年、70年不等的使用权。
也就是说房子的所有权是永远的,只要房子不塌,这房子就一直是产权人的,但是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土地是国家的。根据项目的立项不同,租用国家土地的周期也不同,住宅70年,工业/科教文卫体/综合类50年,商业/旅游/娱乐40年。
房屋使用权期满后,如果国家要收回土地,能补偿多少呢?
按照相邻同等质量房屋市场评估价给予补偿,还要加上搬迁、过度等费用。
土地使用权到期了房屋产权还未到期怎么办
70年指的是该地块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并不是房屋所有权的年限。 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从该地块取得之日起算。 而所购买的房产只要拥有合法的产权证,就是个人的私有产,只要房产还存在,个人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
我国土地使用权与房屋产权的关系
土地使用权是对土地所享有的权利,房屋产权是对土地上建造的房屋所拥有的权利。
但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土地上建造房屋的,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是合二为一的。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土地上的房屋相应的要一同转移;房屋转移的,土地使用权也相应一并转移。
一、对被征收的房屋的补偿包括包不包括土地使用权?什么是土地使用权?
问“对被征收的房屋的补偿包括包不包括土地使用权”,首先应搞清楚土地使用权的概念及被征收房屋所占用土地的性质。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分为两种,一种是“国有”,即全民所有。一种是“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就是农民集体所有。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即土地使用权(比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一般情况下,国有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将土地出让给个人或者单位使用,但有一定年期限制(商业用地:40年;住宅用地70年;科教文卫、工业用地50年),到期后由国家无偿收回。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30年)、宅基地使用权(无年期限制)。
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是应该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具体表现在:一般在城市规划区内,如果是对国有土地上建设的房屋进行征收,房屋补偿价格(严格来讲应是房地产补偿价格)是包括土地使用权的价值的。如果是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房屋进行征收(如城中村拆迁),因城中村建设的房屋大部分是宅基地,一般评估机构只对房屋、构筑物价格进行评估,对地价不予评估,但土地价值是应得到赔偿的,具体补偿应该是对被征收人进行安置(比如安置房,安置房的土地使用权是划拨方式取得的,不包含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部分,但也有部分地价的存在)。
回答的可能不是很清楚,具体你可以在网上搜搜等文件。
房屋征收后土地使用权可以补偿吗
政府征收有房屋的土地,除按规定标准向房屋拆迁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房屋占地的补偿外,还应该对房屋占地以外的土地使用权面积给予补偿。
土地使用权年限到了 国家是不是可以无偿收回土地
道理上是这样。你为法定的使用年限支付了对价,到期后无权继续使用。
房屋征收土地使用权怎么补尝
《土地管理法》第58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1)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2)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在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前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2条规定:国家对土地使用者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提前收回。在特殊情况下,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程序提前收回,并根据土地使用者已使用的年限和开发、利用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
另外,《房地产估价规范》6.7.6 规定:依法以有偿出让、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拆迁其地上房屋时,对该土地使用权如果视为提前收回处理,则应在拆迁补偿估价中包括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估价。此种土地使用权补偿估价,应根据该土地使用权的剩余年限所对应的正常市场价格进行。
2011年1月25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颁布实施,第十三条规定: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那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否给予补偿呢?目前,我国对提前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还没有统一的规定,没有对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征收建立单独的补偿制度,先对上面的法律法规做一下分析。
1、根据《物权法》第148条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分为两部分,一是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二是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2、《土地管理法》第58条规定的补偿制度更为模糊,只是简单的规定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未对补偿办法和补偿的具体标准作出规定,何为“适当”没有判断的标准。
3、《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根据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补偿。那么如何判断“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的价值呢?只有对土地的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价值评估,这种价值评估必然体现土地市场的价值;但是如何对“实际年限和开发土地的实际情况”进行价值评估,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也没有程序上的任何规定。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19条规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了解释,第11条规定:被征收房屋价值是指被征收房屋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但不考虑被征收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因素的影响。首先,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包括两部分,一是被征收房屋的价值;二是被征收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其次,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及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均为市场价值,即“在正常交易情况下,由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以公平交易方式在评估时点自愿进行交易的金额”。最后,强调不得低于市场价格,房屋的价值更多的体现是土地的价值,如果土地价值不按市场价值确定的话,整个房产的价值无法表现为市场价值,更不能保证不低于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因而,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应该根据其市场价值进行补偿,对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就包含了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应包含在房屋的价值之中。这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基本补偿原则。
根据以上对各个法律规定的分析,可以看出,我国对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建立的基本制度是“房地一体”的补偿制度,即通过对土地上的房屋及不动产进行补偿的形式对收回的国有土地和征收的房屋进行一体化补偿,房屋及不动产的补偿价值中包含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补偿价值。
如何了解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是否受限制
房产权可以到当地房产了解该房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到国土局了解。
条件要求: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才能够查询。工作人员有问必答,否则可以投诉。
如果是买家,你可以要求对方提供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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